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2 月份文章 顯示方式:簡文 | 列表

2007年12月31日

拒領好,還是投廢好 - 最佳的抗議性投票行為

http://tw.myblog.yahoo.com/inrillstudy/article?mid=675&prev=677&next=-1

台灣的政治,被一群政客搞的烏煙瘴氣
這中間,包括對假議題的操弄,譬如公投案,以及政黨推出人選的草率,譬如黨內提名人選與制度的問題(電訪灌水、黨內賄選、變相”綁標”等等)
有心人士深覺需要以「抗議性投票行為」予以抵制,而呼籲採行的方法則約有「拒領票」及「投廢票」兩種

如果想達到抗議效果,當然是集中用同一種方式好
但是,用哪一種好呢?
讓潁齋分析給眾人聽


假設總選舉人有1000萬人,正常的投票率(非抗議性投票行為之下)為80%,正常的廢票率(非抗議性投票行為之下)約0.1%。
以「公投綁總統大選」案來說,若有100萬人打算對公投案(但不對總統案)進行抗議性投票行為,並選用「拒領票」方式,
則在總統票上,會得到:
領投:800萬
未領:200萬
廢票:1萬
則在公投票上,會得到:
領投:700萬
未領:300萬
廢票:1萬
於是,可以記算得到「抗議性投票行為-拒領」=(800-1)-(700-1)=100

若是選用「投廢票」方式,
則在總統票上,會得到:
領投:800萬
未領:200萬
廢票:1萬
則在公投票上,會得到:
領投:800萬
未領:200萬
廢票:101萬
於是,可以記算得到「抗議性投票行為-廢票」=(101-1)=100

兩者效果好像一樣
但是,如果抗議公投者中,有50萬也想抗議總統大選,那麼會怎樣?

選用「拒領票」方式,
則在總統票上,會得到:
領投:800萬
未領:250萬
廢票:1萬
則在公投票上,會得到:
領投:700萬
未領:300萬
廢票:1萬
於是,可以記算得到「抗議性投票行為-拒領公投票」=(800-1)-(700-1)=100
但是,「抗議性投票行為-拒領總統票」卻記算不出來,因為250萬可能被認成偶發的低投票率所造成

若是選用「投廢票」方式,
則在總統票上,會得到:
領投:800萬
未領:200萬
廢票:51萬
則在公投票上,會得到:
領投:800萬
未領:200萬
廢票:101萬
於是,可以記算得到「抗議性投票行為-廢票」=(101-1)=100
「抗議性投票行為-拒領總統票」=(51-1)=50
過去廢票率變動不會太大,因此50萬票不可能被解讀為「偶發的高廢票率」

「投廢票」很明顯比「拒領票」在表達抗議上的效果較好,主要原因在於「拒領票」容易被解讀為無抗議性質的「低投票率」,而「投廢票」則不會被解讀為「高廢票率」


我另外還可以舉出幾個「投廢票」比「拒領票」好的理由:
1.「拒領票」有機會被人作票,弄成作假領票,作假投票櫃;「投廢票」則較沒問題
2.「投廢票」可以在選票上弄出抗議性質的記號;譬如潁齋就打算用幾十個圓章,連成一個大的「X」橫跨整張選票。「拒領票」則沒法產生這種效果
3.不論單一選舉或是互綁選舉,「投廢票」都能清楚表達對哪個選舉抗議;但「拒領票」則只能在互綁選舉裡,用兩個選票的領票差來記算拒領數,因此誤差極大

結論
「抗議性投票行為」中,「投廢票」比「拒領票」的優點更多,缺點更少。

話說回來,在目前的公投制度下,投廢票與不投票的效果是不一樣的(但就公職人員選舉來說,則效果接近)
投廢票會幫忙闖過「公投案通過」的第一個門檻,投票數過半;也就是說,公投投廢票會幫忙抬轎

