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3月30日
媚俗的媒體批判?
以下是我對施威全《媚俗的媒體批判》一文的回應,原文在「繼續閱讀」。
這篇文章切入問題的角度很有趣,但不完全正確。
1. 「媒體自律」的意義應該是,在憲法保障新聞自由的前提下,為了填補「法律
不禁止、但新聞倫理不允許」這塊空白區域,而由媒體慣行所建立的行為規範
;TVBS這次的自拍影帶事件,法律既不允許(可能構成恐嚇公眾罪的幫助犯)
、新聞倫理也予以譴責,錯誤非常明顯,與原作所提的兩個例子,性質不同:
(1) 侯友宜指揮臨檢一事,固然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以及釋字 535所
禁止的隨機臨檢,但「報導違法行為」本身不見得違法(與幫助恐嚇公眾
不同),甚至可能讓大眾瞭解如何面臨違法臨檢,新聞倫理也無從非難。
(2) 報導同志轟趴一事,即使可能使偵察公開,由於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五條第
三項規定,對偵察內容有保密義務者,僅限於「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
之人員」,媒體並沒有遵守偵察不公開的法律義務;至於報導內容涉及揭
露他人姓名(其實只有姓氏)、年齡、性取向…等,是否違反新聞倫理,
小弟我不敢評論,但無論如何,與本次 TVBS 所犯的錯顯然不同。
拿不一樣的案例,類比史鎮康與 TVBS 的錯誤,讓原文的說服力降低不少。
2. 至於新聞倫理的界線為何?是否需要百分之百合法?事實上也不盡然;例如美
國最高法院在 1972 年的 Branzburg v. Hayes 案中明白宣示,新聞自由不包
含記者的拒絕證言權,如果法院傳喚記者作證,而記者拒絕透露消息來源,法
院可以宣示記者為 contempt of court(藐視法庭,處罰內容各州不一,多數
為最高兩年有期徒刑);然而記者基於職業道德,拒絕供出消息來源的時候,
新聞界不但不予譴責、還會隱隱然地給予鼓勵,表示新聞倫理有自己一套行為
準則,不必然完全以法律為依據。
原文也瞭解這點,但繼續質疑:「藉媒體放話,從影藝人到政治人,俯拾皆是
。藉媒體恐嚇他人,從柴契爾到布希,屢見不鮮。為何對黑道或這個事件要有
差別待遇?」然而如同媒改社於事件後的新聞稿所言,媒體的職責在於「報導
」事實、不在「製造」事實、更不能說謊(不論有心或無意)。
TVBS所犯的錯,最起碼包括協助拍攝影帶、以及並未如實(「即使」不是故意
的 ← 雖然我很懷疑)揭露影帶來源;如果本案的情節是下列三者,TVBS所承
受的批評或許會小很多:
(1) 影帶的確由周政保自拍,私下交給史鎮康,而史鎮康告知 TVBS 總部「這
是匿名送來的影帶」,TVBS 總部相信而播放。
(2) 影帶的確由周政保自拍,私下交給史鎮康,史鎮康告知 TVBS 總部「這是
周政保送來的影帶」,TVBS 總部基於新聞價值而播放,但只向大眾表示
「這是 TVBS 輾轉取得的帶子」。
(3) 影帶由史鎮康拍攝,史鎮康如實告知 TVBS 總部,TVBS總部基於新聞價值
而播放,但在刪減持槍畫面後,告知觀眾「這是 TVBS 獨家取得對周政保
的專訪」。
TVBS這次變成過街老鼠的最大理由,正是在於史鎮康自願(沒有被槍押著頭)
為周政保拍攝、而 TVBS 也沒有據實告知取得影帶的方式,如此不僅記者可能
違法、播出影帶的新聞台也嚴重違反新聞倫理,法律與道德皆不遵守,被抨擊
也只是剛好而已。
3. 對於原文,我的回應是:「論斷TVBS為『重大違失』的那條線雖然不容易劃,
但仍然可以劃、我們應該盡量去劃;否則那是懶惰,不是媚俗的媒體批判。」
這篇文章切入問題的角度很有趣,但不完全正確。
1. 「媒體自律」的意義應該是,在憲法保障新聞自由的前提下,為了填補「法律
