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ember 24,2008
December 7,2006
如果您覺得字體太小
由 樂多 搬到 天空 以後, 第一個困擾就是
字體太小 ......
新寫文章 都改成粗大字體了; 為服務讀者, 怕讀者眼睛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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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ember 1,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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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立人醫師
中華民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本部落格因外界因素, 遷移至 新居所 ......
為服務 舊雨新知 , 特寫下此篇, 做為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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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立人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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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ember 27,2006
人應努力賦生命以意義
生涯選擇 賴英照 三種選擇三種境界 ‧遠見 2006/11/23
一連串的偶然際遇,讓賴英照一路過關斬將,完成了博士學位。歷經教職、公職多年的他,深刻體會卡繆這句「人應努力賦生命以意義」的話。
經常有年輕人問我,如何做好生涯規劃?我的回答很簡單:生涯很難規劃。我的人生其實是一連串偶然際遇的累積。小學畢業之後,居然還能念中學、大學、出國留學,都是偶然的際遇。念大學的時候,最想將來能當大學教授。後來果真做了教授,卻半路上跑出來當公務員,一直都沒有回去;這也是偶然的際遇。
我小學畢業後並沒想要升學。那年夏天(1958),級任老師吳燦輝先生突然來做家庭訪問。他對我父母說:「你這孩子非常聰明又會念書,沒有讓他升學,實在非常可惜。」
那時我二哥已經進了宜蘭中學,每到開學註冊,父母親總要為二哥的學費到處張羅,十分辛苦,因此,我也沒有升學的打算。但基於尊師重道,父母親答應了吳老師。
到了中學,我很崇拜王雲五先生(1888~1979)。他11歲才進私塾,沒有正規的學歷,但是他的學問是大家所敬佩的,不但寫很多書,還編了四角號碼字典。27歲那年,胡適之先生聘他做商務印書館編譯室主任。後來進一步主持商務印書館,對出版業有很大的貢獻。王先生也擔任過財政部長、經濟部長、考試院副院長、行政院副院長等要職。我當時天真地想,沒有好的學歷,將來也可能是「賴雲五」。於是中學念完,沒有參加大專聯考就去當兵了。
不做雲五夢,一路念到博士
在成功嶺當教育班長,也是人生一個轉折。當時,那群剛考取大學的班兵們,常看到我假日都在看書,於是鼓勵我退伍之後繼續深造,並且慷慨地把書借給我。我的「雲五夢」就此結束。當時心想,退伍後如果還要向父母親拿學費,就太沒出息了,於是決心考夜間部,可以半工半讀。我很幸運考取第一志願——中興大學法律系夜間部。五年期間,白天打工,晚上上課,除第一學期是第三名外,其餘九個學期都是第一名。成績還不錯,於是就想繼續考研究所;一整個夏天都泡在圖書館裡。
有一天,實在讀得很悶了,想到草坪坐一坐,鬆一口氣。有個同學從圖書館那頭走過來,迎面問我報名了沒?原來那天是台大研究所報名的最後期限,我居然忘了。當時已是下午4點鐘,報名到5點鐘截止。我趕緊坐計程車回宿舍拿證件,再趕到台大校園。到達時已接近5點。桌上沒有報名表,還好地上有一張,上面還有半個球鞋印。我撿起來,把鞋印弄掉,填好完成報名。
就這樣我進了台大法律研究所。三年期間,還是半工半讀,先後在台北市國稅局和財政部賦稅署工作。 研究所第二年,我參加公費留學考試,很幸運地以第一名成績考取「國際貿易法」學門。申請學校時,原想申請州立大學。但是有幾個同學卻一直鼓勵我,認為我大學、研究所都名列前茅,公費留考第一名,托福600多分,不去申請哈佛實在太可惜;於是在申請截止日最後一天,把申請表寄出去了。
無心插柳,卻當上關政司長
回國後,回母校中興大學任教。1984年夏天,財政部關政司長發生意外過世了,當時的部長陸潤康先生就找我來接這個職位。為什麼找我?我不清楚;回想起來,可能跟一件事有關。
我讀研究所的時候,一邊在台北市國稅局上班,那時陸先生是國稅局局長。陸先生早年在美國拿到法律學位,寫過一本《美國聯邦憲法論》;1974年修訂再版時,知道我在台大法律研究所念書,也寄一本給我。我受寵若驚,花了兩天時間從頭到尾讀過一遍,還做了兩件事情:第一,做一張勘誤表,把書上的錯字校正過來。第二,到美國新聞處(現改為美國文化中心),及台大、東吳等圖書館,找美國憲法的相關書籍來看,發現陸先生這本書寫得非常好,可惜有些聯邦最高法院新的判例沒有蒐集在裡面。於是,我就把那些資料影印下來,並且加上一些說明,某項判決與第幾章第幾節有關。寫完之後寄給陸局長。當時他並沒有回信。後來我考取公費,出國前向他辭行時,他才提起此事。我想這件事可能跟他邀我到財政部工作有關。
