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9月28日

司馬庫斯櫸木事件仍判有罪

司馬庫斯櫸木事件二審今天宣判,仍判有罪。

雖然早已猜想出這樣的結果,仍然覺得失望難過。還得繼續奮戰下去。

 

以下是台灣人權促進會等聲援團體所發的新聞稿:

台灣高等法院於28日上午二審判決司馬庫斯風倒櫸木案件的三位部落族人有罪,但刑期與罰金皆較一審減半。司馬庫斯部落頭目倚岕˙穌龍,特別從部落趕到法院來,對於這樣的結果,頭目強調部落拒絕接受有罪判決,但是絕不會灰心或放棄,必將繼續上訴到最高法院。倚岕頭目也表示,部落不排除以「集體自首」的方式,共同捍衛部落傳統領域與習慣規範。

捍衛司馬庫斯行動聯盟、泰雅爾族民族議會、台灣人權促進會、蠻野心足生態協會以及所有聲援司馬庫斯部落的團體,在高院宣判後立即召開記者會。對於《原住民族基本法》(以下簡稱原基法)通過後,司法體系仍未能依法維護原住民族對自然資源的集體權利,共同表達最嚴正的抗議。不過,在高院審理過程中,因辯護律師詹順貴的堅持,法官破天荒傳喚部落長老與學者擔任專家證人,聽取其對「傳統領域」、「習慣規範」的說明,則是台灣司法史上重要的一步。

泰雅族司馬庫斯部落三名青年,依《原基法》所承認與保障的泰雅族Gaga(暫譯規範),經部落集體決議後,將因颱風倒塌阻礙部落唯一聯外道路之風倒櫸木搬運至路旁,並將其部份殘枝帶回作部落美化之用,結果被判竊盜罪。而林務局在部落自行搶通道路後,不聲不響地先行鋸走該風倒櫸木最有價值的樹身,其違反泰雅族Gaga、違反《原基法》、侵犯原住民族權利的行為,卻從未被處理!!櫸木事件當事人之一的Amin長老 (漢名:余榮明)即表示,今天的有罪判決,即使刑責減輕,仍充分顯示台灣司法體系與執法人員對於原住民族缺乏認知,對於《原基法》缺乏理解,也顯示台灣政府要能落實日前剛通過的《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就得好好做功課。

泰雅爾族民族議會指出,櫸木事件的整個過程,不僅凸顯行政機關漠視法律、不尊重原住民族,立法機關修法怠惰,連司法機關都無法維護原住民族基本權益,難怪原住民族對所謂的「新夥伴關係」產生強烈懷疑。鄒族民族議會代表汪明輝教授也指出,櫸木事件泰雅族人被判竊盜,就像幾年前鄒族頭目為了捍衛領域被判搶奪一樣;而台灣的國家法律實在讓原住民族覺得非常錯亂,一面通過《原基法》尊重原住民族對其傳統領域的管理使用,一面又適用舊有的普通法律予以限制,造成原住民族於其傳統領域上履行文化權卻被視為有罪的荒謬結果。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林淑雅進一步談到,《原基法》通過,是回溯地承認原住民族集體權利,因此,原住民個人行為如果符合所屬民族的習慣規範(在傳統領域內、遵守部落的採集利用規範),就不會是違法行為;這也是《森林法》第十五條規定原住民族有權在傳統領域內依其生活慣俗取用林產物的重點所在。今天的判決,不僅違背《原基法》、《森林法》對原住民族集體權利的保障,也違背《原基法》第三十條司法機關應尊重原住民族習慣規範的規定。所以,「族人行為不違法」,而是「判決違法」,部落當然可以上訴到最高法院。

代表保育團體發言的蠻野心族生態協會秘書長林子淩譴責說,今天的判決是一個醜陋的妥協。因為,如果法院認定三人有罪,那麼根據《森林法》,結夥並使用搬運設備竊取林產物,應加重判刑,為何法官卻做出減輕刑責的判決?如果法官已體認到原住民族價值系統中人對自然的善待、和諧、永續與責任,為何沒有勇氣做出無罪判決?

高等法院的有罪判決,雖然讓所有聲援團體感到遺憾,但是捍衛司馬庫斯行動聯盟、泰雅爾族民族議會、台灣人權促進會、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同時表示,櫸木事件喚起更多原住民族對其傳統領域、習慣規範的權利意識,因此從原住民族運動的角度而言,並非失敗。至於司馬庫斯部落,更不會因這個判決停下他們的步伐,目前由部落所在的馬里光群與鄰近的克那吉群結盟而成的「Mhriqwang與 Mknazi(後山區19部落)傳統領域管理籌備委員會」,已經開始運作,更大規模的部落整合與自我管理也指日可待。櫸木事件的發展,確實讓原住民族集體權利的深化、原住民族自決自治的實踐更快速找到著力點,而所有聲援團體的共同心情是──

司法機關,你跟上來的腳步太慢了!

 

 


泰雅爾民族議會聲明:

無法接受司馬庫斯部落櫸木案二審判決有罪之聲明

2007年9月28日

對於我泰雅爾(Tayal)族馬里光(Mrgwang)群司馬庫斯(Smangus)部落櫸木一案,經向國家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仍遭判決有罪,令人無法接受,因此發佈本聲明。

司馬庫斯部落依據泰雅爾族傳統律法Gaga na Tayal,於其社群領域內處理風倒櫸木,遭林務局人員竊取主幹,殘材運回部落,竟遭國家司法以「竊盜」判刑治罪,族人忍辱依國家體制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卻仍遭判決有罪,讓我們對國家體制無法建立信心。

泰雅爾族依據歷代相傳祖訓律法(Gaga),對於族群部落之領土、山川,世代永續相傳,雖然遭受逼迫,從未放棄歷代相傳領域土地。我們重視承諾,看重與總統所訂立的新伙伴關係及再肯認協定,雖然該協定似乎尚未受到政府實質重視,我們仍據以發展、建設彼此友好對等關係,一再期待狀況改善。協定中,國家承認原住民族自然主權,現行之《中華民國憲法》已規定原住民族權利依其民族意願獲得保障,已頒布施行之《原住民族基本法》並依據憲法,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的權利。因此,泰雅爾族依據本族律法(Gaga)來守護傳統領域及其自然資源,業已獲得國家法律認可。

如今,從這個櫸木案處理事件的過程,我們看到以往的政策錯誤仍未能歸正,行政機關不尊重原住民族及國家法律,立法機關修法怠惰,竟然連司法機關都無法維護基本的法律正義,使我們對與國家之間的「伙伴關係」產生極大的懷疑。

泰雅爾族民族議會再次聲明:強力支持我族馬里光群司馬庫斯部落依據泰雅爾族律法(Gaga)執行,捍衛土地森林權利。林務單位在未經我族馬里光及鄰近社群同意之下,竊取司馬庫斯部落處理中風倒櫸木,違反國家法律,以及泰雅爾族律法,必需道歉、和解。如果政府繼續不尊重協定與法律,我們將保留一切必要措施,拿出祖先反抗不義的精神與方法,以維護我族部落及人民的權益。

 

議長 馬薩‧道輝

祕 書 長:烏杜夫‧勒巴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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