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e 6,2005

這個國家不應如此

聲援晶晶書庫


我X!!!!!!!!為什麼這樣的事情會發生???!!!


雖然我現在發高燒,雖然明天我要當speaker的講稿一個字都還沒準備,可是我還是很為這件事生氣,真想直接說那「靈魂字眼」。


公館地區的同志書店——晶晶書店,被判有罪。晶晶書庫的負責人賴正哲,因為販售香港合法男體寫真集而被控妨害風化,基隆地方法院在5月31日完成宣判,賴正哲被判有罪,拘役五十天,得易科罰金。


晶晶不只是一個書店,它像一個家,像何春蕤所說,是個「同性戀文化傳承的堡壘」。這或許可以解釋,這些雜誌為何要公開販售的意義。請大家參與連署,聲援晶晶書庫。


這個事件最直接的荒謬之處在於:成千上萬的色情網站沒事,異性戀A片光碟沒事,天邊一朵雲沒事,而一個溫良恭儉讓、又文藝又溫暖、敦親睦鄰的小書店,賣個唯美派的男性裸體寫真集,竟然有事。這種不對稱明顯可見。法理上,這個判決當然也是有問題的;刑法並沒有對「猥褻」做出定義。大法官會議是作出了操作型定義,然而這種糢糊不輕的解釋,「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之出版品」,產生了多少自由心證的模糊空間?產生了多少假正義之名行歧視之實的「操作案例」?


其實我的立場跟周星星蠻接近,我認為,最終的目的在於開放(絕大部分的)色情刊物(除了有侵犯人權之虞的——如戀童——除外),短期目的則是促使立法機關重新檢視「猥褻」和「妨害風化」的定義,讓國家機器和法律體系察覺,他們自己所謂的「猥褻」與「妨礙風化」的荒謬程度,或至少,為人權訂下一個不可侵犯的最低下限,而不是像現在一樣,一個浮動的、自由心證、隨時可以吞噬你的模糊界線。


這件事也令我想起年初的出版品分級制度。這個分級制度也有類似的荒謬性。啊!!!政治人物像發糖果一樣,輕描淡寫地說延緩實施,就把全民給打發過去了嗎?!


順帶一提,難道青少年就不可以讀任何有「同性戀情節」的書籍嗎?難道只要一涉及同性戀情節,就應該是限制級嗎?馬的,北鼻你不知道有多少青少年同性戀感到認同困難、被社會排擠、被同學欺負,毫無希望,因而自殺的嗎?連個書籍都不給看?


這個事件,在媒體上曝光不多,是個被邊緣化的議題。因此,blog的串聯更加重要。這件事到底干不干你的事呢?好唄,照我的習慣,寫東西到最後,總是要quote詩的:

「起初他們把魔掌伸向共產黨人,我沒有說話,因為我不是共產黨;
 接著他們把魔掌伸向社會主義者與貿易公會,我沒有說話,因為我不屬於兩者;
 接著他們把魔掌伸向猶太人時,我沒有說話,因為我不是猶太人;
 最後,他們把魔掌伸向了我,這時,已經沒有人站起來為我說話了。」
                              ——Martin Niemöller



相關連結:


聲援晶晶書庫

「晶晶書庫」被判刑違反風化,清楚顯示台灣的民主進步空間還有無限大要拚,周星星

華語地區第一家同志書店的哀傷,周郁文(破報)

晶晶案,不能等閒視之,黃丞儀

人權逐步緊縮,人民何時醒覺?,epicure

在保護兒童與青少年之後,阿端

色情網站的啟示,萬金油

Posted by laches at 樂多Roodo! │19:37 │回應(71)引用(12)台北現場
樂多分類:新聞評論 工具:編輯本文
Ads by Roodo! 

引用URL

http://cgi.blog.roodo.com/trackback/171863
引用列表:

原文聲援「晶晶書庫」連署連線

支持藝術自由,聲援"晶晶書庫"【BASICom.org】 at June 7,2005 16:11
早在兩年前就知道晶晶書庫因為販售香港合法男體寫真雜誌被控妨害風化的官司,當時即使氣憤券也不知道能夠幫上什麼忙。
晶晶書庫需要大家的支持【i am (c&j)】 at June 8,2005 06:46
關於「晶晶書庫」負責人賴正哲被判關一個月
關於「晶晶書庫事件」【La Isla Bonita】 at June 10,2005 14:51
邀您一同聲援「晶晶書庫」,若已連署,不需
[反歧視舊文] 充滿歧視的社會哪來真善美?【La Isla Bonita】 at June 10,2005 14:52
邀您一同聲援「晶晶書庫」,若已連署,不需
[反歧視舊文] 「性傾向」無關人存在的價值【La Isla Bonita】 at June 10,2005 14:52
聲援「晶晶書庫」連署連線語法【La Isla Bonita】 at June 10,2005 15:31
這國家的法律實在跟不上時代,以致於偶而就會跑出奇怪的問題,都什麼年代了還會因為賣寫真集而犯罪?!太扯了吧... 相關討論: 聲援「晶晶書庫」連署連線 這個國家不應如此 ...
聲援「晶晶書庫」連署連線【None】 at June 11,2005 00:32
今天在網路上閒晃
晶晶書庫,加油!【yal's blog】 at June 14,2005 17:32
許多 blog 現在開始串連聲援阿哲。如果您願意加入,可使用如下的語法。 <a href="http://blog.webs-tv.net/jostar2/article/173818" target="_blank" ><img alt="聲援晶晶書庫" src="http://blog.bluecircus.net/archives/gingin.gif" width="80" he
串連聲援阿哲【異鄉】 at June 17,2005 09:34
Ultram. Ultram pain. Ultram for long term chronic pain. Ultram addiction. Pill ultram.
Ultram er tablets.【Ultram.】 at September 5,2007 13:00
Where to buy hoodia. What stores sell hoodia 911. Hoodia chews. Hoodia.
Hoodia.【Pure hoodia best price.】 at September 27,2007 11:54
Wellbutrin alcohol. Wellbutrin.
Wellbutrin used for weight loss.【Wellbutrin sr.】 at November 16,2007 10:55
回應文章
要早點休息喔^^
Posted by cehraidc at June 6,2005 19:45
我完了,發燒中,但明天要開整天的會,我得講話,完了XD


有段時間,男同和女同都好像我的家人一般,所以我的情緒比較直接一點。
Posted by 革少 at June 6,2005 20:03
我來講個過去在法學院讀法律的時候聽過的笑話:

有說是板橋地方法院的女法官,有說是台北地院的女法官,認定一個通姦案件無罪。
男女被發現在賓館房內,男的著內褲,女的著胸罩與內褲。
房間床上一片凌亂。
法官認定沒有通姦的事實,因為現場蒐證後發現浴室沒有洗過澡的跡象。
法官以依照經驗法則下的自由心證認定,沒有洗澡是不可能會做愛,凡做愛必會先洗澡。
所以沒有洗澡,就沒有做愛;沒有性交,就不夠成通姦。

這樣的心證,厲害吧!
法學上自由心證,必須是依照社會一般的經驗法則,以及法官所受過的法學邏輯訓練,審酌所有客觀證據後,並依照相關的證據法則,所得到的心證。
不是一般人認為的純粹法官一己自由的認定。
當然,法官如果亂搞,只能上訴來尋求救濟。

我覺得問題應該是刑法上必須針對刊物內容是否涉及猥褻與妨礙風化,做出更明確的規定,不管是透過法律明文或是透過判決先例與有權解釋。
比如說,不能露出哪個部位,或是哪個動作等等。
而不是交給個別法官針對各個不同案件進行判斷。

大約十年前就出現過針對路邊書報攤的裸女刊物,二個法官先後做出夠成猥褻與不夠成猥褻的不同認定。
光是對類似的案例做出不同的判斷這一點,就會發生讓人民無所適從或者是對法的確定性產生懷疑的危險。
Posted by 嗜書人 at June 7,2005 01:39
"男女被發現在賓館房內,男的著內褲,女的著胸罩與內褲。
房間床上一片凌亂。"
+++++
也許是還沒開始就被抓包呢
所以的確"還沒"通姦
Posted by fu at June 7,2005 09:34
如果判決是因為除了孤男寡女著內衣褲同處一室,而無其他證據,那就是無罪推定的絕佳範例。
如果理由是因為沒有洗澡......

