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ember 5,2005

[轉錄] 實定法真的萬能?/顏厥安


2005.11.05  中國時報
實定法真的萬能?
◎顏厥安

    臺灣這個總是在悲情中帶著滑稽的國家,似乎命定著要面對層出不窮且深具新穎性的危機。眼前至少有三種主要的危機:憲政散失(失憲),法治流失(失法),與社會逸失(失社)。身為法學的研究者,還是先談談對失法危機的看法吧!

    英文的「法律主治」與德文的「法治國」兩個原則,大概是所有法律人最為尊重的核心價值原則。雖然後者在意義內涵上可包含前者,但經過適當意義涵養後的法律主治(也就是一般所稱的法治,rule of law)概念,仍是最被廣泛援引的法律運作基準,並用以與「依法宰制」(rule by laws)概念相區分。此一區分,通常又以實證法律的民主正當性,依法行政,以及司法獨立為主要的區隔點。

    然而啟蒙的辯證又豈會放過我們。所有被正面、積極或實證的(英文都是positive)追求的理念成果,都將面臨負面、消極,或虛空化的挑戰。那麼法律主治的虛空化挑戰是什麼呢?不是別的,就在於其「合法性」,而如果要說的更精確一點,在於公權力對「制定法」的「迎合性」,反而淪喪了法的內在合理性。

    舉幾個現象面來加以考察吧。首先,具有形式「民主」正當性的國會,由於掌握了實證法的制定權力,往往誤以為民主社會的法僅僅來自於制定,由此不但氾濫了「得/宜制定」的範圍,更反向裁縮了法的合理性範圍。例如不久前才剛被宣告違憲的全民指紋強制建檔規定,就是個制定氾濫思惟的產物。值得注意的是,此一制定權氾濫的狀況,並不必然僅意味著國會權力的擴張,透過制定法構成要件的塑造與授權,行政機關與法院,也可能獲致難以適當節制的權力濫用空間。

    其次,是行政機關與行政權因為迎合著制定法的規定而產生的許多奇怪現象。第一,因為法律的授權,行政機關竟然取得對重大基本權的裁量性限制權力,例如入出境及移民法竟然創設「無戶籍國民」這類管制概念;又如廣播電視法竟然可強制將廣播電視節目分為「四類」,且分別訂有管制手段。第二,由於不深切反思管制失靈的動因,蔓蕪於各種行政法中的行政罰與行政刑罰,已經讓臺灣幾乎成為一個由規訓巨靈所統治的懲罰國。孕婦吸菸受罰的草案規定,僅是一可笑且可悲的著例。而行政罰法仍以刑法的「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責」為原則,對應於制定法之制修廢的常態性與任意性,人民幾已陷入何所措手足的窘境。第三,近年來基於各類公益名目(媒體、性別、族群、教育……)進行的法律改革,不但很少針對前述之「裁量國」與「懲罰國」的「合法」基礎進行檢討,反而頗有強化其共構關係以達成管制目標之想像性成就的趨勢。更怪的是,往往想以組織的「委員會化」「比例代表化」與「特殊機構化」,來「保證」某種優質管制。但是就以新近的NCC組織法而論,如果傳播管制的實體法仍充滿前述特色,在沒有周密的程序與責任規範下,其濫權風險恐不減反增。馬主席一席「出資不重要,揭弊才重要」的發言,似乎更預示NCC法律解釋的黨派性。

    此處也涉及了第三個,也就是司法獨立與法院角色的層面。當制定法的合法性主要僅來自於「制定權」,依法行政淪為裁量國、懲罰國與組織異化時,受理人民訴訟的法院,將被迫回首去找回制定法的內在合理性。但是此一努力注定是難以成功的,因為在民主正當性的制定法強勢下,法院或者只好去「解釋適用」制定法擬定的高評價性或不確定法律概念;或者只好被迫在制定法未規範的組織程序與責任闕漏前提下認定「事實」(例如各種委員會的運作往往缺少證據保全);或者更糟的是,在周邊資源配備與自身角色扮演完全不宜的情況下,被迫做出「政策性」的司法裁判(例如最近最高行政法院對健保費負擔的奇特判決)。

