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2日

智財權是乖孩子們的東西

話說回來今天去聽通識中心關於智財權的演講
雖然是大學部的通識課...老師覺得我對這方面的事情有興趣
所以上星期就約好要去聽這場演講

不過基本上和我大四學智財權時的內容相比當然是淺顯許多
畢竟只有2小時時間而已...沒有辦法談得太深入
重點倒是都集中在網路傳輸侵犯作者重製權上面
就以我自己來說...我自己是作者...自己也有重製權
所以當然可以把自己的東西散播在網路上
但是p2p軟體的方式當然是於法所不容
說穿了...一旦東西牽涉到網路...哪個東西不被重製了?那不就動輒得咎...人人無時無刻都在侵犯重製權?
其實法律上對於有無侵害作者重製權有一套說法...就是有無「適當利用」
主觀的那把尺就在法官身上

然而p2p犯法的事實大家都知道
我還是不得不提kuro和ezpeer兩家被起訴但kuro有罪ezpeer卻無罪的事
相信大家覺得這種判決結果簡直就是兩種標準...是司法不公
但一問之後才知道兩家業者都提供歌曲交流的平台...但是ezpeer只是純粹提供平台罷了
換句話說...就像YouTube或是rapidshare之類只提供上傳檔案服務的網站一般...
唯獨上傳者需要對上傳的檔案負責任
但是kuro需要對會員收費...目的是為了給會員更多的服務...
問題就在這裡...跟kuro的廣告一樣...
今天這些下載歌曲的會員們侵害重製權...kuro本身卻是一個共犯結構
所以kuro想要也以單純提供平台的方式脫罪本已無可能
最後兩案判例才會不同...

不過學界還是認為兩案處理結果最好是相同的
畢竟這會讓外界有司法初一十五不一樣的錯覺


Posted by kobayashir at 樂多Roodo! │23:41 │回應(0)引用(0)雜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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