Dear flu,您是否清楚我舉這個例子的用意?
Posted by 嗜書人 at June 7,2005 10:00
喔--原來如此
Posted by fu at June 7,2005 10:45
其實晶晶書庫的案子,希望能夠因為它的重要象徵,推動其他不具知名度的性別弱勢在法律領域,得到更多「除罪化」抗鬥的資源。

如同阿哲被有罪令人憤怒一樣,每當報上出現某男某女因為性的交易被警方釣魚逮捕(多令人不齒的辦案手法),我都覺得生氣又難過。
更令人無力的是,那些用身體相互交易而獲罪的人,姓名一點都不重要也不被重視,他/她們在媒體最角落曇花一現,再無人關心。
Posted by anarch at June 7,2005 23:37
台灣的民主只是用在自己的身上~

上至總統下至一般老百姓皆是如此~

台灣並沒有真正的民主可言~

對於一些事情只適用於底下作業~

那些人物說這樣不對~但表面下還不是玩的更兇?換妻性派對.酒店文化.同性等等表面上不被接受的事情都還不是政商名流的最愛?

所以只能怪書店老闆沒有後台~不然這哪有錯呢?
Posted by ㄏ at June 8,2005 09:50

ㄏ,
您恐怕搞錯了問題。

酒店沒什麼不好的,性交易沒有什麼錯的,
錯的是侵犯人權的部份,以及剝削性工作者的部份。
同性戀和換妻性派對也沒什麼錯的,
錯的是販賣人口或婚姻暴力。

您像大多數人一樣,說說風涼話是很簡單的,擺出「各打五十大板」的超然姿態是很簡單的,您卻忘了,實際的勇氣和行動才是珍貴的。
Posted by 革少 at June 8,2005 09:57
我並未說風涼話~

只是你說

酒店沒什麼不好的,性交易沒有什麼錯
同性戀和換妻性派對也沒什麼錯的

那也就是說你認同女性出賣肉體是應該的?自己的妻子拿去跟別人妻子交換是應該的?就因為是實際的勇氣和行動才是珍貴的嘛?

你會不會太可悲了?

你是否身為一個男人?

這種行為有什麼珍貴可言?珍貴在哪裡?

改天我上你的妻子.女兒在你而言這是沒有什麼錯的對吧?

那你真該去死了算~!

社會因為有你這種人才會如此病態!

我本來是挺你的言論~

沒想到你居然說的出來這種話~

好笑~
Posted by ㄏ at June 8,2005 10:05
我說的是:
錯的是侵犯人權的部份,以及剝削性工作者的部份;
錯的是販賣人口或婚姻暴力



把您的荒謬言詞留在這裡,讓大家看看您的嘴臉。
Posted by 革少 at June 8,2005 10:07
荒謬?

你自己講的才叫做荒謬~

只是替你身旁的女人感到可憐~

Posted by ㄏ at June 8,2005 10:09
嗯~台灣有很大的進步空間
Posted by cehraidc at June 8,2005 10:39
對啊,由ㄏ的發言看起來,這個國家還有很大很大的進步空間。

ㄏ,如果有一天,您跟我的女友或是女兒在完全平等的狀況下,兩情相悅,發生關係,那我沒有意見。然而您今天用「上」這種粗鄙的言詞,充分顯示了您的心態。誰比較不尊重女性呢?

還有,您怎麼這麼確定我就是異性戀男性呢?
Posted by 革少 at June 8,2005 11:27
性交易跟交換配偶玩樂這件事情,我從心底裡排斥。
雖然如果抽離我們目前的國家法令以及社會道德,當事人都甘心樂意,我除了只能搖頭之外,只能把我的想法告訴小孩,不要做這樣的事情。

不過我同意革少的說法,特別是對於性交易來說,往往有剝奪人權,甚至是整個社會經濟結構迫使有些人心不干情不願去從事賣淫,卻沒有受到社會應有的理解、同情與照顧。

至於對於特定行為是否應該除罪化的問題,其實除了涉及到國際潮流趨勢之外,比較重要的是整個社會人民對於某種行為是否在道德上被容許,而容許的程度與範圍到哪裡的問題。
雖然我對於單純在書籍、電視、錄影帶上裸露身體就被以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論處,不表贊同。
不過單純以法律是反映最低程度的道德標準的刑罰學基本原理來說,我們應該要問,這個社會對於性交易、同性戀、甚至是換妻的活動,是不是認為沒有必要以法律來加以禁止?

十幾年間,法學界對於通姦是否應該除罪化,而仿照日本一樣,只構成訴請離婚的法定理由的問題,吵翻天。

簡單一句,除罪化與否,除了看各國的趨勢與法例之外,最重要的是看社會對於那個特定行為的接受度。
因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是最高限度的法律。
老掉牙的一句,卻真卻反應法律有其不可變通的本質,執法者也不能因為自己對於個別案例的同情與否定,而不顧法律的規定與精神。

如果大家對於特定行為的社會包容度提高,除罪化就是必然的。
票據刑罰的取消,就是很好的範例。
Posted by 嗜書人 at June 8,2005 12:11
正如這個blog的特性,一連串的回應,把問題更推向前緣了。

雖然,對於本次晶晶案,最有利的作法應該是,把問題留在「普世人權」的層次,而不要先處理到「什麼樣的行為應予除罪化」這個問題。

嗜書人說的極是。我所感到興趣的是,嗜書人指出了一點,法律的除罪化,基本上還是建立在對此議題有一定的社會共識之後。

所以,法律以外,我們可以做的事情還是很多,一個溫馨的社區型同志小書店,不就是致力在做這樣的事情嗎?
Posted by 革少 at June 8,2005 14:16
我是順著 trackback 跑來湊熱鬧的。 :)

ㄟ網友: 其實對於通姦除罪、性交易除罪等等議題,已經有不少現成的論述可查得到了呢。不妨先看看別人怎麼說。

我想順著革少對嗜書人的上一篇回應問嗜書人一個問題: 那麼「對於特定行為的社會包容度」又是怎麼提高的呢?如果推動社會包容度的行為時常被認為是違法的,要怎麼解?

然後也想幫革少 push his boundary. :) 你說到「除了有侵犯人權之虞的——如戀童——除外」,有沒有可能不要把戀童除外呢?
Posted by epicure at June 8,2005 16:54
我想要補充,普世人權的國內化與基本權化的這個問題,看來當然,其實各國在落實上仍有差距。

如果單純就各案來看,特別室對於晶晶案,爭取個案的公平正義,特別是透過法律訴訟來針對法官的心證進行質疑,比較可能會獲得平反。
如果要走除罪化的訴求,可能會花上幾年甚至是十幾年的工夫。

但對於整體的同志人權來說,基本問題還是要面對。
法律是被動的,是隨著國民對於某種規範是否應該給予法律效果而定。
如果同志表達情感與共同生活的權利,要被視為是普世人權,並且加以國內法化,必然要面對特定行為已經被視為是犯罪而必須除罪化,或是不因為司法解釋而被視為是犯罪的這個重要問題。

我覺得如何被一般人所理解,也在這個過程當中教育雙方對於彼此的理解與包容,而不是強調對立與衝突,才是正確的途徑。

如果我們從中世紀對於異端與行巫術的刑罰來看,因為不了解而產生排斥,因為排斥而加以道德上的非難,因為道德非難而給予刑法上的非難,在因為刑法上的否定而加以刑罰,壓迫與悲劇由是產生。
何況因為誤解,還會有各種不必要的負面情感跟語言加進來。
ㄏ跟革少的激烈對話,或許是個鮮活的例證。

