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04月25日

監視器的隱私權問題

以下是在學弟個人版的回文,丟到這裡備份。


我倒是懷疑,(公眾場所)裝設監視器是否需要討論法律保留。

或許是因為我對隱私權的定義比較限縮,不過隱私的定義再怎麼流動,也很難
解釋成「在沒人的暗巷(大街大概沒這問題)走路屬於隱私權保障的範疇」,
否則我在暗巷打槍被你看到,是我妨礙風化,還是你侵犯我的打槍隱私權?

我的另一個想法是,為什麼我們會希望「在街道裝設監視器」需要法律授權(
即使不討論審查標準),而警察局、公家機關、公立醫院…設置監視器卻沒有
這種呼聲?甚至不裝監視器而發生事故,相關單位還會被狗幹,兩者的差別在
於「隱私是否被侵犯」嗎?

所以我認為,「裝設監視器的隱私權問題」根本就是偽命題,它根本無涉隱私
,也就沒有法律保留或審查密度的問題,只要預算是合法通過的就可以了;真
正的命題是:政府持有這些監視器取得的資訊後,怎麼處理才符合「政府資訊
公開法」的要求?如果政府資訊公開法的規範有疏漏(例如里長自費裝的監視
器怎麼管理),要怎麼修改才比較符合人民的期待?

簡之,我認為這是資訊處理的問題,而非隱私權的問題。

Posted by jeffyisme at 樂多Roodo! │02:17 │回應(1)引用(0)國考的生命在學說,不在經驗
樂多分類:學術/學習 共同主題:公民與社會 工具:編輯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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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網友A認為:

權利可以擴充到自己的生活可以不被紀錄

權利不能僅侷限於自己的生活記錄不被利用
Posted by Guest A at 2009年03月14日 0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