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6月26日
悲哀的笑話
法律的本質是人類行為的秩序,以權利義務這種型態所表現的秩序。換言之,如果不牽涉到人,不干人的行為,那跟法律一點關係也沒有。但也不是所有的人類行為的秩序都會被法律人納入管轄。毋寧僅有那些能夠以權利義務表現的秩序,才是法律人要關心的對象。由此可以看見,法律系裡頭,「權利」與「義務」這組概念是法律人的ABC,具有根本的重要性。重要到,法律人說話大概在每個句點前都會提到至少一次權利或義務。
不過今天聽說某校法律系(不是我任教的學校,也不是我念過的學校)的二年級學生,寫的是「權『立』義『物』」。我當場傻眼,我本來只猜想他會寫「權『力』義務」而已。這位大哥不但沒有基本的法律知識,連最基本的語文能力都沒有,遠超過我能想像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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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在是悲哀的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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