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11日
【轉載】說「最高道德標準」,不如先講「運動精神」
From:夢裡不知身是客
為了買pizza,來回開了1小時的車,放上「時時刻刻」來看,Virginia Woolf的一句話令我哈哈大笑:「藍納覺得這是文明的終結,4點該來的客人2點半就到了,真野蠻!」我的心情,卻像一個隔著窗子看到別人美滿家庭的孤兒。
我的國家正遭逢極度的不安,我卻覺得和政治無關。在英國住8年多,人家的政治也不曾如此踐踏人性的基本尊嚴。論私德,我的總統並不比布萊爾或是柯林頓,甚至布希差。布萊爾公開承認早就知道情報錯誤,卻仍一意孤行,進軍伊拉克,犧牲多少英軍,也沒有人3個月罷免他2次;柯林頓當著全球觀眾的面撒謊,跟「那個女人」一點關係都沒有,也沒有人彈劾他2次;至於布希,就更不用說了,去問Michael Moore吧,他可以講個三天三夜也說不完,只好拍電影控訴。論政績,以一個不但毫無國際舞台,還遭受全面打壓的國家領袖而言,我的總統也不輸這些世界級領袖。布萊爾的經濟政策全靠布朗苦撐,任內國家健康服務至今虧損數百億英鎊,一個攝護腺手術要等18個月,大學生從不必繳學費到要繳學費,社區游泳池關門,幾十萬一顆的飛彈卻一顆一顆打,晚期的布萊爾只在乎他在世界歷史的地位,並不在乎國內的民生問題,汽油拼命漲,稅拼命加,只會拼命利用超速照相機賺錢。可是沒有人置民生法案不顧,一天到晚叫他下台。至於布希,汽油漲價的時候,罵他就對了。
我的總統呢?台灣這個蕞爾小國,人家連承認都不承認,在全世界1百多個國家中,隨便什麼競爭力下降一點就被罵的臭頭,也不管名次都在1百多個國家中的前幾名,也不管中國這個廣大的廉價勞工市場就在隔壁開放,罵就對了。依他以前強硬的作風,他大可以一上台就強力推動制憲建國,管你美國說什麼,管你中國說什麼,要打就打啊,以色列和巴勒斯坦不也打了幾十年,不打也要威脅,幹嘛不打?他沒有,他是一個上任後瞭解政治現實的總統,因為這樣,也是要被罵。總而言之,他沒有做什麼事是不被罵的。
民主制度是代議制度,以民意為皈依。然而民主制度也是公平制度,贏的做4年,輸的對不起,下次再來,這是運動精神,跟王建民打棒球一樣。輸了球再怪規則不公平,要重新投票,不算數,你能想像王建民在洋基球場敗投了說:「那不算,我比較受歡迎,再比一次」?
我尤其不能接受的是那些所謂「愛台灣」的僑胞,動不動高喊「最高道德標準」,你們在僑居的法治國家敢用這種規則亂搞嗎?