不禁止、但新聞倫理不允許」這塊空白區域,而由媒體慣行所建立的行為規範
;TVBS這次的自拍影帶事件,法律既不允許(可能構成恐嚇公眾罪的幫助犯)
、新聞倫理也予以譴責,錯誤非常明顯,與原作所提的兩個例子,性質不同:
(1) 侯友宜指揮臨檢一事,固然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以及釋字 535所
禁止的隨機臨檢,但「報導違法行為」本身不見得違法(與幫助恐嚇公眾
不同),甚至可能讓大眾瞭解如何面臨違法臨檢,新聞倫理也無從非難。
(2) 報導同志轟趴一事,即使可能使偵察公開,由於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五條第
三項規定,對偵察內容有保密義務者,僅限於「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
之人員」,媒體並沒有遵守偵察不公開的法律義務;至於報導內容涉及揭
露他人姓名(其實只有姓氏)、年齡、性取向…等,是否違反新聞倫理,
小弟我不敢評論,但無論如何,與本次 TVBS 所犯的錯顯然不同。
拿不一樣的案例,類比史鎮康與 TVBS 的錯誤,讓原文的說服力降低不少。
2. 至於新聞倫理的界線為何?是否需要百分之百合法?事實上也不盡然;例如美
國最高法院在 1972 年的 Branzburg v. Hayes 案中明白宣示,新聞自由不包
含記者的拒絕證言權,如果法院傳喚記者作證,而記者拒絕透露消息來源,法
院可以宣示記者為 contempt of court(藐視法庭,處罰內容各州不一,多數
為最高兩年有期徒刑);然而記者基於職業道德,拒絕供出消息來源的時候,
新聞界不但不予譴責、還會隱隱然地給予鼓勵,表示新聞倫理有自己一套行為
準則,不必然完全以法律為依據。
原文也瞭解這點,但繼續質疑:「藉媒體放話,從影藝人到政治人,俯拾皆是
。藉媒體恐嚇他人,從柴契爾到布希,屢見不鮮。為何對黑道或這個事件要有
差別待遇?」然而如同媒改社於事件後的新聞稿所言,媒體的職責在於「報導
」事實、不在「製造」事實、更不能說謊(不論有心或無意)。
TVBS所犯的錯,最起碼包括協助拍攝影帶、以及並未如實(「即使」不是故意
的 ← 雖然我很懷疑)揭露影帶來源;如果本案的情節是下列三者,TVBS所承
受的批評或許會小很多:
(1) 影帶的確由周政保自拍,私下交給史鎮康,而史鎮康告知 TVBS 總部「這
是匿名送來的影帶」,TVBS 總部相信而播放。
(2) 影帶的確由周政保自拍,私下交給史鎮康,史鎮康告知 TVBS 總部「這是
周政保送來的影帶」,TVBS 總部基於新聞價值而播放,但只向大眾表示
「這是 TVBS 輾轉取得的帶子」。
(3) 影帶由史鎮康拍攝,史鎮康如實告知 TVBS 總部,TVBS總部基於新聞價值
而播放,但在刪減持槍畫面後,告知觀眾「這是 TVBS 獨家取得對周政保
的專訪」。
TVBS這次變成過街老鼠的最大理由,正是在於史鎮康自願(沒有被槍押著頭)
為周政保拍攝、而 TVBS 也沒有據實告知取得影帶的方式,如此不僅記者可能
違法、播出影帶的新聞台也嚴重違反新聞倫理,法律與道德皆不遵守,被抨擊
也只是剛好而已。
3. 對於原文,我的回應是:「論斷TVBS為『重大違失』的那條線雖然不容易劃,
但仍然可以劃、我們應該盡量去劃;否則那是懶惰,不是媚俗的媒體批判。」
http://www.mass-age.com/report_article.php?id=1339&pagea=1
媚俗的媒體批判
作者.施威全 2007-03-29
TVBS記者協助黑道嗆聲,輿論群體撻伐。媒體改造學社認為這是「重大違失」,應按照廣電法懲處。中時與聯合則有記者評論認為TVBS記者違法。
媒體幫黑道嗆聲,到底算啥重大違失?那幫白道或政客嗆聲,算不算重大違失?