    造成此等法律主治往依法宰制蛻變轉向的原因很多,其中民主議會制定權的過份高舉;未能把握法律主要是裁決規範而非行為規範;錯估將對錯動因轉化為制裁性利害誘因機制的可行性;以及忽視委員會之品德特性可能正是其法治弱點等,應該是其中主要的觀念偏執。筆者眼前並不清楚該如何改變這種狀況,因為觀念比頑石更強固。但是如果大家願意冷靜地回歸具有廣泛共識的法治之正當法律程序,與法治國要求的權力分立、基本權保障等主要原則,放棄那種以為「制定」什麼法就可以「達成」什麼目標的錯誤思考習慣(禁止不等於不存在),失法危機可能還是三大危機中最容易解決的一環。

    (作者為台大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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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這篇文章真是好呀。


這一年來我學會分辨一些事,讓我寫東西的時候盡量地更負責些。
第一就是:結論叫「政府」買單實在很容易。
第二:凡事歸罪一個抽象的概念,例如「官僚」「媒體」實在很容易。
第三:說「這是結構性問題,請立法解決」也實在很容易。
只是,既然這麼容易,要真的負責的話,就應該避免這種結論。

以上與左右無關。
Posted by 革少 at November 6,2005 18:32
每天這麼運動腦筋,少年顯然不是少年.我只是個賣咖啡的.
Posted by 白居易 at November 6,2005 21:34

噢耶.......我是少女噢,大叔~~ *跑走*
Posted by 革少 at November 6,2005 22:20
感謝革少的重點,讓我比第一次看這篇文章時感覺清楚非常多。
不知道法學者表達立場時是否都這麼迂迴,簡直跟我本科的文化理論有拼。
其實這兩年看到顏厥安的文章,確實讓我開始有一點學術評論與社會距離的反思。
Posted by 瓦礫 at November 7,2005 11:15

噢耶,謝謝瓦礫,但我只是隨手寫寫,其實應該不是顏教授的本文最大的重點。我覺得這篇文章最精采的重點應該在於「台灣如何成為一個規訓的巨靈」。
Posted by 革少 at November 7,2005 11:33
哼哼,不要忘了目前當權跟在野的這些人,很多都是法律出身,還都是台大法律出身的。
不知台大法律系的教授們,做何感想?
還是真的當成是別人的過錯,是當權者的墮落?!
Posted by 嗜書人東京公出中 at November 7,2005 23:18
呵。因為規訓已經是咱本科熟極而流的術語,
所以看不同領域的文章總是希望能多看出些什麼。

另,我本來對台大法律的教授也有和嗜書人相近的看法,不過想想我自己在學校與教授的互動,
我實在很難再這麼厚責XD。
Posted by 瓦礫 at November 8,2005 04:37
在使用巨靈一詞之前,有些地方可能需要注意。

霍布斯提出巨靈此一詞彙時,是以理性為基礎,進而摒除神權在政治上的地位,完全以人為中心,建構起他的巨靈論。這種以人的理性為基礎的思維,正承襲了之前的文藝復興運動和宗教改革。若加入當時歷史背景宏觀之,十七世紀民族國家方興,專制君權以神授為說;教會勢力雖衰,宗教信仰仍是政治勢力的必要標記之一。這是引用霍布斯的主張時,宜謹記在心的背景資料。

當霍布斯以「巨靈」作為國家的代稱時,現代的使用者必須留意,霍布斯筆下的國家不會是民主政體,這個以主權為靈魂的譬喻生物,其權力前提是保障個體安全。在此底限下,這個譬喻生物一切作為都是合乎正義的,並掌握了行政、立法、司法、外交、軍事等等諸多統治權力於一身,以期安內攘外。因此民主體制的國家不會是霍布斯筆下的巨靈,巨靈這個譬喻生物也不會以民主國家的樣貌出現。

以此視之,顏先生一文中所出現的規訓巨靈,似有錯用嫌疑。若台灣目前果真有霍布斯所言之巨靈出現,則此掌握一切統治權力的巨靈,不可能容其內部出現顏文所謂「管制失靈」;有權制定法律且強迫人民遵守的巨靈,更毋須顧慮顏文所謂『「裁量國」「懲罰國」的合法基礎』。巨靈即統治,即是國家所有面貌,不會分成規訓巨靈或被規訓巨靈,也不會分成裁量國或懲罰國。簡言之,巨靈本身是包含且超越規訓、裁量、懲罰這些層次存在的。

上述背景資料及霍布斯巨靈論的思想重點,在高中世界文化史下冊課本應略有扼要提及,可參考之。
Posted by Perfume at November 9,2005 16:38

感謝perfume的訂正. 如此說來, 這個「巨靈」的概念,幾乎沒有社會適用了,似要避免望文生義的誤用.
Posted by 革少 at November 9,2005 23:11
比較保留的說法是, 至少, 民主體制的社會不適用於霍布斯的巨靈論.

