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il 14,2006
破產法不是萬靈丹
工商時報 A11/卡債問題面面觀座談會/金融資訊專輯 2006/04/04
助卡債族重生破產法不是萬靈丹
編者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草案將於四月十八日在立法院審議,金融研訓院於三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特別針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立法問題舉辦座談會,本報摘要重點內容刊載如下。
主持人:薛琦(金融研訓院院長)
與談人:(依姓氏筆劃)
李懿哲(銀行公會信用卡法規組召集人)
梁敬思(荷商安銀銀行台灣區總裁)
鄭有為(中央大學教授)
蕭長瑞(金管會銀行局三組組長)
賴士葆(立法委員)
謝天仁(消費者報導雜誌發行人)
記錄、整理:陳桂貞
@借鏡他國 避免重蹈覆轍
薛琦:「破產法」是兩面刃,過緊無法適用,過鬆問題更嚴重。過去舉辦座談會,立法與行政部門意見不盡相同,這次共同性卻相當高,雖從不同角度探討,卻有共識。
針對謝發行人發言內容,有二點很有意義。第一,原希望對宣告破產者訂定一百八十項職業限制,然而一旦限制反剝奪其更生能力。第二,破產案件,超過九八%屬企業。法人企業是永續經營,法人破產等於對其可以無窮的生命宣告死刑;自然人正好相反,生命原本有限,但破產處理不好,等於對其有限生命宣告提前結束。因此,如果協商機制不健全,反產生反效果,不是破產法的原意。
破產目的是讓無效率的企業結束生命,資源有效重分配,有效提升資源使用效率。故探討重生時,重點應放在自然人,非法人企業,生命是無價的,要注意的是應避免道德風險。
鄭教授進一步闡述,我國法制基礎仍不夠發達,若看得不夠遠,反製造另一問題。如經濟學家亞當斯密所言,限制一國經濟長期發展的主因在於法律與制度。因此,「破產法」立法時應參考先進國家,避免重蹈覆轍。
@AMC以債抵股 較務實
賴士葆:過去「破產法」只有「清算型」,無「重整型」。因此,此次修法,希望能增加「自然人更生程序」,納入「重整型」,即類似美國「破產法」Chapter 13(重整式的破產),當自然人提出破產程序時,有機會讓其重生。但「破產法」修正後,其實門檻也蠻高的,等於債務人宣告信用破產,食衣住行也受到限制,加上破產後,債務如何處理?是否打折?還款期限是否延長等問題。
所以真正較務實有幫助的部分,應為新設之陽光資產管理公司(A MC),用銀行的債權以債抵股。對於失業者、低收入戶等以社會救濟概念協助其償還卡債,絕大部分卡債族仍依規定處理。
@貿然制訂破產法 社會成本龐大
李懿哲:台灣並非有「破產法」實證經驗國家,因此,借鏡美國、香港的法制經驗應有所助益。美國於一九八○年制定之「破產法」,當時美國對「破產法」應走向自由化的論調及在消費金融方面所面臨的問題。當時制定之破產法因門檻寬鬆,導致破產申請案例激增,並引發嚴重道德危機。二○○二年美國每戶(household)取得授信的成本增加新台幣二百八十美元,利息則上升三%。
香港是在二○○二年制定「破產法」,當時香港經濟狀況不佳,又有SARS,原本期望透過「破產法」解決問題,但香港後來花了五年時間,才緩和倉促施行「破產法」所產生之問題。當時聲請破產的人數激增,在配套措施又不完善的情況浪費了很多社會資源。
事實上,清算破產對個人、社會均會造成很大影響。當香港花了五年時間、美國花了二十五年的時間,才體認到破產門檻過於寬鬆或配套措施不完整之情況下,社會將付出極高成本之際,國內不應重蹈覆轍。
梁敬思:雙卡風暴不僅是金融問題,更凸顯出社會與經濟層面問題。銀行本身風控不足、卡債族缺乏適當的信用價值教育。根據統計資料顯示,九十四年年底雙卡放款餘額為八千億元,這幾天的數據雖降至七千四百八十億元,但若加上無擔保放款七千億元,兩者合計約占整體金融機構放款餘額一六‧六兆元的九%,可能太低估雙卡對經濟、金融、社會層面所帶來的影響。
經建會估計,卡債問題將讓GDP減少○‧二五個百分點。另外,目前已有十三家金融機構資本適足率低於九%,若卡債問題處理不當,極可能引發系統性危機,正是外商銀行最憂心之處。
政府為解決卡債問題所採取的各項措施,例如申請債務協商者。現金卡自五月起全部單利率計算,立意甚佳,但只能治標。
治本之道須做全面性考量。「個人破產法」雖有制定之必要,但不可過於急促,應借鏡香港、美國、韓國立法經驗,寬鬆得宜,以避免債務人惡意破產,引發道德風險。更重要的是,應教育消費者重視個人信用,政府也須做清楚的政策宣示,建立高標準的道德觀,讓卡債族充分瞭解維持個人信用的重要性。
@立法太鬆將使信用緊縮
蕭長瑞:「破產法」可分為更生(類似公司重整)與清算(類似公司破產)。有還款誠意之自然人可適用更生程序,相當於民法和解。清算則因債務人拋棄其信用價值,減債後必將造成債權人相對大的損失。就銀行業而言,不良債權財務上雖已承擔損失,但法律債權存在則仍有未來回收期待,債務人進入更生或清算程序,因均有免除未償債務效力,故在確保債權人權益,債務人進入更生或清算門檻應予管制。
修法須經過社會大眾長時間討論,不宜在未經充分討論即行匆促立法。目前社會情勢很可能使「破產法」訂得較寬鬆,促使銀行為存款人及股東權益,而嚴格控管授信品質,此舉將導致信用緊縮,導致地下金融問題,死灰復燃。
@清算後 不應限制職業
