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ember 17,2006

醫糾法律與網路自我學習4

接前篇

D的部分:隨口應以「應該是吧」的行為 是否構成業務過失致死罪。

作為或不作為?
D的行為是作為或是不作為?以風險的觀點而言,製造或提高構成要件結果實現的風險的行為,是作為;(負有義務而)未降低足以實現構成要件結果的行為,是不作為。

案例中,當C取出外觀「貌似」B肝疫苗、實為肌肉鬆弛劑的藥劑時,對於應否使用原本還略帶猶豫;在問過D、自D那兒得到「應該是吧」的肯定答覆後,便下定決心用來為新生嬰兒注射了。可見D漫不經心的回答實際上提高了構成要件結果發生的風險,所以是作為。

從B於放置肌肉鬆弛劑以後即不聞不問,乃至於肌肉鬆弛劑被冷藏到已經過期的事實來看,警告標示大約早就被丟掉了。因此,在缺乏足夠資訊的情況下,很難說D認識到C可能取得有危險的肌肉鬆弛劑。

即便如此,嬰兒房的冰櫃既然是專供存放疫苗之用,不大可能只放了B肝疫苗。如果冰櫃裡確實存放了多種疫苗,就算C在疫苗專用冰櫃裡拿到肌肉鬆弛劑這件事是無法預料的(儘管事實如此),但C還是有可能拿錯了疫苗。在不正確的情況下注射特定疫苗,仍有造成新生嬰兒死亡的可能,身為一個護士,D不可能沒有認知這個事實。其次,D的內心是否期待嬰兒死亡結果的發生呢?

這裡請注意,行為人一廂情願的想法跟法律上的評價是兩碼子事,比方說,X基於惡作劇的目的破壞Y汽車的煞車系統,但期待Y在開上高速公路之前就會發現,不至於真的發生車禍、造成傷亡。在此,因為X沒有任何權利將Y或其他人的生死繫於虛無飄渺的期待,復以沒有煞車的汽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致命事故的高度可能,所以X的想法當然應該被評價為殺人罪的故意─就算他盼著Y平安歸來也一樣。

回到案例中,D自己固然不希望嬰兒死亡,但若其已認知C將以錯誤藥劑為新生嬰兒注射的可能性,卻沒有阻止的動作,這個希望就只能倚賴命運決定其實現與否(C拿到的果真是B肝疫苗),則無異於容認嬰兒死亡結果的發生。


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
首先要判斷的是,D的回答與E的死亡結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能夠稱得上具備條件理論的因果關係的行為事實,必須是導致構成要件結果發生所不可想像其不存在者。把問題轉換一下,就變成:「如果D沒有那樣回答,C會不會把自己還不確定的藥劑拿來為嬰兒注射?」

這種問題很難說有什麼一概而論的答案,完全取決於個案當中的具體情狀。

因為相關事實不足以認定C的性格為何,只好自行推想:

假使C是個粗心、莽撞的人,在不確定所使用藥物為何的情況下,根本不在乎以新生嬰兒的生命或健康當做試紙,那麼D「應該是吧」的回答,其實無關緊要。當然,如果D回答「我肯定那是疫苗」或「管他的,打下去就知道了」,結論又是不同。

相對而言,倘若C是個兢兢業業的人,凡事講求確定的答案(在案例中裡顯然不是),那麼D這個模糊的回答不過是聊勝於無,C或D都不會期待判別藥物的動作到此為止,所以同樣可以排除與E之死亡結果的因果關係。

此外,要是C、D在內部編制或平日作業上,有相互支援或(類似上命下從的)資深指導的習慣,D的回答對C有某種程度的拘束力:那麼,除非D斬釘截鐵地否定或拒答C的提問,否則,只要D的回答有建立或加強C的決意的作用(包括本件的情形),D就要承擔一部分C的職務風險。

綜上所述,由於無法確定到底是哪一種情況,依照 罪疑有利於行為人 的原則,應該否定D的行為與E之死亡結果的因果關係。從而D的行為與業務過失致死罪的客觀構成要件不合致。

結論:D不構成業務過失致死罪. 理由在於D的行為 沒有這種犯罪類型的不法(欠缺違法的關聯性)。

彭立人醫師

這裡有一個很重要的觀念 :

致人於死的刑事案件中, 行為人 的行為 與死者 的死因 間, 必須具備 "相當因果關係".
而 民事訴訟時 , 行為人 的行為 與 被害人的損害 間, 只需具備 "因果關係".

此案例中, D 隨口應以「應該是吧」的行為 是 作為犯, 增加了 嬰兒 E 的死亡風險 ......
但不具備 "相當因果關係".

那什麼是 "相當因果關係" 呢 ?

