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ember 5,2006
總統的語言策略探秘
陳水扁總統終於對他的夫人受控貪汙,作出了公開的回應,在費時一小時的個人發言之後,又以二十分鐘的時間,回答了三位記者的問題。以這麼長的時間向全世界為自己辯駁,縱使在法庭上,也不見得能夠相比。這也佔了身為總統的便宜。
記者會之後,媒體紛紛請許多人評論,大體來說,支持的依然支持,反對的依然反對,最後怎麼樣,還是要看人民的選擇。
大家關心的,是他是否產生了對於大部分民眾的說服力?
這個問題的前提,就是他是不是想要說服大部分的人民?民調應該也會顯示他的言語能否達到這個目標,但是,以他有一半以上的時間使用閩南語,也可以解讀為他並不在意,也不寄望不長於使用閩南語的觀眾。另一方面,則以語言的選擇,突顯他以本土為重的立場。這一點,也許可以解讀為他只是寄望他的表態只要能夠鞏固基本盤就好。他並沒有對於這一次的演說有什麼扭轉乾坤的厚望。
就他說話的背景而言,他其實具有雙重的身分,一個是中華民國總統,一個是被告。但是,這兩個身分在他的此時此刻,卻有著矛盾。總統的身分,讓他的法律上的豁免權,在這個身分中,他不僅可以暢所欲言,也可以佔用在媒體上的發言權,幾乎可以說,在如此的情況之下,他要用多少時間,就可以用多少時間。然而,他的被告的身分,卻一定會讓他必須對於自己所說的每一個字負責,因為任何說法,都可能會對於他面臨的指控產生影響。這就不免讓人想到,如果,他以律師的身分,在一開始的時候就表白,今天他所說的每一句話,他都負完全的法律責任,都可以作為不僅是他本人在不擔任總統的時候的證詞,並且,也可以作為即將在法庭上面臨控訴的夫人之證詞,那麼,他就站在與檢察官比較接近的位置了。要知道,檢察官的發言台卻沒有他那麼寬廣,他們只有起訴書與法庭這兩個場合而已。那麼,在可以免除刑責的總統的發言台上為自己的法律責任辯護,是否得宜,也可以多想想了。
差不多有二十分鐘以上的時間,他都在解釋在起訴書中指出他的夫人貪汙的一千四百八十萬元為核心的問題。所有的說明,也都以一個假設前提為中心,那就是,他實際上只涉嫌貪汙了一千四百八十萬元。一般人作此想,是無可厚非的,作為一個一再說明自己是法律人的總統,就很有可議之處。
只要具備一點點法律的常識,就很明白,法律,只能討論有證據的部分,如果訴訟成立,則只討論在起訴中表明的部分。以外的一概無關。於是,在一千四百八十萬之外,還有沒有更多的貪汙?由於沒有舉發,不在討論之列。既不可以謂之必有,也不必謂之必無,是為無關。而陳總統卻以必無為立論的基礎,不僅在法律的觀念上說不通,在邏輯上不也不通。因此,凡是以「必然只涉嫌一千四百八十萬」為前提的所有的說明言語,都可以被認知為刻意的導引,都可不予採信。那麼,他如何的只領薪俸的一半,又有多少名目的錢他可領而未領,也都無法列入作理性判斷的參考。
再則,是他說到在檢察官面前說謊的問題。依他的解釋,是由於必需保護特殊工作人員的安全,不得不如此。
我們要理解清楚,在檢際官辦案的時候說謊,其實,就是作偽證,對於任何一個人,偽證罪都非同小可,總統作偽證,更不可小看。依陳總統所表示,他的謊言是善意而且不得已的。
謊言是否為善意還是惡意,由說謊的人本身來判定,就成了球員兼裁判的矛盾,他一再的也在這一點上說了許多話,也是不必要的。倘若總統有其困難,那就是他總得把他的主觀的想法表示出來,那麼,在這一點上,也應讓任何人都可以當面質詢與謊言相關的問題,否則,由於欠缺對話,就沒有厘清事實之作用。
