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3月30日
媚俗的媒體批判?
以下是我對施威全《媚俗的媒體批判》一文的回應,原文在「繼續閱讀」。
這篇文章切入問題的角度很有趣,但不完全正確。
1. 「媒體自律」的意義應該是,在憲法保障新聞自由的前提下,為了填補「法律
不禁止、但新聞倫理不允許」這塊空白區域,而由媒體慣行所建立的行為規範
;TVBS這次的自拍影帶事件,法律既不允許(可能構成恐嚇公眾罪的幫助犯)
、新聞倫理也予以譴責,錯誤非常明顯,與原作所提的兩個例子,性質不同:
(1) 侯友宜指揮臨檢一事,固然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以及釋字 535所
禁止的隨機臨檢,但「報導違法行為」本身不見得違法(與幫助恐嚇公眾
不同),甚至可能讓大眾瞭解如何面臨違法臨檢,新聞倫理也無從非難。
(2) 報導同志轟趴一事,即使可能使偵察公開,由於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五條第
三項規定,對偵察內容有保密義務者,僅限於「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
之人員」,媒體並沒有遵守偵察不公開的法律義務;至於報導內容涉及揭
露他人姓名(其實只有姓氏)、年齡、性取向…等,是否違反新聞倫理,
小弟我不敢評論,但無論如何,與本次 TVBS 所犯的錯顯然不同。
拿不一樣的案例,類比史鎮康與 TVBS 的錯誤,讓原文的說服力降低不少。
2. 至於新聞倫理的界線為何?是否需要百分之百合法?事實上也不盡然;例如美
國最高法院在 1972 年的 Branzburg v. Hayes 案中明白宣示,新聞自由不包
含記者的拒絕證言權,如果法院傳喚記者作證,而記者拒絕透露消息來源,法
院可以宣示記者為 contempt of court(藐視法庭,處罰內容各州不一,多數
為最高兩年有期徒刑);然而記者基於職業道德,拒絕供出消息來源的時候,
新聞界不但不予譴責、還會隱隱然地給予鼓勵,表示新聞倫理有自己一套行為
準則,不必然完全以法律為依據。
原文也瞭解這點,但繼續質疑:「藉媒體放話,從影藝人到政治人,俯拾皆是
。藉媒體恐嚇他人,從柴契爾到布希,屢見不鮮。為何對黑道或這個事件要有
差別待遇?」然而如同媒改社於事件後的新聞稿所言,媒體的職責在於「報導
」事實、不在「製造」事實、更不能說謊(不論有心或無意)。
TVBS所犯的錯,最起碼包括協助拍攝影帶、以及並未如實(「即使」不是故意
的 ← 雖然我很懷疑)揭露影帶來源;如果本案的情節是下列三者,TVBS所承
受的批評或許會小很多:
(1) 影帶的確由周政保自拍,私下交給史鎮康,而史鎮康告知 TVBS 總部「這
是匿名送來的影帶」,TVBS 總部相信而播放。
(2) 影帶的確由周政保自拍,私下交給史鎮康,史鎮康告知 TVBS 總部「這是
周政保送來的影帶」,TVBS 總部基於新聞價值而播放,但只向大眾表示
「這是 TVBS 輾轉取得的帶子」。
(3) 影帶由史鎮康拍攝,史鎮康如實告知 TVBS 總部,TVBS總部基於新聞價值
而播放,但在刪減持槍畫面後,告知觀眾「這是 TVBS 獨家取得對周政保
的專訪」。
TVBS這次變成過街老鼠的最大理由,正是在於史鎮康自願(沒有被槍押著頭)
為周政保拍攝、而 TVBS 也沒有據實告知取得影帶的方式,如此不僅記者可能
違法、播出影帶的新聞台也嚴重違反新聞倫理,法律與道德皆不遵守,被抨擊
也只是剛好而已。
3. 對於原文,我的回應是:「論斷TVBS為『重大違失』的那條線雖然不容易劃,
但仍然可以劃、我們應該盡量去劃;否則那是懶惰,不是媚俗的媒體批判。」 ...繼續閱讀
這篇文章切入問題的角度很有趣,但不完全正確。
1. 「媒體自律」的意義應該是,在憲法保障新聞自由的前提下,為了填補「法律
不禁止、但新聞倫理不允許」這塊空白區域,而由媒體慣行所建立的行為規範
;TVBS這次的自拍影帶事件,法律既不允許(可能構成恐嚇公眾罪的幫助犯)
、新聞倫理也予以譴責,錯誤非常明顯,與原作所提的兩個例子,性質不同:
(1) 侯友宜指揮臨檢一事,固然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以及釋字 535所
禁止的隨機臨檢,但「報導違法行為」本身不見得違法(與幫助恐嚇公眾
不同),甚至可能讓大眾瞭解如何面臨違法臨檢,新聞倫理也無從非難。