因果關係的學說:
1. 條件說:一定前行事實(行為),與一定後行事實(結果)間,有所謂的『若無前者,即無後者』之論理條件關係。

2.原因說:與結果有關的『條件』中,以某種標準而擇定其一為『原因』,承認其與結果間之因果關係。餘視為條件。

3.相當因果關係:依據社會生活經驗事實為觀察,倘可以認為某一特定行為,在同一情況下,通常均可引發某一特定結果者,此行為與結果間,即有相當因果關係。學說有三:主觀、客觀、折衷說。我國實務見解是採:客觀相當因果關係(76年台上字第一九二號)

有了以上概念,切入主題,

在因果關係中有一個理論,叫做『客觀歸責理論』。此說以『條件說』為基礎,判斷結果的原因;以相當說為核心,判斷結果的責任。其具體判斷主要為『製造風險』『風險實現』二個概念。其旨意須具備下列三個要件,行為才具有客觀歸責而得肯定其因果關係:
1.行為係為結果的條件(條件說)
2.行為與結果間須具備相當因果關係(客觀相當因果關係說)
3.行為人之行為創造出法律所不容許之風險,且於構成要件結果中實現該風險(死亡)。

以上是 作為犯→客觀歸責理論之因果關係。

另外一個是 不作為犯的因果關係:

其學說有二:
1. 否定說:不作為本身既無任何積極之動作,自不引起外界影響,行為與結果間無因果關係。(並不足採)
2. 肯定說:有三說
2.1 它行為說:母應補乳而未補乳,作家務(它行為),兒餓死。此『做家務』為結果之原因行為。
2.2 先行為說:火車看平交道工人,有看守的義務(先行為),火車來了,不放柵攔,生車禍。工人受雇義務行為 為車禍結果之原因行為。
2.3 妨果條件抑壓說:惹起結果的原因,若加以妨止,結果發生與否,就不一定,此妨止行為就是妨果條件。如此應妨止,而不妨止,致結果發生,就是妨果條件被壓抑。
2.4 準因果關係說:如具有妨果義務的行為人,實施了應該被期待的特定行為(過十字路口要減速慢行,注意左右來車),結果將可能不會防止而不發生者(不會把闖紅燈又沒戴安全帽對方撞死),則不作為與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因為準用作為犯因果關係,而稱之。

刑法規定係採 肯定說之準因果關係說:對於一定結果的發生,有防止其發生的義務,如果不盡其妨止之義務時,才負法律上的責任。此義務刑法第十五條之第一、二項有規定。


也就是說, 重點在於 "某一特定行為,在同一情況下,通常均可引發某一特定結果" ......

"假使C是個粗心、莽撞的人,在不確定所使用藥物為何的情況下,根本不在乎以新生嬰兒的生命或健康當做試紙,那麼D「應該是吧」的回答,其實無關緊要 ;

倘若C是個兢兢業業的人,凡事講求確定的答案,那麼D這個模糊的回答不過是聊勝於無,可以排除與E之死亡結果的因果關係."

上述論證, 就是明顯指出 D「應該是吧」的回答 與 嬰兒 E 的死亡 間 , 不具備 "相當因果關係".


法律人講話會有些 拗口, 原諒她們吧 ! 因為這樣才能突顯她們的專業 ......
只要瞭解 其中邏輯重點就好了 .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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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我有想到一種情況
在醫院的給藥流程為
一位藥師負責某一個病房全部病人的配藥
藥師依醫師處方配病房每一個病人的用藥,然後用藥車送至各病房
病房護士小姐再依三讀五對的流程發藥給病人
假設在醫師未臨時改藥的情況下
因藥師配錯藥,然後病房護士小姐也沒發現就發給病人吃下去
最後發生病人因藥害而受到傷害的事件
病房護士小姐的責任當然不用說,因為她未核對"藥物對"的步驟
但是在這種情況下,醫院藥師的責任是否也難以推辭
因為照理,藥師對藥的專業能力,理應比護士小姐專門才對
如果不是因為藥師配錯藥,護士小姐發錯藥的機率就變低了
那藥師要不要負法律責任呢?
Posted by 黃晴 at November 17,2006 10:26
晴好, 大家好,

好問題 !

我們請 Ruth 來回答 ......


立人
951117
Posted by 彭立人醫師 at November 17,2006 10:34
對了,彭醫師,我有回一封mail在您box裡...^^
Posted by 黃晴 at November 17,2006 10:59
大家好,

關於作為犯與不作為犯, 我舉一個例子 ...

