2006年10月27日

遭受家庭暴力時怎麼辦?

文/台東分會

不久前藝人王靜瑩遭受家暴的事件才剛和平落幕,新聞主播李娜亞遭受家暴的事件,又挑起社會各界對於婚姻暴力的關注;一年多前引起醫界喧然大波的邱姓女童被虐致死案件被逐漸淡忘之際,近日來多起令人怵目驚心的虐童致死案件,再度將兒童遭受家庭暴力的嚴重後果,赤裸裸地攤在社會大眾的面前。這些經由電視或報紙報導的家暴案件,看起來雖然離我們很遙遠,但是如果發生在自己身上時,該如何處理?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規定,「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的行為」。「家庭成員」包括現在或過去的配偶、同居人、家長、家屬、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四親等以內的旁系血親及旁系姻親。而身體上的不法侵害,除了較常見的毆打、限制行動自由外,遺棄、強迫賣淫、性侵害等均包括在內;精神上的不法侵害,則係指以言詞謾罵、嘲諷或恐嚇被害人,或是以竊聽、監視、跟蹤、性虐待等足以引起被害人精神上痛苦的行為。

當自己遭受家庭暴力時,應採取怎樣的動作?除了避免再以言語刺激被害人以外,應大聲呼救,使鄰居親人能及時趕到阻止,並應儘速逃離現場,前往鄰居家、親友家或庇護中心尋求庇護,如果沒有能力自己逃離,除了撥打113保護專線尋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的協助外,也可以撥打110報警,請警察到場阻止施暴者繼續施暴。嗣後更應儘速到醫院驗傷取得驗傷單,保留施暴者施暴的其他物證(例如施暴現場的照片、影片或錄音、遭毀損的衣服及物品),並到警察局備案製作筆錄,以利後續司法程序的進行。


接下來被害人應該思考的是,是否要將家庭暴力訴諸司法途徑解決?以最常見的先生毆打太太的家暴案件為例,可能因此啟動的司法程序包括:一、向法院聲請核發民事保護令的程序;二、向警察局或地檢署提出傷害的刑事告訴;三、以不堪同居之虐待為由,向法院提出請求判決離婚的訴訟;四、在離婚訴訟程序中附帶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行使。由於法官或檢察官在家暴發生當時並不在場,當加害人與被害人在法庭上就家庭暴力的事實產生爭執時,法官或檢察官要被害人的聲請有無理由或犯罪事實是否存在時,即必須依賴證據加以判斷,因此在發生家報之時,不管是否確定要將家庭暴訴諸司法途徑解決,被害人都應該要儘量將發生家暴的證據蒐集起來,一方面在法庭上可便利法官與檢察官認定家暴的事實,另一方面,在未進入司法程序前,某程度也可以作為減低加害人再次施暴的手段。

總而言之,家庭暴力不是家務事,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後,應勇敢地向外界求助,一般民眾在面對被害人尋求協助時,不應再以怕麻煩的心態冷漠拒絕。其實,因為家庭成員間共同生活的情感,是否將家庭暴力訴諸司法途徑解決,被害人心中必然會有強烈的掙扎,但是為了避免下決心尋求司法途徑時相關證據已經滅失,被害人應儘量在發生家庭暴力後立即蒐集相關的證據,千萬不要因一時心軟,縱容加害人一再地施暴,錯過使加害人悔改的良機,甚至造成家庭成員間一輩子無法磨滅的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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