答應到關政司任職,我只承諾做兩年,因為我的興趣是教書,希望兩年借調期滿就回學校。豈知世事難料,陸部長只做了一年多就離開財政部。新來的部長不肯兌現這支票,要我留下來。這一留,十幾年就過去了。
述說這段經歷,並不表示年輕人不要立志,相反地,我勸大家一定要想一想未來的事,定一個目標,全力以赴。
生涯選擇,人生的不同境界
從過去的經驗顯示,法律系(所)的學生,大概有三條出路。第一:從事教學、研究,走學術的路。選擇這條路,念完大學,繼續讀研究所。第二:當法官、律師或到政府工作。選擇這條路,要準備國家考試。第三:到企業界或其他民間組織工作。
這三條路各有長短,因各人志趣而異。在現實的世界裡,許多人優先選擇前面兩條路。從事實發展的顯示,雖然這三條路,看起來截然可分,但實際上也往往殊途同歸。學術工作做了一段時間以後,可能轉到政府服務,也可能被企業界延攬。同樣的,擔任法官、律師,也可能在大學兼課,一段時間之後,再到民間服務。在民間做了幾年,也有可能轉任公職。
儘管如此,我瞭解許多人對未來出路,還是有些遲疑,甚至傍徨。王國維(1877~1927)的《人間詞話》,有一段文字經常被引用:「古今之成大事業、大學問者,必經過三種之境界:『昨夜西風凋碧樹,獨上高樓,望盡天涯路』,此第一境也。『衣帶漸寬終不悔,為伊消得人憔悴』,此第二境也。『眾裡尋他千百度,驀然回首,那人卻在燈火闌珊處』,此第三境也。此等語皆非大詞人不能道。然遽以此意解釋諸詞,恐為晏、歐諸公所不許也。」
王國維當然清楚,晏殊、柳永、辛棄疾(或歐陽修)的三首詞都是寫愛情的,深刻地道出熱戀情人兩地相思的痛苦以及見面時的喜悅。但他超越作者原意,巧妙組合成闡解人生成就事業的三個階段:從立志時的徬徨、孤獨與幾許惆悵,到志向既定之後,勇往無悔,全心投入地奮鬥,到最後成功時的驚喜甜美。
為立志徬徨?中外古今皆同
如果你也為立志而徬徨,不必太驚訝,這原是古往今來人類共同的經驗。年輕的時候,我跟著流行讀存在主義。當時對卡繆(Albert Camus, 1913~1960;1957年得諾貝爾文學獎)的《薛西弗斯的神話》(The Myth of Sisyphus)印象特別深刻。
薛西弗斯因觸犯天條,被天神處罰將巨石推上山頂。他一步一步奮力把石頭推上去,到接近山頂的時候,力氣用盡,一鬆手,石頭又滾回山腳。薛西弗斯必須周而復始地推滾巨石上山。天神相信,沒有一種處罰,比做一件徒勞無望的苦工更磨人了。這是十足荒謬的事。作者問到:「工人畢生做相同的工作,其荒謬性與薛西弗斯又相差幾何?」但卡繆認為,人不能因生命的荒謬而自戕,人應努力賦生命以意義。「奮鬥上山,本身已足以使人心充實。我們應當想像薛西弗斯是快樂的。」
卡繆這一句「人應努力賦生命以意義」的宣示,當年的我,把它解讀為「將相本無種,男兒當自強」的積極奮發。在豔陽高照的成功嶺上,我開始發奮讀書。
胡適(1891~1962)的《四十自述》,有一段述說他出國留學的緣由:18、19歲的時候,學校鬧學潮解散了,家裡母親病倒,兄弟爭產,他不好回家,只好寄住在上海。遇著一班浪漫的朋友,每天一起打牌、看戲、吃花酒。有一天晚上,大雨傾盆,胡適喝得大醉,在馬路上手拿一隻皮鞋,敲著路邊的牆壁。巡捕把燈照射過來,胡適破口大罵,還用皮鞋打巡捕。結果胡適被帶回巡捕房,在地板上睡了一夜。次日一早醒來,完全不知道昨天晚上發生什麼事。等弄清楚之後,胡適羞愧無地,懊惱萬分。那一年(1910年)正好有庚子賠款的留美公費留考,胡適痛下決心,5月離上海往北京閉門苦讀,準備考試。兩個月後,胡適如願錄取(在70名中,他排名第55名),同年9月,順利進入美國康乃爾大學。
去除不必要,目標會更清楚
當然,我們不必等到在警察局睡過一夜才痛下決心。
把書念好,把法律的道理讀通,這是法律人的基本訓練,也是法律人的共同目標。
如果願意下這個決心,可能有幾個好處。第一,會真正用功念書,全心和老師學習。第二,把書念好,有了真才實學,畢業後不管到那裡,都會受用。第三,有考試錄取證書,想繼續深造或者就業都有用處。
準備考試,最重要的是要有計畫地讀書,而且要有毅力堅持讀下去。我準備校外考試的時候,做了一張功課表,以律師考試為例,假定進入律師考場以前,必須讀完1萬5000頁的書,而且至少精讀一遍,複習兩遍。算一算,我一天至少要讀完50頁,才能在進考場之前把書念完。我會堅持每天讀50頁。一本350頁的書,一星期一定讀完。
功課表的好處,不但容易完成計畫,而且還可以紓解壓力。如果每天起床,就想到1萬5000頁的書要讀三遍,大概頭都抬不起來。但是有了功課表,你想到今天的任務就是50頁,其餘的部分,至少跟今天的我無關。50頁總是可以念完的。你的心情便自然輕鬆起來。回想起來,當時心中好像有一把火,燒得很旺,不但讓我看到目標,而且興致勃勃地往前走。
林語堂有句話,值得大家參考:「懂得把需要做的事情做好,更懂得不去做不需要做的事情,這便是人生的智慧。」我們從小的訓練,偏重在如何把事情做好,卻往往忽略如何擺脫繁瑣無益的雜事。林語堂告訴我們,去除那些瑣事,生活的空間會更寬廣。(標題與前言為編輯所加)
彭立人醫師
撿起地上一張,上面有半個球鞋印 台大法律研究所 的報名表 ...
人生的轉折有時就是那麼戲劇化...
花了兩天時間從頭到尾讀過一遍,還做了兩件事情:第一,做一張勘誤表,把書上的錯字校正過來。第二,到美國新聞處(現改為美國文化中心),及台大、東吳等圖書館,找..聯邦最高法院新的判例..,並且加上一些說明,某項判決與第幾章第幾節有關。寫完之後寄給陸局長。
龜毛的人有福了 ...
進入律師考場以前,必須讀完1萬5000頁的書 ...
按部就班 不是難事 ...
人應努力賦生命以意義.
別人的名言, 自己做到才真正受惠 ...
萃取別人的一生, 只剩受用的四句話;
真不知道以後自己的一生, 被人萃取後, 有沒有剩下半句話 ?