在一開始,陳總統表示,他曾經放棄了作為總統的特有豁免權,配合司法,接受花蓮地檢署的傳喚。他以此突顯他尊重司法的精神,其實,此與他是否尊重司法沒有必然的關連。他以總統的身分,依憲法所定不接受傳喚,也是同樣的尊重司法。在陳瑞仁檢察官與他對談的時候,他是否有權不配合?我非法律專業,不得而知,但是,他如果依法拒絕與檢調配合的話,必然要承擔政治責任,於是,我們也可以理解為他之配合檢調,有其政治性之考量,要是真可以不理會卻依然「尊重司法」,就是一個政治考量了,政治考量只有兩個目的,一個是避險,一個是得利,外人實在用不著解讀為像他所表現的一樣,其作為成為他對於司法的格外示惠,更無需認知為尊重司法的典範。
總統把無法交待的賬目,稱之為秘密外交所必須,而我們了解的是,因為是秘密,所無法證實,更由於是重大的秘密,到死也不能說。我們知道,情報工作人員,具有必要時終身守秘的義務,而他們從事這一項工作,這一點,也是宿命,事先一定要經過同意,才能進入工作情境。有的情報人員,他們所作的犧牲,是一輩子不能說,甚至被冤枉也不能說,情報工作人員如此,總統倘若主動涉入同樣的情境,也要先有心理準備,不能出了事就說這是不可說,沒出事就一直的做。而且,因為是秘密,誰都有權懷疑到底有無其事,除非秘密可以公開。陳總統以不可公開的理由,為他已公開的涉嫌辯護,是犯了以不是同一邏輯系統討論同一件事的錯誤。秘密,如果永遠不能公開,就好像有人說他見了鬼,誰也無法肯定他一定沒有見鬼,但是,誰都可以不予採信。我們可以推想,就是那位被他指為秘密工作的人,他的太太否認,他本人否認,陳總統也可以振振有詞的說,那因為是秘密,他一定不會承認的,這麼樣的說法,就變成了陳水扁在任何狀況之下都有理,法律要是可以接受一個在任何情況之下都有理的而說法,法律就再也沒有存在的基礎。
人民想知道的有兩點,一是他對於起訴書中逐項指控有無直接回應?而非向人民訴苦總統如何難為。二是中華民國的法律是否除了讓總統作偽證搞假發票之外,是否再也沒有給予任何從事秘密外交的條件與空間?顯然的,他並沒有對這兩點作出回應。因此,他不是不想說服所有的人,就是沒有把問題搞清楚。他會搞不清楚嗎?
大家關心的,是他是否產生了對於大部分民眾的說服力?
這個問題的前提,就是他是不是想要說服大部分的人民?民調應該也會顯示他的言語能否達到這個目標,但是,以他有一半以上的時間使用閩南語,也可以解讀為他並不在意,也不寄望不長於使用閩南語的觀眾。另一方面,則以語言的選擇,突顯他以本土為重的立場。這一點,也許可以解讀為他只是寄望他的表態只要能夠鞏固基本盤就好。他並沒有對於這一次的演說有什麼扭轉乾坤的厚望。
就他說話的背景而言,他其實具有雙重的身分,一個是中華民國總統,一個是被告。但是,這兩個身分在他的此時此刻,卻有著矛盾。總統的身分,讓他的法律上的豁免權,在這個身分中,他不僅可以暢所欲言,也可以佔用在媒體上的發言權,幾乎可以說,在如此的情況之下,他要用多少時間,就可以用多少時間。然而,他的被告的身分,卻一定會讓他必須對於自己所說的每一個字負責,因為任何說法,都可能會對於他面臨的指控產生影響。這就不免讓人想到,如果,他以律師的身分,在一開始的時候就表白,今天他所說的每一句話,他都負完全的法律責任,都可以作為不僅是他本人在不擔任總統的時候的證詞,並且,也可以作為即將在法庭上面臨控訴的夫人之證詞,那麼,他就站在與檢察官比較接近的位置了。要知道,檢察官的發言台卻沒有他那麼寬廣,他們只有起訴書與法庭這兩個場合而已。那麼,在可以免除刑責的總統的發言台上為自己的法律責任辯護,是否得宜,也可以多想想了。
差不多有二十分鐘以上的時間,他都在解釋在起訴書中指出他的夫人貪汙的一千四百八十萬元為核心的問題。所有的說明,也都以一個假設前提為中心,那就是,他實際上只涉嫌貪汙了一千四百八十萬元。一般人作此想,是無可厚非的,作為一個一再說明自己是法律人的總統,就很有可議之處。