鄭有為:現代破產法體制係以一九七八年美國「聯邦破產法典」為根本,不論是第七章「清算」或第十三章「有收入的自然人重整」,皆隱含了更生的概念。在清算部分,自然人破產後,已無財產可清算,但生命依然存在,因此即使將來有很好的還款能力,仍准許在清算後,免責重生。
至於目前國內擬針對破產者訂定一百八十項職業限制,個人認為破產清算後,應視同重生,不應再對其職業有任何限制。美國「聯邦破產法典」亦明文規定,不得有任何歧視破產者之條文。
謝天仁:「破產法」之立法意旨在於提供債務人重生的機會。以我國現行「破產法」而言,法院裁定破產案例中有九八%是以公司法人為對象,且法人重生機制是訂定在「公司法」中的公司重整,有別於英美法制將重整視為破產先行程序的立法精神。
根據我國「破產法」定義,公司清理後,無更生可能,因此,真正適用更生程序的應為自然人。此外,過去因人頭氾濫、自然人隱藏財產等因素,法院在裁定自然人破產上多所顧忌,造成立法意旨與實踐上有落差。
現在經濟惡化,民眾普遍信心不足,目前的卡債問題並非只有過度消費的單一因素。加上銀行委外催收採用之方法,使債務人傾向自我了斷。但「破產法」不應是為解決社會問題現況而調整,更重要的是實踐其立法精神。
工商時報 A11/金融理財專輯 2006/04/11
助卡奴重生破產法配套須周全,政府應避免頭痛醫頭,腳痛醫腳。
助卡奴重生,破產法不是萬靈丹,從美國、香港兩地實施破產法多年的經驗即可證明。美國花旗銀行法務室副總裁李懿哲在一項「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座談會中表示,政府在制訂破產法之前要有完善周全的配套措施,避免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現象。
李懿哲指出,美國於一九八○年制定「破產法」,當時美國對「破產法」應走向自由化的論調及在消費金融方面所面臨的問題,都與現今的台灣環境相當類似。當消費者債務或利息負擔出現困難時,社會應給予更寬鬆的機制,只要債務人努力工作、真誠,就應提供重新開始的機會,而「破產法」的立法意旨即是強調社會慈善及鼓勵創業的精神。
一九八○年代,美國消金業務相當繁榮,社會也認為解決卡債問題,應放寬破產門檻。美國有關個人破產之規定,分別規範於「破產法 」第七章及第十三章。第七章是清算型破產(liquidation)與債務免除。第十三章則是重建型破產(rehabilitation),即債務調整與暫緩債務免除,若債務人有能力以未來的收入還款,則必須遵循個人重整的方式。
美國過於寬鬆的破產門檻,導致破產申請案例激增,除了造成債權人鉅額損失,因濫用「破產法」提供的保護,引發嚴重道德危機。根據規定,債務人宣告破產七年內不能再次聲請破產,但一項研究發現,曾宣告破產者,七年後再次宣告破產的機率是一般人的二倍。
在過去二十五年間,美國個人破產案件自一九八○年的二十二萬件,提高到二○○五年的一百六十萬件,破產人數增加了七倍以上。美國聯準會前任主席葛林史班(Greenspan)就曾說過,美國人宣告破產的比率高,其實就是喪失了羞恥心。
美國聲請破產浮濫,也導致銀行嚴格把關信用審查,相關費用也上揚,以彌補借款高風險,根據一項統計,二○○二年美國每戶(hou sehold)取得授信的成本增加新台幣二百八十萬美元,利息則上升三%。
另外,據美國一位「破產法」教授的研究,消費者債務並非是卡債問題,雖然卡債成長,信用卡工具依產品特性只是取代親友融資或其他融資管道之工具,當消費者動用循環利率時,有相當機率都是出現財務較為侷促之情況,因此使用卡片僅是移轉其他管道的融資。
有鑑於此,美國於二○○五年修正「破產法」,也就是「破產濫用防制暨消費者保護法」,大幅提高聲請破產的門檻,債務人在聲請破產前一百八十天,必須強制參加債務協商。
香港是在二○○二年制定「破產法」,當時香港經濟狀況不佳,又有SARS,原本期望透過「破產法」解決問題,其實當時之金融問題可能花半年即可解決,但香港後來花了五年時間,才緩和倉促施行「破產法」所產生之問題。當債務人出現支付困難時,香港「破產法」提供兩種處理方式,包括破產與個人自願安排(Individual Voluntar y Arrangement,IVA)。當時由於香港施行「破產法」過於倉促,配套措施不完善,加上對消費者教育不足,導致聲請破產的人數暴增,二○○一年的破產聲請案有七千件,二○○二、二○○三年,高達二萬三千餘件,現在則降到八千件。多數案件都是走向個人自願安排或 IBRP (Interbank Debt relief program),也就是類似銀行公會的債務協商機制。
近日,美國商會與歐洲商會聯手發布聲明,建議以三年時間檢討修改「個人破產法」。建議「三年」的主要原因,不是反對「破產法」之修正,而是希望能注意「破產法」實施之時機。
彭立人醫師 : 報載截至4月10日銀行債務協商累計
申請件數.............79294 件
協商成功件數.......56947 件
協商成功金額.......935 億元
契約達成件數.......25879 件
契約達成金額.......418.5億元
協商成功並簽完契約表示 欠款人與銀行達成默契將於未來若干年分期還款.
其中極大部分應該是本債全還完還加計利息,少部分是只需還完本債.
而破產法是用來 降低本債(本債打折還), 促使債務人更生的機制.
由上述剪報(以前我是用剪刀剪,現在不用了),可以得知社會上對於破產法還有很多不同的聲音......
也意味著立法院要通過破產法,還有相當的困難須待克服.
未簽約協商的卡奴們須先做好萬全的準備,不能只寄望破產一途......