所謂政治新聞,白道與政治人物當編劇、自行搭台演出;所謂內幕、所謂高層消息來源,造假繁多、天天上演。記者不論平面或電子,天天當傳聲筒,有時協助編寫劇情且製造新聞,還沾沾自喜。同樣是傳聲筒、同樣地推波助瀾、製造新聞,此次的黑道嗆聲,至少真實多了。
如果這是新聞標準/倫理上的重大違失,期待各報幾乎天天上演的重、重重、重重重大的新聞違失,也有人天天批判。至少,有個空間能讓我有機會有閒暇時,可以批判一下。
否則,同樣的採訪關係與操作邏輯,政治記者老是沒事,倒楣的都是社會記者,這不公平。政治記者偶而還可以板起臉來、道德口吻教訓社會記者,這更是『嫖客罵伎不守貞』。
到底為什麼是「重大違失」?媒改社在報上的聲明,沒有說明裡由,只有逕行認定。我想,可能是實務上的原因,媒改社諸人無法就到底TVBS那裡錯了,取得共識。何況,聯合發表聲明的媒體觀察基金會中,不乏極端保守者。無論如何,在沒有交代為何認定是「重大違失」的情形下,只是在眾人皆約可殺的浪頭上跟著喊殺,還獻策如何殺,這有點投機。
大報另有立場,認為黑道嗆聲違法、TVBS記者幫兇,所以可能違法,而據以批判。不像媒改社,兩大報至少交代了他們認為可殺的原因。
但是,為違法者宣傳﹑協助違法者嗆聲就該殺嗎?
且看為違法者宣傳、協助違法者嗆聲的報導的部分文字:
臨檢勤務警政署長侯友宜突然出現
員警盤檢侯友宜嘉義臨檢:及格
記者/嘉義縣報導
嘉義縣警局水上派出所所長柳文培,上午率員警執行一般臨檢勤務時,警政署長侯友宜突然出現,當場抽測員警盤檢基本動作。署長親臨,讓員警嚇一大跳,有點緊張,3名員警連續臨檢一名機車騎士與汽車駕駛人後,侯友宜很滿意,「及格」。(新聞來源:聯合晚報,2007年3月23日)
此臨檢勤務,不論是根據舊有法律規定﹑大法官釋憲案或之後據釋憲而修改的法律,明顯違法。此新聞宣揚違法行為。
再看記者為共犯的新聞一則:
三軍聯合轟趴 同志搖頭作戰
記者/高雄報導
三民一警分局日前接獲線報指稱一處連棟的透天樓房,一樓經營精品店,三樓每到週五、六深夜都有男同志聚集,舉行吸毒搖頭轟趴,經向高雄地方法院聲請搜索票,由法官盧怡秀核發,動員廿名警力前往取締。
派員在前後門埋伏,凌晨一點五十分,有男同志上門參加轟趴,趁看門的張(廿八歲)開門時,警方一舉衝上三樓。裸男熱舞 毒品散落一地
擠滿五十名裸露上半身的男同志,隨著搖頭音樂起舞,一陣混亂之後,現場毒品散落一地。在男客高(卅七歲)、蔡(卅二歲)、林(卅七歲)身上查獲搖頭丸三顆、一粒眠三顆。
警方還找到電動假陽具三支、假陽具一支、假陰道一個、潤滑液四瓶、凡士林一瓶、男春藥四瓶,將五十人全部帶回偵辦;由於擔心男同志舉行搖頭轟趴吸毒後可能雜交而染上愛滋病,也通報衛生單位派員全部抽血送驗,同時採尿送驗。
警方訊將廖、張、蔡、高、林等五人移送法辦,其餘抽血、驗尿後飭回。
(新聞來源:中國時報,2003年4月3日)
(原文中,當事者姓名與年齡等全被揭露。)
這樣的新聞,警察不只公開偵察內容,還肆無忌憚地揭露個人的性傾向。
偵察不公開,法律基本規定。沒有警察或檢察關提供案情與被偵察對象基本資料,記者從何得知?記者與檢警聯手犯案。依法,這比TVBS此次事件是更嚴重的犯行。這種警記聯手違反刑事程序法律的事件,幾乎天天都有。
台灣警察幾乎天犯法,視法律為無物,台灣社會集體縱容而習以為常,這些違法行為在報上與電視受到吹捧。
何況,黑道藉著媒體嗆聲,久久才一次,威脅的對象只是極少特定份子;白道違法,記者吹捧宣傳,則天天都有,對象是一般民眾,受害者數以千百倍計。
相較,TVBS的案例,算啥重大違失?
