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07月27日

幫家人收信,要記得轉達

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東分會執行秘書  廖頌熙

「掛號信!」郵差先生在門口喊!

十歲的文桂正要出門去玩,聽到郵差先生的叫聲,心中暗叫倒楣,匆匆忙忙的從抽屜找出爸爸的印章,交給郵差先生,文桂拿了信後,看也不看就順手連印章一起放回抽屜,然後就跑出去玩了!

  一個月後,陳爸爸突然地檢署的開庭通知,以陳爸爸涉嫌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要求陳爸爸到署說明,陳爸爸莫明其妙,也只好遵期前往。
  「你為何不依教召令去報到?」檢察官問。
  「什麼教召令?」陳爸爸反問。
  「你看,就是這一份教召令,後面還有你在簽收時所蓋的印章。」檢察官追問。
  「我看看...簽收這天,我想想,啊!我那天不在家,到外地出差,我們公司的同事都可以幫我作證。」陳爸爸說
  「那這是誰蓋的章?」檢察官問。
  「這...我也不知道,我回去問一下。」陳爸爸說。
  經過陳爸爸回家查問結果,原來是文桂闖的禍,忘了將掛號信轉交給陳爸爸,拆開來一看,果然就是那份教召令。陳爸爸將文桂罵了一頓,但又替文桂擔心,不知文桂會不會有事
  請問:文桂該怎麼辦?
  
法律小教室
  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2條:「依法負有轉達義務,無故拒絕接受徵集或召集令,或不依規定轉達;屬於徵集、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屬於教育、勤務或點閱召集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因此,如果收到教召令而未轉達者,即有可能遭到檢警刑事追訴。

  因此,本案有二個問題,第一,文桂是否屬依法負有轉達義務人?第二,文桂才十歲,是否也要負刑事責任?

  何謂「依法負有轉達義務人」?有機關認為係具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及受雇人,也有機關認為依目前之立法政策,並未規定何人為轉達義務人,故應不處罰。惟法院曾將某教召人員之父親判刑,因其忘記將教召令轉達予兒子(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730號)。因此,文桂既然代父親收到教召令,就有可能為「依法負有轉達義務人」(至於文桂年齡僅十歲,有無辨別事理能力等問題,詳見後段)。

  至於刑事責任部分,依刑法第18條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因此,文桂因未滿十四歲,縱然屬前述「能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也不會受罰。另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條:「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故文桂的行為也不會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因此陳爸爸帶著文桂再次到案說明即可,檢察官依法應就本案為不起訴處分。
  

Posted by legalaid at 樂多Roodo! │14:06 │回應(0)引用(0)生活法律錦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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