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晶書庫一案,12月2日經高等法案二審判決,維持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以300元折算一日,不得上訴。
■誠品書店最近自澳洲進口知名Studio雜誌集團的兩本季刊《Sex》和《Too Blue》,也遭基隆海關以刑法235條猥褻之名查扣,並提出告訴,正在法院審理。(內容轉錄自12月3日民生報,晶晶書店老闆二審敗訴 擬申請釋憲,記者徐開塵)
高等法院法官說如果在猥褻出版品的認定上,對同性戀採取較異性戀寬容的態度,反而造成對同性戀的「反歧視」,嚴重違反憲法保障的性別平等原則;被告不能主張扣案書籍的閱讀對象是以同性戀為主等理由,就要求法院應該給予寬容。(內容轉錄自12月3日聯合報,晶晶書店賣男體寫真 老闆判拘役50天,記者蕭白雪)
地瓜不服氣:
一問法官,您打著性別平等旗幟的同時,先捫心自問您有沒有看到異性戀與同志之間的不同?
二問法官,猥褻的定義究竟是什麼?是對您個人還是對整個社會?今天所有書膠套包得好好的、都是國外許可出版類別、也放在限制級樓層,到底是哪裡妨害社會善良風俗?
所以,地瓜強力支持鄭運鵬立委推動的廢除刑法235條惡法行動。
衝破黃色恐怖:二審敗訴聲明書
晶晶書庫負責人 賴正哲
不意外地,備受文化界、學界、同運及輿論聲援支持的本案,在纏訟兩年多的時間,最後卻仍被判敗訴定讞;顯示保守的司法界仍選擇以偽善態度面對社會,也證明了刑法235條妨害風化罪有著下列嚴重之荒謬性,以本案而言:
第一、辯護律師邱晃泉指出,「猥褻」涉及個人感受及價值判斷,是十分主觀且具浮動性概念;台灣現行法律,對出版品不採事先審查制,必須等法院判決確定後,才明白物品是否為「猥褻」?即使釋字407號仍難解免刑法第235條為「行為後法」之嫌,不合「罪刑法定主義」,此判決無疑強迫一般人民與法官要有相同感受,強制個人自主感受;道德方面或許可以強制要求接受,但攸關個人身心的感受,是不可去強迫的,此恐有違憲之虞。
第二、本案雜誌乃經香港政府審查通過的「第二類物品」〈即限制級刊物,而非第三類淫褻出版品〉,且目標閱讀群清楚,為男同志消費者,約佔總人口數的2%至4%而非一般民眾,並不會引起刑法235條中所謂一般人的性慾。此並非男同志要求享受特權,而必須看見男同志有興趣買、有興趣看,否則違反「尊重差異」「多元平等」之人權保障原則。
第三、查扣雜誌已全部封上膠膜,並加註警告標語,分限制級樓層放置;充分顧及想看的人和不想看的人之權益保障,並無溢出社會道德規範,為何還要加以求刑〈近日高雄地院即判同類出租男女性愛光碟無罪〉?此類起訴案件,強烈主觀的自由心証,讓被告、旁聽者、受害者在開庭審案過程中,被迫去想像法官私人身心感受,去臆測擔心法官的表情是否受到刊物刺激而泛紅,法袍底下的陽具或陰蒂是否受到刺激而勃起或顫抖,反而才是對司法進行猥褻。
本案的敗訴,關係的不僅是晶晶書庫及同志社群,在台灣相關出版通路、出租店、閱讀群眾,恐怕將引發寒蟬效應,殺雞儆猴扼殺言論閱讀自由。本人認為兩年多來的纏訟官司,不論勝訴或敗訴,在過程中能引起社會大眾對於多元情慾的尊重及關心,司法能否更落實對於性權的保障,才是最為重要的。
敗訴之後,本人在人權團體、同志社群、學界教授以及律師的支持下,將於近期內對刑法235條妨害風化罪,此一箝制人民情慾閱讀自由的惡法,提出釋憲動作,要求大法官重新解釋,並參與鄭運鵬立委推動廢除刑法235條惡法行動,繼續為在地情色閱讀空間努力。期盼台灣司法界能盡速公正進步,還給成年人真正的性權自主與自由。
全文與圖片摘錄自晶晶書庫新聞 衝破黃色恐怖:二審敗訴聲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