如果愛情是無上的,同志們間的生活與感情,應該被社會所包容與理解。
晶晶書店致力於讓同志的生活能被社區與社會所理解的精神,應該值得鼓勵與支持。
Posted by 嗜書人 at June 8,2005 17:33
別忘了何春蕤將人獸交等"猥褻"圖片放在大學網站上一二審都是獲得無罪宣判的,也許頂著學術光環和人權團體支持也有差吧,但我認為晶晶案上訴不是沒有機會,而執法人員的的心態與標準(如本案是由基隆刑事組主動查扣偵辦的) 法官的自由心證和法律規定一樣都值得討論。
Posted by Ethen at June 8,2005 19:09
Ethen,
補充的好。:)


epicure,
久仰,這次爬了你的背,不好意思:)
請了解我對「皮繩愉虐幫」的支持。
將兒童戀除罪化,在某些但書之下,或許也是可能的。但一時之間把問題推向如此前緣,有些措手不及呀。短期間我還是贊同嗜書人的看法。
Posted by 革少 at June 8,2005 21:03
戀童這件事情,關乎社會對於心智尚未成熟的兒童的保護與關切。
而這個關切源自於社會對於將來的成員的心理與生理發展的重視。
一邊是成年人對於性的滿足與需求,另一邊是對於兒童身心發展的保護,孰輕孰重?!

這也是大部分國家都認定必須滿一定年齡才能做一些具有權利義務效果的行為的原因。
同意與另一個異性或同性發生性行為,也是。

這也是我國刑法認定與十六歲以下少年進行性行為,即便該少年同意,仍然違法而應受處罰的原因。
與十四歲以下,罰得更重。
這樣的少年,即便出於情愛而同意,這個同意也是不完全的,可能會影響到未來心理與生理的發展。

十六歲跟十四歲的這個年齡限界,可能可以隨著時代不同而改變,但對於一定年齡以下的兒童的保護,我想是社會的責任。

如果是要討論十六歲或十四歲的心智成熟度是否到可以決定自己要不要跟另外一個同性或異性發生性行為,我絕對贊成這是可以被討論,而且應該時時被討論。

不過要提到戀童,很抱歉,我反對。
Posted by 嗜書人 at June 8,2005 22:39
革少,是不是他人看到妳的簡稱,覺得很像「十三少」一類的公子哥?(哈哈)
就像之前豬小草說的那樣?

言歸正題,一點雜想:
1.關於性派對與性交易
ㄏ的言詞激烈、偏執而嘴臉難看,但不可否認地代表了這個社會大多數人對性交易的鄙夷、對換妻派對的不齒。

>>自己的妻子拿去跟別人妻子交換是應該的?
ㄏ忽略了,「換妻」或者是群交,絕對不該是某個掌握權力的人(例如丈夫)強迫某個附屬品(例如妻子)去交換,讓掌權力者取樂。

任何正面意義的性派對,都應該是所有的參與者自願加入的,參加者互相尊重的。
(我推薦兩位性基進女士合寫的道德浪女,關於性派對那一章)

性工作的問題可能更複雜,我要回應ㄏ的是,性工作出賣肉體的不只是女性(當然女性還是佔大多數),至於應不應該?那你為何不問那些被資本家剝削出賣勞力、時間和尊嚴的勞動工作應不應該?

一個除罪化的、平等的,不用擔心人口販子和黑道,不用承受如你或主流社會偏見的性工作者,絕對比現行大多數不合理的勞動條件好……

出賣肉體的女性,是物化女體。
出賣勞力、時間和尊嚴的勞動者難道不是被嚴重異化的「物」?

這也就教於嗜書人,性工作者很大一部份確如你所說「是整個社會經濟結構迫使有些人心不干情不願去從事賣淫,」
經濟因素是個很強也複雜的誘因,例如有人為了虛榮(不過虛榮也是她的權利),有人存錢為了完成小小的夢想/理想,還有更多各式各樣的動機。
是不是心不甘情不願,因人而異吧……

2.關於戀童/兒童戀
這議題討論的空間實在太大,尤其要牽涉到底幾歲才可能有「自願」的發言意志。
從情慾形式上,兒童戀跟「侵犯人權」不必然劃上等號。
不過,針對公開或私下呈現的真人影音、真人寫真出版品而言,確實應該限制戀童題材的出版品。

3.關於除罪化與社會共識
嗜書人提到整個社會的包容度,及牽連到「除罪化」運動的影響,確實值得深思。
不過,如果社會的包容度不足,那麼運動團體不是不推動「除罪化」(我想嗜書人沒有這個意思),而是要將喚醒意識、基層紮根的行動或書寫看成整個運動的重要部份。

畢竟社會共識、包容度,是不會自己進步的。
(這應該也是epicure所問的吧?)
Posted by anarch at June 8,2005 23:45
抱歉,剛剛回應時沒有看到嗜書人的留言。

>>如果是要討論十六歲或十四歲的心智成熟度是否到可以決定自己要不要跟另外一個同性或異性發生性行為,我絕對贊成這是可以被討論,而且應該時時被討論。

不過要提到戀童,很抱歉,我反對。

到底幾歲的心智才夠成熟到「同意」性關係?
確實應該時時被討論,但可能莫衷一是……
結果還是無法影響法律層面。

不過,就理性的思辯而言,如果性行為的「同意年齡」可以下降,那「戀童」這個標籤的「定義年齡」也必須隨之修正下降。
那麼,是不是有可能你今日所反對的發生性關係的年齡層,在明天變成「可以同意的年齡」?

在整個兒童戀的討論裡,兒童或少年少女「同意」的心智成熟度是個棘手的問題。
成人與兒童的權力落差更是個重要的問題。
另一方面,是不是會因為兒童的權力明顯不平等,而影響了社會大眾對兒童「同意權」的錯誤解讀?

我想這些都該嚴肅地思索。

Posted by anarch at June 9,2005 00:05
目前金氏世界紀錄最低年齡產婦
是位於亞馬遜河的原住民

"5歲"

--僅供參考(如果沒記錯的話)

---
像吉爾吉斯到現在都還有路上搶婚的習俗
被搶走的女子就被逼一定要嫁給搶她的人
孰對孰錯呢?
Posted by fu at June 9,2005 00:55
對於性交易跟換妻俱樂部,個人是持不鼓勵但不反對的立場。

凡是出於個人自由意志,無外力脅迫,在不妨礙他人的前提下,想做什麼事,應該都是個人的自由。性交易如果在你情我願,沒有商業手法的欺騙下,不就像是服務業一樣,一方提供服務一方付出合理的代價。

或許有人說這違反道德,但....每個人認同的價值觀不同,強將不認同的道德加諸在他人身上,這本身也是種暴力行為,這情形就類似素食者強迫嗜肉者吃素一般。

而換妻俱樂部,如果是夫妻雙方都願意,而另一對夫妻也是同樣的情形,在大家都有共識下,去追求刺激或情趣,說真的...何罪之有,雖然個人無法接受這樣的事在自己身上,但我想這也無權去限制別人不能這樣做。

"錯的是侵犯人權的部份,以及剝削性工作者的部份;
錯的是販賣人口或婚姻暴力"

革少上面所說的兩句話,其實已經點出了相關議題的重點

錯的並不是行為....錯的是侵犯他人的人權....