一連串的偶然際遇,讓賴英照一路過關斬將,完成了博士學位。歷經教職、公職多年的他,深刻體會卡繆這句「人應努力賦生命以意義」的話。
經常有年輕人問我,如何做好生涯規劃?我的回答很簡單:生涯很難規劃。我的人生其實是一連串偶然際遇的累積。小學畢業之後,居然還能念中學、大學、出國留學,都是偶然的際遇。念大學的時候,最想將來能當大學教授。後來果真做了教授,卻半路上跑出來當公務員,一直都沒有回去;這也是偶然的際遇。
我小學畢業後並沒想要升學。那年夏天(1958),級任老師吳燦輝先生突然來做家庭訪問。他對我父母說:「你這孩子非常聰明又會念書,沒有讓他升學,實在非常可惜。」
那時我二哥已經進了宜蘭中學,每到開學註冊,父母親總要為二哥的學費到處張羅,十分辛苦,因此,我也沒有升學的打算。但基於尊師重道,父母親答應了吳老師。
到了中學,我很崇拜王雲五先生(1888~1979)。他11歲才進私塾,沒有正規的學歷,但是他的學問是大家所敬佩的,不但寫很多書,還編了四角號碼字典。27歲那年,胡適之先生聘他做商務印書館編譯室主任。後來進一步主持商務印書館,對出版業有很大的貢獻。王先生也擔任過財政部長、經濟部長、考試院副院長、行政院副院長等要職。我當時天真地想,沒有好的學歷,將來也可能是「賴雲五」。於是中學念完,沒有參加大專聯考就去當兵了。
不做雲五夢,一路念到博士
在成功嶺當教育班長,也是人生一個轉折。當時,那群剛考取大學的班兵們,常看到我假日都在看書,於是鼓勵我退伍之後繼續深造,並且慷慨地把書借給我。我的「雲五夢」就此結束。當時心想,退伍後如果還要向父母親拿學費,就太沒出息了,於是決心考夜間部,可以半工半讀。我很幸運考取第一志願——中興大學法律系夜間部。五年期間,白天打工,晚上上課,除第一學期是第三名外,其餘九個學期都是第一名。成績還不錯,於是就想繼續考研究所;一整個夏天都泡在圖書館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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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繆這一句「人應努力賦生命以意義」的宣示,當年的我,把它解讀為「將相本無種,男兒當自強」的積極奮發。在豔陽高照的成功嶺上,我開始發奮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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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ember 25,2006
November 23,2006
堅持理想將創意實現
工商時報 D3/2006/11/14
顛覆常識帶來的商機,堅持理想將創意實現
10年前,光臨旭山動物園的人數稀稀落落,一年不到26萬人。曾經,這個日本位置最北方的動物園因為動物疾病的發生,面臨將被關園的悲慘命運。
但今年度預估將有270萬人造訪旭山動物園,入園人數是10年前動物園經營谷底時的 10倍,目前是日本人氣第一的動物園。電視雜誌報紙經常性的報導,更讓它的人氣指數不斷上升,歷久不衰。
它的受人歡迎不只是動物迷的快樂,更帶來了億萬商機。它的所在地、日本北海道旭川市的人口只有36萬,去年度的觀光客達到560多萬人,比前一年增加了32%。
帶領這個「旭山動物園」起死回生、創造地方和產業經濟奇蹟的人是它的園長小菅正夫。最近由「日經BP」主辦的第五屆日本創新(INNOVATION)大賞就頒給了小菅正夫。在得獎理由中說,小菅將一個原本要關門的動物園重新經營為頂尖之地。
小菅原本學的是獸醫,大學畢業後進入旭山動物園,從獸醫開始做起。1986年,他擔任飼養股長,當時第一次感受動物園可能有關門危機,因為參觀者覺得動物園很無聊,當時他受到很大衝擊。
他當時就非常想找到方法,把自己每天研究發現的感動傳達給參觀者知道。為了要找到答案,他遍讀各種與動物園相關的論文和書籍,將動物園真正必要的事物是什麼回到原點思考。
最後他找到的答案是要讓大眾由知道野生動物了不起之處、進而提高保護環境意識;他顛覆常識,希望動物園不是以人為主體去改變動物生活環境,而是以動物為優先和主體,創造一個與其原本自然生活環境最接近的場所,讓人可以真實了解真正的動物行動和生活。他稱這個想法為「行動展示」。
在找到目標之後,雖然在之後10年左右動物園欠缺經費,但小菅一點一滴地在不花多少經費的情形下開始建立園內特色,設立「重點解說員」來解說動物的有趣處、為了鼓勵民眾多深入觀察動物成立了「小考大會」、和親子動物教室等。在奮力獲得地方政府支持後,他更開始了大改革計畫,改變園內設計和動物生活環境。
現在園內的海豹館內有著3公尺高的圓柱型大水槽,海豹在其中悠遊地鑽上鑽下,參觀者不只能夠極近距離地看到海豹,還有種「海豹來看自己」的驚奇感。園內也創造了大型透明「企鵝隧道」,企鵝在寬敞空間中游泳如同在空中飛翔,帶給觀者不斷讚嘆動物的神奇。
小菅對所從事工作的熱愛,加上極欲將這份感動傳達給他人的熱情,配合他努力的研究與不受限制的創造力,造就了多項奇蹟。企業要成功,都可以向這位動物園長借不少靈感取光。
彭立人醫師
我很喜歡看企業起死回生的經歷 ...
很像以前我在急診把病人救活 ...
通常 企業起死回生 都會有兩樣東西 ...
一個理想 及一個關鍵人物 (Key-man).
如何發揮創意堅持理想呢 ?
如果您是那個快關門動物園的園長, 您會怎麼做呢 ? 理想可以換飯吃嗎 ?
回到 "原點思考" , 要讓大眾知道野生動物了不起之處 ...
顛覆常識,不是以人為主體去改變動物生活環境,而是以動物為優先和主體,創造一個與其原本自然生活環境最接近的場所,讓人可以真實了解真正的動物行動和生活。稱為「行動展示」。
對, 就是 "行動展示". 動物喜歡, 人們也喜歡 ...
想通了, 堅持去做 ...
其他就不是難事了.
