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7月11日
法庭旁記:李帝慶律師披露一審內幕
高雄市長選舉「選舉無效」、「當選無效」訴訟,歷時五個多月的審理,我身為律師團成員,在多次的開庭辯論過程,目睹許多不尋常的跡象,讓我覺得黃宏欽審判長「預設立場」,尤其在沒有媒體旁聽的協商室裡。身為法律人,我堅信任何審判都必須接受社會公評,因此我願意披露審判過程的細節,讓社會大眾瞭解法官是如何形成心證。
審判長要求「協商」,積極促成全面驗票
自從加入律師團,幾乎每週我都會出庭,大約第二次或第三次開庭時,黃宏欽審判長突然要求兩造律師到地院五樓協商室,協商全面驗票事宜。這很奇怪,因為本案不是一般的車禍賠償,可以談肇事責任比例、金額多寡等問題,選舉官司不是輸、就是贏,我想不出有什麼協商的空間。
黃法官的態度還算和緩,說話也不會疾言厲色,他勸說雙方律師接受全面驗票,但我們堅決反對,因為對方提不出證據嘛!如果黃俊英的律師能夠舉證哪一個投開票所有弊端,我們當然會同意針對該部分進行驗票;全面驗票等於承認這一次的選務有問題,而且,陳菊市長也認為,全面驗票無異懷疑一萬多名基層選務人員的辛勞付出,否定他們的尊嚴。
但黃法官突然說,反正驗完票就一番兩瞪眼。給我們的感覺是,審判的重點在驗票,所以「主戰場」是選舉無效官司,沒想到宣判之後,竟然是以舉發賄選的記者會為由,判決陳菊市長當選無效,難怪有律師同業在報上發表評論,認為這是「突擊性的判決」。
事實上,在協商之前,黃俊英的律師團就提出「勘驗選票」的要求,但被受命法官古振暉駁回,不曉得為何黃審判長一直要促成全面驗票?而「全面驗票」與「勘驗選票」,又有什麼不同?
受命法官古振暉未參加協調
更離譜的是,前述第一次的協調,除了兩造律師,只有黃宏欽審判長在場主持,他竟然沒讓古振暉法官參與。我聽周元培律師說,當我們在五樓協商室針鋒相對時,古振暉法官還在門外逗留,他遇到另一位資深庭長,對方得知審判長把受命法官晾在一邊,單獨召集兩造協商,嚴正的表示,怎麼可以這樣,古法官才在最後走入協商室。我不清楚古振暉法官是否受到壓力,還是有其他原因才沒進入協商室,總之,這個現象非常奇怪。
沒有明確的裁定即以新聞稿發佈全面驗票
第二次協商也很突兀,古振暉法官一樣沒到場。黃宏欽法官臨時以電話通知我方律師團的方春益律師,我與周春來律師還是輾轉得知才趕緊跑到法院,而黃俊英陣營也只有何旭苓律師在場。
當時我方並未同意全面驗票,黃法官就直接討論驗票方式、驗票與裁判的費用負擔等細節,我們當然不肯讓步,因此要求登載反對意見,可是黃宏欽卻逕自寫著「審判長曉諭雙方驗票的必要性」,這就算完了,也沒個清楚的交代。巧的是,那一天晚上國民黨放話說「法官已經同意驗票了」,而隔日涂裕斗發佈新聞,公開全面驗票訊息。如此重要的裁定,居然沒有書面或當庭明確以言語告知裁定結果,只以一則新聞稿模糊帶過,我只能再次的說「相當奇怪」。
先同意驗票再讓黃營補「釋明資料」
我不太願意批評審判長,但他實在對原告體貼得無微不至,當他決定全面驗票時,黃俊英陣營甚至還沒送交「釋明資料」。所謂釋明資料,就是聲請驗票的黃營,必須提出說服法官的證據資料。
更扯的是,黃宏欽居然同意「以公證代替釋明」。此方便大門一開,黃俊英拼命找人公證。只要有人聲稱他聽到、看到選務有弊端,甚至是主觀臆測;再花五百元公證費(實際應該是黃營出錢),就可「以公證代替釋明」。在法律上,公證人只能證明此人有講過某些話,證據(其實多半是傳聞證據)真假還是得法官調查認定。
