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5月30日

【轉載】違憲的戒嚴和解嚴的違憲


【說明】

一位朋友傳來資料,希望我能在部落格上傳達這個消息:

王幸男、謝聰敏等政治受難者發起
戒嚴及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牴觸憲法聲請釋憲記者會。

日期:2008年5月31日 (六) 上午10時正
地點:立法院(臺北市中山南路1號)第一會議室
緣由:
白色恐怖時期,有關台灣省政府警備總司令部宣告全省戒嚴及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明顯抵觸憲法,嚴重侵害聲請人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政治受難者遭受國家違法之迫害事迄今未解,長期造成相關當事人及家屬極大的傷害。
基於公義原則,將召開記者會,聲請大法官釋憲,並究明戒嚴與解嚴真相,重建司法正義與和諧社會。

記者會歡迎各界人士參加,共同了解此議題的重要性。


她寫道:

在長達三十八年的違法戒嚴結束之際,立法院隨即制訂施行「動員勘亂時期國家安全法」,並以第九條第二款,剝奪政治受難者向該管法院上訴抗告的權利。戒嚴此舉就已違憲,非現役軍人更不應受軍事審判,再加上違法制訂匪諜檢肅條例等惡法,以沒收財產的方式提供獎金,導致冤案連連,都因此惡法而使政治受難者無法得到合法申訴抗告的權利。

廢除國安法第九條第二款的相關抗爭或記者會,早前謝聰敏先生就曾努力多次,也有政治受難人曾針對此案聲請大法官釋憲,但一直未能獲具體的成效。謝先生當年提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案件補償條例」,原意也是希望可以廢除此一惡法,但後來礙於形勢,才只好在謝長廷的建議下,改採二二八補償方式提案。(茄苳註:「二二八補償方式」就是成立基金會負責做賠償工作,受難者申請後,經過審核,決定賠償基數。除金錢賠償外,也有回復名譽證書。但是這和透過法院上訴爭取平反的意義並不相同。謝聰敏先生爭的是透過法律恢復清白的機會、以及防止國家再犯同樣錯誤。)

這麼多年來,即使大家都不看好,不相信終有一日能廢此惡法,但謝先生始終沒有放棄過這個理想,有時候會對他這麼執著,覺得非常敬佩和不捨。謝先生很希望大家可以一起共襄盛舉,讓這樣的聲音一直不斷傳下去。


以下轉載謝聰敏先生所撰寫的〈人民對違憲審判有上訴的權利:違憲的戒嚴和解嚴的違憲〉:


人民對違憲審判有上訴的權利:

違憲的戒嚴和解嚴的違憲


謝聰敏



二次大戰結束,在中國參加抗日戰爭的李友邦回台領導「三民主義青年團」,光芒奪目,頗為動人。到了二二八事件,他受誣陷,解送南京,隨後出任「國民黨台灣省黨部」副主任委員,竟在白色恐怖中寂然殞落。經過半世紀,在2007年二二八事件紀念會上受到馬英九黨主席憐惜。

在同一時代,含冤而死、或埋沒黑獄的人數以萬計,讓人感覺到公道茫茫,正義渺渺。台灣戒嚴長達三十八年,這是根據1949年5月19日台灣省主席兼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陳誠所公佈的戒嚴令,依照戒嚴令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陳誠必須按照程序呈送上級,提交立法院追認。1949年7月7日,當時蔣介石已辭去總統,李宗仁總統宣佈戒嚴,未包括台灣在內。行政院通知台灣戒嚴是在12月28日,但是1949年11月21日,李宗仁總統已經離開中國,行政院卻依舊通告台灣戒嚴,違反憲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三條規定,台灣仍在實施1949年5月19日的戒嚴令。陳誠的戒嚴令始終未送立法院同意,也未經總統公佈,台灣實施長達三十八年的違憲戒嚴。

在長達三十八年的戒嚴中,台灣外有美國第七艦隊協防,內無戰事,依據Ex Parte Milligan的法官所說,戒嚴法施行,不能僅僅是基於侵略之威脅,戒嚴的必要性,必須是實存和當前的,侵略必須是現實的,例如,它實際已經使法院關閉,使文官管理失效。在Duncan v. Kahanamoku案中,美國法院更明白地指出,當普通法院尚能運作之時,不能用軍法來管理人民。陳誠在台灣宣佈戒嚴,明目張膽把特權集團的生存當作國家的需要。在長期戒嚴下濫用權力,任意否定人民的基本人權,改變政府和社會的結構,在實質上也違反憲法。

戒嚴不一定要執行軍事審判,軍事審判是在叛變或外來侵略危害法庭執法,導致事實上有必要由軍事法庭來取代法院時,才可以接受。軍事審判絕不是法院,只是行政機關用以恢復公共秩序而已。因此,憲法第九條規定:非軍人不受軍事審判,戒嚴法第十條規定,第八條第九條均得以在解嚴之翌日依法上訴。

蔣經國在解除戒嚴之前,由一黨專政的立法院制定「國家安全法」,以第九條第二項剝奪政治受難人的上訴權和抗告權,將長期戒嚴的殘暴統治「再合法化」。

大法官會議以第二七二條解釋,主張為了「謀裁判之安定」和「維持社會秩序」,因此國安法第九條第二項未違反憲法的人權保障,一方面推翻了憲法所規定的戒嚴的原則,讓長期國會一黨專制的立法,在戒嚴解除後,繼續操控戒嚴體制,他方面,「謀裁判之安定」也違背了1968年制定的「聯合國戰爭罪及殘害人類罪不適用法定時效公約」(Convention on the Non-applicability of Statutory Limitation to War Crimes and Crimes Against Humanity)。

「美洲間人權法院」(Inter-American Court on Human Rights)在Velasquez Rodriguez案中指出,當調查及賠償的責任未被實現時,違法的狀況可能會繼續,根據國際法中「國家的連續性原則」,繼承政府必須承擔責任,民進黨執政將近八年,調查和賠償責任未曾實現。泰鐸(Ruti G.Teitel)在《變遷中的正義》(Transitional Justice)一書中說:這些責任可能會一直繼續,無止無盡地加在承繼政權之上,直到被完成為止。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的生存權、工作權和財產權應予保障。「懲治叛亂條例」的刑罰以沒收政治受難人財產為目標,財產絕非犯罪所得,此惡法來自中國傳統抄家滅族之酷刑,納粹德國亦無此罰。政府將財產充公作為獎金,以政治受難人為掠奪對象,使軍事審判失去客觀與公正。前保密局組長谷正文亦坦誠指出,沒收的財產常常是私人的酬庸,由相關官員私相授受,這是國防部拒絕歸還沒收財產的理由。沒收財產制度,當然違憲。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第二條規定,締約國應承擔保證,任何一個被侵犯了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或自由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補救,儘管此種侵犯是以官方資格行事的人所為。根據在國際法中「國家的連續性原則」,敬請
政府及各黨總統候選人履行國際公約,勇敢承擔國家應負的責任,由大法官會議廢除違憲法律,有效補救政治受難人的損害。

願我們的國家承擔國際公約的保證,不再觸犯人權犯罪!

Posted by judie35 at 樂多Roodo! │00:03 │回應(0)引用(0)咱e代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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