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tember 7,2005

病歷的權利規劃

彭立人醫師


在法律上病人,醫師及醫院到底對病歷的權利規劃如何?


病歷內容所有權歸病人.
病歷著作人格權歸屬於醫師.
病歷著作財產權歸醫院所有.

即醫院醫師不能將他所寫的病歷在未經醫院的同意下交付給病人.因為那是醫院的財產.醫師是受僱員工,不可盜賣醫院財產.

若醫院設定電子病歷給病人的規範並有收費標準,而醫師照此規定作業,即視同醫院同意.就像現在病人付費Copy自己的紙張病歷一樣.

病人要求副本,醫師不得拒絕.因為病人擁有病歷內容所有權.
病人不要,醫師不能一定要給.
醫院在這當中可以收費.

很像新人去婚紗公司照婚紗照,若不付費,是不能取走婚紗照的.
新人未同意,婚紗公司不能將照片當成宣傳品……

以前,畫家到人家裡幫長輩畫畫像,然後在人像的一角簽上自己的名字.
之後,這個畫家成名了;他的子孫幫這個畫家開畫展,
還要請這些長輩的子孫提供長輩的畫像來參展......

現在醫師寫病歷後簽上名....

基本精神跟上述情況是一樣的.
與自己畫的風景油畫(醫師寫的文章)不一樣,並沒有擁有全部的著作所有權.


Posted by joinjoin at 樂多Roodo! │08:16 │回應(9)引用(0)隨身病歷新觀念
樂多分類:健康/美容 共同主題:隨身病歷 工具:編輯本文
Ads by Roodo! 

引用URL

http://cgi.blog.roodo.com/trackback/457276
回應文章
彭醫師!
再次向您討教,
您說病患有權向醫院申請病歷,
那病患是否有權讓此項申請病歷之過程不讓其主治醫師知道呢?
例如於長庚醫院,若要申請複製病歷,可以經由服務台或診間申請相關之病歷,
因為不希望讓主治醫師知道此事情,所以我選擇在服務台申請相關病歷,
此舉僅因為要維繫與主治醫師間的醫病關係不希望讓主治醫師知道,
可是事後主治醫師卻知道了,
而且醫師的詢問態度就是您不是有拷貝病歷了嗎?您應該都知道了吧!
此舉真的使我非常震驚,為何不願讓主治醫師知道相關事情的人,醫師卻知道了。當下的情況真的非常尷尬!

您說醫師有寫病歷著作的人格權,
那病患是否有申請複製病歷的隱私權呢?

本人鑽研的是法律系,彭醫師所述的相關權利皆有道理,
那病患的隱私權誰來維護?
我經由服務台申請病歷,那應該也只有服務台的書記及病歷是相關工作人員才能知道的啊!
為何到頭來我的主治醫師也知道了呢?
我申請病歷的隱私權何在?
可否請彭醫師給予我一些意見。
Posted by gush at September 12,2005 20:33
您好 ,

我不敢班門弄斧,台灣醫界7月號許夙君先生為文"病歷的所有權屬於誰?" 說明得更詳細.

不經掛號,在服務台申請相關病歷副本,應該是台灣未來可以做到的.
目前多數醫院是要掛任一醫師的號,在診間要求病歷副本.

您說的取得病歷副本後,不希望任一醫師知道,以保障病患申請複製病歷的隱私權......

法律層面可能沒有那麼細的法律條文......

各醫院內部的做法可能也不一樣.
一般的做法,會如開診斷書的做法類似.就是會在病歷的夾頁上註明:

什麼時候,開了一張診斷是什麼的診斷書.然後Sign名字.

或是什麼時候,複印全本病歷.然後行政人員Sign名字.

這可能是內部管理,釐清責任之用.


立人
940912


ps : " ......真的使我非常震驚,為何不願讓主治醫師知道相關事情的人,醫師卻知道了......"

台灣的醫病關係真的病了......

我希望他趕快痊癒.

大家一起努力吧!


ps2 : 前篇回應已轉衛生署相關部門.

我當時是這樣問的

您好, 麻煩您們了,其實我是代民眾詢問問題.不是真的要檢舉哪家醫院或哪個醫師. 內容如下 : http://blog.roodo.com/joinjoin/archives/449737.html#comment-499583 請幫我回覆民眾的疑慮 "電子病歷真的可行嗎?" 還有我自己想問的,衛署推動電子病歷的時程表.及如何克服民眾及醫師們的疑慮? 電子病歷上路後,民眾是否可以不經(病歷上所有)醫師同意即可在行政櫃檯取得電子病歷檔? 謝謝 ! 立人 940908


翌日即收到 如下 的 e-mail

立人先生:您好!
所傳送之電子郵件本署已收悉,本署當依據您所陳述之內容,儘速分派業務單位處理回復。



行政院衛生署 敬復

Posted by 彭立人醫師 at September 12,2005 21:56
彭醫師您好:

其實我不知道那種感受是怎樣的,
在長庚醫院內,假若您要複製病歷的話,
可以經由醫師開單或者直接至服務台申請,
而我選擇的是服務台,
所以照理講相關細節應該只有服務台的書記人員與病歷室的相關工作人員知道。
而當我今日陪同我母親至醫院看檢查報告時,
醫師卻不願對其相關問題多做解釋,
僅說您們不是有複印病歷嗎?
我想您們收到以後就會很清楚(我又不是從事醫護工作...所以聽到這個有點...)
只是不懂,想要維繫醫病之間的關係的我,
卻造成如此的誤會。真的不是我們所想要的!
我們也沒有複印所有的病歷,也僅有所謂的出院病摘及相關報告而且是復健科醫師要求我們去做的。
醫師也沒多問,只是當下的情況真的十分尷尬!