助卡債族重生破產法不是萬靈丹
編者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草案將於四月十八日在立法院審議,金融研訓院於三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特別針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立法問題舉辦座談會,本報摘要重點內容刊載如下。
主持人:薛琦(金融研訓院院長)
與談人:(依姓氏筆劃)
李懿哲(銀行公會信用卡法規組召集人)
梁敬思(荷商安銀銀行台灣區總裁)
鄭有為(中央大學教授)
蕭長瑞(金管會銀行局三組組長)
賴士葆(立法委員)
謝天仁(消費者報導雜誌發行人)
記錄、整理:陳桂貞
@借鏡他國 避免重蹈覆轍
薛琦:「破產法」是兩面刃,過緊無法適用,過鬆問題更嚴重。過去舉辦座談會,立法與行政部門意見不盡相同,這次共同性卻相當高,雖從不同角度探討,卻有共識。
針對謝發行人發言內容,有二點很有意義。第一,原希望對宣告破產者訂定一百八十項職業限制,然而一旦限制反剝奪其更生能力。第二,破產案件,超過九八%屬企業。法人企業是永續經營,法人破產等於對其可以無窮的生命宣告死刑;自然人正好相反,生命原本有限,但破產處理不好,等於對其有限生命宣告提前結束。因此,如果協商機制不健全,反產生反效果,不是破產法的原意。
破產目的是讓無效率的企業結束生命,資源有效重分配,有效提升資源使用效率。故探討重生時,重點應放在自然人,非法人企業,生命是無價的,要注意的是應避免道德風險。
鄭教授進一步闡述,我國法制基礎仍不夠發達,若看得不夠遠,反製造另一問題。如經濟學家亞當斯密所言,限制一國經濟長期發展的主因在於法律與制度。因此,「破產法」立法時應參考先進國家,避免重蹈覆轍。
@AMC以債抵股 較務實
賴士葆:過去「破產法」只有「清算型」,無「重整型」。因此,此次修法,希望能增加「自然人更生程序」,納入「重整型」,即類似美國「破產法」Chapter 13(重整式的破產),當自然人提出破產程序時,有機會讓其重生。但「破產法」修正後,其實門檻也蠻高的,等於債務人宣告信用破產,食衣住行也受到限制,加上破產後,債務如何處理?是否打折?還款期限是否延長等問題。
所以真正較務實有幫助的部分,應為新設之陽光資產管理公司(A MC),用銀行的債權以債抵股。對於失業者、低收入戶等以社會救濟概念協助其償還卡債,絕大部分卡債族仍依規定處理。
@貿然制訂破產法 社會成本龐大
李懿哲:台灣並非有「破產法」實證經驗國家,因此,借鏡美國、香港的法制經驗應有所助益。美國於一九八○年制定之「破產法」,當時美國對「破產法」應走向自由化的論調及在消費金融方面所面臨的問題。當時制定之破產法因門檻寬鬆,導致破產申請案例激增,並引發嚴重道德危機。二○○二年美國每戶(household)取得授信的成本增加新台幣二百八十美元,利息則上升三%。
香港是在二○○二年制定「破產法」,當時香港經濟狀況不佳,又有SARS,原本期望透過「破產法」解決問題,但香港後來花了五年時間,才緩和倉促施行「破產法」所產生之問題。當時聲請破產的人數激增,在配套措施又不完善的情況浪費了很多社會資源。
事實上,清算破產對個人、社會均會造成很大影響。當香港花了五年時間、美國花了二十五年的時間,才體認到破產門檻過於寬鬆或配套措施不完整之情況下,社會將付出極高成本之際,國內不應重蹈覆轍。
梁敬思:雙卡風暴不僅是金融問題,更凸顯出社會與經濟層面問題。銀行本身風控不足、卡債族缺乏適當的信用價值教育。根據統計資料顯示,九十四年年底雙卡放款餘額為八千億元,這幾天的數據雖降至七千四百八十億元,但若加上無擔保放款七千億元,兩者合計約占整體金融機構放款餘額一六‧六兆元的九%,可能太低估雙卡對經濟、金融、社會層面所帶來的影響。
經建會估計,卡債問題將讓GDP減少○‧二五個百分點。另外,目前已有十三家金融機構資本適足率低於九%,若卡債問題處理不當,極可能引發系統性危機,正是外商銀行最憂心之處。
政府為解決卡債問題所採取的各項措施,例如申請債務協商者。現金卡自五月起全部單利率計算,立意甚佳,但只能治標。
治本之道須做全面性考量。「個人破產法」雖有制定之必要,但不可過於急促,應借鏡香港、美國、韓國立法經驗,寬鬆得宜,以避免債務人惡意破產,引發道德風險。更重要的是,應教育消費者重視個人信用,政府也須做清楚的政策宣示,建立高標準的道德觀,讓卡債族充分瞭解維持個人信用的重要性。
@立法太鬆將使信用緊縮
蕭長瑞:「破產法」可分為更生(類似公司重整)與清算(類似公司破產)。有還款誠意之自然人可適用更生程序,相當於民法和解。清算則因債務人拋棄其信用價值,減債後必將造成債權人相對大的損失。就銀行業而言,不良債權財務上雖已承擔損失,但法律債權存在則仍有未來回收期待,債務人進入更生或清算程序,因均有免除未償債務效力,故在確保債權人權益,債務人進入更生或清算門檻應予管制。
修法須經過社會大眾長時間討論,不宜在未經充分討論即行匆促立法。目前社會情勢很可能使「破產法」訂得較寬鬆,促使銀行為存款人及股東權益,而嚴格控管授信品質,此舉將導致信用緊縮,導致地下金融問題,死灰復燃。
@清算後 不應限制職業
鄭有為:現代破產法體制係以一九七八年美國「聯邦破產法典」為根本,不論是第七章「清算」或第十三章「有收入的自然人重整」,皆隱含了更生的概念。在清算部分,自然人破產後,已無財產可清算,但生命依然存在,因此即使將來有很好的還款能力,仍准許在清算後,免責重生。