總統為什麼要有刑事豁免權?刑事豁免權不表示他不需負刑事責任,只是「暫時」不需接受調查。為什麼?因為「起訴」不等於「有罪」。
「起訴」是檢察官根據他所調查的證據加以提起訴訟。檢察官除了調查被調查人之外,可能也詢問其他證人,收集其他書面資料。所謂「起訴書」,就是給法官,被起訴人說:「現在我要以這些證據起訴你,如果你有其他證據可以反駁,我們法庭見。」這些物證,人證,要在起訴後,才會送給被起訴人。被起訴人這個時候才有機會看到控方所提出的證據,才能開始提出自己的人證,物證提出辯護。比如說,檢察官的證人甲說他親眼看到我殺人,我在法庭上才有機會詢問證人甲說:「你承不承認當初你老婆跟你離婚跑來嫁給我的時候,你天天來我們家威脅我們?」或是「你明明視力只有0.2,怎麼能確定20公尺外那個人是我?」我有權力根據起訴書,在法庭上舉證推翻檢察官所提出證據,為自己辯護,或者,我也有緘默權,是檢察官必須以合理的懷疑證明到我有罪為止。
然後,不是只有一審,還有二審,三審,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這麼多層的制度,就是為了確保即使被告也有人權,這麼做,就是因為再完美的制度,都可能有缺失,一定要一再確定有罪,才能將之定讞。這,才是「人權」,是殺人犯也有的人權。有一天,當你我遇到這樣的法律問題時,你我都需要這樣的法律制度來保護我們。總統也有這樣的人權。
那為什麼要有刑事豁免權?因為司法制度執行費時,從一審,二審,三審,上訴,更審,可以耗時數年,而總統任期只有四年,所以憲法說,因為總統對內肩負統率全國陸海空軍等重要職責,對外代表中華民國之特殊身分所為之尊崇與保障,也就是說,為了國家安全,政局安定,即使總統有問題,反正他的任期只有4年,不高興的人就不要選他連任,不過他一卸任就可以調查他。除非他犯了內亂外患罪,比如,除非總統叛國,私自出讓國土,(我想不出什麼構成內亂罪),換言之,危害國家安全。
為什麼有這樣特別的待遇?除了身為一國元首,身份特殊,還有一個原因,叫做「誣告」,「串供」,「造謠」,「製造證據」。刑事訴訟法中的罪名包羅萬象,此例一開,政敵一天到晚設計證據,操縱媒體,羅織罪名,總統一天到晚接受調查就好,還治什麼國?等到解職,有罪就關,無罪清白,有什麼不能等的?
另一個原因使得總統在任內不應接受刑事調查的原因,是保護司法獨立。一來避免總統在任期內濫用特赦權力將自己特赦,二來避免總統以一國元首之位介入調查,干預司法。(這就是為什麼應該有獨立檢察官制度)
我不同意鄭弘儀,林建隆,以及許多持相同意見者,「起訴」就必須下台,我同意李鴻禧教授的說法,總統在任期內不應接受刑事調查。只因為「起訴」或是「有罪證但無法起訴」就要他下台,要一個總統在無法反制檢方證據下就下台,背負的是「因貪污下台的總統」,等到無罪斷定的那一天,任期已過,事過境遷,無法挽回,誰要賠償他的名譽損失?成為總統不是一朝一夕可及,是一生的努力才有這麼一天,如何可以用這樣不嚴謹的理由使其解職?台灣人民不應如此苛刻民選總統。
然而現在看來,我們的確在這樣做,凌遲我們的每一票選出來的總統,凌遲我們的土地,我們的國家。某個立委說,阿扁比里長還不如,里長還要等1年後才能再罷免。這些人用盡力氣如此痛恨一個人,連1年半都不能等,某些媒體報導的內容簡直不堪入耳,評論者則似乎與阿扁有深仇大恨。我再怎麼討厭馬英九也不會用那麼大的力氣恨他,再怎麼有本事選上,也有下台的一天,花那麼多力氣幹嘛?
深究其因,是深層的黑暗,因仇恨而失去理智,因偏見而成為瘋狂。比起早到的客人,盲目的瘋狂與仇恨才是文明的終結,真正的野蠻。其他人只能眼睜睜看著自己的母親被凌遲,或是羨慕其他國家的民主素養。
至於講出「調查結果不應與人民心證背道而馳」的法學博士,哈佛大學應該收回他的博士學位。
民主制度是代議制度,以民意為皈依。然而民主制度也是公平制度,贏的做4年,輸的對不起,下次再來,這是運動精神,跟王建民打棒球一樣。輸了球再怪規則不公平,要重新投票,不算數,你能想像王建民在洋基球場敗投了說:「那不算,我比較受歡迎,再比一次」?
我尤其不能接受的是那些所謂「愛台灣」的僑胞,動不動高喊「最高道德標準」,你們在僑居的法治國家敢用這種規則亂搞嗎?
