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08月16日

在法律扶助基金會第一次辦案感想

文/ 高雄律師許淑清

        「剛取得律師執業資格,適逢法律扶助制度推廣,我也義無反顧地成為扶助律師。

        「第一次辦案的印象最深,尤其是對菜鳥律師而言。法扶第一次指派給我的案件是一對排灣族的父母,因兒子乘坐機車後座與朋友一同出遊,但朋友違規迴轉而車禍身亡。對方避不見面,以致二人求償無門。這對父母確實是社會上弱勢的人,其中母親有一隻腳行動不方便,父親則罹患鼻咽癌,二人都沒有固定工作。當時我深刻的體會到:這個社會上確實有一些弱勢的人過著我們無法想像的生活。

        「接案時,已有乙紙非法律人寫的起訴書,請求金額是500萬,且當事人也繳交裁判費,本案是一般常見的車禍糾紛,並不難辦,但最痛苦的地方是必須侷限於訴訟標的金額必須最接近500萬,以免浪費裁判費,但又不可超過500萬的上限。盧列出請求的項目:醫療費、喪葬費、扶養費及精神上之損失四大項,再來就是調整費用,並分配給這對排灣族父母。一般而言,法律人數學都不好(當然也有例外的吧!)計算他們的賠償金變成了那時我的夢魘,最後法院認定他們的兒子與有過失之比例甚高,判決之金額二人加起來接近50萬左右,言詞辯論時,法官將他們二人訓了一頓,要他們尋求正確的法律扶助途徑,不要迷信沒有專業知識的訟棍。他們也知道這個判決是執行無效的,但死者母親在法庭上一句:「我只是要對方的一句對不起」令人動容。

        「我比任何人都清楚這個判決形式意義大於實質意義,但望著他們二人蹣跚的腳步,我也深深知道自己完成一件有意義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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