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ch 30,2007

【轉錄】媚俗的媒體批判

在PTT2 8A 版看到這篇文章
評論的是這星期最熱門的T台假新聞事件
本文及接下來的兩篇鄉民回應都很有意思
轉錄如下


媚俗的媒體批判

施威全 2007-03-29

TVBS記者協助黑道嗆聲,輿論群體撻伐。媒體改造學社認為這是「重大違失」,應該按照廣電法懲處。中時與聯合則有記者評論認為TVBS記者違法。媒體幫黑道嗆聲,到底算啥重大違失?那幫白道或政客嗆聲,算不算重大違失?所謂政治新聞,白道與政治人物當編劇、自行搭台演出;所謂內幕、所謂高層消息來源,造假繁多、天天上演。記者不論平面或電子,天天當傳聲筒,有時協助編寫劇情且製造新聞,還沾沾自喜。同樣是傳聲筒、同樣地推波助瀾、製造新聞,此次的黑道嗆聲,至少真實多了。 如果這是新聞標準/倫理上的重大違失,期待各報幾乎天天上演的重、重重、重重重大的新聞違失,也有人天天批判。至少,有個空間能讓我有機會有閒暇時,可以批判一下。否則,同樣的採訪關係與操作邏輯,政治記者老是沒事,倒楣的都是社會記者,這不公平。政治記者偶而還可以板起臉來、道德口吻教訓社會記者,這更是『嫖客罵伎不守貞』。

到底為什麼是「重大違失」?媒改社在報上的聲明,沒有說明裡由,只有逕行認定。我想,可能是實務上的原因,媒改社諸人無法就到底TVBS那裡錯了,取得共識。何況,聯合發表聲明的媒體觀察基金會中,不乏極端保守者。無論如何,在沒有交代為何認定是「重大違失」的情形下,只是在眾人皆約可殺的浪頭上跟著喊殺,還獻策如何殺,這有點投機。大報另有立場,認為黑道嗆聲違法、TVBS記者幫兇,所以可能違法,而據以批判。不像媒改社,兩大報至少交代了他們認為可殺的原因。但是,為違法者宣傳﹑協助違法者嗆聲就該殺嗎?且看為違法者宣傳、協助違法者嗆聲的報導的部分文字:

臨檢勤務警政署長侯友宜突然出現 員警盤檢侯友宜嘉義臨檢:及格
記者/嘉義縣報導
嘉義縣警局水上派出所所長柳文培,上午率員警執行一般臨檢勤務時,警政署長侯友宜突然出現,當場抽測員警盤檢基本動作。署長親臨,讓員警嚇一大跳,有點緊張,3名員警連續臨檢一名機車騎士與汽車駕駛人後,侯友宜很滿意,「及格」(新聞來源:聯合晚報,2007年3月23日)


此臨檢勤務,不論是根據舊有法律規定﹑大法官釋憲案或之後據釋憲而修改的法律,明顯違法。此新聞宣揚違法行為。再看記者為共犯的新聞一則:

三軍聯合轟趴 同志搖頭作戰
記者/高雄報導
三民一警分局日前接獲線報指稱一處連棟的透天樓房,一樓經營精品店,三樓每到週五、六深夜都有男同志聚集,舉行吸毒搖頭轟趴,經向高雄地方法院聲請搜索票,由法官盧怡秀核發,動員廿名警力前往取締。派員在前後門埋伏,凌晨一點五十分,有男同志上門參加轟趴,趁看門的張(廿八歲)開門時,警方一舉衝上三樓。裸男熱舞 毒品散落一地擠滿五十名裸露上半身的男同志,隨著搖頭音樂起舞,一陣混亂之後,現場毒品散落一地。在男客高(卅七歲)、蔡(卅二歲)、林(卅七歲)身上查獲搖頭丸三顆、一粒眠三顆。警方還找到電動假陽具三支、假陽具一支、假陰道一個、潤滑液四瓶、凡士林一瓶、男春藥四瓶,將五十人全部帶回偵辦;由於擔心男同志舉行搖頭轟趴吸毒後可能雜交而染上愛滋病,也通報衛生單位派員全部抽血送驗,同時採尿送驗。警方訊將廖、張、蔡、高、林等五人移送法辦,其餘抽血、驗尿後飭回。(原文中,當事者姓名與年齡等全被揭露。)(新聞來源:中國時報,2003年4月3日)