真要尋找巨靈在當今現實的近似者, 那麼北韓古巴兩國或可列入考慮. 越是專制體制的國家, 就越可能接近霍布斯對巨靈承接所有權力的設想.
Posted by Perfume at November 10,2005 10:39
上篇闕漏: 革少言重. 不敢說訂正, 僅屬稍作背景補充, 並以此推敲數句疑處罷了.
Posted by Perfume at November 10,2005 10:52
一向佩服學法哲學的人,不知道他們的腦袋是什麼做的
雖然幾年前修過法理學,不過在看法理學的東西還是會「頭殼抱在燒」,
這篇文章幾天前就看到了,看了好幾次才了解一點點,
革少所畫的重點大致是正確的,
但是我個人認為重點在於,公權力對「制定法」的「迎合性」,反而淪喪了法的內在合理性;及具有形式「民主」正當性的國會,由於掌握了實證法的制定權力,往往誤以為民主社會的法僅僅來自於制定,由此不但氾濫了「得/宜制定」的範圍,更反向裁縮了法的合理性範圍。
好比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只會立法,完全忽略了法的合理性及將來的了執行性。
記得沒錯的話,對實證法學派造成最大打擊的應該是希特勒時期的德國。

我倒不認為顏教授有誤用,顏教授所指的巨靈應該是指政府部門(行政機關),政府部門基於法律授權,甚至踰越法律授權來管制人民,就像霍布斯所稱的巨靈。顏教授的巨靈當然不能等同霍布斯的巨靈,霍布斯可是君主專制的擁護者。Perfume,你所指的高中世界文化史下冊課本是指那個版本呢?如果真的有興趣認識巨靈論,我比較推薦就去把這本書找來,也就是<利維坦>。

嗜書人射程範圍也別那麼廣,
雖然目前當權跟在野的這些人,很多都是法律出身,還都是台大法律出身的,
但是專門法理學的很少,因為國家考試不會考,再者,法理學是提供法律理論基礎的,比較沒有錢途,不像海商法律師(咦!我在影射誰?)。
Posted by H.L.Y at November 10,2005 13:10
H.L.Y,

我相信顏先生在此篇文章中確實錯用了巨靈一詞.

今天在台灣使用"巨靈"此一詞彙時, 讀者應該不會往神話中的力士去聯想, 多會往"國家"這個方向去, 而這個方向, 顯然來自霍布斯的巨靈論, 顏先生筆下的巨靈, 亦在此列. 那麼延伸討論時, 當霍布斯的巨靈及顏先生的巨靈各有所指,卻以兩者不等同來一言帶過, 則讀者要如何辨知討論過程中, 指稱的是哪個巨靈? 特意使用巨靈一詞的意義又在哪裡? 相信對於認真為文的作者(無論是霍布斯或顏先生)來說, 這種不求甚解亦非可取之舉.

即使顏先生筆下的巨靈果係您所言, 確實指稱"行政機關", 這個等同仍然是有爭議的. 霍布斯所言之巨靈是一譬喻活體, 它的靈魂是主權, 骨骼是官吏. 讓一個現在的台灣讀者閱讀巨靈論的話, 我相信這個讀者將傾向把這個骨骼當作"行政機關"來認知, 把巨靈當作"國家"來認識. 但是, 若把骨骼直接當作活體本身去指稱, 把"行政機關"當"國家"來代用, 相信大部分的讀者對於此舉, 亦會持保留態度.


