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16日
妻的壽險丈夫投的保,離婚後如何解約?
文/高雄林春華律師
新婚燕爾之際,小玲的丈夫替她保了壽險外加醫療險,受益人雖然填的是丈夫,但當時小玲挺感動的,一年的保費要好幾萬呢?後來小玲跟丈夫離婚時,兩人完全撕破了臉,現在該叫前夫,曾經惡狠狠的去下一句話「妳最好別再讓我碰到,不然當心妳小命不保」丈夫口出惡言,小玲有點不寒而慄。
丈夫搞外遇時,她不但找人去捉姦,而且寫了一封傳真傳到他的辦公室和朋友家裡,外人當然是看笑話,但丈夫的主管倒是因此把他調了職,因為牠的外遇對象是公司同事。
丈夫恨她,她心中忐忑,不只因為丈夫放狠話,更想到丈夫替她投保的人壽險。
如今人事全非。丈夫一臉兇惡的模樣,她想起來就害怕。讓丈夫栽了個大跟頭,他會不會懷恨在心,故意對她不利,好領那幾百萬的保費?
兩人結婚十多年,他也付了十多年的保費,離婚時,她又向他要了一百萬的瞻養費,他一定會想收回本的。
小玲想跟保險公司解除契約,但被保險公司拒絕了,她覺得很不可思議,難道保險公司只顧賺錢,不顧別人的生命安全嗎?
林春華律師回答:
小玲可能很難責怪保險公司,因為目前保險法不認為這種狀況是屬於「無保險利益」、而讓保險契約失效的情況。
依保險法16條的規定,以人身保險來說,要保人對於家屬的生命或身體是有「保險利益」的,所以小玲的丈夫可為小玲投保。但小玲的質疑也不無道理,兩人都已經離婚了,小玲不再是丈夫的家屬,哪還有什麼「保險利益」可言?
關鍵就在於法律末明文規定,「保險利益」何時開始生效。目前實務界和學術界都傾向認為,以人身保險來說,保險契約訂定時,保險利益就一路存在;但財產保險就不同,是在事故發生時有保險利益,保約才有效。
有這樣的差別,是因為「財產保險」是以填補財產所受的損害為目的,所以若是事故發生時,要保人對於保險的標的物(譬如房于)已無保險利益,比方說房子已經賣給別人,那麼保約當然就因為保險利益已不存在而失效。
人身保險的概念就大不同了,有些夫妻離婚後,妻子取得孩子的監護權,萬一妻子不幸過世,前夫就要接手照顧小孩;所以,丈夫在離婚前為妻子投保壽險,受益人填丈夫自己,這張保單到頭來還是對照顧孩子有益的,因此法界人士並不認為保險利益應隨夫妻離婚而喪失。
再加上保險法17條載明的是「要保人對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時,保約矢其效力」,若從字面上解釋,既言明是標的「物」,似乎只限於財產保險,而不包括人身保險在內。但小玲的擔憂也是很多人的顧慮,所以保險法也應考慮到這個缺失,做些可彈性處理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