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tember 29,2005
衛署推動電子病歷時程表
大家好 ,
前次詢問衛生署的問題,已蒙衛署官員撥冗回覆 大意如後 :
1. 衛署推動電子病歷並無明確的時程表,但除了儘速公佈「醫療機構電子病歷管理及製作辦法」外,近幾年來持續編列預算進行醫事機構推動電子病歷教育訓練和制定及推動電子病歷內容基本格式,期能落實電子病歷之實施。
2. 93年4月28日修正公布之醫療法第69條:「醫療機構以電子文件方式製作及貯存之病歷,得免另以書面方式製作;其資格條件與製作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故依據該條文研擬之「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草案中,第三條對病歷資訊系統建置應具備之條件有所規範,第五條則期以醫事憑證做簽章與加註時戳的方式確保病歷之不可否認性。而醫療機構需符合「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始得免另以書面方式製作之病歷。
3. 依據醫療法第71規定:「醫療機構應依其診治之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其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故現行制度下,有關您所詢問取得病歷複製本之問題,即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且不應因電子病歷而有所差異。
前次詢問衛生署的問題,已蒙衛署官員撥冗回覆 大意如後 :
1. 衛署推動電子病歷並無明確的時程表,但除了儘速公佈「醫療機構電子病歷管理及製作辦法」外,近幾年來持續編列預算進行醫事機構推動電子病歷教育訓練和制定及推動電子病歷內容基本格式,期能落實電子病歷之實施。
2. 93年4月28日修正公布之醫療法第69條:「醫療機構以電子文件方式製作及貯存之病歷,得免另以書面方式製作;其資格條件與製作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故依據該條文研擬之「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草案中,第三條對病歷資訊系統建置應具備之條件有所規範,第五條則期以醫事憑證做簽章與加註時戳的方式確保病歷之不可否認性。而醫療機構需符合「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始得免另以書面方式製作之病歷。
3. 依據醫療法第71規定:「醫療機構應依其診治之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其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故現行制度下,有關您所詢問取得病歷複製本之問題,即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且不應因電子病歷而有所差異。
引用URL
http://cgi.blog.roodo.com/trackback/535941
回應文章 
母法已修改,子法已擬定,但何時可以施行,仍有一段時間需要努力!
病歷看的懂的人就知道裡面問題的存在性,
那陣子回長0醫院申請所謂的出院病摘時發現,
整份文件都是電腦書寫,
唯讀一樣東西,經由醫師更改過!
就是出院病摘的出院診斷,
假若按照醫事法相關之規定,病歷之更改需著名時間及簽章。刪改部分僅能以劃線刪除,並加註名等。
可是我收到的出院病摘,而出院診斷有被更改,那項的更改卻僅有醫師的印章,卻未記載相關時間!
或許是病歷室的工作人員發現其問題,所以告知我母親的主治醫師!
所以我母親的主治醫師才會知道我們有拷貝病歷的動作!
所以,我想不管是電子病歷或者紙張病歷,都有其缺點。
電子化的記載或許會使醫護人員工作上之方便,
但也會圖增許多無謂的猜測吧!
我也曾向長0醫院反應過病患拷貝病歷的相關隱私權問題,
他們給予我的回應即是這是醫院的內規問題,但經由我的反應他們會與予檢討與改進。
病歷看的懂的人就知道裡面問題的存在性,
那陣子回長0醫院申請所謂的出院病摘時發現,
整份文件都是電腦書寫,
唯讀一樣東西,經由醫師更改過!
就是出院病摘的出院診斷,
假若按照醫事法相關之規定,病歷之更改需著名時間及簽章。刪改部分僅能以劃線刪除,並加註名等。
可是我收到的出院病摘,而出院診斷有被更改,那項的更改卻僅有醫師的印章,卻未記載相關時間!
或許是病歷室的工作人員發現其問題,所以告知我母親的主治醫師!
所以我母親的主治醫師才會知道我們有拷貝病歷的動作!
所以,我想不管是電子病歷或者紙張病歷,都有其缺點。
電子化的記載或許會使醫護人員工作上之方便,
但也會圖增許多無謂的猜測吧!
我也曾向長0醫院反應過病患拷貝病歷的相關隱私權問題,
他們給予我的回應即是這是醫院的內規問題,但經由我的反應他們會與予檢討與改進。
Posted by gush
at September 30,2005 17:16
您好,
至少經過我們的討論後,衛生署已經知道有一個部落格在督促他們.
醫學資訊學會(專門研究及推動醫學資訊進步的組織)的會員們,
也會偶爾上上我們的部落格......