這樣的新聞,警察不只公開偵察內容,還肆無忌憚地揭露個人的性傾向。偵察不公開,法律基本規定。沒有警察或檢察關提供案情與被偵察對象基本資料,記者從何得知?記者與檢警聯手犯案。依法,這比TVBS此次事件是更嚴重的犯行。這種警記聯手違反刑事程序法律的事件,幾乎天天都有。台灣警察幾乎天犯法,視法律為無物,台灣社會集體縱容而習以為常,這些違法行為在報上與電視受到吹捧。何況,黑道藉著媒體嗆聲,久久才一次,威脅的對象只是極少特定份子;白道違法,記者吹捧宣傳,則天天都有,對象是一般民眾,受害者數以千百倍計。相較,TVBS的案例,算啥重大違失?

當然,把警察或侯友宜拿來與黑道相比,是有點不倫不類。黑道的槍是自己買的,私人武力;警察的槍是政府出錢,代表國家武力。警察的公然違法當然比這種黑道展示武力的案件還嚴重多了。法,當然不是判別TVBS是否重大違失的唯一參考條件。有時,新聞自律與新聞道德高於法律;為了新聞道德,甚至應該違反/衝撞法律。例如,針對因保護新聞來源,記者被法官處罰一案,台灣記者協會就主張刑事訴訟法應速修法改正。又例如,以前黨外雜誌的出版,動輒違反出版法與相關規定。黨外為堅持出版自由,一再衝撞法律。不該只是以法來論斷,那專業團體到底是如何論斷TVBS為「重大違失」?連新聞學者都要求以廣電法懲處媒體,要求電視台停播,而不主張讓電視台自負刑責?(這是行政法上天大地大的非常嚴重的要求,是要求行政權力對一個言論案件的具體內容,實際審查。)如果不只是以法來論斷,媒改社等必須回應:藉媒體放話,從影藝人到政治人,俯拾皆是。藉媒體恐嚇他人,從柴契爾到布希,屢見不鮮。為何對黑道或這個事件要有差別待遇?劃分差別待遇的那條線為何?看看官方說法:

中央社/台北訊 2007.03.29 11:28 am
TVBS地方記者拍攝周政保亮槍嗆聲,行政院長蘇貞昌上午痛斥,不容媒體作亂,「該怎麼辦,就怎麼辦!要作警察的後盾,不要扯警察的後腿」。


這種罵TVBS的裡由,不正也可以用來罵那些聲援樂生抗議活動的網路記者嗎?他們如同以前黨外時期的綠色小組般,老是扯警察後腿,老是作亂。有沒有可能,批判TVBS「重大違失」,恰好不是批判過渡商業化下的腥羶報導。只是在迎合本來就喜歡觀看腥羶取寵的這種主流觀眾與其價值而已。

後記:一、請不要認為,我以為批判團體該對所有的事務都要『公平』批判。罵民進黨的同時,也得罵一下國民黨。這『公平』,作不到也不必要。二、請不要認為,我主張媒體應由市場自律,國家不該介入。但我的確反對2005年台灣電視頻道換照爭議(龍祥案)的新聞局作法。反對容許沒有社會力量中介的直接行政權干預。我的確批判少數學者當時的發言。三、我理解不能依賴市場。但我反對沒有階級立場的市場分析,以及進而衍生的反市場主張。四、不要以為我支持狗仔與腥羶。我反對的是,面對狗仔與腥羶時,不談其階級( 進步)意義。五、不要以為:我認為TVBS作法是對的。六、好比,我理解並贊同水就是H two O。當我在談有機化學時,我談的對不對是一回事,但不代表我不知道水就是H two O。我知道水就是H two O,也知道一加一等於二。請不要在我談有機化學時,一直扯著我、逼我要下來談一加一或水的分子式。我並沒有主張一加一等於一百,也沒有主張水是C O tw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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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 鄉民A1Yoshi的回應