異性戀者無權以自我的價值觀去侵害同性戀者
衛道主義者無權干涉前衛者追求刺激的自由

以上為個人小見
Posted by Byronw at June 9,2005 02:02
請革少把我爆料的留言刪除
謝謝^^
Posted by cehraidc at June 9,2005 10:13


已刪除。不過真可惜,那麼精彩的文章。
Posted by 革少 at June 9,2005 10:23
anarch:

我同意性工作者背後的動機不同。
是不是受到結構壓迫而心不干情不願?
的確不見得都是!
至於是心干樂意的人多,或是心不干情不願的人多,我不知道。
只是,如果是因為社會經濟結構因素而使得人不得不去做自己不願意而且引以為恥甚至是無法忍受的工作,就值得理解、關懷與協助。

至於除罪化與社會共識的部份,我想anarch可能誤會我了。
我覺得anarch提到要將喚醒意識、基層紮根的行動或書寫看成整個運動的重要部份的說法,很重要。
往往因為不完整的訊息,讓一般大眾誤認為像晶晶的努力,只是為了營造一個不被外界打攪但卻與社區隔離的對立行動。
如何能夠提升社會接受度進而達到除罪化或是不加以道德否定的目標,彼此良性的互動與溝通,一定是第一步。
往往也是最困難的。
法律制定的過程,同樣也是透過說明、了解、溝通而形成共識的過程。
但是除罪化卻是最具有代表性的一個關口。

性自主權的問題,涉及到的是人的心智,而不是生理上的性成熟度。
五歲也好,八歲也好,九歲也好,生理上的性成熟,不代表心智上已經成熟。
不過如果要有一個客觀可以評估的標準,目前各國都只能用年齡來做為判準。
我國目前是以十四歲跟十六歲二個年齡來當作性自主權的判準標準,確實如同anarch所指出一般,降低的可能性不是沒有,說不定還可能調高。
不過具體是幾歲,我想不是重點。
重點在於建立在個人心智成熟與否上的性自主權(不是以家長威權為基礎的性同意權),究竟應該是由已經有資格成為或已經成為父母或家長的成年公民,以出於保護少年的心理與生理健全發展,而來決定?還是交給尚在受教育而還不能獨立面對社會並自營生活的未成年人甚至是兒童來決定?
當然,哪一種標準可以用來做為判斷個人心智成熟,並且不是在發生性行為後才來檢驗,是一個很複雜但又必須處理的問題。
以一定年齡來做為判準,我想是目前沒有辦法的辦法。
但仍然可以討論,也應該被討論。

fu:

能生小孩的小孩,不表示她就是心智已經成熟到可以自主判斷了。
吉爾吉斯的例子,比較有趣。
被搶婚成功但又跑回家的女子,通常是嫁不出去。
女方的父母也不願意被搶婚走的女兒再回來,因為會被視為是已經不純潔。
所以一旦被搶婚成功,就是談聘禮多少的問題。
當然,要動員大批人馬搶婚成功,在當地通常表示男方有錢有勢。
不過被搶婚的女子的主觀意願,就不被列入考慮了。
這是一種很奇怪的道德風俗。
幸好台灣沒有這樣奇怪的風俗。
也是一種應該受到改變的社會共識。

法律或者是道德都不是死的。
只是這二個連體嬰,比較遲鈍,也不得不遲鈍。
因為這二個規範都是建立在社會共識之上。
社會共識沒有改變,法律跟道德都不會變動。
這不是立法者或執法者的錯,只要立法者確實反映大部分國民的社會共識,執法者嚴守法律規定而行事。
在法學領域中,最恐怖的是國民不尊重法律道德規範,立法者不反應社會共識而立法,執法者違法濫權。
惡法或者是不何時宜的法律是不是要調整修正?
當然要,但是形成新的社會共識,是要長期的努力。
革少開這個版,以及我們來到這裡討論,不也正是為了形成新的社會共識而在努力?!
Posted by 嗜書人 at June 9,2005 10:28
革少: 皮繩愉虐邦七月中會辦個比較大的聚會,紀念成立一年。歡迎參加唷!

cehraidc 留的東西好精彩,昨晚才看了一點點想要今天繼續看,卻....
偏偏昨晚是用別人的電腦,瀏覽歷史也拿不出來了。真是遺憾呀。 :(
(cehraidc,可以偷偷給我嗎?)
Posted by epicure at June 9,2005 12:06
很抱歉,我的這位朋友並沒有作好曝光的心理準備
請各位見諒

她説:『自己摸到就算了,沒看到的就當沒緣分就是了』


知識理應互相流通交流
但站在朋友的立場
真的有緣一定會相見的^^
Posted by cehraidc at June 9,2005 12:13
cehraidc,真可惜,本來我還要為那兩篇文章做連結書籤。
當然,現在我會尊重當事人意願,不會公開(嘆)。
Posted by anarch at June 9,2005 22:14
(嗚嗚--無緣得見-到底是什麼文章呢?)
...

給嗜書人:
呃..剛好跟朋友討論到道德的價值問題
他認為這些都是"爭"出來的
(他是道教信徒-相信世界上沒有標準可言-萬物為芻狗)
問題是如果這麼說
如果我們去爭取我們所相信的價值
那麼我們也只是透過我們集結的力量去達到我們想要的要求以及效果
那麼我們也只是以力量來決定出一套法則與標準
不是嗎?
這實在很難釐清--什麼是不變的價值與真理
所以我就會對一些基準的法則感興趣
然後試著用這些定律或準則去解析"人"的行為以及價值
(比如"力量""生物科學""腦神經學"這類的-比如男女因為大腦構造不同所以在不同狀況下對事務的看法以及反應都會不同*--比如對於看地圖以及開車的技術性來說男性有天生的定位能力-跟旅鼠天生能對地磁定位依樣到底-是生物本能)
後來的結論也都覺得實際上就沒什麼道德是被確定的真理
戀童癖---真的是錯的嗎?
那戀少女癖與戀童的界線在哪呢?
都是我在思考的問題--還找不到答案
所以我覺得難的地方在於
當我們以"討論"去用證據道理與想法-說服別人相信我們的價值(比如基督教)
難道說那就是對的嗎?
我越來越懷疑這一點

Posted by fu at June 10,2005 01:14
我也不覺得戀少女癖,是對的。
如果這個少女年紀太小。
對於年幼的女性的性癖好,跟對於年幼男童的性癖好,我都不能接受。
也覺得這不應該被接受與鼓勵。

透過理性討論的過程,形成共識,確實是一種力量。
但是這種力量不是迫使他人屈從,不論是心理上或生理上,的那一種暴力。
而是一種理性說服的力量。

人是生物,當然有本能。
但是克服可能危害他人的那種自制,是人類與野獸不同之所在。
我始終這樣相信,也這樣教導我的學生與子女。

法律系一年級的學生都會被教導一件事情。
法律的真正效力,或者是真正的法律效力,是來自於人內心的理性確信。
相信遵守法律的規範是正確而應該的那種主觀確信。
而不是畏懼刑罰的那種恐懼。

因此,現在的刑罰理論,不再是透過刑的恐懼與威嚇,來壓制人心。
而是透過法律道德的教育,甚至是對於違犯者的矯治教育,來使得法律被遵守。

宗教的說服,之所以有時候被討厭,特別是在過去,多是因為這樣的說服,通常是透過價值的否定,甚至是附帶著對於反對者的身體生命安全的威脅與傷害來進行。

真正理性的討論與說服,不是那種讓人身心受威脅與傷害的暴力。
而是一種共同價值形成的過程與途徑。
Posted by 嗜書人 at June 10,2005 02:19
涉及到公眾媒體、司法正義、還有同性戀道德性的晶晶書店判例
理論上應該會成為媒體的熱門話題

但這件事實在複雜
太難有個明顯的是非對錯
它需要有個被廣泛討論再討論的過程
才有辦法看清楚
藏在這個判例裡的曲與直

於是
我們只能在blog與討論區裡的討論串中不段地增加回應
不斷地自以為是的讓文字發出沈默的吶喊
來發洩心中的無力與不滿
Posted by 夏日午後的工作狂 at June 10,2005 11:44
我同意"夏日午後的工作狂"所說的這句:
"我們只能在blog與討論區裡的討論串中不段地增加回應,
不斷地自以為是的讓文字發出沈默的吶喊,
來發洩心中的無力與不滿."

"把問題留在「普世人權」的層次,
而不要先處理到「什麼樣的行為應予除罪化」這個問題。"
嗯~這問題複雜,又爭議高.先讓大家有共識有不容易了!
但即使有了共識(依目前吵成一團的情況@_@),
判決依然不能被改變,賴先生依然被抓被罰,
我們帶著同情注視釘在十字架上的他,
會不會聲援晶晶書庫行動終究只是部落客精英一時的附庸風雅.