(2) 報導同志轟趴一事,即使可能使偵察公開,由於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五條第
三項規定,對偵察內容有保密義務者,僅限於「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
之人員」,媒體並沒有遵守偵察不公開的法律義務;至於報導內容涉及揭
露他人姓名(其實只有姓氏)、年齡、性取向…等,是否違反新聞倫理,
小弟我不敢評論,但無論如何,與本次 TVBS 所犯的錯顯然不同。
拿不一樣的案例,類比史鎮康與 TVBS 的錯誤,讓原文的說服力降低不少。
2. 至於新聞倫理的界線為何?是否需要百分之百合法?事實上也不盡然;例如美
國最高法院在 1972 年的 Branzburg v. Hayes 案中明白宣示,新聞自由不包
含記者的拒絕證言權,如果法院傳喚記者作證,而記者拒絕透露消息來源,法
院可以宣示記者為 contempt of court(藐視法庭,處罰內容各州不一,多數
為最高兩年有期徒刑);然而記者基於職業道德,拒絕供出消息來源的時候,
新聞界不但不予譴責、還會隱隱然地給予鼓勵,表示新聞倫理有自己一套行為
準則,不必然完全以法律為依據。
原文也瞭解這點,但繼續質疑:「藉媒體放話,從影藝人到政治人,俯拾皆是
。藉媒體恐嚇他人,從柴契爾到布希,屢見不鮮。為何對黑道或這個事件要有
差別待遇?」然而如同媒改社於事件後的新聞稿所言,媒體的職責在於「報導
」事實、不在「製造」事實、更不能說謊(不論有心或無意)。
TVBS所犯的錯,最起碼包括協助拍攝影帶、以及並未如實(「即使」不是故意
的 ← 雖然我很懷疑)揭露影帶來源;如果本案的情節是下列三者,TVBS所承
受的批評或許會小很多:
(1) 影帶的確由周政保自拍,私下交給史鎮康,而史鎮康告知 TVBS 總部「這
是匿名送來的影帶」,TVBS 總部相信而播放。
(2) 影帶的確由周政保自拍,私下交給史鎮康,史鎮康告知 TVBS 總部「這是
周政保送來的影帶」,TVBS 總部基於新聞價值而播放,但只向大眾表示
「這是 TVBS 輾轉取得的帶子」。
(3) 影帶由史鎮康拍攝,史鎮康如實告知 TVBS 總部,TVBS總部基於新聞價值
而播放,但在刪減持槍畫面後,告知觀眾「這是 TVBS 獨家取得對周政保
的專訪」。
TVBS這次變成過街老鼠的最大理由,正是在於史鎮康自願(沒有被槍押著頭)
為周政保拍攝、而 TVBS 也沒有據實告知取得影帶的方式,如此不僅記者可能
違法、播出影帶的新聞台也嚴重違反新聞倫理,法律與道德皆不遵守,被抨擊
也只是剛好而已。
3. 對於原文,我的回應是:「論斷TVBS為『重大違失』的那條線雖然不容易劃,
但仍然可以劃、我們應該盡量去劃;否則那是懶惰,不是媚俗的媒體批判。」 ...繼續閱讀
2007年03月21日
1965 Newport Folk Festival 的一點補記
關於 1965 Newport Folk Festival,我一直很想澄清兩點迷思:
1. 不能把 '66 年巡迴中,迪倫受到 folkie 的頑強抵抗,想當然爾地套到六五年的新港民謠音樂節;依我自己做的功課(歡迎指正),當年的媒體並沒有很詳盡地報導台上/台下的衝突、規模、緣由…而過了這麼多年,第一手的訪談資料也不足以重建當時的狀況(在場的人,說法甚至互相矛盾),所以當時現場究竟發生了什麼事,在沒有更多證據之前,私以為還是保持存疑的態度會比較好。
2. 迪倫於25日當天「不是」,請讓我再說一次,「不是」只表演三首插了電的歌(Maggie's Farm、Like A Rolling Stone、Phantom Engineer),再「帶著淚光」演唱 Baby Blues 後就走人;根據迪倫學權威 Olof Bjorner 網站上的資料,他在正式表演之前的 soundcheck(試音)曲目,就包括 MF與LARS,而正式演出的 Baby Blue 之後,還有「Does Anybody Have An E Harmonica」的 Mr. Tambourine Man,然後才在 Albert Grossman 的陪伴下離開現場,所以迪倫當天不僅總共表演了七首歌、也絕非表演完 Baby Blue 之後就走人。這個說法很有象徵意義(向民謠音樂界說 It's All Over Now)、也很帥氣,可惜不是事實。