我個人覺得這一篇有些啟發性,不過論內容,不是很理想。整篇若看成是一個論證,這論證是負向論證。簡單說就是,作者說這不好那不對,但就降,並沒有很清楚地說應該怎麼做才對、才比較好。

「如果不只是以法來論斷,媒改社等必須回應:藉媒體放話,從影藝人到政治人,俯拾皆是。藉媒體恐嚇他人,從柴契爾到布希,屢見不鮮。為何對黑道或這個事件要有差別待遇?劃分差別待遇的那條線為何?」(原文)

我留下這一段,認為第一段最有價值的地方就在那個問句的答案,雖然在此文中並沒有清楚地看到作者的想法。我想了想,這的確是一個難題。而這難題的根源在於,理想的媒體到底應該遵守哪些最低限度的規範,才能成為理想的媒體?特別是,媒體應該要在傳播訊息的同時,連帶地提倡,或明顯地預設,或根本實踐某套正義或對錯價值嗎?我的答案是「是」。但當然,這是最低限度的正義或道德價值,比方說基本人權(比方說隱私權)、公民義務(比方說協助捉拿要犯)。

回到這次的事件,我的直覺也是TVBS是錯的。而稍稍想一下到底錯在哪兒,我想它錯在「成為某特定少數,且身為罪犯的人的傳聲筒」。這種事情顯然不能一再發生;只要誰想砍誰,記者就去幫他把聲音傳給所有人聽到,這顯然不對。但進一步想,說實話我也沒有很確定的答案:那麼,記者有報案的「義務與責任」嗎?反過來問,記者若沒報案,他是否因此有道德上的瑕疵呢?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也就是說,記者在身為社會公民的同時有著人人都有的打擊罪犯使之被繩之以法的公民責任與義務,那麼TVBS記者的錯誤就更明顯且有合理基礎了。也因此,記者報導國家元首或政治人物說的話,在某意義下成為他們的傳聲筒,我認為就不是好的類比。當然,在此前提是國家元首或政治人物說的話或發生的事是與那個人身為國家元首或政治人物這身份有關的事,而這意思是說,和國家元首與政治人物服務的對象(也就是國家公民)的利益有關的事,在這樣的前提下當「傳聲筒」我認為好像沒理由說媒體有錯。至於其它,有時媒體違憲侵犯個人人權....我想那錯誤也很明顯,但和此事比較無關。

結論:我覺得要媒體自律、中立、獨立都對。但,其中針對所謂的中立、獨立,我認為也不能無限上綱。媒體有它身為社會一份子的社會責任,而其中一項就包括協助警方捉拿刑事要犯。不過我粗略的想,我覺得也許也只有刑事要犯,我會認為媒體有這樣的責任;其它,比方說政治犯或思想犯,我就不認為媒體應該要幫當權政府抓人了。

至於原作者扯到階級....我有些看不懂。我猜想意思是說,批判者不該忽視媒體服務對象其權力的大小,也就是說,媒體的對或錯的判斷必須包含媒體服務對象的權力大小這因素在內。如果是這樣的意思,我想,乍聽之下有些道理。但到底權力大小(或階級)在判斷媒體對錯的過程中,具體扮演的角色又是什麼呢?我倒是覺得問題可以很簡單:媒體,做為社會的一部份,本來就有伸張、實踐社會正義的義務與責任。也因此,除了遵守憲法最低限度地維護基本人權外,弱勢的聲音是必然、必要被特別關注的對象。這一條,做為原作者該問題的回答,做為媒體自律的原則,我想應該是可行的
Posted by trajan at March 30,2007 23:08
※ 鄉民Jeffy的回應

這篇文章切入問題的角度很有趣,但不完全正確。

1. 「媒體自律」的意義應該是,在憲法保障新聞自由的前提下,為了填補「法律不禁止、但新聞倫理不允許」這塊空白區域,而由媒體慣行所建立的行為規範;TVBS這次的自拍影帶事件,法律既不允許(可能構成恐嚇公眾罪的幫助犯)、新聞倫理也予以譴責,錯誤非常明顯,與原作所提的兩個例子,性質不同:

