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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12,2007

日本變態癡漢女優節目



在PTT某「清新、健康、專業」版看到這個好物
劇情很簡單,某諧星突擊檢查三位上節目女優的化妝室罷了
靠北!
這種低級當有趣的惡趣味竟然很對我的胃口
我是變態看來是一點也沒錯的

Posted by kchtrajan at 樂多Roodo!0:22回應(0)引用(0)

April 10,2007

Kurfürst / 選帝侯:造王者

Kurfuerst 1
七大選帝侯於1308年選出盧森堡侯爵海因里希為德意志國王,其後並於1312年加冕為皇帝海因里希七世。由各選帝侯上方紋章可識別其身分,由左至右分別為:科隆大主教、邁因茲大主教、特里爾大主教、法爾茨伯爵、薩克森公爵、布蘭登堡侯爵、波希米亞國王

在中世紀與近代早期,選任皇帝的選侯團由這七個諸侯組成,三神職,四世俗
選侯團的組成後來經過三次擴充
前二次均出現在17世紀,並均帶有濃厚的酬庸性質
1623年納入巴伐利亞公爵,為皇帝弗利德利西五世對其於三十年戰爭中提供協助的對價
1692年納入漢諾瓦公爵,為皇帝李奧波德一世對其於法爾茨繼承戰爭中提供協助的對價
第二次擴充在若干年後,還附帶產生一個有趣的結果
由於漢諾瓦公爵喬治一世於1714年繼任為英國國王
使得此後的英國國王均享有選舉德意志國王的權利!

第三次的變動則是為了因應萊因河左岸被併入法蘭西帝國的全新形勢
在1803年的帝國代表大會中
科隆、特里爾、法爾茨的選侯權遭到廢除,邁因茲的選侯權移轉與雷根斯堡主教
此外,另有四個諸侯獲得選侯權
分別是:薩爾茲堡公爵、符騰堡公爵、巴登侯爵、黑森-卡塞爾伯爵
但因為神聖羅馬帝國隨即於1806年解散,此一新選侯團從未有機會行使其選舉權
在舊帝國瓦解後,選帝侯雖已無實質意義可言
但仍有部分諸侯以其為榮譽銜而予保留,如黑森選帝侯

選侯團的制度成因可追溯至中古早期東法蘭克王國時期頻仍的朝代更易
這種「選舉君主制」並持續傳承至神聖羅馬帝國時期
即便現任皇帝欲透過世襲將帝位傳予親族,亦須得到選侯團的同意始屬合法
早期的選侯團包括全部的帝國諸侯,後來則縮減到原來事先進行預選程序的七選侯
此七選侯須為帝國中除皇帝外最為「尊貴」的諸侯,與其本身政治實力無直接相關
如法爾茨伯爵即因其領地位處法蘭克王國舊地而得以榮膺選侯
三位神職選帝侯的入列,又與1197年皇帝海因里希六世過世後的帝位繼承紛爭有關
教皇英諾森三世在此次紛爭中以裁決者的角色出現
並於1198年成功使得往後的皇帝選任,均須得到三位萊因區大主教的支持始為合法
換言之,羅馬教皇藉此並得以永久保有其對皇帝選任的間接影響力
選侯團制度發展至14世紀初期,羅馬教皇僅得追認選舉結果後,大主教的參與乃更形重要

整個選侯團制度直至1356年金劵誓書制訂前,原則上均以習慣法的形態存在
此後則以成文法典的形式得到明文保障,並對德意志地區的政治秩序產生深遠影響

資料出處:Kurfürst

Posted by kchtrajan at 樂多Roodo!23:35回應(0)引用(0)

March 25,2007

Goldene Bulle / 金券誓書:舊帝國的基本法

Goldene_Bulle 3

「金券誓書」為神聖羅馬帝國最重要的憲法文件
自1356年起施行,並持續適用至1806年帝國瓦解為止
其規範內容雖有革新之處,然大多係將11世紀以來不成文的政治實踐及慣例予以法典化
以求透過明確的法律形式,律定帝國的基本政治秩序
其中大者,包括皇帝的選任程序及各個選候國所享有的領土主權
全法共三十一章,第一章至第二十三章1356年1月制訂於紐倫堡
第二十四章至第三十一章則於同年12月於麥茲完成補訂
故有紐倫堡典章及麥茲典章之名
此外,該法典並以黃金製成封臘,是以又有「黃金詔書」或「金券誓書」之逸名

Goldene-bulle 1

「金券誓書」之催生者為皇帝卡爾四世,其於紐倫堡召開大會,遍邀帝國全境諸候與會
以圖建立一穩定的政治架構,特別是在制度上消弭履次引發各國紛爭的帝位繼承問題
故於該法中明文規定皇帝的選任程序

先由七大選帝候於法蘭克福以多數決選出「德意志國王」後
再由教宗於亞琛加冕,在形式上授與「羅馬人的皇帝」之名
然而卡爾四世的另一企圖:強化帝國中央於鑄幣、關稅等事務的實權,則未獲得大會接納
相對地,各選候國的領土主權反而在「金券誓書」中獲得明確保障
諸如選帝候的人身豁免權、立法權、鑄幣權、關稅權、司法權等等
該等規定賦與各選候國及地方諸候高度的自主發展空間
此一「領土化」的政治架構於其後數百年間持續發展
並於1648年「西發利亞和約」中再次獲得明文確認
「神聖羅馬帝國」的中央皇權至此名存實亡
帝國僅是由各自獨立的數百個封建邦國組成的鬆散結合體
最終造成德意志地區無法如同英法等國一般,締造一強而有力的中央政府遂行治理
德意志地區遲至1871年始完成民族國家的統一,以及今日共和國的聯邦架構
考其原因,均可追溯至「金券誓書」帶來的深遠影響

Posted by kchtrajan at 樂多Roodo!2:40回應(0)引用(0)

December 2,2006

褐色法學者-Theodor Maunz其人

Theodor Maunz(1901-1993)
德國公法學重鎮,育人無數,著作等身
治學經歷橫跨納粹時期與聯邦共和國時期
其與Günter Dürig合作撰述之「德國國家法」、「波昂基本法註釋書」二書
自1950年代以來,均屬識者欲一窺該國憲法堂奧之標準著作

1935年至1945年間,氏任職於弗萊堡大學
研究重點為納粹黨國體制下警察機關之法律地位
如何合理建構納粹黨國體制之法正當性基礎,乃氏於此時之終極學術關懷
故與Carl Schmidt、Ernst Forsthoff、Karl Larenz等人並肩
均屬獻身納粹政權,為其張目之學院法律人

戰爭結束後,親身參與基本法的制定工作,並轉至慕尼黑大學擔任教職,直至退休
1957年至1962年間,擔任巴伐利亞邦文化部長,後因納粹背景曝光被迫辭職
慕尼黑大學期間,氏之學思學行於戰後德國憲法學開展貢獻良多
其弟子Roman Herzog(亦為知名法學者,曾出任聯邦總統一職)即稱氏為:
「Maunz為1949年後德國最具主導性之憲法學者」

然氏於1993年謝世後,德國極右翼報紙「德意志民族報」特刊出專文悼念
文中指出,氏曾長期於該報以化名發表評論
此點稍後獲得證實,故氏於戰後除闡述德國基本法精義之宏業外
同時亦透過「地下工作」,厚實極右翼再興之理論土壤,至此乃大白於世

※以上資訊摘錄自德文維基,並作有若干修改


Posted by kchtrajan at 樂多Roodo!1:35回應(0)引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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