顛覆常識帶來的商機,堅持理想將創意實現
10年前,光臨旭山動物園的人數稀稀落落,一年不到26萬人。曾經,這個日本位置最北方的動物園因為動物疾病的發生,面臨將被關園的悲慘命運。
但今年度預估將有270萬人造訪旭山動物園,入園人數是10年前動物園經營谷底時的 10倍,目前是日本人氣第一的動物園。電視雜誌報紙經常性的報導,更讓它的人氣指數不斷上升,歷久不衰。
它的受人歡迎不只是動物迷的快樂,更帶來了億萬商機。它的所在地、日本北海道旭川市的人口只有36萬,去年度的觀光客達到560多萬人,比前一年增加了32%。
帶領這個「旭山動物園」起死回生、創造地方和產業經濟奇蹟的人是它的園長小菅正夫。最近由「日經BP」主辦的第五屆日本創新(INNOVATION)大賞就頒給了小菅正夫。在得獎理由中說,小菅將一個原本要關門的動物園重新經營為頂尖之地。
小菅原本學的是獸醫,大學畢業後進入旭山動物園,從獸醫開始做起。1986年,他擔任飼養股長,當時第一次感受動物園可能有關門危機,因為參觀者覺得動物園很無聊,當時他受到很大衝擊。
他當時就非常想找到方法,把自己每天研究發現的感動傳達給參觀者知道。為了要找到答案,他遍讀各種與動物園相關的論文和書籍,將動物園真正必要的事物是什麼回到原點思考。
最後他找到的答案是要讓大眾由知道野生動物了不起之處、進而提高保護環境意識;他顛覆常識,希望動物園不是以人為主體去改變動物生活環境,而是以動物為優先和主體,創造一個與其原本自然生活環境最接近的場所,讓人可以真實了解真正的動物行動和生活。他稱這個想法為「行動展示」。
在找到目標之後,雖然在之後10年左右動物園欠缺經費,但小菅一點一滴地在不花多少經費的情形下開始建立園內特色,設立「重點解說員」來解說動物的有趣處、為了鼓勵民眾多深入觀察動物成立了「小考大會」、和親子動物教室等。在奮力獲得地方政府支持後,他更開始了大改革計畫,改變園內設計和動物生活環境。
現在園內的海豹館內有著3公尺高的圓柱型大水槽,海豹在其中悠遊地鑽上鑽下,參觀者不只能夠極近距離地看到海豹,還有種「海豹來看自己」的驚奇感。園內也創造了大型透明「企鵝隧道」,企鵝在寬敞空間中游泳如同在空中飛翔,帶給觀者不斷讚嘆動物的神奇。
小菅對所從事工作的熱愛,加上極欲將這份感動傳達給他人的熱情,配合他努力的研究與不受限制的創造力,造就了多項奇蹟。企業要成功,都可以向這位動物園長借不少靈感取光。
彭立人醫師
我很喜歡看企業起死回生的經歷 ...
很像以前我在急診把病人救活 ...
通常 企業起死回生 都會有兩樣東西 ...
一個理想 及一個關鍵人物 (Key-man).
如何發揮創意堅持理想呢 ?
如果您是那個快關門動物園的園長, 您會怎麼做呢 ? 理想可以換飯吃嗎 ?
回到 "原點思考" , 要讓大眾知道野生動物了不起之處 ...
顛覆常識,不是以人為主體去改變動物生活環境,而是以動物為優先和主體,創造一個與其原本自然生活環境最接近的場所,讓人可以真實了解真正的動物行動和生活。稱為「行動展示」。
對, 就是 "行動展示". 動物喜歡, 人們也喜歡 ...
想通了, 堅持去做 ...
其他就不是難事了.
November 21,2006
一億一千萬
遺產~~~(非常有意思的文章!)
中年喪偶是件難以忍受的痛,辦完喪事後大半年了,我都沒有辦法從悲慟中平復,儘管親朋好友催促我趕快看看他的遺囑,早日料理好他的遺產,我始終不肯去打開那個保險箱,保險箱裡不只是他的最後心願,也有我們共同珍藏的心愛寶物,我們的結婚證書,我們的定情之物,婚後每個結婚紀念日都買一個兩人都看中意的戒指,那些,讓我會更加睹物生情,不捨他的體貼、溫柔、幽默、豁達,任我自己沉浸在悲傷中,整天以淚洗面,不肯出門。
婆婆看不過去,要我振作起來,她說國稅局來催過很多次,要把財產做個什麼結案的,我只好會同律師一起打開保險箱,除了交代的非常仔細的遺囑之外,他還留了一個署名愛妻親啟的卡片,我好奇的展開來讀:原來,他留給我一個網路笑話:
「一個寡婦向朋友哭訴,老公去世之後什麼也沒留給她,只留給她兩億三千萬!
友人充滿疑惑又非常羨慕的問她:你老公這麼好,妳該很滿足,日子也該很好過啊!
喔!不!寡婦回答,我先生給我的兩億是:回憶和失意。他的三千萬則是
一、千萬要照顧好小孩,二、千萬得孝順公婆,三、千萬別改嫁。」
笑話後面,他繼續寫著:我比較窮,我只能給你一億一千萬,一億當然是我們美好的回憶,
一千萬則是千萬要忘記傷痛,快樂起來,妳會怪我給的太少,而不肯要這份遺產嗎?
看了卡片,我在他死後第一次破涕為笑,卻忍不住勾出他更多的好,我在婆婆面前哭哭笑笑,終於擦乾了眼淚,牽起婆婆的手,告訴她,我已經準備好今後一定要振作起來,好好花他這筆遺產,一億一千萬,我怎麼會嫌少呢?
彭立人醫師
感謝朋友分享這個溫馨感人的故事給我 ...
我再分享給大家 ...