同樣是增加車禍危險

鐵軌上放石頭 --- 是作為犯
為了維修平交道安全柵欄而取下, 卻未再裝回去 --- 是不作為犯

"製造或提高構成要件結果實現的風險的行為,是作為;(負有義務而)未降低足以實現構成要件結果的行為,是不作為"

也就是 作為犯 是 做了 增加風險的事;
而 不作為犯 必須有一個 先行為 而這個行為 昇高了風險, 讓自己成為 妨果義務的行為人, 必須再做一件事(通常是回復原狀)來降低這個風險, 卻沒有做. 因而造成風險實現 (不必是他本人來實現這個風險)...


立人
951117
Posted by 彭立人醫師 at November 17,2006 21:32
喔!

關於彭醫師與晴姐問的問題等我腦袋清楚一點我再替大家回答!

關於作為與不作為犯,當時邱小妹事件時我有與我的刑法老師討論,先說說看您們認為林致男醫師是作為犯還是不作為犯?!

答案絕對會出於你我所想像的!
Posted by Ruth at November 17,2006 23:02
Ruth 好, 大家好,

關於 邱小妹事件 ...

http://morpheus.typepad.com/iait/2005/08/post_12.html#more

http://morpheus.typepad.com/iait/2005/03/post.html

http://morpheus.typepad.com/iait/2005/03/post_10.html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九號
【裁判日期】 950112
【裁判案由】 傷害致人於死
  上 訴 人 邱光仁
                    
上列上訴人因傷害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
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九八
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三
0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4年度簡字第00726號

【裁判字號】 94 , 簡 , 726
【裁判日期】 941230
【裁判案由】 醫師法
【裁判全文】

原   告 林致男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上列當事人間因醫師法事件,原告不服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94年
7月6日府訴字第094154629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立人
951120
Posted by 彭立人醫師 at November 20,2006 11:36
來回答晴姐的問題,關於藥師是否有責任的存在,這點就像彭醫師所提出的案例來案,所有行為人ABCD都是案件的相關人。可是就我們被訓練、被教導的學習態度就是看這各案件實際上參與行動的行為人,就如同所舉的例而言,雖然也討論了BCD的行為是否有違法就旁人看來他們的行為確實也影響了行為人的行為結果,但最終他們都與案件無直接的關係,也經由討論過後都不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

所以就晴姐所舉的例子而言,看到的是藥師因為配錯藥,且當時未有任何更改處方籤的情況下,護士卻未發現發給病患服用。

一件事的前提就是,病患若控告護士,那當然藥師就沒有責任。假若病患將所有相關的醫療人員接指控,那麼就要將所有人員接放入討論。由案件事實以及主觀構成要件、客觀構成要件、違法性等去討論。

跳過所有的討論,我的第一直覺,有責任會是護士,藥師雖然有責任調配藥物之責任,因為醫藥分層管理十分清楚,但交給病患前仍有其他藥師、或者護士第二層的把關。在案例中卻也因為護士因注意而未注意的疏忽未發現藥品的準確性,轉而交給病患服用。

護士應屬作為犯,但就整各罪責的討論中不管護士是否為作為犯或不作為犯,皆不影響刑責的討論。因為案件的刑罰是看他的行為過程是否有違犯罪的構成要件。

很明顯的可以看出他的行為與案件的結果發生有因果關係的存在,雖然他非屬故意,但他卻因注意而未注意使發錯藥的結果產生,' 當然護士的行為也符合了客觀歸責的因果關係的理論。

但就藥師而言,他雖然屬於配藥的一環,但護士可以阻止行為結果的發生卻未發現。雖然您會說假若藥師沒有調錯藥,護士就不會發錯藥,也就不會發生問題。但是,發藥的行為是屬於護士所為,他就有防止意外發生的義務,但他卻沒有,且也不是藥師讓行為結果發生,所以最終討論他會無法符合犯罪結構中的因果關係,而沒有刑罰的問題。

總歸一句話,我們一般人都會說假若一開始沒有a的行為疏失,也就不會導致第二行為人b所為之疏失行為,最後導致c傷亡。但最終法律所講求的是處罰實際實施犯罪行為的行為人,實際與我們所講求的道德無關,或許在道德上藥師也需付道義責任。但藥師卻不是實際讓結果發生的行為人,所以往往就無法構成犯罪構成要件,理所當然他當然就沒有法律責任需負。

好饒舌喔!不知道大家究竟懂不懂呢?
Posted by Ruth at November 20,2006 22:54
關於邱小妹事件的討論,當時我與我的刑法老師辯論了有一各小時之久後,老師告訴我就是看我由什麼角度去看這各事件,我如果由作為犯的討論方式去討論他也符合,不作為犯的討論方式去討論他也符合,最後就是得看檢察官以及法官的看法,但他也不一定正確!

