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09月7日

聲請破產未必能免除債務

 文/廖頌熙(台東執業律師)
  
  林爸爸是公務員,家中收入穩定,因此雨倫家境尚稱小康。但今天雨倫一放學回家,發現林媽媽愁眉不展,於是向林媽媽問個究竟。
 

       「還不是爸爸為了幫叔叔作生意的結果!爸爸不但向銀行借了一大筆錢,結果叔叔生意失敗,貸款還不出來,爸爸只好辦現金卡去以債養債,剛剛已經接到法院通知要扣爸爸的薪水。」林媽媽生氣地說。
  「哇!要扣多少?」雨倫問。
  「聽說是每個月要扣三分之一,結果爸爸從下個月起,每個月薪水的三分之一都要被迫拿去還錢。我們的房子也要被查封拍賣」林媽媽說。
  「那我們家豈不是破產了?」雨倫問。
  「大概吧!我和爸爸會再想想辦法。」林媽媽說。
  「我聽說有人去聲請宣告破產,以後就可以不用還錢,要不要去試試看?」雨倫問。
  
  請問:欠債可否宣告破產?宣告破產後是否就不用還錢?

法律小教室
  欠債就可以宣告破產?宣告破產後就不用還錢?那作者一定第一個跑去辦卡,先刷個過癮再說。問題當然沒有那麼簡單,一般人聲請破產幾乎都會被法院駁回,主要理由有二:第一,不符合破產法規定「不能清償」之要件;第二,因聲請人名下已無財產可供拍賣清償,宣告破產並無實益。


  依破產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所謂「不能清償」必需在財產、信用、勞力三者均無法提供清償債務之情形,始有可能被認為符合破產的條件。但一般人只要還有勞力可以賺錢,故通常不能聲請破產,而在實例上,一般人宣告破產成功的案例也是微乎其微。


  所謂宣告破產並無實益,是因破產程序之目的在於由法院介入後,將欠錢的人的財產依法拍賣後,平均地分配給債主。故如欠錢的人名下並無財產使,縱然法院介入後,債主也拿不到任何錢,破產程序的進行即無實益可言。


  也許有人說:「當然有實益,實益就是欠錢的人不用還錢!」依破產法第149條規定:「破產債權人依調協或破產程序已受清償者,其債權未能受清償之部分,請求權視為消滅。」故經破產程序後,欠錢的人是可以不用還錢,但法院在考量是否准予一般人宣告破產時,主要仍是考量「是否不能清償」及「是否有財產可供分配」,而並非為了讓欠錢的人不用還錢,因此這部分並不在法院主要考量範圍。


  此外,司法院為幫助卡奴,的確有草擬「消費者債務清償法」草案,以試著解決前述問題。但依該草案,宣告破產的人,個人自由大受限制,例如出入還不能搭計程車,只能搭公車或捷運,而且個人的電話和信件電子郵件都會受到監視 不只如此,宣告破產的人不能從事領有証照的工作,像是律師和會計師或技師,更不能擔任管理階層、公司董事會成員或選公職,這樣破產信用被註記的期限長達七年,一生的名譽和信用也都會留下汙點。本案例中的雨倫的爸爸如果是想要利用聲請破產以免除債務,恐怕必須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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