1. 不能把 '66 年巡迴中,迪倫受到 folkie 的頑強抵抗,想當然爾地套到六五年的新港民謠音樂節;依我自己做的功課(歡迎指正),當年的媒體並沒有很詳盡地報導台上/台下的衝突、規模、緣由…而過了這麼多年,第一手的訪談資料也不足以重建當時的狀況(在場的人,說法甚至互相矛盾),所以當時現場究竟發生了什麼事,在沒有更多證據之前,私以為還是保持存疑的態度會比較好。
2. 迪倫於25日當天「不是」,請讓我再說一次,「不是」只表演三首插了電的歌(Maggie's Farm、Like A Rolling Stone、Phantom Engineer),再「帶著淚光」演唱 Baby Blues 後就走人;根據迪倫學權威 Olof Bjorner 網站上的資料,他在正式表演之前的 soundcheck(試音)曲目,就包括 MF與LARS,而正式演出的 Baby Blue 之後,還有「Does Anybody Have An E Harmonica」的 Mr. Tambourine Man,然後才在 Albert Grossman 的陪伴下離開現場,所以迪倫當天不僅總共表演了七首歌、也絕非表演完 Baby Blue 之後就走人。這個說法很有象徵意義(向民謠音樂界說 It's All Over Now)、也很帥氣,可惜不是事實。
Workingman's Blues #2 [2006/10/16]
Workingman's Blues #2 [2006/10/16]
Bill Graham Civic Auditorium,
San Francisco, CA, USA
囧rz / 002vh
單純就演出而言,這是 Workingman's Blues #2 第四次 live performance,但由於前三次(分別在 Vancouver、Seattle、Portland)似乎沒有人錄影,所以這應該是已知最早的影像。
Bob Dylan - keyboard, harp
Tony Garnier - bass
George Recile - drums
Stu Kimball - rhythm guitar
Denny Freeman - lead guitar
Donnie Herron - electric mandolin, violin, pedal steel, lap steel
以上是 band member,印象中從 2004 年末,就維持這些成員沒動過,包括
Modern Times 的 session musician 也是這些人,如果說 Dylan 想在錄音
室裡捕捉 live in session的聲音,那現場演出可能就是「live session」
吧,完全沒有默契問題,也不需要太多的 rehearsal,就能讓兩者的演出品
質維持在一樣的程度。
Dylan 已經四年不拿吉他了,看他彈 keyboard 看得有點煩(XD),但他的
腳還是跟拿吉他一樣,會搖來搖去,也一樣戴那一千零一頂的黑禮帽;聲音
從 2003 開始就非常地破,新巡迴的前幾場,由於聲帶休息過幾個月的關係
,或許會好一點,but vocal is never the point anyway。
原 VOB 檔 250 MB,考量到上傳時間,壓成 50 MB 的 avi檔,再壓成RAR以便
下載(似乎有的瀏覽器會線上播放 .avi);畫質變得有點遜,畫面移動時會
比較模糊,聲音部分倒沒有差別太大。
如果有播放問題的話,請抓 KMPlayer:
http://tinyurl.com/267w6j
(歌詞見延伸閱讀) ...繼續閱讀
Bill Graham Civic Auditorium,
San Francisco, CA, USA
囧rz / 002vh
單純就演出而言,這是 Workingman's Blues #2 第四次 live performance,但由於前三次(分別在 Vancouver、Seattle、Portland)似乎沒有人錄影,所以這應該是已知最早的影像。
Bob Dylan - keyboard, harp
Tony Garnier - bass
George Recile - drums
Stu Kimball - rhythm guitar
Denny Freeman - lead guitar
Donnie Herron - electric mandolin, violin, pedal steel, lap steel
以上是 band member,印象中從 2004 年末,就維持這些成員沒動過,包括
Modern Times 的 session musician 也是這些人,如果說 Dylan 想在錄音
