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2日

誠信原則

文/台東執業律師 廖頌熙

晉丁平時對法律很有興趣,加上平時注意法律時事,儼然成為鄉鄰間的「法律專家」。某日,晉丁看到鄰居許伯伯愁眉苦臉,上前詢問何事。 

「阿丁,我最近真慘!」許伯伯說。 

「許伯伯,怎麼了?」晉丁問。 

「說起來也是真有點丟臉,兒子早在前年就過世,我一直和媳婦、孫子一起住。房子本來是在媳婦名下,但她一直想把房子賣掉,那叫我住到那去?後來還好鄉長出面協調,媳婦答應,要等我過世後才能賣,還有簽下協議書。」許伯伯說。 

「嗯...雖然有點困擾,但還好還是可以繼續住。」晉丁說。 

「可是,最近媳婦又想賣房子,我把心一橫,就乾脆說絕對不搬。結果媳婦不知道去問誰,教她一招,說把房子過戶給孫子,然後孫子就可以叫我搬!」許伯伯說。 

「這...有點麻煩。」晉丁說。 

「對啊!我也去問過人,別人都說沒辦法,因為我是和媳婦約定要住到過世,可是現在要我搬的是孫子,他可以不用理會我和媳婦的協議書。」許伯伯說。 

晉丁一聽也傻眼,沒想到許伯伯的媳婦會用這一招。晉丁建議去請教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律師,如果符合規定,可以請他們免費聘請律師打官司。
   

請問:許伯伯是否一定要搬?


法律小教室

前述故事是宜蘭縣的一個真實案例。

在一般的法律理論中,甲乙二人約定的事情,的確不能拘束第三人丙,最常見的例如丈夫和朋友借錢,約定由妻子還錢,妻子可以不用理會,因為妻子沒有參與該約定。法律上稱為「債的相對性」,因此本案中,孫子的確不用理會媽媽和爺爺的約定,可以起訴請求爺爺搬離他的房子。

但法律並不是硬梆梆的條文,也不是死板板的理論。前述故事一看就可以知道有些不合理,媳婦和孫子只是串謀欺負爺爺,惡意脫避原先的約定,因此,該案起訴結果,法官仍判媳婦和孫子敗訴,爺爺勝訴,可以不用搬家。

那法官是不管法律規定,愛怎麼判就怎麼判嗎?當然不是,法官巧妙地引用法律中的「誠信原則」,依民法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因而判定媳婦和孫子將房子過戶,目的只是要規避先前承諾,加上孫子無償取得房屋,行使權利應遵守過去婦媳的約定,讓爺爺繼續住下去。

條文是死的,法律是活的,只要法官善用誠信原則,想利用法律來欺負不懂法律的人即無法得逞。


Posted by legalaid at 樂多Roodo! │16:25 │回應(0)引用(0)生活法律錦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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