於是我應該這麼修正我的說法:
抗議性投票行為包含兩大類,一類是「不管投票結果如何」,我只管表達抗議,另一類是以「不讓提案者趁心」為抗議方式,特別是「否決議案」

就第一類來說,無論是公職人員選舉還是公投,我的上述結論「投廢比拒領好」都是適用的

就第二類來說,公職人員選舉仍是「投廢比拒領好」。
至於公投,以目前的制度來說,「拒領」最能讓議案不通過;有人認為「XX黨提這種案,還叫人拒領,擺明了耍人民;我偏要領票,而且要蓋”反對”」,未嘗不是一種抗議

Posted by inrillstudy at 9:53回應(0)引用(0)新台灣運動

2007年12月25日

自主公民與假議題

http://tw.myblog.yahoo.com/inrillstudy/article?mid=-2&next=662&l=a&fid=5

網友提到入聯/返聯議題,潁齋被問到此事,因此也發表了一些想法

==============================
http://tingspace.com/blog/index.php?topic=6104.msg28397#msg28397

有關入聯/返聯,我尚未有夠完整的想法可以寫成文章。不過,大致態度應該算是成型了(不一樣的菜 - 從兩宗遊行,談選風扭轉與公民教育)(中國之路,台灣之路,與全球之路 - 我的「大國崛起」綜論)
 「思想大國」的想法,原只是個自覺遙不可及的幻想,想不到與Penguin兄「成為世界第二個瑞士」的想法有幾分接近;這或許也算「英雄所見略同」吧
 若以「思想大國」為核心概念,則我是不主張入聯/返聯的,理由類似瑞士,但又有些不同。
 我理想中的「思想大國」,地位(or self-conceptualization)類似梵諦岡;梵諦岡是會員國嗎?I don't know
 但如果聯合國邀請入會,我建議以特殊會員國加入,因為我們一不出兵,二不參與投票,一切只提供所有聯合國事務/議題一些解決方案與意見,也就是「顧問國」的意思;但我想,這又是不可能的幻想,而且既然是這樣的角色,則他們又何必邀我們入會?!
 既然入聯/返聯都被當成假議題操作,我們此時討論它,只會有「幫忙造勢」的效果

==============================
http://tingspace.com/blog/index.php?topic=6104.msg28420#msg28420

大凡政客炒作某議題的目的,是在增加群眾注意力,然後政客可以藉機行銷其知名度
因此議題最後的結果如何,政客未必關心,關心的是議題到底熱不熱

咱們有理性的人則關心哪些是真議題,民眾對此議題應如何決定其態度
因此咱們關心的是民眾的觀點是否”正確”,是否有理;趁著大家可以認真討論的時候,與大家深入討論,則是咱們的基本心態

可這就有了一點麻煩:咱們想認真討論,但卻會稱了政客的心意炒熱話題
怎辦呢?

選擇「打蛇隨棍上」,有機會便討論,是一途
不隨之起舞,待人民可以靜心討論時討論,是一途
前一途除了有「稱了政客的心意炒熱話題」的壞處外,還有個壞處就是,人民在政客炒作的氣氛下,未必能摒棄意識型態,靜心思考
後一途的最大壞處便是,想討論時,沒幾人有興趣跟著討論

我不能說哪途好哪途壞,只能說,現在選擇不討論
(理論上,藍營的人偏向可理性討論事情,但在黨中央提「返聯」案的此時,有些人恐怕思維上及表達上受些影響。至於綠營...)

ps, 現在讓人民知道,「此時討論難得到理性正確的結論」,也是個貢獻方式!而「拒絕討論假議題」,便成為其中一種公民可以持有的態度

Posted by inrillstudy at 21:43回應(0)引用(0)潁齋對話錄

2007年12月8日

一顆入腦的種子 - 兩宗縣市長選舉風波的省思

http://tw.myblog.yahoo.com/inrillstudy/article?mid=-2&next=656&l=a&fid=11

高雄市長選舉官司,跟台北縣長選舉的走路工事件,兩件事其實頗有可以互為借鏡討論之處
我的思緒並未因為心寒而停止;相反的,我更深入思考這兩件事所反映的制度/文化缺陷,乃至最後深覺必須提出思考的內容,讓我們有改進制度的契機。