只要具備一點點法律的常識,就很明白,法律,只能討論有證據的部分,如果訴訟成立,則只討論在起訴中表明的部分。以外的一概無關。於是,在一千四百八十萬之外,還有沒有更多的貪汙?由於沒有舉發,不在討論之列。既不可以謂之必有,也不必謂之必無,是為無關。而陳總統卻以必無為立論的基礎,不僅在法律的觀念上說不通,在邏輯上不也不通。因此,凡是以「必然只涉嫌一千四百八十萬」為前提的所有的說明言語,都可以被認知為刻意的導引,都可不予採信。那麼,他如何的只領薪俸的一半,又有多少名目的錢他可領而未領,也都無法列入作理性判斷的參考。
再則,是他說到在檢察官面前說謊的問題。依他的解釋,是由於必需保護特殊工作人員的安全,不得不如此。
我們要理解清楚,在檢際官辦案的時候說謊,其實,就是作偽證,對於任何一個人,偽證罪都非同小可,總統作偽證,更不可小看。依陳總統所表示,他的謊言是善意而且不得已的。
謊言是否為善意還是惡意,由說謊的人本身來判定,就成了球員兼裁判的矛盾,他一再的也在這一點上說了許多話,也是不必要的。倘若總統有其困難,那就是他總得把他的主觀的想法表示出來,那麼,在這一點上,也應讓任何人都可以當面質詢與謊言相關的問題,否則,由於欠缺對話,就沒有厘清事實之作用。
在一開始,陳總統表示,他曾經放棄了作為總統的特有豁免權,配合司法,接受花蓮地檢署的傳喚。他以此突顯他尊重司法的精神,其實,此與他是否尊重司法沒有必然的關連。他以總統的身分,依憲法所定不接受傳喚,也是同樣的尊重司法。在陳瑞仁檢察官與他對談的時候,他是否有權不配合?我非法律專業,不得而知,但是,他如果依法拒絕與檢調配合的話,必然要承擔政治責任,於是,我們也可以理解為他之配合檢調,有其政治性之考量,要是真可以不理會卻依然「尊重司法」,就是一個政治考量了,政治考量只有兩個目的,一個是避險,一個是得利,外人實在用不著解讀為像他所表現的一樣,其作為成為他對於司法的格外示惠,更無需認知為尊重司法的典範。
總統把無法交待的賬目,稱之為秘密外交所必須,而我們了解的是,因為是秘密,所無法證實,更由於是重大的秘密,到死也不能說。我們知道,情報工作人員,具有必要時終身守秘的義務,而他們從事這一項工作,這一點,也是宿命,事先一定要經過同意,才能進入工作情境。有的情報人員,他們所作的犧牲,是一輩子不能說,甚至被冤枉也不能說,情報工作人員如此,總統倘若主動涉入同樣的情境,也要先有心理準備,不能出了事就說這是不可說,沒出事就一直的做。而且,因為是秘密,誰都有權懷疑到底有無其事,除非秘密可以公開。陳總統以不可公開的理由,為他已公開的涉嫌辯護,是犯了以不是同一邏輯系統討論同一件事的錯誤。秘密,如果永遠不能公開,就好像有人說他見了鬼,誰也無法肯定他一定沒有見鬼,但是,誰都可以不予採信。我們可以推想,就是那位被他指為秘密工作的人,他的太太否認,他本人否認,陳總統也可以振振有詞的說,那因為是秘密,他一定不會承認的,這麼樣的說法,就變成了陳水扁在任何狀況之下都有理,法律要是可以接受一個在任何情況之下都有理的而說法,法律就再也沒有存在的基礎。
人民想知道的有兩點,一是他對於起訴書中逐項指控有無直接回應?而非向人民訴苦總統如何難為。二是中華民國的法律是否除了讓總統作偽證搞假發票之外,是否再也沒有給予任何從事秘密外交的條件與空間?顯然的,他並沒有對這兩點作出回應。因此,他不是不想說服所有的人,就是沒有把問題搞清楚。他會搞不清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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