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ember 16,2006
醫糾法律與網路自我學習3
接前篇
C的注射行為是否構成業務過失致死罪。
過失致死罪的諸項構成要件中,行為主體、客體、死亡結果與因果關係 在案例中 都沒有問題,重點在於業務過失的存在與否。
首先要看是否具有 "客觀注意義務違反性"。
一個專職護士應該有熟悉施打之藥劑之作用以及避免誤用藥劑的義務,前者是認識危險的內在注意義務,後者是避免危險的外在注意義務。
肌肉鬆弛劑與B肝疫苗或許在外觀上有其相似之處,但是,恐怕沒有任何理由接受,一個盡職的護士在為新生嬰兒注射之前,可以只依照藥瓶的外觀、而非文字標示來決定藥劑種類,況且在醫事規則上還有所謂「三讀五對」的標準程序。不過C都沒有遵行就是了。
既然藥劑的標示無誤,C的「辨識」顯然違反了客觀的注意義務。其次,結果有無客觀的避免可能性?回顧案例中,C若盡其注意義務,不對E注射肌肉鬆弛劑,看不出E有什麼理由會死於非命,所以結論應該是肯定的。
這裡還得檢討一個問題:C可否主張 "信賴原則" ?按信賴原則適用在需要分工合作的領域,個人雖然製造了某些風險,但是可以信賴他人會自行避免,所以該風險是被容許的。
不過信賴原則的適用有其界限,最主要的限制就是行為人自己不能有違規的情形。在案例中,規範期待C自己發揮專業判斷的能力,而C顯然沒有作到,自己有錯在先,那就不能主張信賴原則了。
C的違反義務行為與E之死亡結果有因果關聯,又沒有阻卻違法事由,綜上所述,C的注射行為具備業務過失致死罪的不法。
罪責:
在罪責部分,主要檢討C個人的注意能力。姑且不論C是個合格的護士,理應具備自行辨識藥品的技能;縱使C的注意能力低於一般人,只要她敢於承擔護士這個職務,就是承擔了職務上可能發生的風險,學說上稱之為「超越承擔」,足以構成不法,而且不能阻卻罪責。結論是,C具有業務過失致死罪的罪責,因而構成業務過失致死罪。
競合:C以多個注射行為分別侵害不同嬰兒的生命、身體法益,所構成的一個業務過失致死罪與六個業務過失致傷害罪,應予併罰。
以上是 法界人士 對此案 的看法 及 思考邏輯.
待續 ......
C的注射行為是否構成業務過失致死罪。
過失致死罪的諸項構成要件中,行為主體、客體、死亡結果與因果關係 在案例中 都沒有問題,重點在於業務過失的存在與否。
首先要看是否具有 "客觀注意義務違反性"。
一個專職護士應該有熟悉施打之藥劑之作用以及避免誤用藥劑的義務,前者是認識危險的內在注意義務,後者是避免危險的外在注意義務。
肌肉鬆弛劑與B肝疫苗或許在外觀上有其相似之處,但是,恐怕沒有任何理由接受,一個盡職的護士在為新生嬰兒注射之前,可以只依照藥瓶的外觀、而非文字標示來決定藥劑種類,況且在醫事規則上還有所謂「三讀五對」的標準程序。不過C都沒有遵行就是了。
既然藥劑的標示無誤,C的「辨識」顯然違反了客觀的注意義務。其次,結果有無客觀的避免可能性?回顧案例中,C若盡其注意義務,不對E注射肌肉鬆弛劑,看不出E有什麼理由會死於非命,所以結論應該是肯定的。
這裡還得檢討一個問題:C可否主張 "信賴原則" ?按信賴原則適用在需要分工合作的領域,個人雖然製造了某些風險,但是可以信賴他人會自行避免,所以該風險是被容許的。
不過信賴原則的適用有其界限,最主要的限制就是行為人自己不能有違規的情形。在案例中,規範期待C自己發揮專業判斷的能力,而C顯然沒有作到,自己有錯在先,那就不能主張信賴原則了。
C的違反義務行為與E之死亡結果有因果關聯,又沒有阻卻違法事由,綜上所述,C的注射行為具備業務過失致死罪的不法。
罪責:
在罪責部分,主要檢討C個人的注意能力。姑且不論C是個合格的護士,理應具備自行辨識藥品的技能;縱使C的注意能力低於一般人,只要她敢於承擔護士這個職務,就是承擔了職務上可能發生的風險,學說上稱之為「超越承擔」,足以構成不法,而且不能阻卻罪責。結論是,C具有業務過失致死罪的罪責,因而構成業務過失致死罪。
競合:C以多個注射行為分別侵害不同嬰兒的生命、身體法益,所構成的一個業務過失致死罪與六個業務過失致傷害罪,應予併罰。
以上是 法界人士 對此案 的看法 及 思考邏輯.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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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大家好,
以上對 C 的判決 還算四平八穩吧 !
明後天 宣判的 D 及 B 是否 會與大家想的一樣呢 ?
學以致用, 利用今天學到的法學知識, 請各位先練習審判一下吧 !
複習一下, 業務過失致死罪 成立的思考邏輯 , 然後 套到 D 及 B , 看是否 套得上 ?
立人
951116
以上對 C 的判決 還算四平八穩吧 !
明後天 宣判的 D 及 B 是否 會與大家想的一樣呢 ?
學以致用, 利用今天學到的法學知識, 請各位先練習審判一下吧 !
複習一下, 業務過失致死罪 成立的思考邏輯 , 然後 套到 D 及 B , 看是否 套得上 ?
立人
951116
Posted by 彭立人醫師
at November 16,2006 1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