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06月25日

檢察官的地位

實施偵查
提起公訴:251、264
實行公訴:271、221
協助自訴:330
擔當自訴:332只剩下一款擔當事由→ 無得為承受訴訟之人
刪除無正當理由不到以撤回自訴論的失權效規定
客觀性義務:2、334、421、427
(為了促進發現真實,平衡被告與國家訴訟實力的差距)
客觀性義務的危機一:忽略被告有利證據
危機二:檢察官傾向於起訴
危機三:行政一體的威脅
危機四:長官的威脅

檢察一體為內部關係:檢察監督權、職務收取權、職務移轉權。(法院組織法)
→目的在統一訴訟裁量基準,避免個案檢察官見解的差異
但會剝奪檢察官的偵辦獨立性
內部關係可以從懲戒關係、指令關係探討

檢察不可分為外部關係:
起訴或不起訴處分做出後,檢察長不可以行使職務收取權
但例外於再議程序中
檢察長則可實施職務移轉權
檢察官相對於法院是獨立的
檢察官不得越級行使職務,也就是高院檢察官不得越權起訴地檢署案件





Posted by k2003budi at 樂多Roodo! │13:33 │回應(0)引用(0)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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