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08月28日

夫債妻不償,但小心例外

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東分會執行秘書 廖頌熙

  玉倫和宏如兩夫妻一向情深受篤,羨剎旁人,沒想到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某日突然驚傳兩人發生婚變,原來是宏如有了「外婆」──外面的小老婆。玉倫身為新時代女性,自然是忍無可忍,馬上就辦離婚。但不久後,玉倫即接到一通銀行的電話。

  「請問是許小姐嗎?」一個女聲問。
  「是,有什麼事嗎?」玉蘭問。
  「我是XX銀行的催收員,您的先生有卡債約十萬元沒繳,請妳處理。」銀行催收員說。
  「我跟他早就離婚了,請你們自己去找他,我早就問過人,先生欠的錢,太太不用幫他還,更何況我們已經離婚了。」玉蘭說。
  「可是,妳和妳『前夫』是辦信用卡的正副卡,當初有約定是連帶保證人喔!所以你們卡債要相互代為清償喔!」銀行催收員說。
  「什麼...不可能吧!」玉蘭說。
  「是真的,不信我可以傳真你們二人當初簽的信用卡條款約定書,妳也可以自行上網查看。」銀行催收員說。
  
  請問:夫債,妻要清償嗎?
  
法律小教室

  有一個老問題:「先生在外借錢,太太要不要負責?」,答案是「除有例外情況外,原則上不用負責」,那些是例外情況?例如為丈夫向他人借錢、幫丈夫作保證人、為丈夫貸款、讓丈夫用太太名義開票等,平時夫妻甜蜜生活也許沒事,但一旦吵架,或甚至離婚後,這些都是一大問題。

  近來又多了一項:先生刷信用卡正卡,太太刷信用卡附卡,結果先生積欠一堆卡債還不出來,後來夫妻雖因失和而離婚,但太太仍得替先生揹卡債。
  
  「我只不過是用附卡,先生才是正卡持有人,應該是他幫我還債,怎麼會是我幫他還債?」這是一位太太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台東分會(下稱基金會)求助的問題,這個問題必須從信用卡約定條款談起。

  「正、附卡申請人就其各別使用信用卡所生之全部應付帳款,應互負連帶清償責任」這是多數信用卡條款都會列上的條款,但許多人辦信用卡時都未能看清楚信用卡約定條款,除了條款密密麻麻且字體小以外,更重要的可能是看了也看不懂,銀行也不會多作解釋,「反正這麼多人在辦,應該不會有事吧!」這是一般多數人的想法,但一旦欠債未還,銀行可不會手軟,如果是自己刷卡欠的錢也就罷了,如果是另一半欠的錢也要自己還,那就宛如晴天霹靂。

  所幸,近來政府及法院均已紛紛注意到這個問題,紛紛要求銀行改善,其中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1149號判決甚至認定,信用卡契約有關正附持卡人互負連帶清償責任之條款因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該條款應屬無效。

  綜上所述,奉勸各位婦女朋友,不僅須僅記「夫債,妻不償」以外,還必須不為丈夫向他人借錢、不幫丈夫作保證人、不為丈夫貸款、不讓丈夫用太太名義開票,不與先生合辦正附信用卡,方能確保萬全。

Posted by legalaid at 樂多Roodo! │09:49 │回應(2)引用(0)生活法律錦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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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你好
我想請問幾個問題
1. 除了上述所說的那些例外,夫妻在沒有離婚的狀態下,夫債妻也都可以不償嗎?
2. 如果夫萬一身故, 夫債妻也可不償嗎?
3. 或是有何方式可以確保護妻或子女在任何狀態下可以不必擔負夫所欠下的任何債務呢?

感謝
Posted by 阿呆 at 2006年11月23日 14:55

我想請問一下我在十年前我前夫有辦了華南銀行的兩張附卡給我,但是一年後我們離婚了,我那兩張附卡的期限也剩半年或一年就到期了,我就把卡剪了丟掉,我也不知道附卡有連帶清償的責任,直到現在我收到法院的傳票我去那家銀行問才知道我那兩張附卡還在,我前夫不繳卡費,所以銀行也連我都一起告,我問過很多律師,每個人都是說我要代償的機率很高,我名下有一間房子,我真的很怕銀行先把我的屋子收走了,我很困擾,請問我該如何做我才不用為我前夫的債務付責,請儘快告訴我一下,我五月二十七日就要開庭了,謝謝

[版主回覆]
素旻你好:
1.剪卡其實自己剪了丟掉對銀行是沒有效果的,銀行都還會要求你填寫書面並將剪卡寄回銀行,才算是將信用卡作廢。否則,原卡時間到了,銀行仍會寄新卡給你。所以,你終止信用卡的意思表示並未到達銀行,你無法用已剪卡來主張自己不用負附卡持有人的責任。
2.至於你主張不應負連帶責任部分,法院勝或敗的判決都有,你可試著從當初契約有無明示附卡持有人之連帶債務責任(如:有無附卡人簽名欄、條文有無加粗、以顯著顏色如紅色、或加大之字體以喚起簽約人之注意,或於附卡人簽名欄處有無再註明連帶債務人等字眼)加以著手抗辯。

Posted by 素旻 at 2008年05月16日 1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