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06月28日

法律顧問可以做什麼系列-14

附帶搜索比較新的爭議
就是在於發動搜索的事由(或說要搜索扣押的標的)
與拘提逮捕羈押的案由不同
理論上
附帶搜索的標的不可與發動拘提逮捕羈押的案由
完全無關
否則附帶思索的意義完全喪失
侵害人民隱私合理期待過大
附帶搜索既然強調附帶,搜索的範圍就必須受到限制
搜索的時間空間密接性亦需作嚴格認定(即時性以及立即可控制為限)
僅合理根據的判斷標準從寬

但是其實應該採彈性認定
比較有助於發現真實
也就是說,於附帶搜索隨身所攜帶的物件時,若執行人員
有合理懷疑容器當中可能存有凶器或證據時
這時候可以再進一步搜索
不限於立即可控制的範圍(因為此時已經超過立即可控制的範圍)

另外
附帶搜索的執行時點,也有許多不同見解
1.不限於拘提逮捕羈押前為之,之後為之也可以,但須有合理懷疑

2.但也有主張若要在拘提逮捕羈押後執行附帶搜索,必須具備取證必要性
若無取證必要性,則不可為之。此說與前說的差別就在此
前說不管取證必要性,只要有合理懷疑。
後說著重取證必要性,若無必要性,即便有合理懷疑,也不可為附帶搜索
ex..已判決確定的案件,因逮捕通緝犯而生之搜索

若發現與拘提逮捕羈押案由不同的另案應扣押之物
應屬另案扣押問題

附帶搜索隨後就是附帶扣押
無另案搜索,蓋另案搜索為違法,
隨後所為的扣押證據無證據能力
法院審理時應加以排除
將據其所為之判決撤銷自為判決


Posted by k2003budi at 樂多Roodo! │17:10 │回應(0)引用(0)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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