當然,把警察或侯友宜拿來與黑道相比,是有點不倫不類。黑道的槍是自己買的,私人武力;警察的槍是政府出錢,代表國家武力。警察的公然違法當然比這種黑道展示武力的案件還嚴重多了。
法,當然不是判別TVBS是否重大違失的唯一參考條件。有時,新聞自律與新聞道德高於法律;為了新聞道德,甚至應該違反/衝撞法律。
例如,針對因保護新聞來源,記者被法官處罰一案,台灣記者協會就主張刑事訴訟法應速修法改正。又例如,以前黨外雜誌的出版,動輒違反出版法與相關規定。黨外為堅持出版自由,一再衝撞法律。
不該只是以法來論斷,那專業團體到底是如何論斷TVBS為「重大違失」?連新聞學者都要求以廣電法懲處媒體,要求電視台停播,而不主張讓電視台自負刑責?(這是行政法上天大地大的非常嚴重的要求,是要求行政權力對一個言論案件的具體內容,實際審查。)
如果不只是以法來論斷,媒改社等必須回應:藉媒體放話,從影藝人到政治人,俯拾皆是。藉媒體恐嚇他人,從柴契爾到布希,屢見不鮮。為何對黑道或這個事件要有差別待遇?
劃分差別待遇的那條線為何?
看看官方說法:
中央社/台北訊 2007.03.29 11:28 am
TVBS地方記者拍攝周政保亮槍嗆聲,行政院長蘇貞昌上午痛斥,不容媒體作亂,「該怎麼辦,就怎麼辦!要作警察的後盾,不要扯警察的後腿」。
這種罵TVBS的裡由,不正也可以用來罵那些聲援樂生抗議活動的網路記者嗎?他們如同以前黨外時期的綠色小組般,老是扯警察後腿,老是作亂。
有沒有可能,批判TVBS「重大違失」,恰好不是批判過渡商業化下的腥羶報導。只是在迎合本來就喜歡觀看腥羶取寵的這種主流觀眾與其價值而已。
後記:
一、請不要認為,我以為批判團體該對所有的事務都要『公平』批判。罵民進黨的同時,也得罵一下國民黨。這『公平』,作不到也不必要。
二、請不要認為,我主張媒體應由市場自律,國家不該介入。但我的確反對2005年台灣電視頻道換照爭議(龍祥案)的新聞局作法。反對容許沒有社會力量中介的直接行政權干預。我的確批判少數學者當時的發言。
三、我理解不能依賴市場。但我反對沒有階級立場的市場分析,以及進而衍生的反市場主張。
四、不要以為我支持狗仔與腥羶。我反對的是,面對狗仔與腥羶時,不談其階級(進步)意義。
五,不要以為:我認為TVBS作法是對的。
六、好比,我理解並贊同水就是H two O。當我在談有機化學時,我談的對不對是一回事,但不代表我不知道水就是H two O。我知道水就是H two O,也知道一加一等於二。請不要在我談有機化學時,一直扯著我、逼我要下來談一加一或水的分子式。我並沒有主張一加一等於一百,也沒有主張水是C O two。
媚俗的媒體批判
作者.施威全 2007-03-29
TVBS記者協助黑道嗆聲,輿論群體撻伐。媒體改造學社認為這是「重大違失」,應按照廣電法懲處。中時與聯合則有記者評論認為TVBS記者違法。
媒體幫黑道嗆聲,到底算啥重大違失?那幫白道或政客嗆聲,算不算重大違失?