至於目前國內擬針對破產者訂定一百八十項職業限制,個人認為破產清算後,應視同重生,不應再對其職業有任何限制。美國「聯邦破產法典」亦明文規定,不得有任何歧視破產者之條文。
謝天仁:「破產法」之立法意旨在於提供債務人重生的機會。以我國現行「破產法」而言,法院裁定破產案例中有九八%是以公司法人為對象,且法人重生機制是訂定在「公司法」中的公司重整,有別於英美法制將重整視為破產先行程序的立法精神。
根據我國「破產法」定義,公司清理後,無更生可能,因此,真正適用更生程序的應為自然人。此外,過去因人頭氾濫、自然人隱藏財產等因素,法院在裁定自然人破產上多所顧忌,造成立法意旨與實踐上有落差。
現在經濟惡化,民眾普遍信心不足,目前的卡債問題並非只有過度消費的單一因素。加上銀行委外催收採用之方法,使債務人傾向自我了斷。但「破產法」不應是為解決社會問題現況而調整,更重要的是實踐其立法精神。
工商時報 A11/金融理財專輯 2006/04/11
助卡奴重生破產法配套須周全,政府應避免頭痛醫頭,腳痛醫腳。
助卡奴重生,破產法不是萬靈丹,從美國、香港兩地實施破產法多年的經驗即可證明。美國花旗銀行法務室副總裁李懿哲在一項「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座談會中表示,政府在制訂破產法之前要有完善周全的配套措施,避免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現象。
李懿哲指出,美國於一九八○年制定「破產法」,當時美國對「破產法」應走向自由化的論調及在消費金融方面所面臨的問題,都與現今的台灣環境相當類似。當消費者債務或利息負擔出現困難時,社會應給予更寬鬆的機制,只要債務人努力工作、真誠,就應提供重新開始的機會,而「破產法」的立法意旨即是強調社會慈善及鼓勵創業的精神。
一九八○年代,美國消金業務相當繁榮,社會也認為解決卡債問題,應放寬破產門檻。美國有關個人破產之規定,分別規範於「破產法 」第七章及第十三章。第七章是清算型破產(liquidation)與債務免除。第十三章則是重建型破產(rehabilitation),即債務調整與暫緩債務免除,若債務人有能力以未來的收入還款,則必須遵循個人重整的方式。
美國過於寬鬆的破產門檻,導致破產申請案例激增,除了造成債權人鉅額損失,因濫用「破產法」提供的保護,引發嚴重道德危機。根據規定,債務人宣告破產七年內不能再次聲請破產,但一項研究發現,曾宣告破產者,七年後再次宣告破產的機率是一般人的二倍。
在過去二十五年間,美國個人破產案件自一九八○年的二十二萬件,提高到二○○五年的一百六十萬件,破產人數增加了七倍以上。美國聯準會前任主席葛林史班(Greenspan)就曾說過,美國人宣告破產的比率高,其實就是喪失了羞恥心。
美國聲請破產浮濫,也導致銀行嚴格把關信用審查,相關費用也上揚,以彌補借款高風險,根據一項統計,二○○二年美國每戶(hou sehold)取得授信的成本增加新台幣二百八十萬美元,利息則上升三%。
另外,據美國一位「破產法」教授的研究,消費者債務並非是卡債問題,雖然卡債成長,信用卡工具依產品特性只是取代親友融資或其他融資管道之工具,當消費者動用循環利率時,有相當機率都是出現財務較為侷促之情況,因此使用卡片僅是移轉其他管道的融資。
有鑑於此,美國於二○○五年修正「破產法」,也就是「破產濫用防制暨消費者保護法」,大幅提高聲請破產的門檻,債務人在聲請破產前一百八十天,必須強制參加債務協商。
香港是在二○○二年制定「破產法」,當時香港經濟狀況不佳,又有SARS,原本期望透過「破產法」解決問題,其實當時之金融問題可能花半年即可解決,但香港後來花了五年時間,才緩和倉促施行「破產法」所產生之問題。當債務人出現支付困難時,香港「破產法」提供兩種處理方式,包括破產與個人自願安排(Individual Voluntar y Arrangement,IVA)。當時由於香港施行「破產法」過於倉促,配套措施不完善,加上對消費者教育不足,導致聲請破產的人數暴增,二○○一年的破產聲請案有七千件,二○○二、二○○三年,高達二萬三千餘件,現在則降到八千件。多數案件都是走向個人自願安排或 IBRP (Interbank Debt relief program),也就是類似銀行公會的債務協商機制。
近日,美國商會與歐洲商會聯手發布聲明,建議以三年時間檢討修改「個人破產法」。建議「三年」的主要原因,不是反對「破產法」之修正,而是希望能注意「破產法」實施之時機。
彭立人醫師 : 報載截至4月10日銀行債務協商累計
申請件數.............79294 件
協商成功件數.......56947 件
協商成功金額.......935 億元
契約達成件數.......25879 件
契約達成金額.......418.5億元
協商成功並簽完契約表示 欠款人與銀行達成默契將於未來若干年分期還款.
其中極大部分應該是本債全還完還加計利息,少部分是只需還完本債.
而破產法是用來 降低本債(本債打折還), 促使債務人更生的機制.
由上述剪報(以前我是用剪刀剪,現在不用了),可以得知社會上對於破產法還有很多不同的聲音......
也意味著立法院要通過破產法,還有相當的困難須待克服.
未簽約協商的卡奴們須先做好萬全的準備,不能只寄望破產一途......