中年喪偶是件難以忍受的痛,辦完喪事後大半年了,我都沒有辦法從悲慟中平復,儘管親朋好友催促我趕快看看他的遺囑,早日料理好他的遺產,我始終不肯去打開那個保險箱,保險箱裡不只是他的最後心願,也有我們共同珍藏的心愛寶物,我們的結婚證書,我們的定情之物,婚後每個結婚紀念日都買一個兩人都看中意的戒指,那些,讓我會更加睹物生情,不捨他的體貼、溫柔、幽默、豁達,任我自己沉浸在悲傷中,整天以淚洗面,不肯出門。
婆婆看不過去,要我振作起來,她說國稅局來催過很多次,要把財產做個什麼結案的,我只好會同律師一起打開保險箱,除了交代的非常仔細的遺囑之外,他還留了一個署名愛妻親啟的卡片,我好奇的展開來讀:原來,他留給我一個網路笑話:
「一個寡婦向朋友哭訴,老公去世之後什麼也沒留給她,只留給她兩億三千萬!
友人充滿疑惑又非常羨慕的問她:你老公這麼好,妳該很滿足,日子也該很好過啊!
喔!不!寡婦回答,我先生給我的兩億是:回憶和失意。他的三千萬則是
一、千萬要照顧好小孩,二、千萬得孝順公婆,三、千萬別改嫁。」
笑話後面,他繼續寫著:我比較窮,我只能給你一億一千萬,一億當然是我們美好的回憶,
一千萬則是千萬要忘記傷痛,快樂起來,妳會怪我給的太少,而不肯要這份遺產嗎?
看了卡片,我在他死後第一次破涕為笑,卻忍不住勾出他更多的好,我在婆婆面前哭哭笑笑,終於擦乾了眼淚,牽起婆婆的手,告訴她,我已經準備好今後一定要振作起來,好好花他這筆遺產,一億一千萬,我怎麼會嫌少呢?
彭立人醫師
感謝朋友分享這個溫馨感人的故事給我 ...
我再分享給大家 ...
November 20,2006
November 18,2006
醫糾法律與網路自我學習5
接前篇
B的部分:違規放置肌肉鬆弛劑於疫苗專用冰櫃的行為 是否構成業務過失致死罪。
案例中,業務過失致死罪的行為主、客體以及行為結果皆無問題。放置行為當然是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的行為,而且是作為。此外又可以確定,如非B把肌肉鬆弛劑放在疫苗專用冰櫃裡,C絕對沒有取得並用以施打於E的可能,因此B的放置行為與E的死亡結果之間有條件理論的因果關係。
比較值得討論的是,有沒有阻卻客觀歸責的事由?
依照德國學者 Roxin教授的見解,
能否阻卻客觀歸責,應該作以下的檢驗步驟:
第一,行為是否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第二,行為人是否實現了不被容許的風險(風險實現)?
第三,檢驗構成要件的效力範圍:這三個步驟又有其繁複的下位概念。
在案例中 不能以第一點來阻卻客觀歸責,因為B將肌肉鬆弛劑放在疫苗專用冰櫃裡的行為,絕對是製造了法律上重要、而且無法容許的風險,復無主張容許信賴之餘地。(B違背義務在先,B已經製造了風險。)
又,B有沒有構成要件錯誤?
B要發生構成要件錯誤,可能有兩個來源:
第一,以為自己的防範措施作得極好,使用冰櫃的人一定能理解,
第二,信賴醫院裡的護士專業水準充足,一定能辨識出肌肉鬆弛劑,不會當作疫苗來使用。
這兩個來源又可以用一個概念來涵括,就是信賴原則。
B對於錯用肌肉鬆弛劑可能被錯用而發生致命結果一事,應該有更高程度的認識,這一點與D的部分不同,因為B所要預設的風險來源是所有可能使用疫苗專用冰櫃的人。如果不是認知到這一點,B也不會強調曾經設置警告標示了。
B主張自己設置了醒目的警告標示,如果屬實,應該可以據之排除B對死亡結果的意欲。
換言之,至少在剛開始的時候,B並沒有容認死亡結果發生的意思。
在此,可能適用的事由,只有風險實現底下的「行為人未實現風險」,蓋B將肌肉鬆弛劑放在疫苗專用的冰櫃裡以後,沒有進一步去實現風險;實際實現風險的人是C。
除此之外的阻卻客觀歸責事由,都不會成立。準此,B的行為 不具備業務過失致死罪 的客觀構成要件 該當性。
結論:B不構成業務過失致死罪. 理由在於B製造了風險 卻未實現風險(實現風險的人是C),因而阻卻客觀歸責。
彭立人醫師
頭, 有沒有一點昏了 ?
簡單來講, 要判致人於死的刑事責任, 行為人 的行為 與死者 的死因 間, 必須具備 "相當因果關係". 而 "相當因果關係" 必須正的走一遍, 再反向走一遍 ......
D 是 在走正的那一遍, 就走不通了;
而 B 是 在正的通了; 走反的那一遍時, 被打了回票 ......
所謂 "走反的那一遍" 就是
"能否阻卻客觀歸責,應該作以下的檢驗步驟:
第一,行為是否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第二,行為人是否實現了不被容許的風險(風險實現)?
第三, ..."
因為他是作為犯, 作為犯 的 相當因果關係 要求 就是 行為人本人 要自己實現 這個 風險 ...
若是 不作為犯, 則不必本人 ......
B的部分:違規放置肌肉鬆弛劑於疫苗專用冰櫃的行為 是否構成業務過失致死罪。
案例中,業務過失致死罪的行為主、客體以及行為結果皆無問題。放置行為當然是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的行為,而且是作為。此外又可以確定,如非B把肌肉鬆弛劑放在疫苗專用冰櫃裡,C絕對沒有取得並用以施打於E的可能,因此B的放置行為與E的死亡結果之間有條件理論的因果關係。
比較值得討論的是,有沒有阻卻客觀歸責的事由?
依照德國學者 Roxin教授的見解,
能否阻卻客觀歸責,應該作以下的檢驗步驟:
第一,行為是否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第二,行為人是否實現了不被容許的風險(風險實現)?
第三,檢驗構成要件的效力範圍:這三個步驟又有其繁複的下位概念。
在案例中 不能以第一點來阻卻客觀歸責,因為B將肌肉鬆弛劑放在疫苗專用冰櫃裡的行為,絕對是製造了法律上重要、而且無法容許的風險,復無主張容許信賴之餘地。(B違背義務在先,B已經製造了風險。)
又,B有沒有構成要件錯誤?