我想這回應貼出之後應當會被指為人權投降主義而撻伐,
不過這也是網路上常見的事......
我倒是好奇這行動會被往前推到什麼地步,能不能跨出網路外,到社區街頭中.
Posted by 福熊 at June 10,2005 14:22
其實這個案子要打贏並不難,我看了邱晃泉律師的辯護狀,也跟一位律師好友討論了這個案子,覺得邱律師的策略重點不是在勝訴,而是挑戰整個社會對「猥褻」的概念。

但是從這個論點下手,法官是看不下去的,對法官而言,最完美的辯護狀就是能幫助他在五分鐘之內下判斷,而從西方文化知識脈絡下的「性愉悅」觀點下手,一般法官沒有這種知識,也沒有接觸過,要說服他們會相當困難。知識不是速成的,即使是學院體系下,也有人持不同觀點,需要經過厚厚上百本論文的討論,才能說服對方,想要用短短一篇辯護狀就得到法官的支持,實在不可能。

也問過性別人權協會內的工作人員,為什麼不採取其他辯論觀點,他們的說法是考慮到社會運動策略,如果二審輸的話,就可以申請大法官釋憲,將販賣猥褻物品罪除罪化。如果二審贏了,雖然得到無罪結果,可是刑法235條仍然存在,日後還是可能出現其他問題。

當然,我們還是要繼續支持晶晶書庫,不過塞翁失馬,焉知非福,希望這個案子最後能有好的結果。
Posted by Orpheus at June 10,2005 23:52
感謝奧非斯的說明。
看來性別人權協會和阿哲應該已經做好「敗訴→釋憲+社運抗鬥」的準備了。

從大方向來說,要在法律層面直接挑戰刑法235條這個惡法,這個(阿哲的)犧牲可能不得不然。
當然藉著連署反應意志到底可以多堅持,還是要做。

不知其他對法律較有研究的朋友有沒有更好的看法?
(例如大法官釋憲可能對刑法235條發生怎樣的影響?)
Posted by anarch at June 11,2005 03:41
這是個猛招。
冒著犧牲個案的公平正義,來成就社會的公平正義。
如果235條真的是惡法的話。
在沒有看過邱律師的上訴理由狀或補充理由狀之前,不大確定邱律師打的是哪一個爭點。
我覺得不大可能把整個235條宣告違憲。
頂多是對於猥褻的內容,嘗試加以明確之解釋而已。

還有,律師在辯護或上訴的時候,就抱著準備讓當事人輸掉官司,很奇怪。

不過我覺得各位對於法官的偏見蠻深的。
這樣不大公平。

還有,這個社會底對於各種傳統上被定義猥褻的圖片與文字的接受度,到底到了何種程度?
各位是不是知道有沒有人做類似的民調?
或許真的該認真做一下。
Posted by 嗜書人 at June 12,2005 02:34

謝謝福熊和夏日午後工作狂的提醒。我想,blog從本來就只是人生的一個小斷面,大家擁有的資源和社會網絡都不止於這裡,按下滑鼠從來就不等於「行動」,如果能在實際生活上運用各自有的資源來做些事,當然好得多。即使你不打算像奧菲斯一般直接聯繫性別人權協會,即使你不能像擁有一家律師事務所的嗜書人一般能夠提出法律意見,其實只要「去晶晶書店消費」,就可以幫到他們。如果就先抱持著無望論來看事情,那麼,一切就真的像自我證成的預言一般,先宣告無力了。

我也覺得邱律師這真是險招。所以,求整個平權運動的存續,遠勝過這場官司的輸贏嗎?
Posted by 革少 at June 12,2005 15:58
刑事辯護要旨狀(邱晃泉律師)

邱律師的辯護要旨是從構成要件下手,主張刑法235條違反憲法23條所保障的言論自由原則。

邱律師也不是抱著會輸的想法去辯護,他們當然希望法官能贊同他們在辯護狀中所說的觀點,宣判無罪,只是基層法官大概不敢也不認為刑法235條是違憲的。

從已遵守分級制措施這點來看應該可以主張無罪,但是就必須承認這些書刊是「猥褻品」。這該是阿哲與性別人權協會最不願意讓步的一點,承認是猥褻品,就能賣;不承認,就很難勝訴。

我個人並不太贊成犧牲阿哲來達到將刑法235條除罪化的目的,畢竟沒有任何人的權益該被犧牲,這種想法是跟為少數弱勢抗爭的理念相矛盾的,不論是為了社會多數或少數,個人應有的權益都不該被犧牲。不過,如果阿哲自己認為自己犧牲得有價值,願意這麼做的話,我們真的要為他獻上崇高的敬意。

如果大家有其他意見,歡迎提出,也許我可以代為傳達給邱律師。
Posted by Orpheus at June 13,2005 22:07
一個關於女同志的判例:
[東森] 叫春有理!高等行政法院判姊妹電台勝訴
Posted by totororo at June 13,2005 23:44
前面寫太快筆誤,從遵守分級制措施這點來看主張無罪,是必須承認這些書刊符合「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第五條第四款所說的「描繪性行為、淫穢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

也就是說,不只是刑法235條,連整個「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都要予以檢討。
Posted by Orpheus at June 14,2005 00:05
.....一 一|||

省思…

的確…有時候只是說說

可是行動卻很少orz...
Posted by 天天 at June 14,2005 22:38
你的BLOG有很多好文章,我已經將他加入我的友站連結,特來通知一聲。
Posted by 辛聞 at June 15,2005 03:17
加油,可以叫水扁兄及小馬哥表態!
Posted by ghino at June 16,2005 01:07
dear fu&嗜書人
我想說ㄧ件事
就是年紀不同 認識論上真的有差

fu 與 嗜書人 談論關於 戀童或其他議提
我相信在對於利用權力明顯強加在弱勢它者身上以達到滿足的這點上
兩人 或是這裡的大家會有抗拒的共識

但是 嗜書人 立論在於 "理性"與"自主能力 或是 心智成熟"
的這方面
我與fu有類似的疑惑

在後結構思想家們解構了所謂的理性之後
"理性"還剩下些什麼?愛戀慾望的衝動,難道完全不構成理由?
在80's前後出生的妳我,多多少少陷入後現代性 斷裂破碎的漩渦中><

順帶ㄧ提 今天跟我大學老師吃飯(他是位認真篤實的中國近現代史學者),我向他訴出同樣的疑惑與心境,就是在這樣混濁不明的狀態下,我放棄歷史"求真"的幻影而走向社會或文化研究。老師說:要是心裡沒有那把尺,很容易走偏歐!最後我們想到的是,如果能夠以如同批判她著的標準審視自己的作品,那麼過往累績的有機社群道德(??)總是會在淺移莫化中,致使作品能接受自己的批判。
抱歉這堆扯遠了,不過應該可以說是對fu回應吧
Posted by 維琪少年 at June 16,2005 03:23
給維琪少年:
感謝您的指正^^
理性喔...
因為我是學文學的(汗)...所以對於人性的問題,我們文學院出身的人都會不自覺的去挖掘,並儘可能的以創作,去提出個人的或是對全人類的共象性的解釋以及探討。所以要去定義所謂的真理,就會發現近200年來西方所提出『理性』,其實也只不過是個信念而已。人類的作為是彼此影響的,理性就真的是我們人類要致力提升的文明進化目標嗎?我覺得是心態上是可以的,但是要明確界定卻有所困難。因為當一件事情可能尚在成形、在發展,或者說是時代背景下的共識。並不表示永遠如此。