室裡捕捉 live in session的聲音,那現場演出可能就是「live session」
吧,完全沒有默契問題,也不需要太多的 rehearsal,就能讓兩者的演出品
質維持在一樣的程度。
Dylan 已經四年不拿吉他了,看他彈 keyboard 看得有點煩(XD),但他的
腳還是跟拿吉他一樣,會搖來搖去,也一樣戴那一千零一頂的黑禮帽;聲音
從 2003 開始就非常地破,新巡迴的前幾場,由於聲帶休息過幾個月的關係
,或許會好一點,but vocal is never the point anyway。
原 VOB 檔 250 MB,考量到上傳時間,壓成 50 MB 的 avi檔,再壓成RAR以便
下載(似乎有的瀏覽器會線上播放 .avi);畫質變得有點遜,畫面移動時會
比較模糊,聲音部分倒沒有差別太大。
如果有播放問題的話,請抓 KMPlayer:
http://tinyurl.com/267w6j
(歌詞見延伸閱讀) ...繼續閱讀
2007年03月19日
1965 Newport Folk Festival

下載連結::http://0rz.tw/462vn
(壓縮檔有加密,密碼請寄信問我;抱歉,這次我必須小心一點,畢竟從 Martin Scorsese的 No Direction Home 發行後,太多錄音都變成「semi-official」了)
==
如果不考慮第一天的 Mr. Tambourine Man 與第二天的 soundcheck(兩者都沒有
錄音流傳),壓縮檔裡包含了迪倫在 1965 年 Newport Folk Festival 所演唱的
所有歌曲。
太多樂評稱1965年 7月25日深夜,是「the end of one era, and the beginning
of anothr one」,不過當天晚上到底發生什麼事?群眾真的猛噓 Dylan ?或者即
使 Boo 聲不斷,Dylan 真的不在乎台下的反應?過了這麼多年,唯「二」能確定
的是,Pete Seeger 的確曾嚷著要拿斧頭把電源線砍斷、群眾也的確分成兩派,
一派用力鼓掌、另一派用力 Boo,至於真相為何?恐怕已變得越來越模糊。
支持「Dylan was booed」 的人,會引述七零年代的某篇訪談,迪倫自己都認為當
晚被噓的很慘、迪倫的 road manager Jonathan Taplin 說過在表演結束後,看到
迪倫在後台哭、主持人也不得不上台安撫群眾…
另一派提出質疑,雖然 Highway 61 Revisited 要到一個月後才問世,但 Like A
Rolling Stone 的單曲 45 轉唱片,早在五天前(7/20)就買得到,據某個曾前往
演唱會現場的人的說法,「你打開電台,瞇著眼睛亂轉,都聽得到 LARS」Bruce
Springsteen 也回憶道:「(七月末)我跟我母親在車上,聽著 WMCA 電台,
喇叭傳出那個充滿誘惑的、似乎能夠一腳踢開你心門的聲音」;如果真是如此,
我們就很難想像當天在現場的數萬人,真的因為「第一次聽到」迪倫go electric
被嚇到而狂噓;已故的Eric von Schmidt也同意,他說:「迪倫當天演出的唯一
缺點是:音響器材爛透了!民謠音樂的音響承受不了迪倫新音樂的音量。」前排
觀眾很可能聽到一大堆破音、feedback,但仍然鼓掌,後排觀眾什麼都聽不到,
只好狂噓,這是當天另一個可能的情況。
我個人比較傾向「另一派」的看法,我們聽 Phantom Engineer(後來改名為 It
Takes a Lot to Laugh) 結束前後觀眾的反應,其實 boo/cheer 的聲音大概一半
一半,甚至更少,表示接受迪倫新音樂的聽眾,可能比迪倫自己以為的要多;或者
迪倫在演唱Mr. Tambourine Man之前,向台下觀眾要了無數把 E Harmonica
(Does Anybody Have An E Harmonica?這一幕可以在 No Direction Home
看到),台上/台下的衝突並沒有那麼強烈,也讓我懷疑關於1965 Newport
Folk Festival 的故事,是不是另一個 urban legend?
Anyway, here's the complete recording. You listen, and you decide for yourself.
(Jerome Arnold 的 bass 幾乎貫穿整個 electric set,Mike Bloomfield 在
Phantom Engineer的前奏也很棒,是我第一次聽到這錄音的感覺,衝突嘛…
你真的聽得出來嗎?)