引用URL
http://cgi.blog.roodo.com/trackback/1412141
回應文章 
道一句語重心長的話"如果不重視信用 真的不至於走到如此地步",
原本以為嫁了公職的老公, 省吃儉用, 規規矩矩, 按照生涯規劃循序漸進,就可以完成人生計劃, 但這是要在平順的前提下才能實現.
如果身邊的人都過的好, 那麼我及先生真的不會落到這般不堪 但我不怨誰 ,只怪自己太相信社會政策, 怎麼也不相信銀行會便變成合法地上錢莊, 先生一手撐起怕我擔心, 但是借了超過薪資130倍的錢 卻連一通銀行徵信電話都未接過, 利息怎麼算都算不出來, 更何況是那些不識字 沒數字概念的族群 ,一切一切的計劃 都沒法應付突如其來的變化 .
如果不是逼不得已, 誰想走破產這條路, 通過協商的攤還期數超過每個月的收入, 怎麼還?寄來一張空白協議書 ,少了兩家債權銀行, 怎麼簽?
遇到好多的阻礙顯示銀行根本不想就此放過卡債族, 這是最近協商的實際情形, 不是不簽, 亦不是觀望, 只是將卡債族卡在動彈不得的情況, 並非大家在渴望破產法, 很多電視上的報導其實都不確實,若不是有"卡奴站起來"和"陽光專案部落格"資訊取得,還真的會不知所措!
原本以為嫁了公職的老公, 省吃儉用, 規規矩矩, 按照生涯規劃循序漸進,就可以完成人生計劃, 但這是要在平順的前提下才能實現.
如果身邊的人都過的好, 那麼我及先生真的不會落到這般不堪 但我不怨誰 ,只怪自己太相信社會政策, 怎麼也不相信銀行會便變成合法地上錢莊, 先生一手撐起怕我擔心, 但是借了超過薪資130倍的錢 卻連一通銀行徵信電話都未接過, 利息怎麼算都算不出來, 更何況是那些不識字 沒數字概念的族群 ,一切一切的計劃 都沒法應付突如其來的變化 .
如果不是逼不得已, 誰想走破產這條路, 通過協商的攤還期數超過每個月的收入, 怎麼還?寄來一張空白協議書 ,少了兩家債權銀行, 怎麼簽?
遇到好多的阻礙顯示銀行根本不想就此放過卡債族, 這是最近協商的實際情形, 不是不簽, 亦不是觀望, 只是將卡債族卡在動彈不得的情況, 並非大家在渴望破產法, 很多電視上的報導其實都不確實,若不是有"卡奴站起來"和"陽光專案部落格"資訊取得,還真的會不知所措!
Posted by 天枰ㄚㄚ
at April 14,2006 11:54
彭醫師&大家好~
債權人有銀行的催收跟法務在跟我們要錢.
債務人好不容易能找到公益律師幫忙協商.
銀行竟然連談都不談.馬上回絕.
可笑啊...同樣的道理:
那麼債務人也不用跟銀行的催收或法務談.
叫銀行老闆親自來談吧.
以後可以對銀行的催收或法務一律回答這樣子的話.
讓他去傻眼.
其實送協商之前我也找我的朋友替我談.
銀行的催收或法務沒接受.
我就是這樣子回答他後.掛掉他的電話.
現在有公益律師幫忙.
銀行他們不接受.
那我就等它們上法院吧.
看法官怎麼去罵銀行的代理人.
有誠意還款.竟然銀行不接受.
能準備繳的錢呢...就放著囉.
請問銀行既然不急.那我們還急什麼...?
------------------------------------------------------
【中時電子報 】 陳怡慈/台北報導
金管會禁止坊間代辦公司替民眾辦理債務協商,連領有專業證照的「律師」也在禁止代理之林?對此,金管會表示,卡債族與銀行簽定債務協商契約,必須由當事人出面,不得由其他委託人代理。
由司法院等政府機關捐助成立、專為弱勢民眾提供法律服務的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簡稱「法扶」)昨日直陳,其所代理的近四百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案件,遭五家銀行拒絕接受執業律師代辦債務協商,另外27家銀行,自四月初法扶寄出委任狀後,迄今全部相應不理。
法扶二月份自泛紫聯盟承接約六百份卡債協商案件,剔除逕行處理、未繼續聯絡等,目前代理協商案件約380件,律師謝幸伶說,他們在四月四日與七日分兩批寄出委任狀,但遭到大眾銀、中華銀、寶華銀、北商銀、日盛銀五家表示不接受法扶代理債務協商。
謝幸玲說,卡債族不乏社經弱勢,「有些找我們,連電話都講不清楚,面對銀行很害怕」;卻連請免費的律師代辦都被拒絕,試問這樣的協商公平嗎?
法扶基金會會長林永頌律師說,根據《法律扶助法》第二條規定,法扶有權替民眾從事法律事務上必要服務之扶助;《律師法》第二十條規定,律師可受當事人委託辦理法律事務;卡債協商為法律事務,銀行拒絕明顯違法,金管會卻予以縱容。
法扶暨泛紫聯盟昨日舉行踢爆金管會協商數據真相記者會表示,金管會在410協商大限後,以勝利者姿態交出漂亮成績單,係欺騙上級、玩弄人民對行政機關的信任。
法扶指出,金管會透過:一、限縮適用協商資格的「母數縮水法」;二、電話同意且錄音就算協商成功的「電話簽約法」;三、大量寄發申請書,無異議視同簽約的「沈默羔羊法」,將卡債協商成功數字大灌水;實際上,卡債協商迄今「簽約」協商成功案件只有幾千件。
法扶舉例說,有債權銀行聯邦銀回覆說已通過協商,但經電話與債務人本人確認,委託人表示只有接到銀行電話,根本沒簽約,怎能說是「協商成功」?
------------------------------------------------------
使你靜心的故事
http://www.osho.tw/ebook/book43_00.htm
債權人有銀行的催收跟法務在跟我們要錢.