我的思考圍繞幾個重點:
1.候選人陣營中的”樁腳”犯的錯,應該以政治懲罰(以選票讓候選人落選),還是該以司法懲罰(以司法判定當選/選舉無效)?
2.哪種”制度”好?哪種制度可行?
3.我能提出的制度改善建議是什麼?


司法懲罰還是政治懲罰
在思考第一個問題時,我想到幾個大問題
如果該以司法懲罰,那麼選舉期間的任何有關違反選罷法的指控,都不應該成為競選活動,因為它會造成司法與政治的雙重懲罰(稍後也會討論雙重懲罰的合理性)。
但是這樣恐怕會造成更濃厚的「先選上再說」的不擇手段選風(兩顆子彈是個鮮明例子),因為司法總是走得慢,而選上後的政治力又常會干擾司法(包括直接的政治介入,或間接透過同陣營的輿論慫恿)
再者,讓小弟替大哥頂罪的手法,也會使司法之途跛腳(以目前的法治制度,所謂「罪不及妻孥」,小弟買票,怎能怪到大哥身上?)

如果該以政治懲罰,則表示大家同意,如果小弟買票,只要沒有大哥指使的證據,大哥就可免除「選舉無效」及「當選無效」的法律責任。
如此,則以目前”眾人”所知但苦無”證據”的賄選,就應該(或是說只能)透過選票,讓選民用良心來推翻政客。
在此思維下,小弟的真錯,大哥該認罪,因為他識人不明。
但是這樣會有幾個問題,其一就是政治懲罰的無效果(目前仍見許多地方,人們心知誰賄選,但他就是屆屆選上),其二是假賄選真栽贓的可能性(白話說就是腳尾飯,透過如S君的白手套,為對方”公然”賄選,再”抓包”以破壞對方清新形象;吳敦義錄音帶案也是類似例子)
台灣向來是遂行政治懲罰的,因此賄選風氣淨化很慢;直到近年,才偶有因賄選確立而宣告當選無效的少許案例;但這也僅及於小選如鄉鎮長案,較大的選舉,即使將情境略有不同的高雄議長賄選案也算進來,還是非常少見。

或許有人會認為,以司法與政治予以雙重懲罰是較好的制度,司法懲罰補政治懲罰的不足,政治懲罰彌司法懲罰的缺失
我則認為,司法與政治雙重懲罰,是兩者的缺失加成,而非優點互補。
司法懲罰的缺失,是「先選上再說」的不擇手段,以及遲來正義的可能無法實現。
既然已經「先選上」,何來可能政治懲罰?兩顆子彈真調會,又如何能讓人民在紅衫潮中,逼ㄚ扁下台?
這是政治懲罰補司法懲罰的迷思。
政治懲罰的缺失,是政治懲罰本身的無效果,以及腳尾飯惡質風氣的擴張。
如果高雄市長選舉官司後來證實真是個腳尾飯,但他們推給了某個非陣營中人的「軍師A」代罪,我們的制度仍然無法拉陳菊下台,因為「罪不及妻孥」,是「軍師A」自做主張。
又,以吳敦義案說,如果政治懲罰錯了,豈非讓人民失去一個可能的好施政者,任歪風繼續?!司法懲罰雖是實現了「遲來正義」,但功能何在?真有讓當選/選舉無效?
這是司法懲罰補政治懲罰的迷思。

三種可能的制度都有極大的缺失
我們的制度到底問題在哪裡?