當時新聞處長蕭裕正對媒體表示「以公證取代釋明,根本就是釋明不足」。他還強調,若此惡例一開,將成為未來選舉爭議的訟源,因為「只要輸的人不爽,花錢找人去公證就可以向法院要求比照辦理全面驗票」,選舉官司沒完沒了,整個台灣社會將付出慘痛的代價。我認為,蕭處長的擔憂不無道理。
法官同意國民黨黨工參與驗票,現場秩序大亂
2004連宋提「當選無效」與「選舉無效」官司,阿扁總統同意全面驗票,也是由雙方律師團交叉檢驗,找出他們認為對方有爭議的選票,再交由法官認定。我們這個案子很離譜,法官竟然同意國民黨黨工參與驗票,在專業不足,又想「衝業績」的心態下,搞得現場秩序大亂,法官還生氣的把這些黨工趕出現場。結果,挑了數千張「他們認為有爭議的票」,法官認定的只有25張。
我覺得審判長對於黃營的要求,幾乎沒有不答應的,我不能說是「配合對方造勢」,但實際卻造成這樣的結果。當黃營黨工雞蛋裡挑骨頭,硬是衝出數千張票的「業績」交由法官認定時,國民黨就對外大肆宣傳,好像「翻盤有望」,這是政治操作,不是嚴謹的法律程序所應該出現的情形。
代替司法驗票,豈不是「法官造法」
黃宏欽審判長堅持要全面驗票,因為他認為目前沒有行政驗票,所以他要以司法驗票取代。2004連宋的選舉官司,使得立法院考慮要修法,若選票差距在3%或5%之內,則選務機關自行啟動驗票機制,但這個法案還沒通過。行政驗票的規定,自有立院修法,但司法驗票不同,必須是候選人違法,或選務人員有重大疏失才能構成驗票的要件,而且原告還必須舉證哪個投開票所有問題,目前行政驗票都在立法院還沒通過,黃審判長就要以個人的裁定,取代整個立法院兩百多名委員所制訂的法律,這太過自我膨脹了,簡直是法官造法。
勘驗母帶忽略我方有利部分
「走路工事件」記者會是這場官司勝敗關鍵,所以母帶的勘驗非常重要。可是,47分鐘的母帶,黃宏欽法官是跳著看,播至他認為有問題、重要的地方,才停下來細看,當出現有利於我方的部分,例如發走路工的人戴著黃俊英帽子的畫面,我就要求「記名筆錄」,但黃宏欽只是點頭說他注意到了,也不列入記錄,連續幾次都這樣,我感覺他很敷衍。畢竟,記名筆錄有正式的效力,跟勘驗時我們指給他看,差多了。
「關鍵一票」的陪席法官未到場勘驗母帶
此外,合議庭以二比一,裁定陳菊當選無效,換句話說,陪席法官黃宣撫是「關鍵的一票」,可荒謬的是,他竟然在最重要的「走路工」母帶勘驗時缺席。當天他請一位武逸康法官代理,而武法官只是代班,看完就走人,他又不用評議;而必須參與評議的陪席法官,卻沒有看到母帶,這關鍵的一票、在關鍵的點上,竟然是「缺席的審判」。
審判書完全沒提到我方有「走路工」人證
「當選無效」訴訟讓我覺得最荒謬的是,判決書說,走路工錄影帶出現「兩個都投一號」的畫面不清楚,所以黃宏欽沒有採信這項對我方有利的證據。可是,我們有人證,是他故意忽略。那幾個蒐證的青年軍就是人證,為了保護其人身安全,當然不便在法庭曝光,可是檢方曾秘密傳訊他們,結果也認定有賄選事實,而黃宏欽的合議庭審理到這個部分時,檢方的起訴書已經出爐,他明明知道卻視而不見,我覺得最不能接受的是,黃審判長怎能因為沒有將青年軍傳到他的法庭,就當成我方人證不存在,厚厚一本的判決書,完全沒有提到人證問題。
關鍵的走路工「實體審理」只有兩次