債務人好不容易能找到公益律師幫忙協商.
銀行竟然連談都不談.馬上回絕.
可笑啊...同樣的道理:
那麼債務人也不用跟銀行的催收或法務談.
叫銀行老闆親自來談吧.
以後可以對銀行的催收或法務一律回答這樣子的話.
讓他去傻眼.
其實送協商之前我也找我的朋友替我談.
銀行的催收或法務沒接受.
我就是這樣子回答他後.掛掉他的電話.
現在有公益律師幫忙.
銀行他們不接受.
那我就等它們上法院吧.
看法官怎麼去罵銀行的代理人.
有誠意還款.竟然銀行不接受.
能準備繳的錢呢...就放著囉.
請問銀行既然不急.那我們還急什麼...?
------------------------------------------------------
【中時電子報 】 陳怡慈/台北報導
金管會禁止坊間代辦公司替民眾辦理債務協商,連領有專業證照的「律師」也在禁止代理之林?對此,金管會表示,卡債族與銀行簽定債務協商契約,必須由當事人出面,不得由其他委託人代理。
由司法院等政府機關捐助成立、專為弱勢民眾提供法律服務的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簡稱「法扶」)昨日直陳,其所代理的近四百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案件,遭五家銀行拒絕接受執業律師代辦債務協商,另外27家銀行,自四月初法扶寄出委任狀後,迄今全部相應不理。
法扶二月份自泛紫聯盟承接約六百份卡債協商案件,剔除逕行處理、未繼續聯絡等,目前代理協商案件約380件,律師謝幸伶說,他們在四月四日與七日分兩批寄出委任狀,但遭到大眾銀、中華銀、寶華銀、北商銀、日盛銀五家表示不接受法扶代理債務協商。
謝幸玲說,卡債族不乏社經弱勢,「有些找我們,連電話都講不清楚,面對銀行很害怕」;卻連請免費的律師代辦都被拒絕,試問這樣的協商公平嗎?
法扶基金會會長林永頌律師說,根據《法律扶助法》第二條規定,法扶有權替民眾從事法律事務上必要服務之扶助;《律師法》第二十條規定,律師可受當事人委託辦理法律事務;卡債協商為法律事務,銀行拒絕明顯違法,金管會卻予以縱容。
法扶暨泛紫聯盟昨日舉行踢爆金管會協商數據真相記者會表示,金管會在410協商大限後,以勝利者姿態交出漂亮成績單,係欺騙上級、玩弄人民對行政機關的信任。
法扶指出,金管會透過:一、限縮適用協商資格的「母數縮水法」;二、電話同意且錄音就算協商成功的「電話簽約法」;三、大量寄發申請書,無異議視同簽約的「沈默羔羊法」,將卡債協商成功數字大灌水;實際上,卡債協商迄今「簽約」協商成功案件只有幾千件。
法扶舉例說,有債權銀行聯邦銀回覆說已通過協商,但經電話與債務人本人確認,委託人表示只有接到銀行電話,根本沒簽約,怎能說是「協商成功」?
------------------------------------------------------
使你靜心的故事
http://www.osho.tw/ebook/book43_00.htm
Posted by 凱丰
at April 14,2006 14:35
To 天枰ㄚㄚ, 凱丰 , 所有卡奴們,
大家好,
不管債務協商數字有無灌水, 都反映了協商不能解決大多數卡奴們的問題.
如果每月協商還款金額過高的話,甚至簽約協商的卡奴們在還過半年一年債務後, 也會再度財務吃緊......
我把個金欠款人分成四個區塊, 分別用不同處理策略才能對症下藥.
也就是卡奴問題無法用單一處方,必須開出多藥物處方 ......
先將失能失業未來也無工作能力 或 打零工也不足以溫飽, 這一群切割出來. 不管其欠款金額, 這一族群不是金管會或銀行能處理的.這應該是屬於社會福利機構的責任區塊......代號是D (Disable)
除去社福機構責任區塊後的個金欠款人 , 接下來就要做最難的切割部分 ...... 要把惡性賴帳者區隔出來 ......代號是A (想A大家的錢)
惡性賴帳者直接由法院處理, 限制其出境, 查封財產 等等 ......
剩下的卡奴均質性會比較相同. 都有工作收入,都有還款意願, 這個區塊才是銀行金管會可以使力的區塊.
就依負債比(總欠款除以月收入)再區分成兩區塊.
低負債比 < 45倍 ......代號是B
中高負債比 > 45倍 ......代號是C
而卡奴陽光專案可以使力的區塊是 B C D (陽光加速)
債務協商可以使力的區塊是 B
未來 破產法可以使力的區塊是 C裡面的少部份及 D
而銀行公會共組的AMC公司 可以使力的區塊是 大家使力完, 剩下的不能回收的爛帳部份. 這個部分一定要壓縮到最小, 才不致於浪費納稅人的錢.
我擔心的是, 現在又可以繼續合法催收了, 也繼續開始計算利息了. 沒有或無法簽約債務協商的卡奴們的債款又繼續開始累積......
而現今M0至M1還在持續增加中.
一切又回到原點.
立人
950413
PS : 上面說切割, 好像很容易. 但實際上是非常不容易做得好. 這就會產生所謂道德風險 ......
PS 2 : 卡奴陽光專案不必經過 冗長的立法程序 , 只要銀行個別先後實施就可以 ......
由於社會善心有限, 絕對不會多到 讓存心想賴帳的人 來濫用. 所以也就不會有所謂的 "道德風險" . 我預計最多 只能 Cover 2700 億元的 三分之ㄧ .
http://blog.roodo.com/joinjoin/ac7025ab.mht
而卡奴陽光專案可以使力的區塊是 B+ C+ D(陽光加速), 也就是根本不用吃力不討好的去切割.
