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2月24日

不爭的塗鴉權

筆者攝於Delft (NL) 2005

        報載台北市的西門町在昨日由一些愛塗鴉的青少年發起:「爭取塗鴉權」的活動,希望向市府環保局爭取一個可以自由塗鴉的合法空間,讓青少年的創意不要被抹殺。

        我認為,爭取塗鴉權這件事本身已經是對於創意的抹殺。

        為什麼要塗鴉?在我看來,塗鴉 (graffiti) 是對於公共事務有所關懷的社會一份子,用外顯的呈現手法(塗鴉是讓眾人看到的),卻隱晦的創作方式(創作通常發生在夜深人靜時),表達對這個世界的想法,可以幽默、可以尖銳、也可以純粹以美感經驗為訴求。

        所有塗鴉都帶有一種反政府的氣質,其最核心的價值便是「反抗」。在社會化的過程中,人民被教導要尊重公共利益以及公領域的特性,不能在不屬於自己的財產上作畫。但是塗鴉者的所作所為除了塗鴉的內容之外,其實創作的形式本身就是一種宣示 (statement):「我就是不怕被你看到。你如果把他塗掉,我還會繼續畫。如果我不幸被捕,還有其他朋友出來畫。你塗到哪一天,我們就畫到哪一天。」

        在荷蘭,塗鴉是街角的一隅風景,就像臺灣的房屋小廣告一樣的平常,也沒看過那個塗鴉曾經被環保局塗掉的。不過在德國,就常常可見到牆上塗鴉被消滅的痕跡,由此竊見兩國對於公共創作這個議題的不同處理方式。荷蘭的塗鴉究竟盛行到何種程度?在火車站的月台上等車,在鐵軌旁邊的圍牆上,搭上了車,在車廂內的盡頭牆上,出了站,在火車隆隆通過的水泥隧道內牆上、在站內的告示牌上。出了車站,在大街上、在小巷裡、運河邊、餐廳的廁所裡、消防水管的外殼、公寓的大門上、樓梯間、電梯裡、路燈、公共電話,任何你想的到在路邊可見的物品,都可以是塗鴉的載具。這顯示了人民對於不同意見表達方式及內容的容忍度,以及人民對於國家一種無形的信賴感--國家的職責是在保護人民的安全,不是限制人民表達意見的自由。

        換言之,塗鴉這種表達方式是明目張膽 (blatant) 的,並原意如此。他不求合法性或一個經過規劃的空間,因為「規劃」與「合法性」就意味著管制和審查 (censorship),經過管制與審查的塗鴉作品等於是失去了他的核心價值,只是徒具形式而已。

        如果柯賜海在每次要舉牌之前都先向警察機關通報,而且被限制只能在離焦點人物一百公尺遠的地方舉牌,柯老大就不會再是我所崇拜的柯老大了。

 

筆者攝於Utrecht (NL) 2004

筆者攝於Utrecht (NL) 2005

 

筆者攝於Utrecht (NL) 2005

筆者攝於Utrecht (NL) 2005


Posted by kwangyin at 樂多Roodo! │18:41 │回應(0)引用(0)冷飯我來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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