(1) 侯友宜指揮臨檢一事,固然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以及釋字 535所禁止的隨機臨檢,但「報導違法行為」本身不見得違法(與幫助恐嚇公眾不同),甚至可能讓大眾瞭解如何面臨違法臨檢,新聞倫理也無從非難。

(2) 報導同志轟趴一事,即使可能使偵察公開,由於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五條第三項規定,對偵察內容有保密義務者,僅限於「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媒體並沒有遵守偵察不公開的法律義務;至於報導內容涉及揭露他人姓名(其實只有姓氏)、年齡、性取向…等,是否違反新聞倫理,小弟我不敢評論,但無論如何,與本次 TVBS 所犯的錯顯然不同。

拿不一樣的案例,類比史鎮康與 TVBS 的錯誤,讓原文的說服力降低不少。

2. 至於新聞倫理的界線為何?是否需要百分之百合法?事實上也不盡然;例如美國最高法院在 1972 年的 Branzburg v. Hayes 案中明白宣示,新聞自由不包含記者的拒絕證言權,如果法院傳喚記者作證,而記者拒絕透露消息來源,法院可以宣示記者為 contempt of court(藐視法庭,處罰內容各州不一,多數為最高兩年有期徒刑);然而記者基於職業道德,拒絕供出消息來源的時候,新聞界不但不予譴責、還會隱隱然地給予鼓勵,表示新聞倫理有自己一套行為準則,不必然完全以法律為依據。

原文也瞭解這點,但繼續質疑:「藉媒體放話,從影藝人到政治人,俯拾皆是。藉媒體恐嚇他人,從柴契爾到布希,屢見不鮮。為何對黑道或這個事件要有差別待遇?」然而如同媒改社於事件後的新聞稿所言,媒體的職責在於「報導」事實、不在「製造」事實、更不能說謊(不論有心或無意)。

TVBS所犯的錯,最起碼包括協助拍攝影帶、以及並未如實(「即使」不是故意的 ← 雖然我很懷疑)揭露影帶來源;如果本案的情節是下列三者,TVBS所承受的批評或許會小很多:

(1) 影帶的確由周政保自拍,私下交給史鎮康,而史鎮康告知 TVBS 總部「這是匿名送來的影帶」,TVBS 總部相信而播放。

(2) 影帶的確由周政保自拍,私下交給史鎮康,史鎮康告知 TVBS 總部「這是周政保送來的影帶」,TVBS 總部基於新聞價值而播放,但只向大眾表示「這是 TVBS 輾轉取得的帶子」。

(3) 影帶由史鎮康拍攝,史鎮康如實告知 TVBS 總部,TVBS總部基於新聞價值而播放,但在刪減持槍畫面後,告知觀眾「這是 TVBS 獨家取得對周政保的專訪」。

TVBS這次變成過街老鼠的最大理由,正是在於史鎮康自願(沒有被槍押著頭)為周政保拍攝、而 TVBS 也沒有據實告知取得影帶的方式,如此不僅記者可能違法、播出影帶的新聞台也嚴重違反新聞倫理,法律與道德皆不遵守,被抨擊也只是剛好而已。

3. 對於原文,我的回應是:「論斷TVBS為『重大違失』的那條線雖然不容易劃,但仍然可以劃、我們應該盡量去劃;否則那是懶惰,不是媚俗的媒體批判。」
Posted by trajan at March 30,2007 23:23
原作者的論點簡單講就是﹕
台灣媒體界早已存在兩種荒謬情境
一是政治新聞淪為政治人物對政敵口吐劍光的工具
二是社會新聞充斥可能是透過違法手段取得的違法事件報導
兩者本質上與這次T台假新聞事件同一,卻沒有得到同比例的指摘
這樣的差別待遇是一種不識其實質的人云亦云
所以如此這般強度的媒體批判是「媚俗」的

我的看法有幾點:

第一
即便這種「惡本質」同一論成立
(如Jeffy的分析,成立與否本身其實就是有問題的)
程度上有差別,所獲得的待遇當然也就有差別
這次T台已經荒唐到某種超越藍綠的人神共憤程度,當然會踼到鐵板
上次台灣社會這麼有共識大概就是去年T台報導王建民身世隱私的事
只不過T台沒從這檔事學到教訓而已
不看這種程度差別而只高叫本質相同,不過是一種犬儒式的靠北而已
就好像反正人都會死,死了以後什麼身外之物也帶不走
所以難道人生就因此不需要持續向上嗎?

第二
原作者顯然認為眾人先前都沒有用力批判新聞媒體的「無水準」(非低水準)
很明顯沒有意識到這幾年來台灣社會對媒體累積的深刻恨意
在民調中媒體工作者的可信度竟然比那些狗屁政客還低,絕非什麼異象
為了因應這種社會力,也才會有一大票反媒體的網站或團體出現
比方台灣記者協會、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媒體公害防治基金會等等
他們提供的調查、批判和建言,早不知道堆積了多少
原作者講的那些案例,在這些言之有物的專業文獻面前,不過是老梗
這次T台事件不過就是眾人皆知的「古症頭」用力發作而已

第三
台灣媒體界這麼令人絕望,問題這麼多
所以因此我們不該從個案著手而應該作某種綜觀全局的大解決嗎?
錯了,大錯特錯
正因為媒體的特殊屬性使得任何的總體解決方案都屬不可能
能做到這點的,只有像搞出金盾工程的一黨專制中國那種國家
憲政國家正應該從個案中逐漸累積新聞媒體應當自行遵守、自行制裁
可名之為新聞倫理的那種無形界限
而社會眾人基於公憤的嘴炮力量正是促使這種界限出現的重要推手
在這當頭高叫什麼差別待遇不合理,不過是某種眼高手低的大頭症發作罷了
Posted by trajan at March 31,2007 01:08
以上三篇的討論都很精彩。謝謝。藉此機會多寫點想法。

鄉民A1Yoshi的回應說:劃分差別待遇的那條線為何?在此文中並沒有清楚地看到作者的想法。

A1Yoshi的回應也說:並沒有很清楚地說應該怎麼做才對、才比較好。

這些批評都很對。期待你們就思考這些問題繼續努力。歡迎繼續批評。

怎樣作才對?
一,我沒必要,也原就不想在該篇文章提出。
如同常對學生提的:一篇文章一個重點,一篇論文處理一個疑問。該篇文章只想盡力鎖定一個主旨。如此而已。何況,要求批評者提建言我從不認為是必要。有權者如果不能從批評看到改革方向,那有權者就該交出權力。
二,這問題我沒有全面的細緻的政策建議。如果妳問我越南新娘面談制度實務上如何改善,我可以從批判法學談到最細節的執行方式,從仲介業談到居留權。在TVBS/媒體品質這問題上,我有些具體的政策想法,有的陸陸續續發表在以前的報紙專欄過。無論如何,整套的細緻的可行的務實的又能有進步色彩的作法,為何我得『負責』提出呢?如果有所謂的知識份子的社會責任這個東西的話,該『負責』提出的,不是我吧?

三,我已經對台灣新聞(學)界做過貢獻了:(一)提醒他們在換照風波上的行政權的原則:行政權內部的獨立行政法人與傳統的行政權的差別。這是學界一些人在贊成國家機器介入新聞品質時,沒有談的。他們的談法反而合理化當今黨政的控制媒體。(二)我捍衛狗仔隊呈現的某些進步意義。我不是提出這談法的第一人。蔡建仁教授才是。但是新聞界一直到蔡老師講出了三年後,才有學者/記者的文字在公共論壇上提到這概念。這之中,只有我盡力批判那些大喊保衛隱私權的聲音。

