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09月19日
「因為需要告的人太多了,就告P2P罷」
posted by Jason Chiang
還記得在國中國文課本那篇 - 到處到朋友家吃飯 - 的陳之藩所寫的「謝天」裡提到:「因為需要感謝的人太多了,就感謝天罷」(→ 因為無從謝起,所以就以謝天來代表對很多人的感謝)。全球現在有太多的訴訟案例正在進行中,無論是RIAA、IFPI或是唱片發行商,已經鎖定所有能告的對象正在尋求正義,包含P2P平台及使用者,希望他們立即停止運作並且賠償這五六年來營業損失。類似這樣由於科技進步造成的商業衝突,如果追根究底拿放大鏡去看,如果天才們沒有發明MP3這個壓縮技術,如果ISP沒有推廣寬頻網路,如果MP3 player不是愈賣愈便宜,如果P2P的技術不是愈來愈精良,那這個問題是不是不會那麼嚴重。所以,「因為需要告的人太多了,就告P2P罷」。

基本上音樂產業結構的轉變正在持續進行中,中間牽扯到太複雜及太大的利益爭奪戰,從以前的創作者/藝人與發行/通路商的拆帳,到現在加上了播放裝置、技術開發者以及包括網路連線提供/服務業者和網路媒體的這些新一代的發行/通路商,都想盡辦法來搶這塊餅。也就是因為這個錯綜複雜的利益糾葛,一時是無法定下來明確合理的遊戲規則。
那到底誰該有"罪"。如果理性地退一步看,違反數位媒體智慧財產權的消費者以及明確協助盜版行為成立的業者(包括軟硬體及販賣者),絕對是該負法律責任的。P2P平台有罪嗎?就看你從哪個角度看,從行銷手段來看,如果它慫恿暗示消費者透過它的平台可以獲取免費的音樂檔案/服務,這就有得很大的爭議了。(更何況如果被逮到平台檯面下供給非法音樂檔案)
接下來的演變就看誰的律師厲害,誰的本事大可以影響立法,誰有不合法的手段被抓到。也不知道會是P2P戰勝宣示自由的重要,還是唱片業贏了再度拿回主控權,隨他們要賣多少我們也只能乖乖去買。
繼P2P之後,接下來的標靶就是搜尋引擎了,百度已經被盯上了,音樂發行商認為,既然搜尋引擎的資料庫裡囊括了各式各樣的資訊,那它得負起責任去移除那些盜版音樂檔案。就跟P2P平台得為那些傳輸盜版數位內容檔案的使用行為負起責任一樣的道理。
如果照這個邏輯進一步去探索這條食物鏈,除了P2P軟體/平台及搜尋引擎外,很多人改用IM及Web-based mail來交換盜版影音檔案,例如MSN messenger檔案傳輸及Gmail大容量信箱。那這些中介的平台及軟硬體有沒有責任去偵測/阻擋這些盜版行為呢?另外,MP3播放器製造商,明顯知道大部分的人都裝盜版來的音樂檔案在裡面,是不是該主動置入授權機制呢?授權機制有瑕疵容易被人破解,是不是也助長了盜版行為呢?
看看其他商品,如果你到eBay去搜尋勞力士(Rolex)這個關鍵字,你會發現一大堆幾十美元的假錶,那到底是買的人、商品資訊搜尋的機制還是撮合交易的平台有罪呢?IFPI在台灣可以告得倒一個犯法(先不討論這個法到底是否合理)的消費者,那為什麼那些拿著假LV包包以及帶著中國製A級勞力士的人就大喇喇的走在路上呢?如果賓拉登在Yahoo!360裡弄個社群串聯全球的恐怖份子頭頭,那是不是Yahoo!也得負上個協助犯罪,或是未盡到監督的責任呢?
理想狀況下,如果這個死結要打開,應該是音樂發行商得攜手去合作研發出一套標準化的授權軟硬體機制,偕同數位發行及硬體廠商讓這個機制普及,再以合理的服務內容及費用來吸引消費者採用這個新的服務方式,才能順利進到下一階段,而不只是一昧地惡鬥讓市場停頓。如果找盜版的困難度以及得負上犯法的風險,能夠高於說服消費者去買合法授權的線上音樂服務其實是方便又實惠的,應該大部分的人就是會去買合法音樂吧。
請問你們的看法呢?
