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ember 15,2006

醫糾法律與網路自我學習2

彭立人醫師

接前篇

一般我們會這樣想, 若 B 不把肌肉鬆弛劑 錯放到疫苗專用冰箱裡, 就不會 ......
也會這樣思考, 若 資深護士D 當時 就稍微幫忙看一下 注射藥劑, 就不會 ......
當然, 大家都一致 會認為 新進護士C 應該負最大責任.

但法官與我們一樣思考邏輯嗎 ?

在此, 先建立基本概念,
有人非自然死亡就是 刑事案件, 屬於檢察官偵辦的公訴罪;
而傷害是告訴乃論罪.

非自然死亡 分成故意及過失; 故意就是殺人罪, 過失就是過失致人於死.
過失致人於死 又分成 業務與不是業務 ......

所謂業務就是 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故一人不以一種業務為限,如一人同時兼有二種或二種以上之業務,而在某一種業務上有不慎致人於死之行為,即應負其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責.


此例中 B C D 三人應該都沒有故意成分, 所以應該都不構成殺人罪.
而此例中 致死與傷害是同時成立的. 三人都是 業務相關 ......

所以就只要討論或決定 B C D 三人中, 哪些人觸犯 "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 就清楚了 .

先把條文找出來 ......

法規: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5 年 05 月 17 日 修正)

第 12 條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第 14 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第 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 284 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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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我想會先討論究竟注射疫苗的是誰?
注射疫苗是否與孩童的死亡上有因果關係?

然而就法律上而言,注射疫苗的那位護士卻因為可以注意而未注意注射錯了疫苗,既使他已經有詢問他人意見是否為正確疫苗,但仍然無法避免打錯疫苗的事件發生。但他卻有能力發現阻止這樣的問題發生,他卻仍然發生。

她就如同作者所言除了詢問醫護人員已外仍可查詢相關藥典,他仍有許多注意義務未注意到,雖然有些案件在情理上是可以被他人接受的,但是有些在情理上可被接受的作為在法律上卻是不被接受的。

其實判斷是否屬於業務過失的範疇除了文字上的那些討論以外,仍要討論它是否有注意義務、法所不/允許的風險、經驗法則等範疇。
就如同案件上她是否有注意義務的存在?她所行的行為是否是法所允許的行為?他的行為是否有違背經驗法則?

所以在眾多的問題中,或許您我的判定是他有/沒有過失,有時您我判斷的結果會因為自由心證以及判斷的方式有不同。

 
Posted by Ruth at November 15,2006 17:45
Ruth 您好, 大家好,

果然, 法律系高材生 馬上就做出分解動作出來 ......

我們先討論 新進護士C責任部分,
如 Ruth 分析, 須先確定 她有沒有 被允許執行注射疫苗; 及她有沒有要負注意的義務.

也就是, 如果她本來就不是 合格護士, 本來就不可以為嬰兒打針 ...... 那事情就更大條了. 此例中, 她是合格護士.

如果她 只是幫別的護士 做注射疫苗的工作, 她有沒有要負注意的義務 ?
當然要負, 給藥標準作業流程 "三讀五對" 是 誰給藥誰就被要求要 完全做到的.

是否有違背經驗法則?
也就是 如果一百個合格護士, 碰到拿錯藥劑時, 會不會就 胡不隆咚 的打下去呢 ? 如果99個半都會這樣做, 那 新進護士C 的行為就可以說 是 符合經驗法則 ...... 但事實上絕非如此.

有沒有其他未被考慮進來的因素呢 ? 譬如事情非常緊急, 雖然無法確認(藥劑), 還是一定要搶時間打下去呢 ?
好像沒有.

"C沒有從標示判斷該藥劑為何,但由於藥瓶外觀與C的印象不同,為求慎重,C問在旁的D該藥劑是否為B肝疫苗。

D因忙於手中工作,未加注意,隨口應以「應該是吧」,於是C便抽取該藥劑為新生嬰兒注射。"

如同 Ruth 分析, 除了詢問醫護人員外 , 仍可查詢相關藥典,仍有許多注意義務未注意到 ... 不能因 別人 隨口應以「應該是吧」,就卸責.


立人
951115

Ruth 說得真好,
"有些在情理上可被接受的作為在法律上卻是不被接受的"
反之亦然 ......
Posted by 彭立人醫師 at November 15,2006 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