我已經作很多了。就好像要求妳女朋友得身材火辣臉孔又美會唱歌劇喜好音樂劇家裡養馬會快馬奔馳,這要求太多了。當然,如果你是身材火辣臉孔又美會唱歌劇喜好音樂劇家裡養馬會快馬奔馳的美女,歡迎你對我這樣苛求,我會盡量配合。作不到時,我也會假裝做到。

無論如何,A1Yoshi對我文章的批評,一針見血。

鄉民Jeffy的回應的部分

鄉民Jeffy的某些立論前提,正是我文章裡面所批判的。


說一些細節:

同志轟趴部分,我文章裡面有提到,原報導是姓名年齡全揭露。JEFFY有點點搞錯了。其次,我當然知道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就如同我知道水的分子式一樣。如何看待記者在這個法律規定中的角色呢。法條主義會解釋成,記者如此報導無罪。法律規定本意不在規範執法人員的工作細節,例如如何蓋章如何寫ABC耶,是在保護被偵察對象且求公平審判的可能。記者是否犯罪要從這推回去談。否則那法律是假的。這法律要如此看:沒有守護偵辦資料義務的是被調查對象本人。除非記者是從被偵察對象口中得到案情,這才沒問題。

關於這方面的法律實務與見解,英國法庭,記者an accessory to a violation of the court's gag order。這不因為法庭的保密令只針對律師,記者可以主張沒事。
無論如何,一般案件中,洩漏被偵察對象姓名的記者,難道不是千百倍罪惡於此次的TVBS記者?

Jeffy的發言可圈可點處,把他認為TVBS到底錯在哪裡談得很具體。

問題是,群眾與學者對TVBS憤慨,是針對這個過失嗎?不只吧。甚至未必是重點吧。這些他們認為的過失真是那麼大的過失嗎?這是我批判的。

我甚至不認為不交代新聞來源隱匿新聞來源或為新聞來源說謊是那麼大的新聞『倫理』的過失。

我文中在問新聞學者:所謂新聞倫理的規範與其違反的嚴重性,條列出來吧。把你們過去罵的,不爽而沒說出來的,都一一打上分數,然後和此次事件作比較。我不相信此次事件有六十分那麼嚴重。我相信他們的專業,甚至其中幾位的學問,是真的令人佩服的,我對這個答案有期待,也認為他們有能力提出答案。我建議大家也可以問問他們。台灣新聞學者們,一大特色就是帥哥多。請教知識之餘兼賞心悅目,樂事。



說實話,幫黑道發聲不嚴重。何況,那不是黑道利益在發聲,是一個個人。

整個批判TVBS事件,是憤怒群眾高喊吊黑人。我不跟在群眾屁股後頭搞這種 LYNCH MOB HANGING。有本事要帶著群眾搞暴動啊,而不是跟從屈從。

LYNCH MOB HANGING為何發生,重點不在犯案細節。歷史上都是這樣,重點是因為害怕有知識的獨立女人;害怕黑人。這整個TVBS案件,我也可以講出TVBS不對的十個具體(技術)理由。等著吧,接下來一定會有學者冷靜地專業地深刻地說TVBS到底錯在哪。這樣的APPROACH當然沒錯。只是不精彩。對人類沒貢獻罷了,浪費民脂民膏的供養。

JEFFY的回應說:「論斷TVBS為『重大違失』的那條線雖然不容易劃,但仍然可以劃、我們應該盡量去劃;

這我某種程度的贊成。但是,事件重點在:專業團體與新聞界,透過這次事件,已經不只盡量在劃界線了,還是狠狠地劃,亂劃,狗劃,塗鴉劃。他們畫線的前提,是我反對的。

JEFFY說:法律與道德皆不遵守,被抨擊也只是剛好而已。

我不贊同。被抨擊,不是剛好,不是湊巧,也不是倒楣。是社會有問題。

TRAJAN提到:這次T台已經荒唐到某種超越藍綠的人神共憤程度,當然會踼到鐵板
上次台灣社會這麼有共識大概就是去年T台報導王建民身世隱私的事

我的文章立場就是認為TVBS沒那麼荒唐。荒唐的是『人神共憤的程度』。我也認為王建民身世隱私案整個台灣媒體與群眾的談法荒謬之極。閱聽人在為名人捍衛隱私權?如同在高喊愛台灣口號下,工人農民在當統治階級的火牛陣去捍衛統治階級的利益。

