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19日

打傷情敵不算義憤

文/台東執業律師 廖頌熙

        晉丁和雨倫係男女朋友,二人感情原本不錯,但最近因小事大吵一架,關係降到冰點,晉丁因為一直聯絡不到雨倫,乾脆直奔雨倫家中。
  「雨倫,是我,快開門,我有話要跟妳說。」晉丁說。
  「我們之間沒什麼好說的,你快回去。」雨倫著急地說。
  「都是我不對,妳原諒我好不好,一切都是我的錯!」晉丁說。
  「反正你先回家,有話改天再說!」雨倫說。
  「不行,你再不開門,我就要衝進去囉!」晉丁說。
  「不可以...」雨倫說。


  說時遲那時快,晉丁衝進雨倫家後,竟發雨倫和另外一位帥哥新富在一起,兩人還衣衫不整,晉丁一氣之下,狠狠扁了新富一頓。不久,即被新富提出傷害罪告訴。


  晉丁自行翻閱法典,認為任何人在當時應會忍受不了,法律不外人情,自己當時也是一氣之下才動手打人,法律應該有解決之道...「刑法第279條義憤傷害罪,對啦!我就是基於義憤才會打人」晉丁心想,準備以該條抗辯,希望減輕刑責。


  請問:晉丁的情況算是義憤嗎?


法律小教室
  刑法有所謂「義憤殺人」(刑法第273條)「義憤傷害」(刑法第273條),其刑責都比「普通殺人」及「普通傷害」來得輕,筆者剛學法律時都覺得這兩條規定妙不可言,如果能再加上「義憤詐欺」「義憤竊盜」的規定,那要當現代的義賊廖添丁可就有法律依據了。


  以上只是開玩笑,法律上當然沒有「義憤詐欺」「義憤竊盜」的規定,至於「義憤殺人」及「義憤傷害」的適用,法院實務上則用得十分嚴格,依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2246號要旨:「刑法上所謂當場激於義憤而傷害人,係指被害人之行為違反正義,在客觀上足以激起一般人無可容忍之憤怒,而當場實施傷害者而言。」但看了半天,還是沒看懂。


  以具體案件而言,法院目前會以「義憤殺人」「義憤傷害」判刑的,幾乎就是指捉姦在床的情況,如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328號要旨:「上訴人因撞獲其妻與人通姦,一時氣忿,將其妻踢傷致死,自係當場激於義憤之所為,應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但書論科。」因此,丈夫如果當場將姦夫淫婦打傷或殺死,可適用前條規定。


  至於本案的情況呢?的確有點像,但差別在於晉丁和雨倫只是男女朋友,並非夫妻。在男女朋友交往過程中,劈腿固然不道德,但是並無法律上的責任。晉丁打傷情敵自然亦不得適用「義憤傷害罪」的規定。


Posted by legalaid at 樂多Roodo! │10:47 │回應(0)引用(0)生活法律錦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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