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ember 13,2005

合法就好

   

RICHY的30秒了解衛星廣播電視法之外資規定相當簡明易懂。讀到blatst的所謂的「道德制高點」,突然困惑起來,各種財務操作,當然是合法就好,既然規定是直接外資不得超過50%,已經滿足這個條件了,那就何必管人家間接外資從何而來。不論我有多不喜歡TVBS,都是一樣。老實說這種小技巧各類公司和金融市場司空見慣,當然重點在於合法就好,否則照這種推論下去,各種金融創新也不用做了,因為法規不算數,真正算數的是隨意解釋的種種『超越法律』的道德或民族原則。

如果覺得現在市場亂得不成樣子,公司治理非常差勁,那麼重點應該在於執法不嚴,既有的法規都沒有執行了,那麼,用唯心法則把法律任意擴大衍伸,有用嗎?

什麼時候我們談問題能夠乾淨一點,如果要做政策辯論,就好好的把所有利益和效果分析清楚,不要再談什麼初心、誠信、動機純正,當然更不要再扯什麼道德制高點。

什麼時候,我們能夠不再害怕一個49%直接外資的電視台,也不用深陷在南大師道德制高點的論述裡。


Posted by laches at 樂多Roodo! │18:23 │回應(6)引用(0)政治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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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管中祥這篇,底下imagesimpact 兩篇留言其實還提到了民法27條的解釋。

簡單講,跟法人、自然人有關,也跟是否回歸衛廣法精神有關。

對於像我這樣的法律門外漢而言,我是覺得imagesimpact的分析很有說服力,起碼TVBS是否絕對合法就更有爭議性了……
Posted by anarch at November 15,2005 00:07
其實當法令規範不明確時,很多種解釋方式都會很有說服力...對持不同觀點的人來說。
問題在於我們要每次都先遇到了問題,然後才在很多都具有說服力的法律解釋中迷惑、挑選嗎?我想這不是治本的行為。

另外向少女說聲不好意思:是我把blasts拉進虛無飄渺的討論中的,blasts的確是想就政策利益與效果進行實質討論。

Posted by Portnoy at November 15,2005 01:18
回應anarch的看法

廣電法在規範政黨不得投資電台的條文,很清楚明白地寫道
“政黨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
而規範外資則僅規定”直接”投資不能超過…..
如果要規定外資間接投資的上限
就應該比照規範政黨時,清楚明白地寫出 “外資間接投資…”

所以 什麼是衛廣法的精神?

我個人認為TVBS的股權結構應該合法吧
倒是民視的股權結構是否合法?

民視當初有七千多名股東,股權結構分散,
所以民視證照在前新聞局長胡志強任內通過時,其結構是合法的
但之後大小股東整合成立法人股東「民間公司」
其股權違反廣電法施行細則「電視台之法人股東持股不能超過百分之五十」規定
這就產生了合法性的問題
因此到了民國九十二年、九十四年兩次換照,無線電視審議委員會才會質疑其合法性


Posted by Sam at November 15,2005 18:08
謝謝Sam的說明,我並沒有堅持TVBS一定違法。
舉出民法27條,最主要是凸顯這件事爭議複雜,也可見法律上有了漏洞。

其實我覺得在這麼大的爭議情況下,反而更不能貿然定TVBS罪。
Posted by anarch at November 15,2005 23:52
合不合法,也許還漏了一個"立法意旨"的問題,法律如果規定不夠明確或有爭議,最後該討論的就是立法意旨!明明這條法律是要避免外資控制本國媒體,若只用一些小手段就能把"直接外資"洗成"間接外資"就合法的話,這法律不是跟無用一樣嗎?若枉顧立法意旨而只求表面上合法,這種"合法"我是比較存疑的。

今天看到政黨推薦的NCC名單,對台灣的媒體環境,也許該擔心的還不只中資媒體....
Posted by ethen at November 22,2005 17:08
中國在廣州汕尾開槍鎮壓平民,CNN亞洲頭條 BBC亞洲頭條,中國統治下的香港媒體還敢大聲要求中央徹查

聯合中國都還意思意思擺個一則新聞
TVBS呢? 消音!!!!

對中資媒體還有更好的詮釋嗎?
Posted by ethen at December 13,2005 1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