目前我們追尋的目標,比如民主、人權、不殺生、非暴力等,都不見得是對地球,對整個環境是好的。我們譴責戰爭,但是環境學家卻也說過,疾病與戰爭是平衡環境的好方法。不然地表會因為人類過度繁殖,而破壞整個生態圈的存活,使所有生物滅亡。1995年長江水患據說死了1500萬人,降低了中國大陸的環境負擔。那我們要抱持著什麼心態去看待呢?那麼多人ㄚ!每個人都有絕對至高無上的人權自由的話,他們的死有什麼影響與意義呢?人類在1970年代將超過1億隻的旅鴿殺到滅種,有意義嗎?所以老子在西元前6世紀就提出了道的觀念,認為我們不用干涉與解釋環境與人的變遷,因為講了、做了也沒用,自然會用他自己的方式取得平衡。

聽起來很虛無主義...我自己是覺得,人存在的意義在於奮鬥創造出自己的意義與價值...但是由戀童癖討論到這邊,我覺得其實像你說的,會呈現一件事。

就是我們會試圖形塑一個自己相信的價值觀,然後以此還說服別人,甚或反對暴力這樣的共識,亦可能是目前的時代所產生的社會集體共識。這也不是絕對的。所以當我們在以自身的價值觀念想法來說服別人時,會引用到很多道德觀、價值觀,與哲學形上思維,與宗教的意識等等,來加強與支持,與改變別人的想法,或是讓沒有意見與立場的人接受那個觀念。

我只是在質疑這樣本身是否也犯了以力量(能言善道、博學多聞也是種力量),來爭得一個立場或結果,是否真的是合乎理性而已。

我喜歡用通靈人的角度來說:

『所謂的真理與理性多半是一些法則。
法則有時候行得通,有時候會與其他法則作用,而形成模糊而無法測度的狀態。
那時,就沒有所謂的真理可言。只有純粹的事物會存在。
而那些事物與人的行為多半沒有什麼關係。』

我也是來亂的...
別對我太認真了...
還是聽聽其他人的高見吧(汗)...

下面是由生理來對同性戀的探討,雖然與主題無關...
但是我覺得如果對於人獸交,或戀童癖也有類似研究(我不是學性別研究的,所以不知道有沒有類似資訊),會更容易讓我們追出些什麼...我想。

http://w3.csmu.edu.tw/~sunday/abnormal.files/3-6.htm
Posted by fu at June 16,2005 12:00
還有...我也是後解構與後殖民主義的愛好者^^
Posted by fu at June 16,2005 12:03
to fu
請別太客氣,對阿
就如同你說的
最近我覺得剝掉意識形態或信念的內衣
自己常常只剩下
一種好鬥自私的姿態

你好!!據說你是芳俊的朋友
我也是ㄟ^^
有空可出來聊天喝茶阿
Posted by 林˙維琪 at June 16,2005 13:51
可以啊
方大師因為下星期出國
所以拼命約這星期五或六要找人出去呢
你可以跟他敲時間喔
Posted by fu at June 16,2005 14:01
關於色情,猥褻和言論自由...
本來就是法律上的難題..
因為色情這個東西本質上就是見人見智,和社會環境也有很大的關係..
如果探討美國的案例,也可以發現他們在發展了半個多世紀對色情的法律定義之後,那個定義最後差不多等於沒有定義!

其實台灣法律實務界有一個不成文的,約定俗成的,相當僵化,不合理,但確十分明確的界限,那就是..只要不要有露出當成特寫或當成重點的第三點(男女皆然),大概就沒事!!

這個標準當然很荒謬,一張男性陽具特寫的照片,當然比一部打上馬賽克的日本a片更不色情才對...但前者可能會有事,後者可能會沒事!(依個案而定)

到光華商場一趟,就可以知道我們的商家多麼清楚這個執法標準!晶晶書店顯然不具備這種”專業知識”!

當然,如果露第三點的東西是”學術用途”,那當然就大概沒事!畢竟這是言論自由加學術自由雙重保障!!
Posted by 小杜白雲 at June 19,2005 23:44
啫書人:
關於你說的老笑話,大家都聽過了!但我仍然沒有看過判決原文!
有時候,記者的斷章取義也是很可怕的!別忘了斷章取義是台灣記者的專長!

”孤男寡女深夜共處一室,謂無姦情,其誰能信!”
這是二,三十年前通姦罪的標準理由,以今評古,當然可以譏笑之!因為欠缺足以嚴格證明的證據!
但若考量當時的社會環境,這種判斷或許八九不離十吧!!

通姦罪應該除罪化,但販賣猥褻物品,在現今民情之下,大概是很難除罪吧!
依照各位所傳述的訊息,晶晶書店負責人被判拘役,可以繳錢了事,也不會有構成累犯的前科..我想這是法官在管制色情及言論自由之間最後的價值判斷吧!
Posted by 小杜白雲 at June 19,2005 23:53
晶晶真的在同志文化努力了很久,不應該就這麼被這樣的罪名給抹煞。
加油加油,同志驕傲月。
Posted by darling at June 20,2005 01:12
被判拘役,不是「繳錢了事」就行了,在刑法上仍然構成犯罪,只是懲罰較輕。

「除罪化」是有一套標準在檢視的,不是隨著道德或民情作為判斷標準,上過刑法總則的人都知道,法律所保護的利益稱為法益,早期刑法理論分為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個人法益,這是過時的理論,「國家」或「社會」都太過抽象,而且容易造成擅加罪責,國家或社會都是由個人所組成的,所以保護個人法益是法律最重要的核心。刑法可分為五大類法益: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只要不侵害到這五項法益,就不能說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犯罪。

以此標準來看,通姦、賭博、吸毒、販賣猥褻物品,都沒有損害到「他人」的法益(但販毒可說是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所以仍然構成犯罪)。通姦損害了配偶的感情,但很抱歉,刑法不保護感情,婚姻是兩人共同成長的關係,不是對方的所有物。但你可以主張民法上的精神損害賠償,要求對方金錢賠償。賭博、吸毒可能對自己的「財產」、「身體」造成傷害,但這是「自己」的利益,如果人傷害自己都要受懲罰,那自殺也可以成罪了,但懲罰對自殺卻一點效果也沒有。

那麼,販賣猥褻物品是否造成對他人法益的侵害?首先,會去買這類物品的人,都是覺得在其中得到愉悅的人,不能說對另一群不買的人造成不適感,就說它侵害法益,因為不買的人根本接觸不到,何來侵害之有?如果是要保護覺得不適還去買的人,就要考慮到這個「不適」有多大,會造成「生命」危險嗎?還是影響「身體健康」?顯然是不會,那麼,用刑法保護就過當了。

如果要說對身體健康的影響,菸酒的影響更大,但政府不但不認為販賣菸酒違法,而且還由公賣局來賣,從這點來看,就可知道販賣猥褻物品不是依照刑法原理來定罪,而是所謂的「道德」標準。但是,法律與道德是兩件完全不同的事情,背後各自有不同的理論基礎,違反法律不見得違反道德(例如不遵守交通規則),違反道德也不見得違反法律(例如與四親等亂倫)。因此所有舊時在道德感作祟下所制訂的法條,都應該重新檢視,以不傷害他人法益為判斷準則,該除罪化就除罪化。如果行為被社會道德譴責,那也是屬於道德領域的範圍,可以另闢討論。
Posted by Orpheus at June 20,2005 19:37
Orpheus:

你說的都是立法院的問題。。但立法院都是一群白痴!

至於國家法益與社會法益雖然抽象,但在各國立法例上,還找不到不以國家法益或社會法益為直接保護對象的!

吸毒和販賣色情(肉體或刊物)在世界各國也找不到完全除罪化的案例!

所以,所謂的法益五階說,其實我發現,恐怕只是學者,如陳志龍之流者,其象牙塔內之見!

以上!
Posted by 小杜白雲 at June 21,2005 14:01
我不知道何謂「象牙塔內之見」?
對我來說,把國家法益和社會法益無限上綱的人,才是活在象牙塔內。
Posted by Orpheus at June 21,2005 15:02
這樣說吧,雖然吸毒和販賣色情可能在世界各國找不到完全除罪化的案例,但這方面社運的集結抗爭在許多國家可一直在努力著,尤其是色情與性工作方面的人權爭取。
(藥物人權似乎比性工作人權的聲音微弱?)