另外我於台灣醫界投稿 "隨身病歷與互動社群"
http://blog.roodo.com/joinjoin/archives/398006.html
那一篇文章,也獲編輯同意刊出.
屆時,全國的醫師都會 "稍微" 關注此事......
立人
941001
至少經過我們的討論後,衛生署已經知道有一個部落格在督促他們.
醫學資訊學會(專門研究及推動醫學資訊進步的組織)的會員們,
也會偶爾上上我們的部落格......
另外我於台灣醫界投稿 "隨身病歷與互動社群"
http://blog.roodo.com/joinjoin/archives/398006.html
那一篇文章,也獲編輯同意刊出.
屆時,全國的醫師都會 "稍微" 關注此事......
立人
941001
Posted by 彭立人醫師
at October 1,2005 15:03
電子病歷除了醫生的電子簽章外, 也要特別注意時戳的時間來源是否可靠, 大家都知道電腦的時間是很容易改的. 時間源, 如何校時, 如何防止改電腦時間,都應注意規劃.
Posted by 關賓立
at October 12,2005 23:26
謝謝 !
立人
941013
立人
941013
Posted by 彭立人醫師
at October 13,2005 07:47
彭醫師:
我想請問您一件事,假若病歷皆為電子紀錄,
而有某特定幾頁中醫師另外注寫(手寫)一些醫囑(也未註名時間),
這些,這樣的動作,是否就是電子病歷的好處或壞處呢?
這個另外註寫的動作是否就是要規避一些責任呢?
我想請彭醫師回答一下謝謝
我想請問您一件事,假若病歷皆為電子紀錄,
而有某特定幾頁中醫師另外注寫(手寫)一些醫囑(也未註名時間),
這些,這樣的動作,是否就是電子病歷的好處或壞處呢?
這個另外註寫的動作是否就是要規避一些責任呢?
我想請彭醫師回答一下謝謝
Posted by gush
at October 18,2005 17:08
您好,
我把紙張病歷過渡到全部無紙化電子病歷中間的時期叫做磨合期.
在磨合期,就是會有紙張病歷與電子病歷參雜的情況發生.也就是以其中一個為主,另外一個必須盡量與其一致.
為了配合醫師護士以前的習慣,先會以紙張病歷為主.紙上有寫的,(最好)都要補到電腦病歷裡......這是理論上.因為忙起來,會先用電腦開藥出來(先存檔,才能將資料送到連線藥局),在門診先把藥單給病人,(利用病人出診間及下一個病人進來的空檔),然後再手寫病情敘述到紙張病歷.因為大部份醫師不會盲打(像我也是兩指神功在打電腦),手寫還是比較快......
等大多數醫護人員打字都進步了以後,才能以電子病歷為主.像我現在診所的情況,紙張病歷只是存查.有時病人回頭來加藥,我也是改動電腦卻沒有再列印一張貼病歷......電腦資料比紙上資料多......
法律上,上述兩種情況都不符合規定.但卻是磨合期最佳的做法......
等磨合期接近尾聲,才是法律上場嚴格要求的時候(最快可能兩年後),那時所有醫護人員都要有"時戳"的觀念.而且紙上補寫病歷會變成(較)不合法......
目前,法律還是以紙張病歷為主.
也就是前述磨合期的前段.電腦資料比紙上資料少......
所以一切都以紙上記錄為準......
因應民眾的疑慮,所以我會提倡民眾看診完養成索取病資電子檔的動作,這好像Snapshot快照一樣,把當時的電子記錄先存留一份在身邊.
之後的異動,對照這份資料,就會清楚知道......
所以隨身病資也是"時戳"的一種......
我現在比較不喜歡隨身病歷這個名詞,而想要用隨身病資來取代.是因為病歷是法律名詞,有其嚴格要求.而我想強化病資的活用,如病歷首頁用health page http://blog.roodo.com/joinjoin/archives/443487.html 取代等等......一定不會符合以後法律規定的電子病歷要求......
立人
941018
PS : 既然叫做磨合期,就表示會有不盡如人意的地方......
我把紙張病歷過渡到全部無紙化電子病歷中間的時期叫做磨合期.
在磨合期,就是會有紙張病歷與電子病歷參雜的情況發生.也就是以其中一個為主,另外一個必須盡量與其一致.
為了配合醫師護士以前的習慣,先會以紙張病歷為主.紙上有寫的,(最好)都要補到電腦病歷裡......這是理論上.因為忙起來,會先用電腦開藥出來(先存檔,才能將資料送到連線藥局),在門診先把藥單給病人,(利用病人出診間及下一個病人進來的空檔),然後再手寫病情敘述到紙張病歷.因為大部份醫師不會盲打(像我也是兩指神功在打電腦),手寫還是比較快......