==
Freebody Park
Newport, Rhode Island
24 July 1965
Newport Folk Festival. Workshop.
1. All I Really Want To Do
2. Mr. Tambourine Man (not circulating)
Freebody Park
Newport, Rhode Island
25 July 1965
Newport Folk Festival.
1. Maggie's Farm
2. Like A Rolling Stone
3. It Takes A Lot To Laugh, It Takes A Train To Cry
4. It's All Over Now, Baby Blue
5. Mr. Tambourine Man
("First "electric" Dylan concert ever! Live debuts of Maggie's Farm,
Like A Rolling Stone and It Takes A Lot To Laugh, It Takes A Train To Cry.)
2007年03月6日
我所不能瞭解的事
妹妹這次學測沒考好,只有五十七級分。
尤其數學,平常至少也有十二的她,這次考了個八。她們班導兼數學老師
據說非常爽,因為她不是個「配合」的學生,第八節時常(這裡的定義是
一個月一、兩次)請假、不去寒假輔導、哥哥還會二十分鐘內衝到二年級
導師辦公室訐譙被刁難的假單…這種黑五類的學生考不好活該。
但班導不知道的是,因為她娘當初不知道懷孕,她陪著娘吃了四個星期的
感冒藥,加上生產過程不順利,據神經內科醫生的說法,似乎有傷到上肢
神經,讓她身體底子一直很弱,包括容易感冒、容易疲倦、生理期讓她有
每二十八天酷刑一次的感覺;所以我們對她的期望,一直是快樂健康就好
,成績這種大半要靠老天願不願意賞個好腦袋給你的東西,隨緣。
她自己的個性倒很好強,整天抱著書猛讀,到了高三,生活中更只剩下參
考書跟電腦桌面上的 Zoo Keeper (高分三十二萬XD),她對自己的要求
都這麼高了,我們當然不可能再給她什麼壓力。
高三上後半段,她的體力可能已經繃到一個極限,讓她九點開始非常想睡
(以往大概十二點前後睡),感冒的頻率也增為每月一次。娘勸她一回家
先睡,吃飯跟功課可以延後;她拒絕,平常快六點才到家,睡覺、吃飯、
洗澡如果弄到八點,她根本沒多少時間唸書。我建議她乾脆不要留第八節
,提早一個小時回家,盡量在六點半前把雜事(包括睡覺)做完,這樣就
可以有比較充裕的唸書時間。她照作三天後,「提早有睡意」的情況改善
許多,體力夠她連續念四個多小時的書(娘非常堅持要十二點前睡)。
這學期學費單發下來,(與往常相同)另附上一張第八節輔導課的繳費單
;既然她不留第八節反而較有效率、而且體力的負荷較小,我們當然不打
算繳第二張的錢。開學隔天,班導先把她抓去問,然後打電話給家父,問
他知不知道自己女兒不留第八節?然後把他送去學務處。學務處的職員跟
她(以及另一位同學)說:「你們是□□高中創校以來,唯二不留第八節
的學生!」她沒多說什麼,只答應第二天會帶來家長「確認放棄輔導課」
的書面證明。
應該是三月五日下午六點多,我用 google 找她班導的名字,知道牠是某
大數研所畢,再去該系的 BBS查,查到了班導家中的電話地址。我發誓,
當她拿到畢業證書的那刻,我會寄一幅寫著「Bitch 」的匾額給牠。
==
我對十二年國教沒有成見,或者應該說是「沒有看法」,反正妹妹即將脫
離中學生生涯,這個議題關我屁事;但我認為,與其增加義務教育的年限
,不如把錢用在教育的品質上,而這些品質的改善,甚至可以不花到錢。
例如第八節輔導課,照台北市教育局的函示,是不准強制參加、不應計入
成績、也不應與正課混排;如果我的行政法沒丟光,那封函示就算只是行
政規則,也多少有點外部效力吧?行政機關說過的話,即使對象只是自己
屬下,只要能成為人民信賴的依據,就不能說過不算。
但在台北市,就是不算。
絕大多數的高中,都是強制參加(如果不把拿刀子抵在你脖子上不算「強
制」,那或許沒有強制)、通通計入成績、也與正課混排;要嘛,你就承
認升學壓力大,學校只要不違反教育法令、把學生操死,一切手段通通允
許,不然現成的函示(包括台北市教育局、及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我懶得
查文號)擺在那邊,為什麼可以不遵守?如果可以不遵守,為什麼另一封
允許放寬輔導課鐘點費的函示,每個學校都像寶一樣的供著、印在每一張
輔導課繳費單上?