民主的最佳實務
我突然想起前陣子與網友Penguin的討論(Transparence and political choice)。
依Penguin的描述,澳洲的選舉很「安靜」;他認為這是個值得台灣效法的選舉制度
我雖並不直接反駁,但提出「民主未必只有一種終極的「典型」方式;各國可以依其文化,發展適合自己的民主制度」的看法(可惜Penguin一直沒再發表看法)

在思考「司法懲罰vs.政治懲罰」問題時,我突然發現,澳洲的這種「安靜選舉」,恐怕才是正解
在這種型態的選舉之下,沒有所謂的「造勢」,沒有所謂的「樁腳動員走路工」,乃至沒有「競選後援會」以及所衍生的法律與政治責任糾葛不清的問題
所謂「適合自己國情的民主制度」,恐怕不能太執著;真正的民主,也許就是有唯一一套 Best Practice,而那套 Paradigm,恐怕就是得斷絕某些目前在台灣視為理所當然的制度/文化
可行嗎?


選舉制度的改善建議
我不確定台灣要到什麼時候,才能接受我如下的建議
不過那不表示我該放棄可能被視為「高調」的制度建議;總得有人先提出一種思考方式,植入某些同具先見之明的人腦中做為種子,當問題一再浮現時,這些思考方式才有機會發芽
我的建議也許很模糊,但是其精神就是兩種思考,其一是本文所提的思考脈絡,其二是維護選民冷靜理性思考的反省

建議一:導向單純政見發表與辯論的選舉活動,禁止串聯特定人脈式的競選方式

建議二:杜絕拼場文化;政見發表會一律由政府依公平競爭原則辦理

Posted by inrillstudy at 21:37回應(0)引用(0)新台灣運動

2007年12月1日

寒徹骨的判案 - 評高雄市長選舉官司

http://tw.myblog.yahoo.com/inrillstudy/article?mid=-2&next=643&l=a&fid=5

六月中旬,看過高雄市長選舉官司的判決內容;心中有幾分忐忑。
幾天後,與幾個朋友慣例性的聚會,聊了幾句這事
朋友忿忿不平的說法官亂判
我聽了他所持的理由,不太認同,但沒打算積極辯論
他說,都已經發錢被拍到了,怎麼還判他官司贏
我說,聽說那個所謂雲林同鄉,以前是支持綠的,這一局恐怕有腳尾飯的可能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dec/16/today-p1.htm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dec/19/today-fo6.htm
http://news.sina.com.tw/society/ftv/tw/2006-12-16/191412250423.shtml
...

之後的對答,很快就結束
我沒打算深入爭辯,至少有幾個原因:
1.資訊差異很大。我的「以前是支持綠的」似乎沒說服他;他認為「同鄉」就是”幫忙”的重要動機(看什麼新聞什麼報,怕是台灣人民無法正確看清事情的重要因素)
2.雖然我不認為黃賄選,但我想的是,萬一賄選的事是「真」,而「抓賄選」的一方敗訴,人民心中怎麼想?(譬如,羅文嘉走路工的事,假如他也因為”票數接近”而告上法庭,竟然勝訴,藍營怎麼想)

一審宣判所持的理由,我猜說服不了太多挺綠的人
我心裡想的是,如果綠營候選人以後都在選前一天的晚上22:00以後進行賄選,藍營怎麼告發?這告發到底會不會也被綠營批成是變相競選活動?而法院該怎麼判,才能讓最多數的人服氣,特別是講理的人(讓所有人服氣是不可能的啦)。
與朋友如果真的大爭了起來,不免要爭到這個我認為最關鍵的問題上。

我選擇靜看事態發展,而不在那時就評論那個判決。


二審宣判所持的理由,也沒有說服我
http://tingspace.com/blog/index.php?topic=5387.msg25937#msg25937
一審說,陳菊陣營的做法,該當103-1-2那款,主因是妨害公平競選
二審說,陳菊陣營的做法,不符103-1-2那款,主因陳方的做法不在「其他非法之方法」的規範精神裡
我隱約覺得二審在告訴我,只要你想得出的奧步不是架著人家脖子,而是騙人家「昨天黃XX強姦他老婆」(判文指出本條精神只在防暴,不在防抹黑),這是選罷法可以允許的;還有,只要沒穿上競選制服,選舉當天找到配合的媒體來拍你的記者會,管他內容是什麼,都不算競選活動