之前所提到的高中世界文化史課本, 乃國立編譯館版本, 惜何年所版,已不復記.若有興趣, 可往淡青/黃色封面此一線索溯之, 當有所獲.
Posted by Perufme at November 10,2005 16:15
Perufme:
我很想跟你討論關於霍布斯與巨靈論,但是在這裡適合嗎?不如你也成立一個blog,我們再來好好的討論,讓我重溫學生時期的惡夢。好啦,以上純屬廢話。很意外地,從顏教授的一篇討論實定法的文章中的「規訓巨靈」四個字,讓我必須面臨這麼大的筆仗,看來我非得認真的闡述不可。

沒錯,霍布斯所稱的巨靈指的是,掌有主權的的國家。惟霍布斯所主張的主權者,誠如你所言掌握了行政、立法、司法、外交、軍事等等諸多權力於一身,且是絕對的,不容分割。主權者用以統治人民的權威來自於武力及人民對武力的恐懼,人們對主權者不能有任何的限制或甚至批評;但相較於今日的民主政治,巨靈不再如此巨大,可以侵犯人民的基本權,人民也擁有批評的權力,加上國家的權力並非漫無邊界,必須經由權力分立來相互約制,只是現在台灣有點失衡罷了。據此,所以我說顏教授的巨靈當然不能等同霍布斯的巨靈。

至於顏教授所稱的巨靈,是不是指行政機關的確有待商榷,原諒我用比較模糊(或許說狡詐)的字眼「政府部門」。政府在某種程度上也形同國家,乃因近代國家與社會的關係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以主權觀念為核心的國家,是指超越社會之上的一種統治機制,簡單地說就是政府;而社會則專指獨立於國家管制以外的自主領域,尤其是經濟生產領域、思想意識型態與文化藝術活動。

不知道我這樣的補充是否稍稍對得起作古數百年的霍布斯和認真為文的顏教授,我不知道寫blog的回應需如同論文般嚴謹,很抱歉我竟然如此隨意,並謝謝你的賜教。

p.s我的年紀應該不足以承擔「您」,如果有下次,請用小小的「你」即以足。
Posted by H.L.Y at November 14,2005 23:17
H.L.Y,

既然是一篇顏先生全文轉貼引起的討論,那麼於轉貼處的留言板上進行討論,當無不妥。為了顏先生有無誤用一個十七世紀思想家之概念而開部落格,未免過於浪費時間精力。

我於首篇留言中提及的背景,是為了提醒讀者,於使用看似代換「國家」上甚為貼切好用的「巨靈」一詞前,需先認知霍布斯寫出巨靈論之時空條件︰以十七世紀的霍布斯來說,現代民主政治里程碑的美國革命與法國大革命,要等到他過世百年後才揭竿而起。因此霍氏對於「國家」之想像,必與廿世紀習於現代國家風貌的顏先生不同;而霍氏書中「巨靈」既然是現代國家之前的書寫產物,貿然拿來指稱顏先生筆下已步入現代民主國家型態的台灣某些現象,似有牽強附會的嫌疑。

進一步說,關於時下台灣所面臨的公權力諸多問題,捨棄諸多現代思想家的理論不用,卻以支持絕對專制的霍布斯之「巨靈」,套用於民主體制下的公權力,這當中無視體制與時空兩者差異,逕行成立的適用性,令人費解。

退一步說,就算台灣曾出現過顏先生文中的規訓巨靈,將台灣統治成「裁量國」、「懲罰國」 、「行政國」,也不該是目前的台灣,而應該是二次戰後來台的國民黨政權統治時期,當時徹底黨國不分的威權體制,差堪近似霍布斯所設想包攬諸權一身的「巨靈」樣貌。

無論從理論或經驗來說,巨靈都不適用於顏文所指台灣公權力現狀。如果這樣的錯用竟讓某些讀者別有戚戚,只能說是作者顏先生之幸。而國家與政府的等同性為何,則超出了我對顏文關注所在;更何況關於一個民主社會如何以選舉產生出歷屆政權與議會,將之送入政府與國會,而不至錯亂了國家認同,則是另一更加龐雜而細微的運作過程,這也已超出目前針對顏文中誤用巨靈與否的討論範圍了。

寫報紙論壇或部落格回應雖毋須像論文寫作般嚴謹,不過既然在公開的報紙或部落格上以理論詞彙論述公共事務,下筆仍不宜望文生義,想當然爾。國中生、高中生學英文尚且會被老師叮嚀多用字典少用電子翻譯機,務求一字學習之確實,則身為大學教授或熱門網路聯播,亦不好忘了這一基本馬步。