[參考連結 - 數位音樂亂象 官方不該漠視]
[延伸閱讀 - If Only... by Mark Cuban]
[延伸閱讀 - The day entrepreneurship died]
那到底誰該有"罪"。如果理性地退一步看,違反數位媒體智慧財產權的消費者以及明確協助盜版行為成立的業者(包括軟硬體及販賣者),絕對是該負法律責任的。P2P平台有罪嗎?就看你從哪個角度看,從行銷手段來看,如果它
接下來的演變就看誰的律師厲害,誰的本事大可以影響立法,誰有不合法的手段被抓到。也不知道會是P2P戰勝宣示自由的重要,還是唱片業贏了再度拿回主控權,隨他們要賣多少我們也只能乖乖去買。
繼P2P之後,接下來的標靶就是搜尋引擎了,百度已經被盯上了,音樂發行商認為,既然搜尋引擎的資料庫裡囊括了各式各樣的資訊,那它得負起責任去移除那些盜版音樂檔案。就跟P2P平台得為那些傳輸盜版數位內容檔案的使用行為負起責任一樣的道理。
如果照這個邏輯進一步去探索這條食物鏈,除了P2P軟體/平台及搜尋引擎外,很多人改用IM及Web-based mail來交換盜版影音檔案,例如MSN messenger檔案傳輸及Gmail大容量信箱。那這些中介的平台及軟硬體有沒有責任去偵測/阻擋這些盜版行為呢?另外,MP3播放器製造商,明顯知道大部分的人都裝盜版來的音樂檔案在裡面,是不是該主動置入授權機制呢?授權機制有瑕疵容易被人破解,是不是也助長了盜版行為呢?
看看其他商品,如果你到eBay去搜尋勞力士(Rolex)這個關鍵字,你會發現一大堆幾十美元的假錶,那到底是買的人、商品資訊搜尋的機制還是撮合交易的平台有罪呢?IFPI在台灣可以告得倒一個犯法(先不討論這個法到底是否合理)的消費者,那為什麼那些拿著假LV包包以及帶著中國製A級勞力士的人就大喇喇的走在路上呢?如果賓拉登在Yahoo!360裡弄個社群串聯全球的恐怖份子頭頭,那是不是Yahoo!也得負上個協助犯罪,或是未盡到監督的責任呢?
理想狀況下,如果這個死結要打開,應該是音樂發行商得攜手去合作研發出一套標準化的授權軟硬體機制,偕同數位發行及硬體廠商讓這個機制普及,再以合理的服務內容及費用來吸引消費者採用這個新的服務方式,才能順利進到下一階段,而不只是一昧地惡鬥讓市場停頓。如果找盜版的困難度以及得負上犯法的風險,能夠高於說服消費者去買合法授權的線上音樂服務其實是方便又實惠的,應該大部分的人就是會去買合法音樂吧。
請問你們的看法呢?
[參考連結 - 數位音樂亂象 官方不該漠視]
[延伸閱讀 - If Only... by Mark Cuban]
[延伸閱讀 - The day entrepreneurship died]
引用URL
http://cgi.blog.roodo.com/trackback/493498
引用列表:
在 IX Blog beta 看到〈「因為需要告的人太多了,就告P2P罷」〉一文,文中提到陳之藩的〈謝天〉,並從裡面的一句名言改造出更有趣的「因為需要告的人太多了,就告P2P罷」。正好手邊有國文課本,所以就把裡面的插圖和那句話湊起來惡搞一下。 以前大家都在猜那個人手上握的到底是什麼東西。如果是豆子還是米粒,哪有長這麼大的?如果是水蜜桃,似乎又太紅了。也有人說是筊杯,但是擲筊是謝天的代表性動作嗎?今天總算真相大白,那是倒著開的錢包。瞧!錢都掉出來了。而背景花花綠綠的文字,那是國中時的上課筆記。以前我的國文可
因為需要告的人太多了 XD【:: ephemeris ::】
at 2005年09月19日 07:02
同意你的思考邏輯,以及有關「標準化軟硬體機制」;不過,有個問題是:知道該這麼做,卻無法這麼做,因為短視近利~~~
Posted by godfreyt
at 2005年09月20日 09:35
補充:「標準化」費時費力,還是花筆錢找個厲害的律師搞定比較快~~~
Posted by godfreyt
at 2005年09月20日 09:37
能否真的搞的出個線上影音授權的標準化流程, 其實沒人知道. 或許最後發現這只是個"烏托邦"的想法. 但是總是得由那個產業結構開始轉變的源頭->發行商及通路開始著手作些什麼吧. 告只是守成的消極行為而已...
