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07月5日

混淆誤認之虞的判斷

★概念定位:是判斷是否不得註冊、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是否應該提出異

議或評定的準據

★概念內涵:指的是相關消費者對於商品或服務之「來源」「特定關係」
發生誤認或可能發生誤認

判斷前提:需具備「商標近似」、「商品類似」兩個前提要件

或者「商標相同」「商品類似」

★判斷參酌要素:
(1) 商標識別性之強弱
(2) 商標是否近似暨其近似之程度
(3) 商品/服務是否類似暨其類似之程度
(4) 先權利人多角化經營之情形
(5) 實際混淆誤認之情事
(6) 相關消費者對各商標熟悉之程度
(7) 系爭商標之申請人是否善意
(8) 其他混淆誤認之因素:例如行銷管道、服務提供場所不同的

狀況,則雖商標近似、商品類似,但是否侵權仍有爭議空間

記憶口訣:識別近似類似、實際熟悉經營、其他善意
★是否善意這個要件是申請註冊者主觀面,但是消費者混淆誤認,是

相關消費者根據客觀情狀所得到的主觀認知



主體不同,怎可用來判斷是否混淆誤認,難道我善意申請註冊

就可以說客觀上兩者沒有混淆誤認之虞嗎??疑問

★相關消費者對於衝突商品熟悉的程度

如果都不熟悉,則較不會混淆誤認

★再在企業大多採多角經營,商品類別可能很多,但都是用同一商標

因此,另一後起之秀,如果想要使用同一商標,除非類別不落在

先權利人的類別中,否則,混淆誤認是必然的

★是否類似、可以先看功能,若功能相同或者彼此有主輔、元件與成品

關係,則比較容易形成類似關係

除了看功能還可以看「材質」「產製地」「滿足消費者哪一類需求」
★商標是否近似,用的判斷方法是

「整體觀察」

「異時異地、隔離觀察」


★商標近似的類型:

「外觀近似」

「觀念近似」

「讀音近似」

二商標外觀、觀念或讀音其中之一的近似,並非即可推論商標之整體印象即當然近似,仍應以其是否達到可能引起商品/服務之消費者混淆誤認的程度為判斷近似之依歸。



Posted by k2003budi at 樂多Roodo! │11:52 │回應(0)引用(0)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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