賜教不敢,惟就事論事爾。
Posted by Perfume at November 15,2005 18:25
顏教授還是老樣子,其實一個很簡單的東西(國家不應管制過多),被他加上一堆修飾,繞來繞去,反而有點失去重點.結果也沒有在學術上多證明什麼,也沒有辦法更讓一般人理解.不過我也不甚贊同Perfume網友對他的批評,畢竟Levithan作為一個國家型態的描述與隱喻並不限於絕對王權的國家. 另一方面,顏教授所談的問題毋寧是兩種東方社會心態的延伸:一種是父權家長式的心態,簡單來說,就是為了你好,我就可以管你(而且可以任何手段),另一種是口號心態,就是把訂法律當作是寫標語,標語寫出來,目的就達到(以前認識一個學弟,他在清大社會所的碩士論文就是要寫這個,不過不知道寫出來了沒?).
Posted by CFH at November 24,2005 01:53
C.F.H,

重讀顏先生此篇大作後,我看不出這篇質疑實定法是否萬能的文章裡,如何可以跳躍到「東方」、「父權」。

如果「父權家長式心態」是「東方社會心態」的延伸,這是說「西方社會心態」沒有「父權家長式心態」嗎﹖那麼自十九世紀末於英美等國出現的婦女運動,對抗的難道是母權家長式心態﹖還是說非洲與南美洲的婦運者對抗的是「南半球社會心態」特有的「父權家長式心態」﹖

若此處「父權家長式心態」指的是父權政府﹙Patriarchal State﹚,根據於此略有涉獵的吾友K所言,女性主義對其批判多著重於以制度--譬如社會主義路線國家常以福利為手段--讓女性進入勞動市場進行經濟工作時,祇是讓女性依賴對象從家內的男性換成為家外的政府,實際上女性在既有體系內的位階與角色並未有根本的改變。從這個角度來看,論及父權政府時,並沒有特別指涉所謂「東方社會心態」。

因此,我看不出顏先生在討論實定法此文中,何時用上了「東方」、「父權」這兩個概念;當然,也看不出「東方」、「父權」如何可以轉換成Levithan來使用。
Posted by Perfume at November 25,2005 15:03
先簡單回應一下Perfume網友的質疑:
1.我說東方的父權,不代表我認為西方沒有父權.就像人們不能在我說紐約的大樓時,拿出台北101大樓的照片對我質疑說,你怎麼可以說紐約的大樓,難道你否認台北有大樓嗎?
2.請注意一下我的發言,我是說「顏教授所談的問題毋寧是兩種東方社會心態的延伸」,也就是說,後面是我對他所指出的「台灣社會存在實定法萬能主義」的這個問題所做的分析,我並未說這是他提出的內容.
Posted by CFH at November 26,2005 16:24
再講一下我對之前兩位網友所發表意見的看法:
1.前面瓦礫網友提到,不知道是否法學者表達立場是否都如此迂迴.就我自己的經驗是並不盡然.毋寧大多數法學者不會像顏教授這樣以大量的術語或修辭來包裝自己的言論.這比較是他個人行文風格的問題.其實他也不是不寫或不會寫一些推論跟立場更清晰的文章,只是他有時很喜歡運用這種表達方式(如他在「與羅莎歡樂起舞」一書的文章風格就是這樣),在一堆術語跟修辭底下,反而模糊了他的討論跟想講的東西.有時候他自己的學術文章反而寫的比較清晰.
2.前面嗜書人網友批評顏教授為何不能自我反省,卻反而將自己跟當權或在野的法律人切割開來,不願他們的行為負責.這個說法我覺得也有點過度苛責,畢竟檯面上這些台大法律人的老師早已不是現在這批台大法律系的教授,我覺得我只能質疑這些教授們為何不能運用其社會的影響力以及對政府立法的過程的實質影響力改變這種現象.
Posted by CFH at November 26,2005 16:47
我只有一個感想

「台大法律系」很奇特的成為一種圖騰
一種不必先瞭解就可以任由大家揮灑的圖騰

其實我國政府裡 許多掌權的幕僚可是「台大經濟系」出身的
但是不知道怎樣,只要說到台大法律系大家就多想繞這這五個字打轉
Posted by Selena at November 26,2005 23:15
有些對話就是得從頭開始吧。

前提: 東方社會心態不是西方社會心態。
簡化一: A=\=B

原句:˙˙˙兩種東方社會心態的延伸:一種是父權家長式的心態˙˙˙。
簡化二: A集合中有a

簡化一+簡化二:A{a}=\=B
結果:東方社會心態(有父權家長式心態)=\=西方社會心態。


若轉換為摩天樓問題,則應如下狀況:
CFH意思轉換版:台北101大樓特色(特殊限定)之一是摩天樓(普遍元素) 。
Perfume意思轉換版:摩天樓(普遍元素)不止是台北101大樓特色(特殊限定)吧,紐約帝國大廈特色(特殊限定)難道不是摩天樓?雅加達雙子星塔特色(特殊限定)難道是摩地樓?