在走路工部分,開庭審理七次,但「實體審理」只有兩次。第一次是雙方律師提出各自主張,第二次整理爭點,第三、四次勘驗母帶,第五次傳訊陳菊競選辦公室主任洪智坤(過程並無辯論),第六次傳訊洪智坤的助理黃彥毓,當時已經很接近宣判了,最後一次則是結辯。這些過程,多半是在走應有的訴訟程序,只有結辯與傳訊黃彥毓這兩次算是「實體審理」,可見一開始法官並沒有很重視走路工的部分,反而五個多月的審理過程,都聚焦在驗票部分。而且,第三次開庭時,黃宏欽審判長還說,當選無效的部分就到這裡,但一直到最後還傳了黃彥毓一次。我推測,可能一開始他就預設立場,認為驗票後會翻盤,哪知道驗票後陳菊還多出57票,所以才會回過頭來,傳訊黃彥毓補強證據,或許,當時他已經鐵了心,就是要判陳菊輸。
「擇一請求宣判」或「並存請求宣判」
事後回想,最後一庭審理時,黃審判長無意中透露許多訊息,顯示他還沒審完,就決定要讓陳菊輸。當時他曾經詢問黃營律師,要「擇一請求宣判」還是「並存請求宣判」?這必須解釋一下,因為黃俊英同時提出「當選無效」與「選舉無效」的告訴,如果黃俊英贏了其中一個訴訟,並「擇一請求宣判」,那黃宏欽審判長不必說明另一個案子駁回的理由,他會省事得多;反之,若陳菊勝訴,兩案均駁回,他兩案都得撰寫駁回理由,就不必如此詢問,可見,還沒審完,黃宏欽已經決定其中一個要判原告勝訴。
那一庭,黃宏欽還很露骨的說,反正這個案子一定會上訴,就讓高院作決定,姑且不論本案會浪費多大的社會成本,造成政局動盪不安,就是一般百姓的小案子,也不能抱著這種「推給上級法院」的心態,畢竟,訟累對任何當事人都是十分鉅大的身心折磨。
「最高法院與檢察官都不能拘束我」
黃宏欽法官曾說過,最高法院的判例以及檢察官的調查的意見,都不能拘束他。就法律來看,這句話沒錯,本來法官就是獨立審判。可是,一般法官除非有證據作後盾,否則不會如此強硬。一來,上級法院可以推翻他的判決,而且他這種說法,也與自己說過的「反正會上訴,交由高院決定」那句話互相矛盾。至於他忽視「走路工」被起訴的事實,則是相當罕見。通常,整個司法體系,不管是院檢,還是不同審級的法院,可以有不同見解,但會盡量不讓司法文書有太大的衝突,否則人民不知道要依循哪一個,難怪政論性節目有人批評這個判決是「法官打檢察官」。
感想:我更在意對社會造成的深遠影響
六月十五日宣判後,因為古振暉法官罕見的「不同意見書」,使得社會各界矚目,有人問我,古振暉法官是不是對審判長很不爽,才堅持公開不同意見書,而不願私下登載在評議簿上。我沒辦法代替古法官發言,審判過程他從未有過激烈或突兀的表現,但印象中他曾淡淡的說,這也不是他能決定,有點無奈的感覺。我個人認為,他是法學博士,很認真的學者,當然知道按照黃宏欽的判決,這個判例一定會「名垂司法史」,他可能不想留下難聽的名聲,所以拒絕背書,還公開自己的不同意見書。我倒不認為他對黃宏欽有什麼不爽,或過程多麼被壓迫,但我個人是很佩服他的道德勇氣。
至於我的觀感,當這麼久的律師,還是第一次看到如此偏頗的情形。黃宏欽能拗就拗,當庭不敢拗的,他會要求協商,反正在協商室裡沒有媒體盯著,前述許多預設立場的意圖,往往在協商時不經意的流露。身為律師團成員,又是舉國矚目的案子,我當然會在意勝負,但我更在意的是,這麼偏頗的態度,這麼荒謬的判決,對社會所造成的負面影響;試想,如果二審維持原判,以後落選就可以提告,不需要證據,只要碰到與自己意識型態相同的法官,就有翻盤的機會,在台灣社會藍綠如此壁壘分明情況下,此一後果十分可怕。而且,法官可以如此不按一般人能接受的經驗法則,不按照法理,甚至「法官造法」,試問百姓尋求司法救濟時何以依循,是不是只能碰運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