政府對卡奴問題處理不好, 就是觀念上及行動上沒有將卡奴切割處理.而我預測既使政府觀念轉到切割處理,也無法做好.
看來我們確實該讓 政府或銀行們 認認真真地來瞭解 卡奴陽光專案了......
大家好,
不管債務協商數字有無灌水, 都反映了協商不能解決大多數卡奴們的問題.
如果每月協商還款金額過高的話,甚至簽約協商的卡奴們在還過半年一年債務後, 也會再度財務吃緊......
我把個金欠款人分成四個區塊, 分別用不同處理策略才能對症下藥.
也就是卡奴問題無法用單一處方,必須開出多藥物處方 ......
先將失能失業未來也無工作能力 或 打零工也不足以溫飽, 這一群切割出來. 不管其欠款金額, 這一族群不是金管會或銀行能處理的.這應該是屬於社會福利機構的責任區塊......代號是D (Disable)
除去社福機構責任區塊後的個金欠款人 , 接下來就要做最難的切割部分 ...... 要把惡性賴帳者區隔出來 ......代號是A (想A大家的錢)
惡性賴帳者直接由法院處理, 限制其出境, 查封財產 等等 ......
剩下的卡奴均質性會比較相同. 都有工作收入,都有還款意願, 這個區塊才是銀行金管會可以使力的區塊.
就依負債比(總欠款除以月收入)再區分成兩區塊.
低負債比 < 45倍 ......代號是B
中高負債比 > 45倍 ......代號是C
而卡奴陽光專案可以使力的區塊是 B C D (陽光加速)
債務協商可以使力的區塊是 B
未來 破產法可以使力的區塊是 C裡面的少部份及 D
而銀行公會共組的AMC公司 可以使力的區塊是 大家使力完, 剩下的不能回收的爛帳部份. 這個部分一定要壓縮到最小, 才不致於浪費納稅人的錢.
我擔心的是, 現在又可以繼續合法催收了, 也繼續開始計算利息了. 沒有或無法簽約債務協商的卡奴們的債款又繼續開始累積......
而現今M0至M1還在持續增加中.
一切又回到原點.
立人
950413
PS : 上面說切割, 好像很容易. 但實際上是非常不容易做得好. 這就會產生所謂道德風險 ......
PS 2 : 卡奴陽光專案不必經過 冗長的立法程序 , 只要銀行個別先後實施就可以 ......
由於社會善心有限, 絕對不會多到 讓存心想賴帳的人 來濫用. 所以也就不會有所謂的 "道德風險" . 我預計最多 只能 Cover 2700 億元的 三分之ㄧ .
http://blog.roodo.com/joinjoin/ac7025ab.mht
而卡奴陽光專案可以使力的區塊是 B+ C+ D(陽光加速), 也就是根本不用吃力不討好的去切割.
政府對卡奴問題處理不好, 就是觀念上及行動上沒有將卡奴切割處理.而我預測既使政府觀念轉到切割處理,也無法做好.
看來我們確實該讓 政府或銀行們 認認真真地來瞭解 卡奴陽光專案了......
Posted by 彭立人醫師
at April 14,2006 17:00
據悉..
金管會昨日明確表示,法律扶助基金會是免費接受委託,
因此銀行可以受理法扶個案。
嗯~
這樣子才合法嘛!就不信金管會跟銀行能逆勢而行.
那等於斷自己的路.殺雞取卵.
金管會昨日明確表示,法律扶助基金會是免費接受委託,
因此銀行可以受理法扶個案。
嗯~
這樣子才合法嘛!就不信金管會跟銀行能逆勢而行.
那等於斷自己的路.殺雞取卵.
Posted by 凱丰
at April 14,2006 20:30
To 天枰ㄚㄚ, 您好,
"寄來一張空白協議書 ,少了兩家債權銀行, 怎麼簽?"
"借了超過薪資130倍的錢..."
我相信一開始您們一定只借少少的錢, 但長期養債才造成 負債比 超過 130倍......
不過, 這都是過去. 人要看未來 ......
如凱丰 所說 , 您可以找 法律扶助基金會委託 再送一次協商, 或自行找主要債權銀行商量一下, 表達充分還款意願, 要求120期或180期 零利率看看 ......
另外就是開源了. 因為我相信您們節流一定做得很好了.
若您覺得 "查贓車賺荷包" 是不錯的點子. 可以嘗試看看. 我這邊的配合已經Ready .
http://blog.roodo.com/joinjoin/archives/1372879.html
立人
950415
"寄來一張空白協議書 ,少了兩家債權銀行, 怎麼簽?"
"借了超過薪資130倍的錢..."
我相信一開始您們一定只借少少的錢, 但長期養債才造成 負債比 超過 130倍......
不過, 這都是過去. 人要看未來 ......
如凱丰 所說 , 您可以找 法律扶助基金會委託 再送一次協商, 或自行找主要債權銀行商量一下, 表達充分還款意願, 要求120期或180期 零利率看看 ......
另外就是開源了. 因為我相信您們節流一定做得很好了.
若您覺得 "查贓車賺荷包" 是不錯的點子. 可以嘗試看看. 我這邊的配合已經Ready .
http://blog.roodo.com/joinjoin/archives/1372879.html
立人
950415
Posted by 彭立人醫師
at April 15,2006 08:59
彭醫師&天枰ㄚㄚ,您好:
如果要找"法律扶助基金會"恐怕不行的啦...
有條件.又耗時.而且他們這次是整批接受的.
下次接受不知在何時?
自行找主要債權銀行商量一下, 表達充分還款意願, 要求120期或180期 零利率看看 .....這也難通過.
小可的建議是:
1.可以找您選區的立法委員.
2.或請中華民國債務人關懷協會的律師寫協商函.這都是免費的.
