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y 1,2005

合法P2P


昨天國內第一起P2P音樂著作侵權官司一審宣判ezpeer勝訴,其實就P2P的技術來看是沒有違法的,重點在傳輸的東西(MP3)可能是侵權的,但如果誠如報導所說的,音樂的授權是IFPI提告P2P業者ezpeer的癥結所在,那這樣還會勝訴,也真是奇怪了.

相當著名的美國Napster的判決一案中,說明只要原檔案合法,交換及分享行為就不違法,但如果原檔案是非法的話,交換和分享行為就是違法。

Napster 定義為一個交換分享的平台,若是檔案合法分享的話,就不需要負賠償責任,但若非法的話,就需要賠償"非法檔案分享"的損失,也是因為非法這部分的判決造成Napster破產,因為Napster無法保證它的會員所分享檔案全部合法,不過,這個判決也間接確立了一個原則:P2P傳輸方式本身不違法,但傳輸內容如果違法,P2P就是幫助犯,必須負責.

而台灣ezpeer的case中,報導是說:士林地方法院法官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法律並沒有規範P2P模式,因此判定ezpeer無罪。

P2P的模式不能說是違法,也不能說是有罪沒錯,但沒有提到的是,若用ezpeer交換非法檔案,ezpeer是否需要像Napster一樣賠償損失!至少這一審看來是不用的,所以讓唱片業者跳腳.

或許兩造都要想一下,盜版侵權似乎會讓創作品質與量下滑,那唱片業者也該檢討一下每一張高達400台幣價格的音樂,是否真是用心創作出來的,或價格是否合理?當然,不合理我就不用,但不會去偷你的東西,這也是最於創作該尊重的.

另外最重要的是,唱片業者更該積極面對數位音樂的趨勢,防它堵它,不如好好利用它.








Posted by kaywang at 樂多Roodo! │15:27 │回應(7)引用(0)音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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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Kay, 你的說法基本上是客觀的,不過我個人認為P2P這樣的模式,如果像你說的傳輸的東西是非法,所以P2P業者就要被判有罪,那麼我想所有的科技業者就自東消失就好了,因為我提供平台和通道,但是因為使用者的行為偏差,我還要肩付教育的責任,那麼中華電信的老闆應該關到出不來了吧....那麼三家電信業者應該也已經關到出不來了吧....IFPI這樣的嚷嚷,只突顯了他們的無能為力...但是不是解決的辦法。美國主要的判例我想我們得要研究清楚再來評論,因為這個牽涉到法律罪行定義原則,台灣既然沒有法律規範P2P的平台責任,那麼哭喊法律打壓國內唱片業者這種行為就是無知,非法盜版固然不對,但是如果用另一種非法的政治手段去打壓另一個不法,我想稍具常識的人都該知道不成立!
Posted by 叮噹 at July 2,2005 15:12
sorry, 我寫錯了一點點....不是像你說的,應該更正為你提到的那種說法!(第一句後段)
Posted by 叮噹 at July 2,2005 15:13
叮噹
泥誤解了啦
我的意思是
P2P當然沒有問題
有問題的是傳的東西
如音樂mp3

所以癥結是:音樂的授權是IFPI提告P2P業者ezpeer的癥結所在,ezpeer是否需要像Napster一樣賠償給唱片公司"非法檔案分享"的損失


Posted by Kay at July 4,2005 10:06
或許我應該在P2P的合理性多寫一點^^
這樣不至於,也不該讓看的人覺得P2P妖魔化跟違法
Posted by Kay at July 4,2005 10:07
像 BT 也被妖魔化了,可是就工具本身來說,BT 真是個很不錯的概念,改變了過去 "越多人下載越慢" 的邏輯

工具本身沒有錯,但 ezpeer 即使法律上沒有違法,可是看他在各大網站廣告文案的措辭,擺明了是鼓勵非法音樂交換,賺的是黑心錢,看不起他~
Posted by green at July 4,2005 12:43
沒啦,Kay!我只是在論這件事而已,呵呵....不是就你的論點!
對啊Green說的對,科技本身的發展本來就是在試圖改變一些事情,但是我們當然要譴責的是,運用新科技去為非作歹的人,可惡
Posted by 叮噹 at July 4,2005 14:38
我覺得
除了ezpeer等操作P2P的方式有誤
或是傳輸的檔案合不合法有問題外
還有一點就是
唱片公司的心態
說真的
很多歌曲都是翻唱阿,或是擺明就是聽了不怎樣的
他們自己也在炒短線的做法
把音樂市場給賠掉的
音樂市場真的是在mp3出來後才下滑的嗎?
還是下滑比例更高而已?
(我還在找數字)

創作歌詞曲的也不是唱片公司
他們也是去拿到授權而已
但賣唱片之所以會有這麼大的利潤
(尤其是以前)
就是這當中,很多都是回饋到唱片公司手中
而不是那些創作人身上

有時候想想
唱片公司自己喊說謀殺了創作
還真是小諷刺阿



Posted by Kay at July 4,2005 1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