等大多數醫護人員打字都進步了以後,才能以電子病歷為主.像我現在診所的情況,紙張病歷只是存查.有時病人回頭來加藥,我也是改動電腦卻沒有再列印一張貼病歷......電腦資料比紙上資料多......
法律上,上述兩種情況都不符合規定.但卻是磨合期最佳的做法......
等磨合期接近尾聲,才是法律上場嚴格要求的時候(最快可能兩年後),那時所有醫護人員都要有"時戳"的觀念.而且紙上補寫病歷會變成(較)不合法......
目前,法律還是以紙張病歷為主.
也就是前述磨合期的前段.電腦資料比紙上資料少......
所以一切都以紙上記錄為準......
因應民眾的疑慮,所以我會提倡民眾看診完養成索取病資電子檔的動作,這好像Snapshot快照一樣,把當時的電子記錄先存留一份在身邊.
之後的異動,對照這份資料,就會清楚知道......
所以隨身病資也是"時戳"的一種......
我現在比較不喜歡隨身病歷這個名詞,而想要用隨身病資來取代.是因為病歷是法律名詞,有其嚴格要求.而我想強化病資的活用,如病歷首頁用health page http://blog.roodo.com/joinjoin/archives/443487.html 取代等等......一定不會符合以後法律規定的電子病歷要求......
立人
941018
PS : 既然叫做磨合期,就表示會有不盡如人意的地方......
Posted by 彭立人醫師
at October 18,2005 21:35
可是就我所拷貝的病歷而言
長庚似乎已經以推動所謂的電子化病歷
所有的crder都以電腦開單(外加醫護人員簽章)
所以整本病歷中若出現了幾個手寫的文字
不就很奇怪了嗎??
假若這就是您所說磨合期,屆時出現醫糾時如何判定???
長庚似乎已經以推動所謂的電子化病歷
所有的crder都以電腦開單(外加醫護人員簽章)
所以整本病歷中若出現了幾個手寫的文字
不就很奇怪了嗎??
假若這就是您所說磨合期,屆時出現醫糾時如何判定???
Posted by gush
at October 19,2005 07:41
您好 ,
醫療機構需符合「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始得免另以書面方式製作之病歷。
全台灣目前還沒有哪一家醫療院所通過此一辦法.
"所以一切都以紙上記錄為準......" 包括醫療糾紛的判定.
雖然奇怪,但是 "還沒日出" 啊!
法律就是這樣規定的.什麼時候太陽出來,也是要符合要件的......
立人
941018
醫療機構需符合「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始得免另以書面方式製作之病歷。
全台灣目前還沒有哪一家醫療院所通過此一辦法.
"所以一切都以紙上記錄為準......" 包括醫療糾紛的判定.
雖然奇怪,但是 "還沒日出" 啊!
法律就是這樣規定的.什麼時候太陽出來,也是要符合要件的......
立人
941018
Posted by 彭立人醫師
at October 19,2005 07:58
所以目前病歷還是應該符合醫療法
第六十八條之規定
醫療機構應督導其所屬醫事人員於執行業務時,親自記載病歷或製作紀錄,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
前項病歷或紀錄如有增刪,應於增刪處簽名或蓋章及註明年、月、日;刪改部分,應以畫線去除,不得塗燬。
醫囑應於病歷載明或以書面為之。但情況急迫時,得先以口頭方式為之,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
但現今表明長X醫院的病歷資料可以經由內部系統的相關程式
既使有做不當之修改 法院也無法查起囉
第六十八條之規定
醫療機構應督導其所屬醫事人員於執行業務時,親自記載病歷或製作紀錄,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
前項病歷或紀錄如有增刪,應於增刪處簽名或蓋章及註明年、月、日;刪改部分,應以畫線去除,不得塗燬。
醫囑應於病歷載明或以書面為之。但情況急迫時,得先以口頭方式為之,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
但現今表明長X醫院的病歷資料可以經由內部系統的相關程式
既使有做不當之修改 法院也無法查起囉
Posted by gush
at October 20,2005 06:21
您好 ,
我上次請教過 tonyshell , 他對法律方面非常專精.
他說 "『病歷寫作』,屬於醫療行為,屬醫療法及醫師法規範。"
"『不適用』著作權法"
http://blog.roodo.com/joinjoin/archives/457276.html#comments
與您的見解相同.我想以後電子病歷上路,也會Follow同樣的規範......
只是電腦資料無法 "畫線去除",所以會有 "時戳" ,"以醫事憑證做簽章" 等等改良的做法......