免付費專線:0800801099
小可的強烈建議是第2種...有些立法委員不見得懂協商技巧.
附上中華民國債務人關懷協會的網址
http://www.helpme.tw/
如果要找"法律扶助基金會"恐怕不行的啦...
有條件.又耗時.而且他們這次是整批接受的.
下次接受不知在何時?
自行找主要債權銀行商量一下, 表達充分還款意願, 要求120期或180期 零利率看看 .....這也難通過.
小可的建議是:
1.可以找您選區的立法委員.
2.或請中華民國債務人關懷協會的律師寫協商函.這都是免費的.
免付費專線:0800801099
小可的強烈建議是第2種...有些立法委員不見得懂協商技巧.
附上中華民國債務人關懷協會的網址
http://www.helpme.tw/
Posted by 凱丰
at April 15,2006 09:58
TO: 彭醫師 凱丰大哥
我和先生已經個別送協商.現在還在等待協商結果.先生在工作上積極爭取嘉獎.私底下除了捐血還捐血小板.因為若協商未過.警局的處分扣3分之1的薪水外.每一家銀行要記2支申誡.而我本來只開一間超商.被24小時電動玩具超商雙面夾攻.營業額不如從前.為了幫忙分擔先生債務.又投資了一間早餐店.天真的以為可以輕鬆兼顧.卻是累倒了自己.因此請了兩位兼差員工維持店的經營.剩下時間就由自己顧.我能利用的都利用了.現在要求的是還款空間.
我和先生已經個別送協商.現在還在等待協商結果.先生在工作上積極爭取嘉獎.私底下除了捐血還捐血小板.因為若協商未過.警局的處分扣3分之1的薪水外.每一家銀行要記2支申誡.而我本來只開一間超商.被24小時電動玩具超商雙面夾攻.營業額不如從前.為了幫忙分擔先生債務.又投資了一間早餐店.天真的以為可以輕鬆兼顧.卻是累倒了自己.因此請了兩位兼差員工維持店的經營.剩下時間就由自己顧.我能利用的都利用了.現在要求的是還款空間.
Posted by 天枰ㄚㄚ
at April 15,2006 17:02
To 天枰ㄚㄚ , 您好,
難為您們夫妻倆了, 加油 !
立人
950415
難為您們夫妻倆了, 加油 !
立人
950415
Posted by 彭立人醫師
at April 15,2006 17:09
天枰ㄚㄚ,您好..
您們已經個別送協商.現在還在等待協商結果..
一定要簽能繳的起的方案.
不能勉強喔.
否則一般卡債族.
不知道利害.
簽約繳款1年多.
還是出了問題啦.
現在的警察每35個中有1個被強制扣1/3薪水.
唉~經濟不景氣.連軍警也是遭殃!!!
~~~~~~~~~~~~~~~~~~~~~~~~~~~~~~~~~~~~~~
警察方面,全台灣有超過二千名員警財務出狀況,遭法院裁定強制扣薪還債,平均每三十五名警察就有一人遭扣薪,其中不乏是欠下鉅額卡債的卡奴。 根據警政署統計,至前年底,經濟狀況出問題、負債遭法院裁定執行扣薪的員警約一千三百餘人,而最近統計已增加到二千多人,各縣市中,以台北縣、台北市及高雄市三個警局員警最為嚴重。
您們已經個別送協商.現在還在等待協商結果..
一定要簽能繳的起的方案.
不能勉強喔.
否則一般卡債族.
不知道利害.
簽約繳款1年多.
還是出了問題啦.
現在的警察每35個中有1個被強制扣1/3薪水.
唉~經濟不景氣.連軍警也是遭殃!!!
~~~~~~~~~~~~~~~~~~~~~~~~~~~~~~~~~~~~~~
警察方面,全台灣有超過二千名員警財務出狀況,遭法院裁定強制扣薪還債,平均每三十五名警察就有一人遭扣薪,其中不乏是欠下鉅額卡債的卡奴。 根據警政署統計,至前年底,經濟狀況出問題、負債遭法院裁定執行扣薪的員警約一千三百餘人,而最近統計已增加到二千多人,各縣市中,以台北縣、台北市及高雄市三個警局員警最為嚴重。
Posted by 凱丰
at April 15,2006 18:01
天枰ㄚㄚ,您好..
小可的協商做法如下..
找里長開的清寒證明.
外加立法委員幫您寫的陳情書.
我還副本給金管會.
在加上給行政院的申請書.
再不過的話.請律師免費幫您寫律師函~
要協商120期或更多期數.0%的資格..
再接再厲.不達目標.絕不終止!
小可的協商做法如下..
找里長開的清寒證明.
外加立法委員幫您寫的陳情書.
我還副本給金管會.
在加上給行政院的申請書.
再不過的話.請律師免費幫您寫律師函~
要協商120期或更多期數.0%的資格..
再接再厲.不達目標.絕不終止!
Posted by 凱丰
at April 16,2006 15:57
感謝彭醫師 凱丰大哥給予小妹夫妻倆的建議:
我们最大的問題在於還款時間
因為先生和我是今年才放下信用
銀行賺的利息應該已大於本金 所以要繼續爭取
而本身可努力的是多管其下
除延長看店時間 查贓車 都在進行
清寒證明應該留給沒工作或有疾病者申請
立法委員和免費律師會在須要時極力爭取
有你们的幫忙讓我覺得心中力量倍増 謝謝!
我们最大的問題在於還款時間
因為先生和我是今年才放下信用
銀行賺的利息應該已大於本金 所以要繼續爭取
而本身可努力的是多管其下
除延長看店時間 查贓車 都在進行
清寒證明應該留給沒工作或有疾病者申請
立法委員和免費律師會在須要時極力爭取
有你们的幫忙讓我覺得心中力量倍増 謝謝!
Posted by 天枰ㄚㄚ
at April 17,2006 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