Posted by Jason Chiang
at 2005年09月20日 09:46
玫瑰大眾這樣的通路不斷地以夾娃娃機/大頭貼/扭蛋來撐或是乾脆關店來因應這個產業結構的改變. 但是如果當線上音樂購買成熟時, 是不是我們就沒辦法感受以前在那種唱片行選唱片/CD的樂趣呢? 這些唱片行能不能變成下載中心, 雖然可以在家上網下載, 但是如果能夠去個新式的唱片行, 感受那種大家一起買音樂的氣氛, 瀏覽唱片/樂團/歌手的介紹, 試聽音樂後選購再當場下載到mp3 player裡呢? 是不是也是一種轉型?
Posted by Jason Chiang
at 2005年09月20日 09:52
音樂的權利, 不是全然掌握在唱片公司的手裡; 在KURO跟EZPEER上被交換的, 也不只有音樂檔案而已. 所以這篇文章的問題是視野與理解深度的問題. 如果我們選擇或是下筆的人不在乎這些視野與理論深度, 那我們也不知道該怎辦了.
一首歌曲在網路上被傳播, 牽涉的包含錄音母帶權利, 詞曲著作重製權利, 若有封面照片還包括唱片封面的美術著作權, 母帶權利的公開傳輸權利, 詞曲著作權利的公開傳輸權利等等. 這都是分屬於各個不同的著作權利單位在管理的. 這是國際著作權法的一貫規則. 跟是不是美國人訂的沒有關係. 刑法的問題是否過重, 留給法學家去判斷吧
這就像任何球賽本來就有他本來的基本規則, 今天突然售票的一場球賽中有一個球員耍賴, 說"你們其他球員的規則太難了只有小貓兩三隻看得懂, 我的規則會有500位走後門的觀眾會進來幫我加油, 為了觀眾(先不管這些觀眾是不是有買票進來的)的掌聲, 你們就是要修改用我的規則來打. 然後若是日後這場球賽變熱門, 就跟已經走後門的觀眾酌收20元就好了, 所有的球員少拿一點不要緊, 有分到錢就好啦."
是的, 場外沒買票的觀眾大家都在罵球員領的薪水太高, 門票週邊商品賣太高不合理, 可是大家卻沒想到球場土地取得成本, 蓋球場的成本, 在球場上裝消防設備的成本, 球員的薪水, 繳給國家的稅, 水電費跟銀行貸款的利息成本等等. 嫌球員領的薪水太高, 門票週邊商品賣太高的要了解, 在民主社會裡, 大可以不進去看球賽在家看電視也不買週邊商品就好, 可是就是不能偷逃生門進來跟花錢買票的人一起搖旗吶喊. 偷偷鑽進來的人就是要被制裁. 因為他們破壞了遊戲規則; 而鼓勵大家鑽洞進來的人( 他的鼓勵方法就是在外頭買了一大面的看板, 寫說"裡面有好多好多的球賽可以免費看" ) 雖然身上批了一件不知道從哪裡來的球衣, 其實他的本業根本不是球員, 而是賣打洞機跟電鑽的商人.
規則寫好了, 法律立好了, 就是要遵守. 賣電鑽的人找來一堆支持賣電鑽的地方鄉紳吆喝要修改規則, 那叫球賽要怎樣打下去? 以後誰要蓋球場? 政府要做的事, 是制定規則, 鼓勵產業, 打擊走後門的人.
至於有人說, 啊我不知道這是不是不合法的啊~ 同學們不要鬧了, 你今年幾歲啊?
一首歌曲在網路上被傳播, 牽涉的包含錄音母帶權利, 詞曲著作重製權利, 若有封面照片還包括唱片封面的美術著作權, 母帶權利的公開傳輸權利, 詞曲著作權利的公開傳輸權利等等. 這都是分屬於各個不同的著作權利單位在管理的. 這是國際著作權法的一貫規則. 跟是不是美國人訂的沒有關係. 刑法的問題是否過重, 留給法學家去判斷吧
這就像任何球賽本來就有他本來的基本規則, 今天突然售票的一場球賽中有一個球員耍賴, 說"你們其他球員的規則太難了只有小貓兩三隻看得懂, 我的規則會有500位走後門的觀眾會進來幫我加油, 為了觀眾(先不管這些觀眾是不是有買票進來的)的掌聲, 你們就是要修改用我的規則來打. 然後若是日後這場球賽變熱門, 就跟已經走後門的觀眾酌收20元就好了, 所有的球員少拿一點不要緊, 有分到錢就好啦."