B要發生構成要件錯誤,可能有兩個來源:
第一,以為自己的防範措施作得極好,使用冰櫃的人一定能理解,
第二,信賴醫院裡的護士專業水準充足,一定能辨識出肌肉鬆弛劑,不會當作疫苗來使用。
這兩個來源又可以用一個概念來涵括,就是信賴原則。
B對於錯用肌肉鬆弛劑可能被錯用而發生致命結果一事,應該有更高程度的認識,這一點與D的部分不同,因為B所要預設的風險來源是所有可能使用疫苗專用冰櫃的人。如果不是認知到這一點,B也不會強調曾經設置警告標示了。
B主張自己設置了醒目的警告標示,如果屬實,應該可以據之排除B對死亡結果的意欲。
換言之,至少在剛開始的時候,B並沒有容認死亡結果發生的意思。
在此,可能適用的事由,只有風險實現底下的「行為人未實現風險」,蓋B將肌肉鬆弛劑放在疫苗專用的冰櫃裡以後,沒有進一步去實現風險;實際實現風險的人是C。
除此之外的阻卻客觀歸責事由,都不會成立。準此,B的行為 不具備業務過失致死罪 的客觀構成要件 該當性。
結論:B不構成業務過失致死罪. 理由在於B製造了風險 卻未實現風險(實現風險的人是C),因而阻卻客觀歸責。
彭立人醫師
頭, 有沒有一點昏了 ?
簡單來講, 要判致人於死的刑事責任, 行為人 的行為 與死者 的死因 間, 必須具備 "相當因果關係". 而 "相當因果關係" 必須正的走一遍, 再反向走一遍 ......
D 是 在走正的那一遍, 就走不通了;
而 B 是 在正的通了; 走反的那一遍時, 被打了回票 ......
所謂 "走反的那一遍" 就是
"能否阻卻客觀歸責,應該作以下的檢驗步驟:
第一,行為是否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第二,行為人是否實現了不被容許的風險(風險實現)?
第三, ..."
因為他是作為犯, 作為犯 的 相當因果關係 要求 就是 行為人本人 要自己實現 這個 風險 ...
若是 不作為犯, 則不必本人 ......
November 17,2006
醫糾法律與網路自我學習4
接前篇
D的部分:隨口應以「應該是吧」的行為 是否構成業務過失致死罪。
作為或不作為?
D的行為是作為或是不作為?以風險的觀點而言,製造或提高構成要件結果實現的風險的行為,是作為;(負有義務而)未降低足以實現構成要件結果的行為,是不作為。
案例中,當C取出外觀「貌似」B肝疫苗、實為肌肉鬆弛劑的藥劑時,對於應否使用原本還略帶猶豫;在問過D、自D那兒得到「應該是吧」的肯定答覆後,便下定決心用來為新生嬰兒注射了。可見D漫不經心的回答實際上提高了構成要件結果發生的風險,所以是作為。
從B於放置肌肉鬆弛劑以後即不聞不問,乃至於肌肉鬆弛劑被冷藏到已經過期的事實來看,警告標示大約早就被丟掉了。因此,在缺乏足夠資訊的情況下,很難說D認識到C可能取得有危險的肌肉鬆弛劑。
即便如此,嬰兒房的冰櫃既然是專供存放疫苗之用,不大可能只放了B肝疫苗。如果冰櫃裡確實存放了多種疫苗,就算C在疫苗專用冰櫃裡拿到肌肉鬆弛劑這件事是無法預料的(儘管事實如此),但C還是有可能拿錯了疫苗。在不正確的情況下注射特定疫苗,仍有造成新生嬰兒死亡的可能,身為一個護士,D不可能沒有認知這個事實。其次,D的內心是否期待嬰兒死亡結果的發生呢?
這裡請注意,行為人一廂情願的想法跟法律上的評價是兩碼子事,比方說,X基於惡作劇的目的破壞Y汽車的煞車系統,但期待Y在開上高速公路之前就會發現,不至於真的發生車禍、造成傷亡。在此,因為X沒有任何權利將Y或其他人的生死繫於虛無飄渺的期待,復以沒有煞車的汽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致命事故的高度可能,所以X的想法當然應該被評價為殺人罪的故意─就算他盼著Y平安歸來也一樣。
回到案例中,D自己固然不希望嬰兒死亡,但若其已認知C將以錯誤藥劑為新生嬰兒注射的可能性,卻沒有阻止的動作,這個希望就只能倚賴命運決定其實現與否(C拿到的果真是B肝疫苗),則無異於容認嬰兒死亡結果的發生。
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
首先要判斷的是,D的回答與E的死亡結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能夠稱得上具備條件理論的因果關係的行為事實,必須是導致構成要件結果發生所不可想像其不存在者。把問題轉換一下,就變成:「如果D沒有那樣回答,C會不會把自己還不確定的藥劑拿來為嬰兒注射?」
這種問題很難說有什麼一概而論的答案,完全取決於個案當中的具體情狀。
因為相關事實不足以認定C的性格為何,只好自行推想:
假使C是個粗心、莽撞的人,在不確定所使用藥物為何的情況下,根本不在乎以新生嬰兒的生命或健康當做試紙,那麼D「應該是吧」的回答,其實無關緊要。當然,如果D回答「我肯定那是疫苗」或「管他的,打下去就知道了」,結論又是不同。
相對而言,倘若C是個兢兢業業的人,凡事講求確定的答案(在案例中裡顯然不是),那麼D這個模糊的回答不過是聊勝於無,C或D都不會期待判別藥物的動作到此為止,所以同樣可以排除與E之死亡結果的因果關係。
此外,要是C、D在內部編制或平日作業上,有相互支援或(類似上命下從的)資深指導的習慣,D的回答對C有某種程度的拘束力:那麼,除非D斬釘截鐵地否定或拒答C的提問,否則,只要D的回答有建立或加強C的決意的作用(包括本件的情形),D就要承擔一部分C的職務風險。
綜上所述,由於無法確定到底是哪一種情況,依照 罪疑有利於行為人 的原則,應該否定D的行為與E之死亡結果的因果關係。從而D的行為與業務過失致死罪的客觀構成要件不合致。
結論:D不構成業務過失致死罪. 理由在於D的行為 沒有這種犯罪類型的不法(欠缺違法的關聯性)。
彭立人醫師
這裡有一個很重要的觀念 :
致人於死的刑事案件中, 行為人 的行為 與死者 的死因 間, 必須具備 "相當因果關係".