尊重個體差異,於要求「合群」的同時,不要讓手上的教鞭變成 Another
Brick In The Wall 裡的加工廠,把人當人看,真的有這麼困難嗎?
這是我所不能瞭解的事。
尤其數學,平常至少也有十二的她,這次考了個八。她們班導兼數學老師
據說非常爽,因為她不是個「配合」的學生,第八節時常(這裡的定義是
一個月一、兩次)請假、不去寒假輔導、哥哥還會二十分鐘內衝到二年級
導師辦公室訐譙被刁難的假單…這種黑五類的學生考不好活該。
但班導不知道的是,因為她娘當初不知道懷孕,她陪著娘吃了四個星期的
感冒藥,加上生產過程不順利,據神經內科醫生的說法,似乎有傷到上肢
神經,讓她身體底子一直很弱,包括容易感冒、容易疲倦、生理期讓她有
每二十八天酷刑一次的感覺;所以我們對她的期望,一直是快樂健康就好
,成績這種大半要靠老天願不願意賞個好腦袋給你的東西,隨緣。
她自己的個性倒很好強,整天抱著書猛讀,到了高三,生活中更只剩下參
考書跟電腦桌面上的 Zoo Keeper (高分三十二萬XD),她對自己的要求
都這麼高了,我們當然不可能再給她什麼壓力。
高三上後半段,她的體力可能已經繃到一個極限,讓她九點開始非常想睡
(以往大概十二點前後睡),感冒的頻率也增為每月一次。娘勸她一回家
先睡,吃飯跟功課可以延後;她拒絕,平常快六點才到家,睡覺、吃飯、
洗澡如果弄到八點,她根本沒多少時間唸書。我建議她乾脆不要留第八節
,提早一個小時回家,盡量在六點半前把雜事(包括睡覺)做完,這樣就
可以有比較充裕的唸書時間。她照作三天後,「提早有睡意」的情況改善
許多,體力夠她連續念四個多小時的書(娘非常堅持要十二點前睡)。
這學期學費單發下來,(與往常相同)另附上一張第八節輔導課的繳費單
;既然她不留第八節反而較有效率、而且體力的負荷較小,我們當然不打
算繳第二張的錢。開學隔天,班導先把她抓去問,然後打電話給家父,問
他知不知道自己女兒不留第八節?然後把他送去學務處。學務處的職員跟
她(以及另一位同學)說:「你們是□□高中創校以來,唯二不留第八節
的學生!」她沒多說什麼,只答應第二天會帶來家長「確認放棄輔導課」
的書面證明。
應該是三月五日下午六點多,我用 google 找她班導的名字,知道牠是某
大數研所畢,再去該系的 BBS查,查到了班導家中的電話地址。我發誓,
當她拿到畢業證書的那刻,我會寄一幅寫著「Bitch 」的匾額給牠。
==
我對十二年國教沒有成見,或者應該說是「沒有看法」,反正妹妹即將脫
離中學生生涯,這個議題關我屁事;但我認為,與其增加義務教育的年限
,不如把錢用在教育的品質上,而這些品質的改善,甚至可以不花到錢。
例如第八節輔導課,照台北市教育局的函示,是不准強制參加、不應計入
成績、也不應與正課混排;如果我的行政法沒丟光,那封函示就算只是行
政規則,也多少有點外部效力吧?行政機關說過的話,即使對象只是自己
屬下,只要能成為人民信賴的依據,就不能說過不算。
但在台北市,就是不算。
絕大多數的高中,都是強制參加(如果不把拿刀子抵在你脖子上不算「強
制」,那或許沒有強制)、通通計入成績、也與正課混排;要嘛,你就承
認升學壓力大,學校只要不違反教育法令、把學生操死,一切手段通通允
許,不然現成的函示(包括台北市教育局、及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我懶得
查文號)擺在那邊,為什麼可以不遵守?如果可以不遵守,為什麼另一封
允許放寬輔導課鐘點費的函示,每個學校都像寶一樣的供著、印在每一張
輔導課繳費單上?
尊重個體差異,於要求「合群」的同時,不要讓手上的教鞭變成 Another
Brick In The Wall 裡的加工廠,把人當人看,真的有這麼困難嗎?
這是我所不能瞭解的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