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25日

肇事逃逸罪加一等,立即報警釐清責任

文/台東分會

        發生車禍該怎麼辦?加足馬力駕車逃逸?保持現場報警處理?逃跑會不會沒事?留在現場是否反遭追究責任?相信這是每位駕駛朋友遇到車禍時,馬上要面臨的心理抉擇。


        小文(化名)到法律扶助基金會台東分會(下稱「本會」)來求助,表示上禮拜五晚上騎機車下班時,被一台逆向行駛的自小客車撞到,小文的機車前輪凹陷,小文的小腿及手肘也因此擦傷。自小客車的駕駛是一位漂亮的小姐,撞到當時雖然有下車查看,但是看小文還能獨自把機車扶起來,竟然轉身掉頭就走,小文生氣地追問她:「ㄟ,我的車前輪壞了,妳要怎麼賠?」那位小姐竟然嗆聲:「要不然你來告我啊?!」接著就揚長而去,小文當場氣得說不出話,只能趕快把車號記下來,然後忍著痛把機車牽到機車行修理,問本會應如何追究自小客車駕駛人的責任。


        依小文所述,撞到小文的自小客車駕駛人,不但有可能被課以吊銷駕照的行政處分,更已構成肇事逃逸的刑事責任。因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駛離;違者吊扣其駕照三個月至六個月;逃逸者吊銷駕駛執照。」刑法第185-4條更是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此等規定,對肇事致人死傷之駕駛人課以留置現場、救助傷患、擺設警告標誌、報警及保持事故現場完整的義務,用意在於一方面使傷者能迅速受到救治,以避免損害擴大,另一方面即是讓警察機關得儘速到場處理並紀錄事故發生當時的狀態,以利事後釐清肇事責任。


        但小文是否能順利追究肇事者責任呢?恐怕有些疑問,因小文既未立即報警處理,現場可能已不復存在,也未在警方留下記錄。縱然在事後有記下肇事者的車牌號碼,但在現場無法搜證的情況下,僅憑一個車牌號碼,要真正將肇事者?之以法,恐怕有些困難。因此可知,為了避免現場破壞後增加法院判斷責任歸屬的困難度,車禍事故發生的當事人,無論是肇事者或被害人,都不宜因一時恐懼或僥倖的心態而離開事故現場,因為即使沒有肇事責任,逃離現場的結果,不但會使傷者的損害擴大,也徒增自己肇事逃逸的責任。


        總而言之,在法院判決確定之前,誰都不能確定車禍事故的發生應由誰負多少責任,但可以確定的是,雙方當事人均有義務「防止傷者損害擴大」及「報警與保持現場完整」,因此,奉勸各位駕駛人,發生車禍事故時,應留在現場並立即採取以下動作,以維護自身權益:一、救助傷患,並撥電話一一九,通知救護單位;二、在適當的位置放置警告標示;三、保持現場完整,並撥電話一一○,通知警察機關;四、如有攜帶照相機,將現場重要證物(例如車輛撞擊處的狀況等)拍照存證;五、雙方互相留下姓名、連絡方式及車輛保險資料,如有必要通知保險公司到場;六、謹慎檢查警察所做的紀錄及現場圖後再行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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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在98年1月底時和朋友共騎一輛車與一台機車相撞,那台車上也是兩人,當時我是要右轉對方是要左轉進來,而且是沒大迴轉就直接騎到對向要左轉進來,撞到後我們的車差點倒地是我朋友撐起來的,當時我的左腳有流血受傷,我朋友問我有沒有怎樣我還很大聲的告訴他和對方說我腳有受傷,因對方都沒下車查看,我就很生氣的問對方怎麼這樣騎車的,對方竟然比我還兇說我們也有錯...我就說即然這樣那就報警處理好了,對方就說要報就去報丫,然後就騎車了,於是我就報警處理了,並告知警方車牌號碼,然後就去驗傷和處理傷口,隔天就接到警方通知我找到對方了,然後通知我去做筆錄,筆錄完後我問警員對方是否有說什麼?本來是想說對方若不是故意的有心要和解的話可以談,但對方好像說了一堆推諉的話,警員不願告訴我只說當然也不能聽他一面之詞,我看對方一點悔改的心都沒有,當警員問我是否要提告公訴罪和過失傷害罪時,就說我要提告了,在接到檢查官通知偵訊前,沒接到半通對方的慰問對方,一直到要偵訊前一星期對方才到我朋友家中說要合解,因第一次我沒接到通知所以到第二次檢查官又再傳時我才出庭,第二次出庭前一星期對方有打過電話說要和我和解,但我想說等出庭後再來談,因為對方有想要和解,想說對方可能有心想和解,所以在檢查官問我是否有考慮和解時我就告訴檢查官說好,但到調解委員時,對方卻一點誠意都沒有,只說願意和解但沒半毛錢可賠,而且對方的朋友還大聲的罵我們說我們也有錯他們也要去告我們,更可惡的是調解委員問對方強制險是保那家的,對方說不知道是家人保的,調解委員告訴他說回去查完後打電話通知我,但二個月了都沒接到對方的告知...在調解會時委員有說二個月內如沒收到我們的和解書會自動再轉送法院,最近98年9月20日朋友告訴我說樓下管理員的有告知說對方要和我和解賠我5千元,因我的右腳是裝義肢走路都是靠左腳,而現在左腳又受傷,在初期時每次起床或要上廁所時都很痛若,現在腳雖然有較好了,但卻還是摸起來腫腫壓下去還很痛,到現在發生已8個月了每天要擦消腫藥,而且有時很痛還要去中醫推拿和針灸,去高醫看病時,醫生還說我軔帶有受傷以後不能常常走動會容易發炎!!我想說以後怎麼辦我都是靠這隻腳在行走,對方說要賠我5千元,連我去醫院看病和國術館的錢都不只了,所以我就和朋友說回他不願意和解,而且對方一點關心都沒有實在是太過份了!請問我該如何向對方要求賠償才合理呢?請問我在開庭時可用書寫的方式把想說的告訴法官嗎?因為我看到法官會怕,怕到時會不知要怎麼說?

[版主回覆]
黃渝淇你好
如果真無法和解時那也就只能請法院處理了。
另您如果無法應付法庭的程序或書狀的部分,建議您可至法扶各地分會申請法聿扶助,如果有符合法扶的扶助要件時,法扶會指派律師協助您進行訴訟的程序。

Posted by 黃渝淇 at 2009年09月26日 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