而 民事訴訟時 , 行為人 的行為 與 被害人的損害 間, 只需具備 "因果關係".
此案例中, D 隨口應以「應該是吧」的行為 是 作為犯, 增加了 嬰兒 E 的死亡風險 ......
但不具備 "相當因果關係".
那什麼是 "相當因果關係" 呢 ?
因果關係的學說:
1. 條件說:一定前行事實(行為),與一定後行事實(結果)間,有所謂的『若無前者,即無後者』之論理條件關係。
2.原因說:與結果有關的『條件』中,以某種標準而擇定其一為『原因』,承認其與結果間之因果關係。餘視為條件。
3.相當因果關係:依據社會生活經驗事實為觀察,倘可以認為某一特定行為,在同一情況下,通常均可引發某一特定結果者,此行為與結果間,即有相當因果關係。學說有三:主觀、客觀、折衷說。我國實務見解是採:客觀相當因果關係(76年台上字第一九二號)
有了以上概念,切入主題,
在因果關係中有一個理論,叫做『客觀歸責理論』。此說以『條件說』為基礎,判斷結果的原因;以相當說為核心,判斷結果的責任。其具體判斷主要為『製造風險』『風險實現』二個概念。其旨意須具備下列三個要件,行為才具有客觀歸責而得肯定其因果關係:
1.行為係為結果的條件(條件說)
2.行為與結果間須具備相當因果關係(客觀相當因果關係說)
3.行為人之行為創造出法律所不容許之風險,且於構成要件結果中實現該風險(死亡)。
以上是 作為犯→客觀歸責理論之因果關係。
另外一個是 不作為犯的因果關係:
其學說有二:
1. 否定說:不作為本身既無任何積極之動作,自不引起外界影響,行為與結果間無因果關係。(並不足採)
2. 肯定說:有三說
2.1 它行為說:母應補乳而未補乳,作家務(它行為),兒餓死。此『做家務』為結果之原因行為。
2.2 先行為說:火車看平交道工人,有看守的義務(先行為),火車來了,不放柵攔,生車禍。工人受雇義務行為 為車禍結果之原因行為。
2.3 妨果條件抑壓說:惹起結果的原因,若加以妨止,結果發生與否,就不一定,此妨止行為就是妨果條件。如此應妨止,而不妨止,致結果發生,就是妨果條件被壓抑。
2.4 準因果關係說:如具有妨果義務的行為人,實施了應該被期待的特定行為(過十字路口要減速慢行,注意左右來車),結果將可能不會防止而不發生者(不會把闖紅燈又沒戴安全帽對方撞死),則不作為與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因為準用作為犯因果關係,而稱之。
刑法規定係採 肯定說之準因果關係說:對於一定結果的發生,有防止其發生的義務,如果不盡其妨止之義務時,才負法律上的責任。此義務刑法第十五條之第一、二項有規定。
也就是說, 重點在於 "某一特定行為,在同一情況下,通常均可引發某一特定結果" ......
"假使C是個粗心、莽撞的人,在不確定所使用藥物為何的情況下,根本不在乎以新生嬰兒的生命或健康當做試紙,那麼D「應該是吧」的回答,其實無關緊要 ;
倘若C是個兢兢業業的人,凡事講求確定的答案,那麼D這個模糊的回答不過是聊勝於無,可以排除與E之死亡結果的因果關係."
上述論證, 就是明顯指出 D「應該是吧」的回答 與 嬰兒 E 的死亡 間 , 不具備 "相當因果關係".
法律人講話會有些 拗口, 原諒她們吧 ! 因為這樣才能突顯她們的專業 ......
只要瞭解 其中邏輯重點就好了 .
待續 ...
D的部分:隨口應以「應該是吧」的行為 是否構成業務過失致死罪。
作為或不作為?
D的行為是作為或是不作為?以風險的觀點而言,製造或提高構成要件結果實現的風險的行為,是作為;(負有義務而)未降低足以實現構成要件結果的行為,是不作為。
案例中,當C取出外觀「貌似」B肝疫苗、實為肌肉鬆弛劑的藥劑時,對於應否使用原本還略帶猶豫;在問過D、自D那兒得到「應該是吧」的肯定答覆後,便下定決心用來為新生嬰兒注射了。可見D漫不經心的回答實際上提高了構成要件結果發生的風險,所以是作為。
從B於放置肌肉鬆弛劑以後即不聞不問,乃至於肌肉鬆弛劑被冷藏到已經過期的事實來看,警告標示大約早就被丟掉了。因此,在缺乏足夠資訊的情況下,很難說D認識到C可能取得有危險的肌肉鬆弛劑。
即便如此,嬰兒房的冰櫃既然是專供存放疫苗之用,不大可能只放了B肝疫苗。如果冰櫃裡確實存放了多種疫苗,就算C在疫苗專用冰櫃裡拿到肌肉鬆弛劑這件事是無法預料的(儘管事實如此),但C還是有可能拿錯了疫苗。在不正確的情況下注射特定疫苗,仍有造成新生嬰兒死亡的可能,身為一個護士,D不可能沒有認知這個事實。其次,D的內心是否期待嬰兒死亡結果的發生呢?