最後老師說「所以我要提醒你,法律沒有對或錯,看的是過程,如果過程推論的正確,結果雖然會有異同,但只要符合程序,就不會有什麼比較大的差異!」

所以,法律考試絕對沒有正確答案。因此才會有一各案件,10個律師看了,有11各結果的笑話產生。
Posted by Ruth at November 20,2006 23:07
Ruth 好, 晴姐好 , 大家好,

"法律沒有對或錯,看的是過程"
"只要符合程序,就不會有什麼比較大的差異" ...

可是, 可是, 我的直覺(不知道正確與否) 是 最高法院的最後判決 就會是最標準答案了; 也就是最對的 最符合期望的 ...

在最高法院法官說 "我說了算" , 前面 10個律師的 11個思考辯論方向 就都變成參考答案了 ...


立人
951121

"法律考試絕對沒有正確答案" , 那老師怎麼改考卷啊 !
Posted by 彭立人醫師 at November 21,2006 08:53
所以對法律系的學生考試而言,成績往往都會讓人“嚇”一跳,有的人很認真的作答、唸書,卻沒有真正標準的準確答案,所以有的人拿高分時會覺得莫名其妙,有的人成績不如意時就會喪失興趣。

這就是法律!

關於標準答案,或許大家都會覺得高等法院的判決應該會是標準答案,可是有時候類似的案件在高等法院裡卻會有兩種不同的判決。在判決過程可以參考判例,但這時候法官的主觀意識就參與了其中,是否符合相關正義就難為判定,因為他可以選擇A或B的判決,而A會使告訴人勝訴,B會使告訴人敗訴。

因此,法律的正義是靠著法官的自由心證,關於判例僅供參考卻不是所謂的絕對值,這是法學緒論的老師教導我們的!
Posted by Ruth at November 21,2006 17:30
Ruth 好, 大家好,

"類似的案件會有兩種不同的判決"

"法律的正義是靠著法官的自由心證,關於判例僅供參考卻不是所謂的絕對值"

換句話說, 法不是死的; 反而是活蹦亂跳的 ... 這個我喜歡.

我的感覺是 "檢察官與律師 是說故事的人, 說著同一個故事的兩面, 最後由聽故事的法官(在國外是陪審團) 來自由心證" ...

我覺得這有點像是本能, 譬如說, 小朋友打架, 雙方都會找老師主持公道, 老師聽著兩方訴說事發經過, 必要時還要找其他小朋友來問話(證人) ; 最後裁奪誰是誰非 ...

即便現在 國際仲裁案件 也脫不了 這種框架 ...


立人
951121

只是, 我若是法官, 看到辯訴技巧很差的律師, 把會贏的案子給打輸了; 我一定會私下找他過來 "指導一下" ...
Posted by 彭立人醫師 at November 21,2006 18:24
真是太感謝ruth和彭醫師出這題

"法律沒有對或錯,看的是過程,如果過程推論的正確,結果雖然會有異同,但只要符合程序,就不會有什麼比較大的差異!"

天阿!
完全顛覆我對"法律"的刻板印象!
Posted by 黃晴 at November 22,2006 17:53
晴好, 大家好,

不能證明他有罪, 並不表示他沒有犯罪 ...
美國辛浦森殺妻案, 大多數美國民眾及李昌鈺博士 都持這種看法 ...

http://sts.nanya.edu.tw/discuss/4-4-A.htm



立人
951122

以前有一陣子很喜歡看偵探小說. 那時很迷 "完美的謀殺案" 的情節 ...

歷史上也曾出現過, 已處死的死刑犯, 事後被發現是無辜的 ...
Posted by 彭立人醫師 at November 23,2006 15:43
冒昧請問一下..
如果醫院合作ㄉ救護車公司 再運送病患至他院ㄉ路程中
前往路程中...因為救護司機路況不熟走錯條路 待發現找到正確路途時
約花費不到2分鐘的時間 現在病患家屬質疑救護司機 故意繞遠路 使病患延誤就醫 請問我們該怎麼辦 我們從事救護工作雖然時間不長 但心中熱誠在救護工作上 發生這樣的事情 真的是第一次 加上我們是從外地來工作 尋求不到資源協助我們 在此懇請幫忙 謝謝 感激不盡
Posted by PEGGY at March 10,2007 04:52
Peggy 您好 ,

您說的情況不是很詳細.
病患最後是如何 ?

我不是法律專才. 不便就您的案例 做分析 ...

可以求助 "車禍關懷協會" 的 法律專家.
02-2321-9533 張先生.


立人
960310

另外建議您在救護車上加裝 衛星導航 GPS.
Posted by joinjoin at March 10,2007 1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