我和奧非斯立場一致,都反對也厭惡把國家/社會法益無限上綱,不過之前嗜書人說到的這段話還是必須慎重思考:
「這個社會底對於各種傳統上被定義猥褻的圖片與文字的接受度,到底到了何種程度?」(談藥物時,自行將「藥物」跟「猥褻的圖片與文字」對換)

個人覺得,在目前社會民意的接受度來說,藥物使用者的人權還不是普通的低……
Posted by anarch at June 21,2005 22:34

奧菲斯說的並非象牙塔之見,在我看來,她的意見實用的不得了,同時也代表正統的法律界意見。足以扭轉判決的策略澄清與立場陳述,哪裡是象牙塔了?
Posted by 革少 at June 22,2005 00:41
我必須承認台灣法律實務界並沒那麼先進,很多觀念都還很保守,許多法官如果不繼續進修,落後國外較先進的法學數十年是必然的。

法益五階段說在德國早就是被大家所接受的概念,即使台灣實務界還在說的國家法益與社會法益,拆解開來其實也都是以保護個人法益為目的,少了這點,就該質疑它能否成立。

我常覺得學院內的教授們該負起教育大眾的責任,應該多投書報紙,不要怕得罪人,只在課堂上罵。否則這些問題吵了幾十年還在吵,一般人也都用主觀直覺的想法各說各話,乍聽之下都有理,問題是忘了法律有其極限,不是所有行為都能靠法律嚇阻。舉例來說,德國對墮胎的規定很嚴格,是因為他們有完善的社會機構能幫助扶養非婚生子女,而台灣沒有配套措施,如果也同樣嚴格那就是不合理,小孩若出生會增加更多社會問題,當然也就無法減低墮胎罪的發生。
Posted by Orpheus at June 28,2005 06:12
法律確實有其限界。
當然,法律也有其教育層面,不過基本上法律原本就比較僵硬跟被動。
這是維持法之穩定性所必然會出現的副作用。

學院裡的教授確實應該多負起教育大眾的責任。

不過我還是覺得法律跟道德有其相關性。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
如果從規範性質以及"主觀上認為有法義務加以遵守之確信"這二個層次去看。
問題往往出在於原本應該是基於社會共識的法律,已經脫離的這個基礎;或者是社會上大多數人的共識,過度地侵害到少數人自由權利時。
是不是現在法學院已否定"法律是最低道德,道德是最高法律"的這個命題了?
如果是的話,麻煩Orpheus提醒我這個當年被我們法學院院長當著全校博士班入學學生、校長跟其他院所長面前,說我是法學的叛徒的傢伙。
(他是笑著說的。)

還有,我覺得問題不只在於販賣猥褻物品是不是應該除罪而已。
而更直接要處理的是倒底如何界定猥褻物品?
這樣的標準是否明確?
這樣的標準是否合理?

法律會有問題,社會也會有問題。
法律是否真實反應社會共識?
而這個社會的共識倒底能不能令人接受?
法律不合時宜或違反基本權利,就應該廢止或者是修正。
社會如果出了問題,也應該被重塑與調整。

那blogger是不是只吠而沒有具體行動?
blogging是不是能算是行動?
Posted by 嗜書人 at June 28,2005 10:54
是的,有派理論否定「法律是最低道德,道德是最高法律」的說法,
而且在德國應該具有通說的地位,因為他們在納粹時期得到了太多慘痛的教訓。
Posted by Orpheus at June 29,2005 03:14
的確是!
當法律被濫用的時候,社會共識與道德都會被拿來當藉口。

國內呢?
已經像德國一樣,通說已不再支持此一說法了嗎?

很抱歉,我早已背離法學研究。
Orpheus是否可指點一二?
Posted by 嗜書人 at June 29,2005 11:06
「起初他們把魔掌伸向共產黨人,我沒有說話,因為我不是共產黨;
 接著他們把魔掌伸向社會主義者與貿易公會,我沒有說話,因為我不屬於兩者;
 接著他們把魔掌伸向猶太人時,我沒有說話,因為我不是猶太人;
 最後,他們把魔掌伸向了我,這時,已經沒有人站起來為我說話了。」
                              ——Martin Niemöller




给革少支持一个
Posted by 我是大陆人 at July 3,2005 11:52
國內實務界當然還是在說國家法益或社會法益,即使是新進法官或檢察官也是,因為他們很害怕不同見解會被上面駁回。

不敢說指點,只是分享一些觀點,其實我也背離法學研究很久了,但是哲學訓練讓我能從其他角度來看法律、道德、真理等問題,其實國外法學尤其是刑法理論也是從哲學演變而來,這是我在法律系時覺得法律最有趣的地方。
Posted by Orpheus at July 12,2005 12:03
看到晶晶書庫的事件引來這些反應時,其實有一些問題一直困擾著我

我一直在想的是,如果今天被判刑的是一個販賣女體寫真的異性戀者的話,不知大家會做何反應?

而且喔!這個異性戀者還是一個名不見經傳的普通老百姓,他平日最喜歡的活動是和朋友到海產攤喝酒,有錢的話就和朋友一同上上酒店,最喜歡的電視節目是台灣霹靂火,最喜歡的菜是韭菜澆肉燥,看色情光碟和色情寫真則是他的興趣。

之所以會這樣想是因為之前聽一位朋友說,他有一個朋友因為販賣色情光碟而被判刑入獄。

這個入獄的朋友在被警察逮捕時感到非常的困惑,他告訴警察,他既不偷又不搶,就連買色情光碟的成本也是自己辛辛苦苦賺來的,而他賣色情光碟也是在「散播歡樂散播愛」啊!這明明是好事啊!為何會有罪還要被判刑呢?

理所當然的,他的辯解沒有產生任何的效果,而他的存款也在買色情光碟時耗盡,所以沒錢可以請好律師為自己辯護,所以就只能乖乖入獄服刑。

記得我當時聽到這個故事時總覺得怪怪的,但又說不上那裏怪

如今看到晶晶書庫的事件時,總算是令我多少明白了些。

但有意思的是,之前很清楚明白的部份,又似乎被不同的困惑所取代了。
Posted by 大腸 at October 26,2005 17:36
晶晶案二審敗訴,阿哲聲明
Posted by anarch at December 3,2005 04:24

對於阿哲再次敗訴感到無奈,但是又不知道該說什麼。
Posted by 革少 at December 3,2005 13:36

我有些朋友喜歡拿"法律是道德最後防線"來反對對法理的堅持成為抗爭的重要理由,
這件事情總讓我警醒在,"你的底線是什麼?"這個問題上.

我們可能對戀童有問題被推向太前緣的害怕,
這跟ㄏ對濫交援交換妻換伴"淫人妻女"的不屑說不定說得根本是同一件事,
一個人可以口稱支持百分之百的言論自由及於色情,
所以他反對晶晶書庫被判刑"但是"認為何春蕤的人獸交無罪是蓋在學術光環底下的特權,
說不定也很合理.

反對戀童如果保護的是未成年者的心智幼弱所以行為能力匱缺,
那麼分級辦法以及晶晶書庫妨害風化的判斷說不定也很合理.


ㄟ我的意思不是我語氣上的意思比較接近字面上的意思,
也就是說不定這些比起遠離常識的法理論爭真的更為合理.

不過我本來要說的只是一具簡單的話,
那就是道德系統本來就是文化與階級個殊的,
所以法律並不是道德的最後防線,
法律一直都直接就是道德的實體,
問題是我們相不相信必須"普世"的倫理這件事.

所以你的底線是怎麼出現的???
你的底線是怎麼被說出來的???
你是怎麼給你的底限一個實體的???


仔細想想,
阿哲有罪跟何春蕤無罪的發生,其實都有一點點正面意義吧.


雖然還是蠻沮喪的啦.


