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9日
[備份] 釋憲或不釋憲? —— 變更集會遊行法的方式
「目前」我們沒有憲法訴訟,所以只有三個方法可以把問題推到大法官桌上:
(1) 政府機關主動提出
(2) 立法委員三分之一連署
(3) 人民受到法院不利的判決,上訴到最後仍然敗訴以後,認為法院引用的 條文違反憲法,並且侵犯到他的憲法權力時,可以提出釋憲(請參考: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A00301595)
顯然(1)、(2)兩條路走不太通,如果目標是「廢除核准制」,要大法官宣告核准制違憲,就必須「製造」一個案子,讓法院引用集會遊行法關於核准制的規定做出判決,並打完所有審級以後,才能丟給大法官。
我個人當然是支持聲請釋憲(其實柏儀之前牽涉到的案子,應該可以提釋憲才對),不過在這個運動「內」來說,目前沒有任何訴訟進行中,不可能請大法官給個說法,離釋憲的距離也就有點太遠,
另外一個問題是,「原則上」大法官所做的違憲宣告,只對法院所引用的法條有效(只有那一條法律會違憲失效,並非整部法律都失效),例如最近的釋字 649號解釋認為,限制只有盲人能經營按摩業違憲,就只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前段」違憲。而今天這部集會遊行法是從頭到腳都有問題,請大法官東失效一條西失效一條,解決不了問題。
最後是我自己的看法:個人不反對「集會遊行法」的存在,它需要的是修正(雖然可能是「進場大修」級的修正),不見得需要廢除,甚至我們可以說,它需要的是增訂 —— 增訂對遊行者的基本權的具體保障;那麼,在修正的過程中,究竟怎麼做,才能使人民集會遊行的權力受到最大保障,而又能兼顧對社會秩序的維護,需要公民社會的思辯、民意的累積、以及立法院的修法程序,這些事情是司法作不到、也無法取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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