只是我想到一個問題,因為病歷是很多人(醫師,實習醫師,見習醫師,護士,實習護士,見習護士,醫檢師,治療人員,社工人員 等等)的共同記錄,目前只有正牌醫師拿到醫事卡......
實習醫師,見習醫師,實習護士,見習護士是最有時間與病人相處的,她(他)們常會發覺其他人漏掉的跡象......若不讓她(他)們寫電子病歷,對病人不見得是好事.她(他)們也會比較沒有責任心......
護理記錄常是中英文夾雜,以後我們的護士中英打都要非常強......要不然會嚴重影響她(他)們護理病人的時間.
而且以前我們常是拿一張病歷紙(病歷有可能還在檢查室未歸,或護士拿去用了......),就去Bedside瞭解病人情況,順便做病情記錄了......以後,就一定要回護理站,搶一台電腦坐下來才能寫病歷了......醫師護士的短暫記憶要很強,要不然就要先在病房寫在紙上,然後......電腦化好像干擾了原來流程.
或許PDA可以幫助一些,但PDA好像無法插醫事卡......
或許每間病房以後都要有電腦,並接上醫事卡刷卡機及無線網路(Wireless LAN)......
又如果某醫師今早未帶醫事卡,或醫事卡故障,那他今天都不用做事了......
又如碰到連續急救病人(CPCR)時,我們以前都是口頭Order,等跟家屬解釋完,若急救失敗,病人快被接去太平間時,才有空(坐下來,太累了)寫病歷......以後這種情形,"時戳"就沒有意義了......
畢竟"打仗"時,病人優先,記錄為後......
立人
941020
我上次請教過 tonyshell , 他對法律方面非常專精.
他說 "『病歷寫作』,屬於醫療行為,屬醫療法及醫師法規範。"
"『不適用』著作權法"
http://blog.roodo.com/joinjoin/archives/457276.html#comments
與您的見解相同.我想以後電子病歷上路,也會Follow同樣的規範......
只是電腦資料無法 "畫線去除",所以會有 "時戳" ,"以醫事憑證做簽章" 等等改良的做法......
只是我想到一個問題,因為病歷是很多人(醫師,實習醫師,見習醫師,護士,實習護士,見習護士,醫檢師,治療人員,社工人員 等等)的共同記錄,目前只有正牌醫師拿到醫事卡......
實習醫師,見習醫師,實習護士,見習護士是最有時間與病人相處的,她(他)們常會發覺其他人漏掉的跡象......若不讓她(他)們寫電子病歷,對病人不見得是好事.她(他)們也會比較沒有責任心......
護理記錄常是中英文夾雜,以後我們的護士中英打都要非常強......要不然會嚴重影響她(他)們護理病人的時間.
而且以前我們常是拿一張病歷紙(病歷有可能還在檢查室未歸,或護士拿去用了......),就去Bedside瞭解病人情況,順便做病情記錄了......以後,就一定要回護理站,搶一台電腦坐下來才能寫病歷了......醫師護士的短暫記憶要很強,要不然就要先在病房寫在紙上,然後......電腦化好像干擾了原來流程.
或許PDA可以幫助一些,但PDA好像無法插醫事卡......
或許每間病房以後都要有電腦,並接上醫事卡刷卡機及無線網路(Wireless LAN)......
又如果某醫師今早未帶醫事卡,或醫事卡故障,那他今天都不用做事了......
又如碰到連續急救病人(CPCR)時,我們以前都是口頭Order,等跟家屬解釋完,若急救失敗,病人快被接去太平間時,才有空(坐下來,太累了)寫病歷......以後這種情形,"時戳"就沒有意義了......
畢竟"打仗"時,病人優先,記錄為後......
立人
941020
Posted by 彭立人醫師
at October 20,2005 09:07

人文.音樂.藝術 ■敬請撥冗分享指導■ 民主.自由.進步
Posted by 台灣心
at October 25,2005 15:24
您好,
謝謝分享 !
真希望創造台灣醫界的春風......
Love It ! Enjoy It ! and Go for It !
立人
941025
謝謝分享 !
真希望創造台灣醫界的春風......
Love It ! Enjoy It ! and Go for It !
立人
941025
Posted by 彭立人醫師
at October 25,2005 15:40
我自己設了一個網站
探討一些有關醫學與法律的衝突
假若彭醫師有空
可以去我那邊給我這位門外漢一些意見
探討一些有關醫學與法律的衝突
假若彭醫師有空
可以去我那邊給我這位門外漢一些意見
Posted by gush
at November 22,2005 06:49
Posted by 路人
at May 17,2009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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