Posted by 淫妲三代 at December 27,2005 20:52

感謝淫妲的來訪
真是個好問題...
但我的腦袋還是持續被大架構閹割
無法回答『什麼是底限』這樣的究極問題
基本上我還是相信一個普世倫理作為底線
例如人權
或自由

底線是什麼?
法律又是什麼?



____________

晶晶的淚水
黃丞儀

中國時報觀念平台


今年度最受矚目的幾項官司,在基本權利領域,除了總統言論自由和白米炸彈客的判決外,大概就屬晶晶書店案了。晶晶因為進口香港「蘭桂坊」等同志刊物,經一審法院以觸犯「販賣猥褻物品罪」判刑拘役五十日。上訴後,二審法院於月初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審判決。坦白說,這個結果並不意外。令人關心的反倒是,上訴審法院如何回應本案中錯綜複雜的「性、道德與同志人權」挑戰。

事實上,二審判決只有一個地方和原審不同,二審法院提到:同性戀並非如藝術、醫學、教育之目的對象,而於異性戀外成唯一特殊之閱讀族群。這一點是特別針對晶晶書店提出的「目標閱讀群」論點,予以駁斥。也就是說,即便「雄風」等雜誌的閱讀群僅限於男同志,也不改其「猥褻」之本質。除此之外,上訴審法院的判決內容幾乎照抄原審判決。


面對如此重要的指標性案件,上訴審法院的判決竟然成篇累牘地「剪下/貼上」原審判決,沒有更積極地回應被告及社會輿論所提出的種種論據,委實令人失望。司法是國家獨佔的權力,本質上是一種貴族式的統治行為。說得比較嚴重一點,欠缺對話的判決,不啻於暴君的獨白統治。如同傅科在《性史》當中提到,進入近代之後,人們的日常生活已經完全被收納到國家權力的機制和規劃當中。大家所熟知的「法治國理念」就是一種近代才成立的的新秩序,將「生命政治」的宰制情形正當化。倘若以「法治」之名成立的司法本身也開始使用大量的「例外情形」來便宜行事,人民的生活就很可能會赤裸裸地暴露在國家主權的暴力摧殘之下。

自從民國八十四年刑事訴訟法第三七三條修正後,上訴審法院在判決書中不只可以引用一審判決書的事實和證據,連判決理由都可以大方地引用。因此,晶晶的二審判決,恐怕不是孤例。許多曾經打過上訴官司的民眾,可能在耗費諸多時間、勞力和費用後,得到和原審判決長得幾乎一模一樣的判決書。試問,如果上訴審判決理由和一審判決無異,當事人的內心將作何感想?司法宣稱保障人民權利,設有三級三審,讓人民自願接受國家主權的管轄。一旦人民交出生命領域後,司法卻又以「減輕法院負擔、簡化判決書製作」等理由來便宜行事,連啟蒙理性最基本的要求:論理依據都捨棄了。這不是「合法」的暴力統治,還能是什麼?

據司改會昨日指出,司法院將在立院下一會期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緊縮提起上訴的門檻,進一步減輕上訴審法院的負擔。對照於晶晶案的情形,我們不禁要懷疑,如果上訴前,限制重重;上訴後,又允許法院照抄一審判決理由,這樣的司法要如何讓人民產生信賴?這樣的司法改革到底是在保障人民的權利,還是在保障法官的權力?當然,支持修法人士可能認為,其所以要增加上訴限制,就是要提高判決品質,讓法官有更多時間來寫好判決。果真如此,請先拿掉二審「得引用一審判決理由」的規定吧!

判決理由是法院和人民溝通的主要空間,也是反思判決合理(法)與否的重要憑藉。我們固然不期待每篇判決都意義深刻、鞭闢入裡,但希望至少在像晶晶書店這樣的指標性案件,能夠看到法院多一點的用心。否則,「剪貼式」的判決只會讓人恍如置身中世紀闃黑的祭壇,在空中反覆傳來不可抗辯的神諭下,無奈地流下晶晶的淚水。

Posted by 革少 at December 28,2005 12:56
網路235要廢止
Posted by 串聯 at May 20,2006 11:13
今天參加2006 4 . 16 台灣民主基金會的主題
今天參加2006 4 . 16 台灣民主基金會的主題
(亞洲民主青年團)

性別與人權
-第一屆-
說起台灣積成已久的人權議題,近年來刮起大熱潮.從早期的女權運動至近來的同志運動;
我是網路受害者,雖然受害但是我認為必須勇敢面對社會的價值觀,並且找到機會去改變他.

今天睡到中午睡醒,就趕到現場,遲到了一小時,房子挺豪華,嗯!不過重點不在這!!這棟也是人民
納稅出來的房子,重點是它裡面牆壁貼著台灣史上各種非常憾動人心的運動活動,看到這圖非常深刻感受
人類不斷為不平等而努力,真是另我感動,有一種人類社會的演變,許多的不完美都需要一次一次的改革.
到了會議桌,先正式的開會,現場約20多人,其實大多數都是學者及研究者,只有我是一位受害者參加.一開
始我進入了會議室,聽看看他們在討論什麼,剛好他們討論了晶晶書庫的問題,為什麼法官偏偏堅持自己給
的罪行,因為我們的法官思想非常老舊.法官總是定義模糊的只要是任何猥褻物應該都得判罪.這也因為台
灣處在對性非常錯誤觀念所導致的惡法.

ps.視慾
傅科-常規化-
常規化五步驟-比較.差異化.層級化.同質化與 排除.

這就是異性戀霸權主義下,只要發現與眾不同的性向都希望他改變回正常,或者用非常不人道方式解決
異者,我認為如果需要大眾認識同志,需要更好的教育來傳播給所有人了解,化解誤導.


同志運動路線-爭取什麼?如何爭取?

目前爭取廢止235妨礙風化.

刑法235-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兩
年以下有期徒形,拘役或科或併3萬元以下罰金.

但此法律已經不合適資訊發達時代,因為展現自我包羅萬像,我們不應該要看到不習慣的圖就要讓它消失,這是非
常不民主之行動.因為大家的喜好都可以在網路上創意發揮,說起小孩子會學壞,還不如說我們擔心過份及缺乏充分
的教育空間,若封閉情慾自由,就如讓小孩失去判斷能力,且讓成人無法取得成人該享有的權利.但雖然無關性向.但
法律及社會已經凸顯處理異性書刊及同性書刊兩極化的處理態度.

猥褻定義
釋字407號-猥褻出版品,乃指一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一般人的厭惡及羞恥感,侵犯道德感情,有礙
社會風化之出版.
猥褻定義模糊就無法創作突破性創作,如歌手.藝人.作學家.文學家.影劇.電視節目.網路創作等及網路交友.貼圖.都
有很大障礙,且台灣常因貼圖區及文字交友稍微猥褻或者有不認同者均都一律法辦定罪,給人民沒有自身的空間,完全
侵害民主定義.

美國-a.依當時社區一般人標準同體觀察會引起人之性慾
b.以明顯冒犯性的描寫侵犯性或形容特定之性行為
c.缺乏文學.藝術.政治.科學價值

不過在網路發達至今,台灣卻出現網路分級.嚴重影響言論自由權,無法表達最真實的發言,只要你的內容無法受到理
解,就馬上可以受到不民主制裁,警方可以悠閒的濫用職權來抓不必要抓的網民,台灣至今對性污名,無法用健康方式
面對性,加上性騷擾擾防治法帶給業者擔心定義在那,凸顯台灣是越封閉性越是逃避面對性的問題.只能治標不治本.

婚姻權及職場平等權


爭取方式-以行動 如參加活動 運動 散播 灌輸
灌輸不一樣性向的人,其實和一般主流性向其實是相同的.
性向與情慾是分開的
但 我們必須讓大眾了解情慾是不可壓抑,他是自然的行為,當兩情相願都是可以自然的發生.


以上是235重點 第一篇-續集-
發言人-ㄚ酷 95.4.19.05:20
Posted by 酷 at May 20,2006 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