一審沒教好我們,怎樣辨別有沒有做弊(我也許知道陳方算是作弊(雖然有人不相信),但我怎麼知道黃方有沒有作弊?),以及怎麼維護公平(陳作弊該抓,黃如果也作弊呢?)
二審則教了我們,將來可以怎麼作弊(喔!原來法律漏洞這麼大,「公平競爭」的立法精神不包括抹黑呦!);陳春生用在吳敦義身上的那招還能用,就看你有沒有慧根透徹這武功心法
一審不完美,二審則棒透了!

潁齋說,來日的選舉會更精彩,好戲更多,而且是從選前那晚十點過後;真正的競選活動,打那時才開始呢!


台北版的走路工事件,藍營沒硬要羅文嘉認罪,反正至少向社會證實了是有這麼件事,有人「自做主,為了做面子給主子」
可高雄版的走路工事件,法官說那是「工資」,綠營竟也沒吭聲
http://news.pchome.com.tw/society/ettoday/20071124/index-20071124045448040454.html
http://times.hinet.net/news/20071123/polity/4e61cc492d44.htm
http://www.singtaonet.com:82/hk_taiwan/t20061218_422283.html
好像只要我選上了,對方賄選這個”事實”就不重要了,不必再追究了

啊!陳定南的30元競選小禮物是不合時宜的,法官幫大家解了套,今後跑綠營造勢場子的起跳價是伍佰,進場的秘密口令是「我要參加伍佰的演唱會」

這還只是樁小事;大事還沒說呢!


楊慶德明明就是個深綠傢伙,在綠營票倉高雄三民區某個地方,邀了人要造勢,你說會跑哪個場子?陳黃的競選總部,相隔不過幾百公尺遠。
如果有人傳說,深藍的某某人,在楠梓的眷村邀了老兵伯伯要撐綠營場面,鄭弘儀你倒說說看你信是不信?!
別說服我說,人們心中沒有藍綠,藍綠是政客分的!

讓我拼湊個故事,給看倌想想:

A方(會A錢的那一方)有回討論了個選戰策略,決定學阿誠來個腳尾飯高雄版,於是先找人混進對方陣營臥底
臥底的不能太綠....喔!說錯了,先收回。不能太有我方顏色。
找個顏色看起來不明顯的S去
管他怎樣進去,反正選舉期間,很多人巴不得把「後援會執行長聘書」發到每個選舉人手上,更別說有小額捐款的人了(這你就知道”執行長”是啥玩意了!職稱是小事)
有了S這「白手套」角色,腳尾飯的局就可以開演了
S跟同鄉Y說,你去找人撐場子吧(撐誰的場,誰出的錢,你就別在法院上講真話了)
Y說,要找人攝影啦!不要拍得太清楚,但是要認得出來
A方軍師說,我會叫兩個年輕人去錄,記得叫發錢的要講一號,要故意”講錯”是去黃那邊。載到誰的場子不重要,反正兩邊距離近,誰能說那台車真的是來我們這邊,還是去他們那邊。事成之後,主子打賞去香港QK
...

黃俊英啞巴吃黃蓮;這走路工官司,當事兩人判無罪,表面上還了他清白,可事實是什麼?
綠營不追究,是大人不記小人過吶!還可以揚言,法院是國民黨開的,連賄選錢都能坳成工資...
馬英九等著吧!他就快當主角了

X X

這兩個官司之判,讓我心寒徹了骨!

Posted by inrillstudy at 21:35回應(0)引用(0)笑談天下事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