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ch 9,2007
守法的精神
二、守法精神的另一面──關於藐視法律的問題
三、關於執法必嚴的問題
from beijingspring.com/big5bjs/bjs/bc/90/05.htm
赫布豪斯在討論完人類道德的演化過程後,得出結論,“一個負責任的人,不論是男人或者女人──是近代倫理,也是近代法律的中心。”這項研究結果清楚地告訴人們:法律,作為旨在維護由於人類共性發展而產生的社會秩序的強力規則,其實并不神秘,它是由於‘我’(個人)的行為而產生,由於‘我’(個人)的行為而得到遵守,因此,‘我’擁有制訂、監督、廢止甚至破坏它的權力。這對於現代法律地制訂、修訂和具体的執行,無疑將產生直接的影響。
在這里,值得注意的是,法律不再是体現某個特殊階級利益的工具,‘多數 ’或者‘大多數’也沒有市場,相反,它密切關注的是‘個人’。赫氏在論述中用洋洋數万言力圖闡明這樣一個淺顯的道理──以‘個人’為中心,充分体現‘個人 ’權益的同時,調節‘個人’間行為的法律才是趨近完善的法律,只有如此,才能做到‘有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和‘違法必究’。
一、以‘個人’為中心──關於有法可守的問題
按照我們傳統的經驗,一提到‘個人’,一定有人要浮想翩翩,將它和絕對的自私自利相連,從而把它打入万惡不赦的深淵。因此,在這里首先有必要辨析一下‘個人’一詞的涵義,赫氏所定義的‘個人’,是指在一個社會中,已成年的、擁有相應社會地位和擔負著相應社會義務、并能對自己的行為承擔完全責任的個体。當法律僅僅是体現某個特殊階級利益的工具時,作為維護暴政的主要手段之一,最後它必然跟隨暴政的滅亡而消亡,其運行軌跡從字面意義的‘有’最終到‘無’ 。同時,因為它只是体現特殊階級利益的工具,這种‘法律’,其自身的合法性( ──指体現自然法原則)尚且不得而知,還有什么資格侈談‘有法可依’和‘違法必究’呢?單從這一點上看,這种‘法律’也無法約束該社會的成員們自愿自覺的去遵守。關於此點,歷來論述已經頗丰,在這毋需贅言。
當法律的出發點是維護多數人的利益時,表面上看,這充分体現了社會民主的精義,并且在實踐中,它也一定能夠在相當范圍內建立起相當的權威,獲得比較長久和穩定的效果。細審之,我們就不難發現它本身隱藏的痼疾──法律的終极目的在於促進實現并且維護社會的正義,而人類社會的正義莫高於“自由的平等和平等的自由”。在通向實現這一正義的道路上,真理往往首先掌握於少數人的手中,倘若這种為了多數人的利益(這种利益往往有短期性)而确定的多數人的權威失去制約并且滑向极端,蛻變成為一种‘多數對少數的暴政’的話,法律所要維護的社會秩序也就走到了危險的邊緣了。毋庸置疑,隨著該社會秩序的瓦解,其法律自然也就成了博物館里的故紙堆。關於這一點,蘇格拉底之死以及古希腊城邦的衰落、羅馬帝國的滅亡等史實頗值得參考和借鑒。
另外,這种法律的‘可依性’以及‘違之必究’性也值得商榷,從這种法律的來源看,其出發點和著眼點都在於多數人的利益──我不得不發問,多數人的利益就一定等同於神圣麼?在這里,且不說‘人類的利益’這一概念本身的不确定性甚至反复性的問題,難道對‘當前社會多數人利益’的實現就是人類社會的目標和方向麼?──如前所述,既然該法律始終排斥著一部分人,或者說它始終對於一部分人的要求和需求視而不見,這一部分人為什么要遵守它呢?希圖憑借暴力迫使他們接受麼?正如對許多其它的有關人類社會性問題的探討一樣,對法律的探討最終落到了社會個体──‘個人’的身上。當以‘個人’為中心,高度凝煉‘個人’之需求,确立對‘個人’權益的保護和尊重机制,禁止對‘個人’權利的侵犯和踐踏,与之相伴著的,便是法律愈加貼近於實現這一正義──自由的平等和平等的自由。只有從這個意義上,法律才算是實現了真正的集体意志,并且擁有了自我完善的机制。換言之,當對法律的遵守成了每個社會分子──‘個人’的一种生活需求時,還有必要對社會秩序問題憂心忡忡么?此時的法律便可稱之為真正意義上的‘有法’,因為有法,所以順理成章的‘有法可依’、‘違法必究’。
二、守法精神的另一面──關於藐視法律的問題
立法過程中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因為──一個社會如果不能甚至是不想賦於組成它的每一個‘個人’該項權利調節和維護著人類社會秩序的几大手段──宗教、道德和法律(限於篇幅,在這里不討論經濟因素。事實上,從歷史上看,經濟因素對社會秩序的影響,或遲或早要借助法律來体現)。其中,法律作為一种有形的強力,可以看作是最重要的因素。前面討論過,在人類社會的發展過程中,法律走過了一條体現特殊階級利益的工具、維護多數人利益的工具、實現社會正義的強力規則這樣的路。事實上,在追求幸福、和平、平等、自由的漫漫長途中,人類最終認識到了,良好的社會秩序便是對這一正義──自由的平等和平等的自由──實現的結果。一個社會,倘若不能努力的追求并去實現這一正義,最終來到的必然是桎梏、動蕩和暴力。‘共和’這一國家体制從近代到現代在越來越多的地區和國家中被付諸實踐,并且取得了令人矚目和惊喜的成就,正是由於人類逐漸認識到這一點并且開始接受它的結果。倘若法律只是体現特殊階級利益的工具時,在它約束下的人民的重要權利便是藐視它,視之為非法。倘若法律只是維護多數人利益的工具時,那些‘少數’的重要權利便是藐視它,這种藐視的權利恰恰是合法的,并且,是不可侵犯的。
事實上,确立對不能体現正義、良知、民心的‘法律’的藐視權利的不可侵犯地位,正是現代社會,對該社會,就決不再是局限於藐視范圍內的問題了。
三、關於執法必嚴的問題
法律作為一种強力規則,其最重要的特征在於尺度,而尺度最重要的特征,便是精确性,因此,從法理上講,根本不會牽扯上‘執之必嚴’一類的問題。
另一方面,有了‘必嚴’,其相對的另一面難道不是必寬麼?尺度出現變化,只有一种可能──凌駕於法律之上的權貴出現了。
我的一位摯友曾經對我說,“自由的平等和平等的自由,就是現代共和國要實現的正義。回顧歷史,人們在追求平等的時候,容易犯的一個錯誤就是忘記自由,采取拉平差別、犧牲自由的路線。在這一路線的极端出現的就是自由的徹底毀滅,平等本身不僅一文不值,而且立即被新的權貴階級粗暴破坏。”
我想引用中國的一句古話,“至公則私”,回頭看看,凡打著‘集体利益,集体意志’這些很中看的旗號,同時忽略‘個人’,鄙視‘個人’,甚至踐踏‘個人’最終所造成的災難之深重,難道不足以引起現代人的高度警覺麼?!
(陝西) 炳 德.(二零零零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