這裡請注意,行為人一廂情願的想法跟法律上的評價是兩碼子事,比方說,X基於惡作劇的目的破壞Y汽車的煞車系統,但期待Y在開上高速公路之前就會發現,不至於真的發生車禍、造成傷亡。在此,因為X沒有任何權利將Y或其他人的生死繫於虛無飄渺的期待,復以沒有煞車的汽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致命事故的高度可能,所以X的想法當然應該被評價為殺人罪的故意─就算他盼著Y平安歸來也一樣。
回到案例中,D自己固然不希望嬰兒死亡,但若其已認知C將以錯誤藥劑為新生嬰兒注射的可能性,卻沒有阻止的動作,這個希望就只能倚賴命運決定其實現與否(C拿到的果真是B肝疫苗),則無異於容認嬰兒死亡結果的發生。
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
首先要判斷的是,D的回答與E的死亡結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能夠稱得上具備條件理論的因果關係的行為事實,必須是導致構成要件結果發生所不可想像其不存在者。把問題轉換一下,就變成:「如果D沒有那樣回答,C會不會把自己還不確定的藥劑拿來為嬰兒注射?」
這種問題很難說有什麼一概而論的答案,完全取決於個案當中的具體情狀。
因為相關事實不足以認定C的性格為何,只好自行推想:
假使C是個粗心、莽撞的人,在不確定所使用藥物為何的情況下,根本不在乎以新生嬰兒的生命或健康當做試紙,那麼D「應該是吧」的回答,其實無關緊要。當然,如果D回答「我肯定那是疫苗」或「管他的,打下去就知道了」,結論又是不同。
相對而言,倘若C是個兢兢業業的人,凡事講求確定的答案(在案例中裡顯然不是),那麼D這個模糊的回答不過是聊勝於無,C或D都不會期待判別藥物的動作到此為止,所以同樣可以排除與E之死亡結果的因果關係。
此外,要是C、D在內部編制或平日作業上,有相互支援或(類似上命下從的)資深指導的習慣,D的回答對C有某種程度的拘束力:那麼,除非D斬釘截鐵地否定或拒答C的提問,否則,只要D的回答有建立或加強C的決意的作用(包括本件的情形),D就要承擔一部分C的職務風險。
綜上所述,由於無法確定到底是哪一種情況,依照 罪疑有利於行為人 的原則,應該否定D的行為與E之死亡結果的因果關係。從而D的行為與業務過失致死罪的客觀構成要件不合致。
結論:D不構成業務過失致死罪. 理由在於D的行為 沒有這種犯罪類型的不法(欠缺違法的關聯性)。
彭立人醫師
這裡有一個很重要的觀念 :
致人於死的刑事案件中, 行為人 的行為 與死者 的死因 間, 必須具備 "相當因果關係".
而 民事訴訟時 , 行為人 的行為 與 被害人的損害 間, 只需具備 "因果關係".
此案例中, D 隨口應以「應該是吧」的行為 是 作為犯, 增加了 嬰兒 E 的死亡風險 ......
但不具備 "相當因果關係".
那什麼是 "相當因果關係" 呢 ?
因果關係的學說:
1. 條件說:一定前行事實(行為),與一定後行事實(結果)間,有所謂的『若無前者,即無後者』之論理條件關係。
2.原因說:與結果有關的『條件』中,以某種標準而擇定其一為『原因』,承認其與結果間之因果關係。餘視為條件。
3.相當因果關係:依據社會生活經驗事實為觀察,倘可以認為某一特定行為,在同一情況下,通常均可引發某一特定結果者,此行為與結果間,即有相當因果關係。學說有三:主觀、客觀、折衷說。我國實務見解是採:客觀相當因果關係(76年台上字第一九二號)
有了以上概念,切入主題,
在因果關係中有一個理論,叫做『客觀歸責理論』。此說以『條件說』為基礎,判斷結果的原因;以相當說為核心,判斷結果的責任。其具體判斷主要為『製造風險』『風險實現』二個概念。其旨意須具備下列三個要件,行為才具有客觀歸責而得肯定其因果關係:
1.行為係為結果的條件(條件說)
2.行為與結果間須具備相當因果關係(客觀相當因果關係說)
3.行為人之行為創造出法律所不容許之風險,且於構成要件結果中實現該風險(死亡)。
以上是 作為犯→客觀歸責理論之因果關係。
另外一個是 不作為犯的因果關係:
其學說有二:
1. 否定說:不作為本身既無任何積極之動作,自不引起外界影響,行為與結果間無因果關係。(並不足採)
2. 肯定說:有三說
2.1 它行為說:母應補乳而未補乳,作家務(它行為),兒餓死。此『做家務』為結果之原因行為。
2.2 先行為說:火車看平交道工人,有看守的義務(先行為),火車來了,不放柵攔,生車禍。工人受雇義務行為 為車禍結果之原因行為。
2.3 妨果條件抑壓說:惹起結果的原因,若加以妨止,結果發生與否,就不一定,此妨止行為就是妨果條件。如此應妨止,而不妨止,致結果發生,就是妨果條件被壓抑。
2.4 準因果關係說:如具有妨果義務的行為人,實施了應該被期待的特定行為(過十字路口要減速慢行,注意左右來車),結果將可能不會防止而不發生者(不會把闖紅燈又沒戴安全帽對方撞死),則不作為與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因為準用作為犯因果關係,而稱之。
刑法規定係採 肯定說之準因果關係說:對於一定結果的發生,有防止其發生的義務,如果不盡其妨止之義務時,才負法律上的責任。此義務刑法第十五條之第一、二項有規定。
也就是說, 重點在於 "某一特定行為,在同一情況下,通常均可引發某一特定結果" ......
"假使C是個粗心、莽撞的人,在不確定所使用藥物為何的情況下,根本不在乎以新生嬰兒的生命或健康當做試紙,那麼D「應該是吧」的回答,其實無關緊要 ;
倘若C是個兢兢業業的人,凡事講求確定的答案,那麼D這個模糊的回答不過是聊勝於無,可以排除與E之死亡結果的因果關係."
上述論證, 就是明顯指出 D「應該是吧」的回答 與 嬰兒 E 的死亡 間 , 不具備 "相當因果關係".
法律人講話會有些 拗口, 原諒她們吧 ! 因為這樣才能突顯她們的專業 ......
只要瞭解 其中邏輯重點就好了 .
待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