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21日

【網摘】《生育保健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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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昨日通過《生育保健法》修正草案,明訂因懷孕或生產影響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而自願實施人工流產者,醫療機構應先提供諮詢,並於三天後經懷孕婦女簽具同意書,才能進行人工流產。

通過的草案並修訂,有配偶者,應在簽具同意書前「告知」配偶,但不需經配偶同意;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或因告知配偶顯有危害懷孕婦女安全之虞者,無須告知。

未滿十八歲未婚婦女依相關規定實施人工流產,須法定代理人同意,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同意權、或有停止親權或監護權的事由時,由當地社政主管機關,依最佳利益行使同意權。

原本婦女團體仍對三天期限有意見,主張婦女應有自主權。行政院與婦女團體協商決定,刪除婦女墮胎有「思考期」的字眼,但仍仍堅持要有三天的期限。

http://news.yam.com/chinatimes/healthy/200610/200610194587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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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要什麼樣的生育保健法?(蘇芊玲、黃長玲,2006.10.21中國時報 )


行政院版的草案,看起來是經過一番折衝,但是這種結果,大概對立的兩端人馬都很不滿意,因為這樣的內容,任何立場都無法得到貫徹。

主張墮胎法規應該更加嚴格的一方,一直認為思考期要一個禮拜以上,還要強制諮詢。認為墮胎法規要更符合實際需求的婦權論者,則認為「三天」的延宕、未成年少女中止懷孕需監護人同意並接受強制諮詢,只會讓更多人尋求非法管道墮胎。

行政院版似乎是採取一種喊價的方式修改的:一方面放寬已婚婦女墮胎條件(不需配偶同意,但需事先告知配偶),一方面則堅持三天期限。衝著「不需配偶同意」這一點,這個草案算是有一點進步。「思考期」名稱拿掉卻實質存在,算是給保守團體一個交待了。

未來在立法院審查時,不知道還會不會有激烈攻防。

這個攸關廣大女性人口的法案,除了女權團體和保守宗教人士的拉鋸戰之外,實在需要更多有過切身之痛的女性出來表達意見、爭取參與,才能促成更務實的修法。不知道主管機關能否針對此主題主辦一場公民會議?

我的意見,另請參見:人工中止懷孕的「思考期」爭議本文及回應。


Posted by judie35 at 樂多Roodo! │09:12 │回應(4)引用(0)文化、社區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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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位教會的執事朋友傳出懷了第三個孩子的喜訊。他們家老大與老二都是女的,相差六歲,這個差老二有七歲,已經四個多月才低調的對外透露。之前爸爸還在斟酌要不要拿掉,但是媽媽堅持要留下,不管是男是女。現在確定是男的。他們家的經濟屬中上,不錯的家族企業,可以進南科設廠。

雖然跟這個法律相關不大,但讓我比較不解的一點是,我的教會內對墮胎的態度與干涉似乎不明顯(因為一般都將教會劃歸在保守的一方)。牧師的講道雖然不贊成墮胎,不贊成婚前性行為,但是會友的小孩在結婚後「足月早產」,(墮胎比較少聽到),大家也心照不宣,不會弄到檯面上討論。所以我還蠻喜歡我的教會。牧師會宣示一些「基本觀念」,但是會友間只要不招搖,也不會形成「沒有遵守的,就會被強烈排斥的氛圍」。
一個法令所涵蓋的是所有的社會階級,但同樣的事件,不同的階級有不同的遭遇。在我閱讀豆腐魚的連結文章後,我覺得有沒有可能在法規中明定出「在某些條件下,婦女可以自己決定人工流產」呢?
Posted by thau at 2006年10月23日 17:29
那如果版主是「行政院」的那個起草人
會怎麼辦呢
Posted by 女權觀察 at 2006年10月26日 10:43
沒想過這問題。

我想,至少應該更尊重婦權會的意見,既然都有設婦女人權委員會了,攸關婦女的法案當然該與婦權會好好一起研究決定。
Posted by judie35 at 2006年10月27日 13:54
我想婦女在就醫尋求終止懷孕前便已經過足夠的「思考期」,法令再加諸的「另3天」,是對婦女心智成熟度的普遍懷疑嗎?問題不在於以什麼名義規定幾天,而在於法令本身喻涵的歧視與屈辱性。
Posted by pp at 2006年10月28日 1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