所以第二則回應裡,那個「人們」對大樓的問題,是問錯了。若上述簡化版或轉換版仍過於艱澀,相信任一熱心國小數學老師,都會非常樂意用雞(東方社會)兔(西方社會)同籠(父權)問題來作一釐清,解釋為什麼應用題目是寫成「籠子裡有雞若干兔若干」,而不是寫成「雞若干有籠子,但不等於兔若干沒有籠子」。

至於注意發言二,我想這比較適合留給顏先生當作熱情讀者迴響。畢竟影評人也可以說,其影評是針對某電影之主題所作的分析,但其影評不是電影內容,故影評讀者大可不必將影評和電影內容作一聯想云云。
Posted by Perfume at November 27,2005 17:54
對Perfume網友質疑的再次回應:
在回應之前,先向您致歉,由於我想最好不要針對已經離題的爭議不停的討論下去,所以就請容我對您之後的回應就不再回應.
首先,我想對於我是否認為西方無父權社會的爭議,我的立場已經表明的很清楚,我不會認為西方無父權社會,也不會認為我的表達有這樣的意思.既然您的質疑是針對這點,那麼應該沒有什麼討論下去的必要(所以我也就不對您的邏輯分析進行討論,以免再茲紛擾).
其次,進一步來說,的確我會認為東方社會的父權制度與西方有所不同.事實上,許多亞洲非洲社會女性主義者也早已經反省到亞洲非洲社會中,女性的處境與地位與西方有所不同,所以她們也認為不只有一種女性主義存在,各地的女性主義必須針對各地不同的父權對於女性的壓迫進行分析及反抗,而不能全面無條件的繼受西方女性主義的主張.她們引入了後殖民主義的觀點來作為其分析的依據.關於這個觀點可以進一步參見台大陳昭如助教授的一些文章.
附帶一提的,基於這種存在複數女性主義的現象,所以最好不要太快的認為女性主義對一個制度的看法就一定是怎樣.因為不同的女性主義者對一個制度的看法會有很大的不同.以您的朋友所提的例子來說,像劉毓秀教授就並不反對社會福利制度,她希望引入北歐的社會福利制度(社會福利制度的型態其實也有很多種),來協助台灣婦女脫離家庭與工作的雙重負擔(關於這點可以進一步參見其所主編的論文集: 女性國家照顧工作,臺北市 : 女書文化, 1997).我個人也蠻好奇您的朋友所說的主張到底是來自哪本書或文章,我蠻想看看這個觀點的具體主張與論證為何.如果可以的話,能否請您問一下您的朋友?在此先謝謝了.

Posted by CFH at November 28,2005 13:58
抱歉,我後來想想,還是簡略回應一下Perfume網友的邏輯分析一下(說嘴打嘴,尚請海涵):
Perfume網友認為我已經用了A跟B不同的辭語,所以我不能再主張A跟B有共同的特質a.但這可能有所誤解,在我的用法中,可以說A跟B是兩個不同的集合,A可以有(a. b. c.)要素,B可以有(a. d. e.)要素.所以還是可以存在有共同特質但此二集合仍可以區分.
至於後面Perfume網友轉換成摩天樓問題時,感覺有些怪怪的,因為照您這麼說,不也就不反對東方社會跟西方社會有存在具有普遍性質的父權社會存在,只是樣態會不一樣?如果這樣我不會否認這一點.我之前所說的只是不能用我說東方社會有父權不表示我否認西方社會有父權.用東方社會來限定只是表示我認為東方社會的父權與西方社會不同.
Posted by CFH at November 28,2005 14:20
抱歉,打錯了一個句子:
原句為:
我之前所說的只是不能用我說東方社會有父權不表示我否認西方社會有父權.
應該是:
我之前所說的只是,不能用我說東方社會有父權,來說我否認西方社會有父權.
Posted by CFH at November 28,2005 14:23
CFH:

看了半天,我的問題也是一樣。回到原文中,顏先生的文章裡哪一點可以讓他所說的「裁量國」、「懲罰國」 、「行政國」解讀成為你所說的「東方社會」所延伸的「父權家長式心態」?「父權家長式心態」為什麼會是「東方社會」所衍伸?而「東方社會所延伸的父權家長式心態」又如何跟「巨靈」的描述與隱喻扯上牽連?

