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7日

網拍族們,您「稅」了嗎?

posted by Atticus Wu

ixblog-atticus-20051107
根據財政部在今年五月五日公布的「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只要月營業額超過六萬元,就要辦營業登記,超過二十萬元還得使用發票。網拍族第一次被查獲,處漏稅額三倍,但是在處分核定前補辦登記或停止營業,只要罰一倍;第二次被查到罰鍰從六倍起跳,第三次及以後查到的,處以九倍罰鍰。除此以外,如果網拍族在國稅局發文補辦營利事業登記七天內不補辦登記的話,第一次罰鍰三千元,第二次一萬五千元,第三次三萬元。依序連續處罰。

下完猛藥後當然也得給顆糖吃,財稅單位查緝的原則是「抓大放小」,將目標將放在以網拍為名,實際進行電子商店交易的的賣家才是真正的標的對象。至於一般只是賣身邊二手商品的網拍族而言,並不是財稅單位針對的對象。

相當認同「隱身在網拍平台後,實際卻進行買賣交易的商家必須課稅的原理」。不過網際網路實在是虛實難辨,財稅單位除了在查緝之餘,是否應該也計算一下查緝這些對象所得的稅收,與官方所付出的機會成本(尤其是人力成本)比較一下,是否划算呢,不滑算的話那不是全民買更大的帳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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