總統為什麼要有刑事豁免權?刑事豁免權不表示他不需負刑事責任,只是「暫時」不需接受調查。為什麼?因為「起訴」不等於「有罪」。
「起訴」是檢察官根據他所調查的證據加以提起訴訟。檢察官除了調查被調查人之外,可能也詢問其他證人,收集其他書面資料。所謂「起訴書」,就是給法官,被起訴人說:「現在我要以這些證據起訴你,如果你有其他證據可以反駁,我們法庭見。」這些物證,人證,要在起訴後,才會送給被起訴人。被起訴人這個時候才有機會看到控方所提出的證據,才能開始提出自己的人證,物證提出辯護。比如說,檢察官的證人甲說他親眼看到我殺人,我在法庭上才有機會詢問證人甲說:「你承不承認當初你老婆跟你離婚跑來嫁給我的時候,你天天來我們家威脅我們?」或是「你明明視力只有0.2,怎麼能確定20公尺外那個人是我?」我有權力根據起訴書,在法庭上舉證推翻檢察官所提出證據,為自己辯護,或者,我也有緘默權,是檢察官必須以合理的懷疑證明到我有罪為止。
然後,不是只有一審,還有二審,三審,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這麼多層的制度,就是為了確保即使被告也有人權,這麼做,就是因為再完美的制度,都可能有缺失,一定要一再確定有罪,才能將之定讞。這,才是「人權」,是殺人犯也有的人權。有一天,當你我遇到這樣的法律問題時,你我都需要這樣的法律制度來保護我們。總統也有這樣的人權。
那為什麼要有刑事豁免權?因為司法制度執行費時,從一審,二審,三審,上訴,更審,可以耗時數年,而總統任期只有四年,所以憲法說,因為總統對內肩負統率全國陸海空軍等重要職責,對外代表中華民國之特殊身分所為之尊崇與保障,也就是說,為了國家安全,政局安定,即使總統有問題,反正他的任期只有4年,不高興的人就不要選他連任,不過他一卸任就可以調查他。除非他犯了內亂外患罪,比如,除非總統叛國,私自出讓國土,(我想不出什麼構成內亂罪),換言之,危害國家安全。
為什麼有這樣特別的待遇?除了身為一國元首,身份特殊,還有一個原因,叫做「誣告」,「串供」,「造謠」,「製造證據」。刑事訴訟法中的罪名包羅萬象,此例一開,政敵一天到晚設計證據,操縱媒體,羅織罪名,總統一天到晚接受調查就好,還治什麼國?等到解職,有罪就關,無罪清白,有什麼不能等的?
另一個原因使得總統在任內不應接受刑事調查的原因,是保護司法獨立。一來避免總統在任期內濫用特赦權力將自己特赦,二來避免總統以一國元首之位介入調查,干預司法。(這就是為什麼應該有獨立檢察官制度)
我不同意鄭弘儀,林建隆,以及許多持相同意見者,「起訴」就必須下台,我同意李鴻禧教授的說法,總統在任期內不應接受刑事調查。只因為「起訴」或是「有罪證但無法起訴」就要他下台,要一個總統在無法反制檢方證據下就下台,背負的是「因貪污下台的總統」,等到無罪斷定的那一天,任期已過,事過境遷,無法挽回,誰要賠償他的名譽損失?成為總統不是一朝一夕可及,是一生的努力才有這麼一天,如何可以用這樣不嚴謹的理由使其解職?台灣人民不應如此苛刻民選總統。
然而現在看來,我們的確在這樣做,凌遲我們的每一票選出來的總統,凌遲我們的土地,我們的國家。某個立委說,阿扁比里長還不如,里長還要等1年後才能再罷免。這些人用盡力氣如此痛恨一個人,連1年半都不能等,某些媒體報導的內容簡直不堪入耳,評論者則似乎與阿扁有深仇大恨。我再怎麼討厭馬英九也不會用那麼大的力氣恨他,再怎麼有本事選上,也有下台的一天,花那麼多力氣幹嘛?
深究其因,是深層的黑暗,因仇恨而失去理智,因偏見而成為瘋狂。比起早到的客人,盲目的瘋狂與仇恨才是文明的終結,真正的野蠻。其他人只能眼睜睜看著自己的母親被凌遲,或是羨慕其他國家的民主素養。
至於講出「調查結果不應與人民心證背道而馳」的法學博士,哈佛大學應該收回他的博士學位。
引用URL
http://cgi.blog.roodo.com/trackback/2278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