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7月11日

[網友投稿]古振暉不同意見書的解讀

2007年6月25日,高雄地方法院合議庭,對於黃俊英所提起的當選無效之訴,作出了荒謬的判決,未來將在司法史上受到最嚴厲的檢驗。而在同一份判決書中,另外一件將在司法史上留名的,是受命法官古振暉的「不同意見書」。古法官明白表述了與審判長黃宏欽的不同見解,充份體現了法律人的良心與智慧;更重要的是,他嚴守了司法權的分際,強調法院不應該過度干犯民主選舉的結果,可以說是法官所應有的基本體認。這被黃審判長棄之如敝屣的重要精神,卻難能可貴地由古法官保留了下來。

 


在不同意見書中,首先,古法官積極捍衛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大法官釋字509號解釋,明白地畫定了言論自由的領域,為了避免人民受到司法追訴的威脅,而產生「畏縮效應」,在無由百分之百證明事件為真實的情況下,不敢對於公眾人物進行檢證,所以採用「真實惡意」作為誹謗的構成要件。古法官更明白地指出:不只在刑事案件,對於民事相關訴訟,這樣的真實惡意原則,也應該一體適用,對於政治評論與新聞等「高價值言論」,更是如此,在民主選舉進行之際,候選人受到公眾輿論的監督,只有更高,不會更低,哪有像黃宏欽審判長所認定的,還要去限縮選舉禁制期間的言論自由,這完完全全地違反了言論自由的精神。候選人在競選過程中,藉由媒體揭露對手的違法行為是言論自由的一部份,去禁止這種揭露,必然將侵害言論自由的保障。

其次,合議庭指責陳菊市長陣營對黃俊英做「突襲」,利用媒體散布消息,但是黃審判長卻莫名其妙地忽略了:黃俊英與陳菊一樣都是公眾人物,如果走路工事件為假,他自然同樣可以利用媒體在第一時間公開反擊。而且,黃俊英是在競選時間截止後才展開賄選,陳菊陣營被迫在深夜十一點多召開記者會,不得不違反行政規定,但並未違反民主國家選舉的根本原則,國民仍然能夠平等地進行投票活動,法院實在沒有資格,來以這樣的理由,推翻掉多數民意的所投票選舉出來的陳菊市長。古振暉法官認為,合議庭將違規的負面選舉手法提升至刑事不法的程度,來宣告陳菊市長當選無效,對人民的言論自由以及選舉權,是一種莫大的傷害。

同時,從不同意見書中,我們也可以看見,古振暉法官是如何透過嚴縝的推理,在在地指摘了合議庭判決的無邏輯性。在判決書中,合議庭一方面認為,陳菊市長陣營所提出的錄影帶,不足以讓人判斷為黃俊英賄選;另一方面,卻又認定陳菊市長陣營提供此一錄影帶,足以改變選舉結果,故認定陳市長陣營是以「非法之方法」使黃俊英不當選。然而,就像古法官所質疑的一樣:既然影帶不足以讓人判斷黃俊英賄選,那陳市長陣營,又如何能夠透過影帶的公布,來影響選舉的結果呢?一審判決的荒謬,在此一覽無遺。


Posted by trustkiku at 樂多Roodo! │14:07 │引用(0)公道在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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