您自己寫的原文: 「畢竟Levithan作為一個國家型態的描述與隱喻並不限於絕對王權的國家. 另一方面,顏教授所談的問題毋寧是兩種東方社會心態的延伸:一種是父權家長式的心態,簡單來說,....」自己要承認吧?

用東方社會來解釋巨靈的隱喻,父權制度變成東方出品,無法用”東方”涵括的相等現象就用文化相對論交待,最後請出做過”比較”的兩尊(小)神明來支持(轉移?)您之前把父權歸類到東方系統的說法。原來網路討論也可以造醮。這裡真有趣^^

Posted by Tinker Bell at November 28,2005 15:30
看來我的文字引起了超過一人以上的誤解,真的是我的表達能力有問題了.謹向各位網友致歉.特別對Perfume網友,我跟您討論時有些地方真的語氣太衝了些,是我修養還不夠好,在刺誠懇的向您至上歉意,請您原諒.
Posted by CFH at November 28,2005 23:47
又打錯兩個字了,應該是在此誠懇的向Perfume網友致歉.非常對不起.
Posted by CFH at November 28,2005 23:50
能因為Tinker Bell的出現而幫助了溝通的理解, 實屬意料之外, 在此致謝.

而CFH持續發言所引出的插曲, 也是意外, 亦感謝您的耐心與堅持, 讓討論得以活潑進行, 誠為留言中難得的經驗.
Posted by Perfume at November 30,2005 23:09
原來革少是少女,不是少年,這個新發現讓我從潛水狀態浮上來....(吸氣)

我看完這篇之後,感覺到我們很習慣使用「規訓」或「巨靈」的概念來界定過去或現在的台灣社會,確實在過去(國民黨統治時期)或現在(民進黨執政時期)的台灣,都存在著一堆比牛毛還多的管制和法令,但是認真看待當時或現在的台灣社會,還存在著非常多國家根本不想管或無力去管理的事物,例如:違章建築、流動攤販、亂倒廢土...等等。甚至於很多人批評的警察管理(這大該最接近於所謂「規訓」的具體呈現,還有巨靈國家的想像),把戶政和警政合一,但是實質上台灣警察對於地方的管理和掌控能力,實在令人懷疑:吃案、假案的現象,是大家熟知的。研究外籍新娘的趙彥寧老師曾在某次演講中說,他曾向各警察機關要求調閱台灣外籍新娘的出入境記錄統計,但是透過各種管道都拿不到,她非常懷疑:也許不是警政單位不願給,而是他們根本拿不出來,即他們沒有做這樣的統計和紀錄。

顏教授的這篇文章凸顯了台灣社會的一個奇特樣貌:我們一方面有著多如牛毛近乎完全的規訓社會(或者是「巨靈」)的法令制度、規章,但是一方面在現實生活中,存在著是許多根本無法管、無力管的社會現象。政府無所不在的魔掌和無所不在的無能同時並存。顏教授從法律的角度提出了他的歸因,但我這裡有兩個引伸出來的問題:

1.不管是「巨靈」國家還是「規訓社會」是否都會存在著無法管且無力管的領域,那麼這個領域和國家或規訓機制的關係是什麼?特別是在台灣的情境下,它們的關係是對抗、逃逸、還是相互加強?如果這樣的領域一直存在,那麼在什麼樣的意義下,我們可以說台灣過去或現在是個「規訓」或「巨靈」的國家?

2.我越來越來懷疑,所謂過去國民黨的「巨靈」國家,其實是建立在國家對人民的象徵暴力威嚇上,而不是一個對於國內人口、資源進行有效的管理掌控,甚至是一些社會系大學生想像的規訓社會。白色恐怖確實存在,但除了對於政治反對言論的壓制外,對於經濟、對於社會,國民黨的國家機器究竟是真的有能力掌控、管理,還是只是用一種白色恐怖的氛圍,使得人民自我設限,而而其實這個國家對於他的下面面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情,根本無力去確實的掌控?

不知道會不會離題,如果離題就當作我胡言亂語吧!

(下沈)
Posted by 影子 at September 6,2006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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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Ace at May 27,2008 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