所謂政治新聞,白道與政治人物當編劇、自行搭台演出;所謂內幕、所謂高層消息來源,造假繁多、天天上演。記者不論平面或電子,天天當傳聲筒,有時協助編寫劇情且製造新聞,還沾沾自喜。同樣是傳聲筒、同樣地推波助瀾、製造新聞,此次的黑道嗆聲,至少真實多了。
如果這是新聞標準/倫理上的重大違失,期待各報幾乎天天上演的重、重重、重重重大的新聞違失,也有人天天批判。至少,有個空間能讓我有機會有閒暇時,可以批判一下。
否則,同樣的採訪關係與操作邏輯,政治記者老是沒事,倒楣的都是社會記者,這不公平。政治記者偶而還可以板起臉來、道德口吻教訓社會記者,這更是『嫖客罵伎不守貞』。
到底為什麼是「重大違失」?媒改社在報上的聲明,沒有說明裡由,只有逕行認定。我想,可能是實務上的原因,媒改社諸人無法就到底TVBS那裡錯了,取得共識。何況,聯合發表聲明的媒體觀察基金會中,不乏極端保守者。無論如何,在沒有交代為何認定是「重大違失」的情形下,只是在眾人皆約可殺的浪頭上跟著喊殺,還獻策如何殺,這有點投機。
大報另有立場,認為黑道嗆聲違法、TVBS記者幫兇,所以可能違法,而據以批判。不像媒改社,兩大報至少交代了他們認為可殺的原因。
但是,為違法者宣傳﹑協助違法者嗆聲就該殺嗎?
且看為違法者宣傳、協助違法者嗆聲的報導的部分文字:
臨檢勤務警政署長侯友宜突然出現
員警盤檢侯友宜嘉義臨檢:及格
記者/嘉義縣報導
嘉義縣警局水上派出所所長柳文培,上午率員警執行一般臨檢勤務時,警政署長侯友宜突然出現,當場抽測員警盤檢基本動作。署長親臨,讓員警嚇一大跳,有點緊張,3名員警連續臨檢一名機車騎士與汽車駕駛人後,侯友宜很滿意,「及格」。(新聞來源:聯合晚報,2007年3月23日)
此臨檢勤務,不論是根據舊有法律規定﹑大法官釋憲案或之後據釋憲而修改的法律,明顯違法。此新聞宣揚違法行為。
再看記者為共犯的新聞一則:
三軍聯合轟趴 同志搖頭作戰
記者/高雄報導
三民一警分局日前接獲線報指稱一處連棟的透天樓房,一樓經營精品店,三樓每到週五、六深夜都有男同志聚集,舉行吸毒搖頭轟趴,經向高雄地方法院聲請搜索票,由法官盧怡秀核發,動員廿名警力前往取締。
派員在前後門埋伏,凌晨一點五十分,有男同志上門參加轟趴,趁看門的張(廿八歲)開門時,警方一舉衝上三樓。裸男熱舞 毒品散落一地
擠滿五十名裸露上半身的男同志,隨著搖頭音樂起舞,一陣混亂之後,現場毒品散落一地。在男客高(卅七歲)、蔡(卅二歲)、林(卅七歲)身上查獲搖頭丸三顆、一粒眠三顆。
警方還找到電動假陽具三支、假陽具一支、假陰道一個、潤滑液四瓶、凡士林一瓶、男春藥四瓶,將五十人全部帶回偵辦;由於擔心男同志舉行搖頭轟趴吸毒後可能雜交而染上愛滋病,也通報衛生單位派員全部抽血送驗,同時採尿送驗。
警方訊將廖、張、蔡、高、林等五人移送法辦,其餘抽血、驗尿後飭回。
(新聞來源:中國時報,2003年4月3日)
(原文中,當事者姓名與年齡等全被揭露。)
這樣的新聞,警察不只公開偵察內容,還肆無忌憚地揭露個人的性傾向。
偵察不公開,法律基本規定。沒有警察或檢察關提供案情與被偵察對象基本資料,記者從何得知?記者與檢警聯手犯案。依法,這比TVBS此次事件是更嚴重的犯行。這種警記聯手違反刑事程序法律的事件,幾乎天天都有。
台灣警察幾乎天犯法,視法律為無物,台灣社會集體縱容而習以為常,這些違法行為在報上與電視受到吹捧。
何況,黑道藉著媒體嗆聲,久久才一次,威脅的對象只是極少特定份子;白道違法,記者吹捧宣傳,則天天都有,對象是一般民眾,受害者數以千百倍計。
相較,TVBS的案例,算啥重大違失?