是的, 場外沒買票的觀眾大家都在罵球員領的薪水太高, 門票週邊商品賣太高不合理, 可是大家卻沒想到球場土地取得成本, 蓋球場的成本, 在球場上裝消防設備的成本, 球員的薪水, 繳給國家的稅, 水電費跟銀行貸款的利息成本等等. 嫌球員領的薪水太高, 門票週邊商品賣太高的要了解, 在民主社會裡, 大可以不進去看球賽在家看電視也不買週邊商品就好, 可是就是不能偷逃生門進來跟花錢買票的人一起搖旗吶喊. 偷偷鑽進來的人就是要被制裁. 因為他們破壞了遊戲規則; 而鼓勵大家鑽洞進來的人( 他的鼓勵方法就是在外頭買了一大面的看板, 寫說"裡面有好多好多的球賽可以免費看" ) 雖然身上批了一件不知道從哪裡來的球衣, 其實他的本業根本不是球員, 而是賣打洞機跟電鑽的商人.
規則寫好了, 法律立好了, 就是要遵守. 賣電鑽的人找來一堆支持賣電鑽的地方鄉紳吆喝要修改規則, 那叫球賽要怎樣打下去? 以後誰要蓋球場? 政府要做的事, 是制定規則, 鼓勵產業, 打擊走後門的人.
至於有人說, 啊我不知道這是不是不合法的啊~ 同學們不要鬧了, 你今年幾歲啊?
Posted by ice_latte
at 2005年09月21日 10:00
IFPI和P2P之間的鬥爭,不停的讓數位音樂市場空轉。
就好像國內藍綠惡鬥一般,不停的讓國會機制空轉。
就好像國內藍綠惡鬥一般,不停的讓國會機制空轉。
Posted by atticus
at 2005年09月22日 10:28
這則文章觀點相似
P2P 的罪與罰(二)貪婪的火燄
P2P 的罪與罰(二)貪婪的火燄
Posted by atticus
at 2005年10月3日 14:18
前陣子在中國的搜索引擎的會議中,有人說搜索引擎像菜刀,賣刀的沒罪!
因為買刀的人拿去殺人,他們也管不了!
一個提供平台的人,有沒有責任去維護版權者的利益?
kuro就不用說了,因為明擺著是拿唱片公司的資源來販賣,唱片公司的攏斷行為當然不值得讚揚,但是拿著平台無罪,科技自由的論調也是可恥的。
適度的管理平台功能是業者應該進行與努力的,而不是用一套,這是用戶行為來解釋。
如果我可以作槍枝,核彈,那我是不是也可以任意販賣或是提供給任何人使用?
而不考慮使用者可能的非法行為?
我是不是可以搭一個羅馬式的競技場,裡頭準備所有殺人武器後,就開始營業,告訴大家,這兒是讓你們健身的,不是在這兒殺人鬥毆的。
如果kuro是個競技場,他還會告訴大家最近用那個武器殺的人最多,誰被砍了最多刀沒死!
合理的管制與控制,是一個平台經營者和搭機者必須去努力的方向。
因為買刀的人拿去殺人,他們也管不了!
一個提供平台的人,有沒有責任去維護版權者的利益?
kuro就不用說了,因為明擺著是拿唱片公司的資源來販賣,唱片公司的攏斷行為當然不值得讚揚,但是拿著平台無罪,科技自由的論調也是可恥的。
適度的管理平台功能是業者應該進行與努力的,而不是用一套,這是用戶行為來解釋。
如果我可以作槍枝,核彈,那我是不是也可以任意販賣或是提供給任何人使用?
而不考慮使用者可能的非法行為?
我是不是可以搭一個羅馬式的競技場,裡頭準備所有殺人武器後,就開始營業,告訴大家,這兒是讓你們健身的,不是在這兒殺人鬥毆的。
如果kuro是個競技場,他還會告訴大家最近用那個武器殺的人最多,誰被砍了最多刀沒死!
合理的管制與控制,是一個平台經營者和搭機者必須去努力的方向。
Posted by 墨日
at 2005年10月13日 1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