我不知道這樣是我做錯了嗎?假若我可以節省一次看醫師的診療費用就可以拿到我母親的病歷資料,這樣的出發點有錯嗎?我不懂,好想此舉害了我母親。

因為先前有些許的誤會,但經過溝通醫病關係似乎又恢復到從前,
但又由於這次的複印病歷的事情,我不知道,這樣是否會影響我母親的就醫權利!每位外科醫師都願意為我母親的病症給予意見,但不願意替我母親執刀,他們都希望我們能夠跟原來的醫師好好的溝通,只是今天出現這樣的問題,我不知道那位醫師對我母親是否還會盡全力的醫治?很矛盾!
Posted by gush at September 12,2005 23:54
您好 ,

醫界曾被形容成 "白色巨塔" {可能出自大作家侯文詠......}.

"每位外科醫師都願意為我母親的病症給予意見,但不願意替我母親執刀" 這是正常現象.因為不只醫病關係,還有醫醫關係......


醫生的人脈很重要,任誰也不是萬能,隨時都有可能需要其他醫師的支援......


您的狀況是醫病互信的問題,解決知道就只有溝通兩字.講開了就沒事了......


任哪一個醫師都會盡全力的醫治病患,這是無庸置疑的.

立人
940913


再次強調,病歷是醫病溝通的橋樑;而不是永遠不可碰觸的鴻溝......



請參考 http://blog.roodo.com/joinjoin/archives/370886.html

http://blog.roodo.com/joinjoin/archives/296875.html#comment-505921 中的第6 點.
Posted by 彭立人醫師 at September 13,2005 12:31
版主你好:
小弟非著作權法專家,就上文提出個人淺見。
『病歷寫作』,屬於醫療行為,屬醫療法及醫師法規範。
若要牽涉到著作權問題並非那麼簡單。
首先根據著作權法第五條中,病歷屬哪一項?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一○ 電腦程式著作。

另外,根據第11,12條也先得釐清醫院與醫師的聘僱關係。
據我所知許多醫院為了規避鉅額納稅及退休金等問題,是將主治醫師列為『經營伙伴』的。所以在『拆帳所得』的前提下,醫院與醫師並無顧約關係,當然也不適用著作權法,所以也就沒有醫院同不同意醫師給病患病歷的問題。(內行的醫院經營者應該聽的懂我在講什麼。)

第11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第12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再來,病歷並不是只有醫師書寫,還包括了護理記錄(護理人員書寫),檢驗記錄(醫檢師書寫),檢查記錄(技術員書寫),治療記錄(治療人員書寫),這些若要以著作權規範,是屬於『共同著作』。
所以根據著作權法第19條,除非全部著作人同意不得行使著作人格權。也就是說,沒有醫師,護士,醫檢師,技術員,治療人員等全部同意,是不得影印病歷的,這點有可能嗎?
第19條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格權,非經著作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

最後,依據醫師法第12條規定,醫師在病歷上要『簽名蓋章』。但是根據著作權法16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所以依照著作權法,我也可以用筆名tonyshell來簽名囉?

所以以上面三個簡單的反例來講,病歷的規範目前『不適用』著作權法。而現行很多作法,如您講的醫院同不同意醫師影印病歷給病人,或者是病患未經過原醫師要求影印病歷,以著作權法的範疇來討論,都屬於違法的。

至於婚紗那個例子,也是違法,有機會可以再聊。
Posted by tonyshell at September 17,2005 11:17
謝謝 ! 謝謝 !

看來,還是我一人診所比較簡單......

祝中秋節快樂 !


立人
940917
Posted by 彭立人醫師 at September 17,2005 12:27
彭醫師您好,我寫了一篇有關病人要跟你要病例怎麼辦的文章?
可不可以請您給我一些醫界的意見,
因為這是從書上看到的案例,
因為本人研習的是法律,不知道龐大的醫界中是如何規範的,
所以,麻煩彭醫師給予我您的看法與意見!
Posted by gush at December 4,2005 13:32
你好!!
我想請教一下
皮膚科病人為比對治療前後的差異多會照相
這樣的方式是否屬於正式病歷一部份
我該到哪去找相關條文規定
(本人為醫院工作者)
謝謝!!!
Posted by 李曉青 at December 9,2005 08:41
您好 ,

不只皮膚科,整形科復健科外傷科等等也常用數位相機拍攝病人現狀,以留存底......

其實,病歷內容不只是寫在紙上的那一部份.所有與疾病相關的過程記錄都是病歷.

譬如 觀測病人有無睡眠中呼吸中斷現象,我們常會請病人到醫院睡覺並全程錄影.此時錄影內容就是病歷的一部份......

又如 精神科問診時有時同步錄音,這也是病歷的一部份......
有時請病人將其"異象"畫出來,這也是病歷......

有一次,民眾被不知名昆蟲咬傷引起休克送到急診.蟲子的屍體,我用透明袋裝好,貼在病歷外面......這也是病歷......

理論上這些 "非紙病歷" 或 "非制式病歷" 都應該有良好的規範制度,但......

既使找得到條文,我相信一定是很籠統而且沒有施行細則,醫療院所很難......

除非借用刑事局的證物保管的管理系統,但如此沒有一家醫療院所敢承諾做得到......

立人
941209

PS : 世界並不美好,我們只有承認這種事實 ......
PS 2 : 不知道那隻蟲子後來怎麼樣了 ......
Posted by 彭立人醫師 at December 9,2005 1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