當然,把警察或侯友宜拿來與黑道相比,是有點不倫不類。黑道的槍是自己買的,私人武力;警察的槍是政府出錢,代表國家武力。警察的公然違法當然比這種黑道展示武力的案件還嚴重多了。
法,當然不是判別TVBS是否重大違失的唯一參考條件。有時,新聞自律與新聞道德高於法律;為了新聞道德,甚至應該違反/衝撞法律。
例如,針對因保護新聞來源,記者被法官處罰一案,台灣記者協會就主張刑事訴訟法應速修法改正。又例如,以前黨外雜誌的出版,動輒違反出版法與相關規定。黨外為堅持出版自由,一再衝撞法律。
不該只是以法來論斷,那專業團體到底是如何論斷TVBS為「重大違失」?連新聞學者都要求以廣電法懲處媒體,要求電視台停播,而不主張讓電視台自負刑責?(這是行政法上天大地大的非常嚴重的要求,是要求行政權力對一個言論案件的具體內容,實際審查。)
如果不只是以法來論斷,媒改社等必須回應:藉媒體放話,從影藝人到政治人,俯拾皆是。藉媒體恐嚇他人,從柴契爾到布希,屢見不鮮。為何對黑道或這個事件要有差別待遇?
劃分差別待遇的那條線為何?
看看官方說法:
中央社/台北訊 2007.03.29 11:28 am
TVBS地方記者拍攝周政保亮槍嗆聲,行政院長蘇貞昌上午痛斥,不容媒體作亂,「該怎麼辦,就怎麼辦!要作警察的後盾,不要扯警察的後腿」。
這種罵TVBS的裡由,不正也可以用來罵那些聲援樂生抗議活動的網路記者嗎?他們如同以前黨外時期的綠色小組般,老是扯警察後腿,老是作亂。
有沒有可能,批判TVBS「重大違失」,恰好不是批判過渡商業化下的腥羶報導。只是在迎合本來就喜歡觀看腥羶取寵的這種主流觀眾與其價值而已。
後記:
一、請不要認為,我以為批判團體該對所有的事務都要『公平』批判。罵民進黨的同時,也得罵一下國民黨。這『公平』,作不到也不必要。
二、請不要認為,我主張媒體應由市場自律,國家不該介入。但我的確反對2005年台灣電視頻道換照爭議(龍祥案)的新聞局作法。反對容許沒有社會力量中介的直接行政權干預。我的確批判少數學者當時的發言。
三、我理解不能依賴市場。但我反對沒有階級立場的市場分析,以及進而衍生的反市場主張。
四、不要以為我支持狗仔與腥羶。我反對的是,面對狗仔與腥羶時,不談其階級(進步)意義。
五,不要以為:我認為TVBS作法是對的。
六、好比,我理解並贊同水就是H two O。當我在談有機化學時,我談的對不對是一回事,但不代表我不知道水就是H two O。我知道水就是H two O,也知道一加一等於二。請不要在我談有機化學時,一直扯著我、逼我要下來談一加一或水的分子式。我並沒有主張一加一等於一百,也沒有主張水是C O tw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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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列表:
前言:TVBS案,就是黑道小弟開記者會。如此而已。
內文:
何謂製造新聞?
政治人物下鄉,在鏡頭前與地方大老,握手。應記者要
何謂製造新聞?【Red Jet Cartridge, A Radical Column in Taiwan Studies】
at 2007年03月31日 19:18
看起來原作者已經把你的批評批評得凌厲至盡了
Posted by lega
at 2007年07月3日 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