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5日

【鳴】多看一眼也不行

多看一眼也不行

















今日新聞一:性騷擾認定變嚴 北市社會局:看看也不行

日前有女藝人遭警方酒測要求「吹一下」的騷擾案件爆發後,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三日表示,態度不莊重、言語太輕佻,當然構成性騷擾,有時候連看一看也不行。他們建議,與異性往來時,舉止應該莊重,以免被誤會。

針對「吹一下」事件,台北市政府社會局表示,當事人對女性不莊重,並用輕佻的言語表達,這樣當然構成性騷擾。因性騷擾案件情節不容易認定,而加害者與被害者感受也不同,最後調查認定構成性騷擾並裁罰的比例僅佔百分之四十二。
社會局對性騷擾的認定,已經由「摸摸也不行」,發展到連「看看也不行」。舉例說明,之前有名女子受隔壁公司老闆愛慕,男子長期一路上「觀看」她走到茶水間或廁所,讓女子十分困擾,最後申訴性騷擾成立,男子也已挨罰。
社會局提醒男性,性騷擾防治的認定愈來愈嚴格,示愛若稍有不慎,就很有可能會變成性騷擾。


今日新聞二:伸手入少女胸口不算性騷擾 被告改判無罪

一名男子四年前被控伸手觸摸15歲少女胸部,一審被法官依強制猥褻判四年徒刑,經過多年纏訟,二審法官連續兩次審判,都以被告沒摸到少女乳房,不但不構成猥褻,也與意圖性騷擾行為不符,上訴審和更一審法官都認定無罪。
台南地檢署起訴指出,這名男子與少女的母親是朋友,多次趁機伸入少女胸部;檢察官認為被告涉及強制猥褻罪,台南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也支持檢方看法,判被告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上訴審法官審理時,少女改稱,被告是有將手伸入其胸部,但沒有摸到乳房。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妨害性自主罪「猥褻」行為的定義,應觸摸到身體私處,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一般人羞恥、厭惡之行為,被告僅將手伸入少女脖子下胸口,與刑法猥褻罪定義內涵,並不相當。
二審法官更認為,被告這種行為,甚至也與性騷擾防治法所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符,因此上訴審、更一審法官都認定,一審判被告四年徒刑,尚有未洽,遂將全案撤銷改判被告無罪。



阿呀呀,這倆新聞放在一起看,
全國的男性同胞們都知道什麼該作什麼不該作了。酷耶。



Posted by jiawenchang at 樂多Roodo! │23:55 │回應(4)引用(0)冷眼看,寧鳴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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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這中間ㄉ一眼似乎低ㄌ
如果往上長高一點~~對~~再高一點
喔~~~~好像該雙手合十給它摩拜一番!!
^^*
Posted by 小花 at 2009年11月6日 07:28

性騷擾的立法是很嚴肅也是很重要的!
它不但保護女性也保護男性~

所以人生除了伸張正義之外
絕對還有"衰尾"這種東西...

http://www.im.tv/VLOG/Personal/520785/920055
(不信? 按下去! ㄎㄎ)
Posted by 夏夜 at 2009年11月6日 14:10

二郎神小時候...
Posted by IBIZA at 2009年11月6日 14:33

小花:
拜完要記得說阿門。

夏夜:
我已經加入阿宅反抗軍了(遠目)

IBIZA:
二郎神小時候...配眼鏡都要訂作。
Posted by 凱文張 at 2009年11月18日 2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