那轟趴案與TVBS案來比較,若有不妥,是因為,前者是普遍的對一般人民的侵權事件,是執法者公然玩法記者幫兇。後者嗎,比都比不上。兩者本質其實不同。不是兩者都是『惡本質』

回應中提到的那些基金會或專業團體,他們的工作,媒體上的到的或是他們有發佈在網路上的,我多盡可能看。很抱歉,簡單講,反動者多。他們的很多聲明,我從第一個字反對到最後一個字。或者,認為他們沒洞見。以前稍有機會時,我寫過極少的一點點。希望以後有機會可以寫。

藉此機會澄清一下(不專對留言中對我的批評),我的意思是,可以認同他們,不認同我的主張。但請不要把我當成不知道他們做過什麼,而認為我的批評,其實之前很多人或團體都已講過了。

相反,他們(很多聲明)的意識型態立場與我相反,怎麼可能我的談法,他們以前都提過了呢?


批評我的文字中認為:『在這當頭高叫什麼差別待遇不合理』,我以為,我的文章重點不是認為輿論/學者對TVBS的批評是差別待遇。我以為我的後記中的第一點已經點到此了。

我拿那幾個新聞例子來比較TVBS,不是在主張說:『她也有XXX,老師為何不打他,只打我?』

我的文章的主張與那樣的主張,是兩回事。

我反而不是大頭症。五臟六腑裡裝滿了從如何蓋下水道到如何WTO開會如何利用服務業規範機制,這不是大頭症。儘管罵我是大頭症,可能對我是一種讚美,但是卻是錯誤診斷。我應該是大鳥症。

原因如下:

TRAJAN提到:『台灣媒體界這麼令人絕望,問題這麼多
所以因此我們不該從個案著手而應該作某種綜觀全局的大解決嗎?
錯了,大錯特錯』

這我某種程度的贊成啊。我的作事態度,就是看上一個就上一個。如何修補馬路破洞為農路舖上柏油,這種事情,我最拿手且是有紀錄的,當全台灣各地得花上七天完成的修補,我在兩天就處理了。

但是,修馬路時,我很清楚修馬路,本質恰好不是在修馬路。腦袋中仍得存在個空照圖,提醒這個馬路在經濟市場上的位置。

TRAJAN的某些說法實際而精彩。

我贊同『而社會眾人基於公憤的嘴炮力量正是促使這種界限出現的重要推手』這樣的說法,但是我更期待或努力,能把嘴砲推改方向。

此次,是LYNCH MOB。就好像印尼人排華,淪為窮人屠殺窮人。當然,富有的華人在印尼該殺,但印尼這樣的排華風潮,這樣的嘴砲,不能支持,還得想法子站出來挑戰這些群眾。


謝謝討論。我清楚,我的原文中,立場表達比較含蓄,所以會造成誤解,認為我在主張什麼『「惡本質」或『同一論』。或『程度比較論』。此問題在我,不在讀者。

我的文章一向很膽小不敢放開來嗆聲,也不敢清楚擷示自己的意識型態和政治立場。希望以後我會改進。


希望你們都身體健康。有機會的話希望有榮幸再談。
Posted by 施威全 at March 31,2007 11:52
我無法在PTT發言,也無法閱讀PTT上的文字。因為我不會使用校園的BBS。我只會使用WWW出現之前,以前那種撥電話過去一個私人站台,然後可以閱讀九零網,FIDO網的那種BBS。
Posted by 施威全 at March 31,2007 12:23
市面上有不少架構在瀏覽器架構下的BBS介面
均免錢
如小弟目前使用的 KK MAN
於Google直接鍵入即可尋得下載點
PCHOME亦有提供下載

施兄的文章是轉錄在PTT2(bbs://ptt2.cc)的文章分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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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版版風尚稱良好
施兄若有興趣亦可移駕該處與網友討論

以上
Posted by trajan at March 31,2007 1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