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0日

給自由廣場學生的建議

本來今天去自由廣場時  想寫些建議給學生們
不過忘記帶紙筆又下雨 所以就沒寫了
回來逛撲浪又想起了一些點子
為了避免忘記 就先寫在BLOG吧
也請大家看看是否適當

1.除了中文的聲明稿外,應該準備外文版的聲明,並且主動mail給各國媒體(並附上活動的相關網站)

2.製作三項訴求的外文看板,讓外國觀光客也能清楚知道學生為何靜坐

3.把處理反對學生靜坐人士的基本準則張貼在帳棚四周,而不是發生衝突後才用麥克風重申

4.給糾察隊一個明確的識別,避免有人冒充糾察隊,或是糾察在值勤時遭質疑

5.製作主要窗口的大名牌(不需人名 只需職稱),例如發言人 新聞聯絡人 總務 器材.... 這樣民眾與媒體才知道發言指揮的是哪個身分發言

Posted by long6502 at 樂多Roodo! │00:10 │回應(5)引用(0)胡思亂想
樂多分類:新聞評論 共同主題:學生運動與學生權益 工具:編輯本文
標籤:野草莓,學運,網路,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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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每個意見都很好。

我再加一些:

1)網站整合 ── 目前此次抗議活動有兩個官方網站:
http://action1106.blogspot.com
http://tcantiapl.twgogo.org

前者似乎以台北為主,後者則為台中。這樣造成資訊傳播的分散,使得有興趣者眼花撩亂。

應該整合成一個單一的官方網站。

2)網站資訊更新太慢 ── 新竹與彰化不是也有抗議活動嗎?網站上找不到任何消息;

3)網站管理鬆散 ── 官網 http://action1106.blogspot.com 的意見欄已經有網軍在洗版,同樣一篇文章一再重貼,接著自己刪文再反過來誣賴網站刪文。網頁負責人應該有智慧分清楚「反對意見」跟「亂版行為」的差別。如果誤把所有的「亂版行為」都當作言論自由,那真誠提供正、反意見者的言論空間將被犧牲。

4)一定要掌握媒體詮釋權:long6502 上述的幾點建議,就是跟「媒體詮釋權」有關。而且,如果沒有國際媒體的援手,光是台灣媒體就可以把學生運動醜化殆盡。這一點非常非常重要,這可能成為此運動成敗的最重要關鍵。
Posted by Echo at 2008年11月10日 03:21

1. 只要訴求正確,不用太在乎別人污衊是誰在幕後指使、是誰在蠱惑,這樣反而自縛手腳。只要支持相同理念的都可贊助、都可參與,管他是民進黨、國民黨還是共產黨。

2. 徒法不足以自行,前兩項訴求應該堅持,甚至更甚於修法! 前三天警察的違法亂紀、目無法律、人民,關鍵在主事者而非法律,他們並非執「法」過當,因為「法」根本沒有賦予他們這樣的權力,是明明白白的違法。 因此,追懲元兇是避免重蹈覆轍所不可或缺的!

3. 加油!
Posted by S. L. at 2008年11月10日 03:32
Posted by LKK at 2008年11月10日 09:08

建議很中肯
學生站出來了
表示台灣有救了
近百年來,青年學子的力量
往往造成長久的影響
野百合己去甚久
而今的野草莓希望能繼往開來
集遊法很多人努力都無效
希望你們會成功
加油、加油
Posted by bemaking at 2008年11月10日 11:02
非常高興,能看到年輕一輩的學生們,勇於表現出對於台灣這一塊土地的熱愛,台灣真的有希望了。以下是一些建議,提供給各位參考:
(1)正式的宣示譴責暴力,並強調我們支持是和平理性的抗爭─針對在陳雲來到台灣的這一段期間,不論是警察人員先對民眾言論自由所使用的暴力,或者是之後圓山飯店抗議民眾對警方的暴力行為,皆共同譴責。從來抗議的民眾發言當中,我們不難發現,有一些政治人物,為了政治上的利益,故意在談論性節目上,將野草莓的活動拉到「藍綠的抗爭的路線」上,故意糢糊野草莓的活動目宗旨,因此,才有民眾來嗆聲說「野草莓」是支持打警察的行為。然而,我們並不支持暴力的行為,因此,需要有公開的宣示,讓民眾能夠了解我們是和平的是理性的。
(2)正式的釐清我們所謂「警方執法過當」的定義為何。─ 憲法,為國家之根本大法。任何法律與憲法抵觸無效。憲法明文規定,人民有言論及人身自由的權利,然而,原本應該保護人民、悍衛人民自由的警察,在陳雲林來的期間,反而反其道而行,去限制人民憲法所保障的權利。我們不論這些拿國旗或者是嗆聲這些人的真正目的為何,不論是政治上的目的,或者是出於真心。只要在不侵犯別人隱私及毀謗的情況下,警方就應該保護他們。然而,這次,警方卻是去阻擋人民的言論自由,甚至是公然的撕毀國旗,公然的「違憲」及「違法」。這是我們所說的「警察執法過當」的地方。有很多的民眾,或者是有心人事,誤解或故意把我們的訴求扭曲成「我們認為在面對晶華及圓山飯店民眾的失序行為,警察出來執行公權力,採用驅散民眾的行為,是錯誤的」這一個觀點上。這是有心人事為了政治利益上的操弄。
(3)「違法」的人,一個一個被抬走,被捉走。但是「違憲」的人,卻被公然的表揚。一個「違憲」的「法律」,居然要人民來遵守,到底是立法人員的錯?還是人民的錯?如之前所言,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任何法令不得違反,與之相觸皆屬無效,那這次的「野草莓」活動,我們是違反了一個違憲的法令,或者可以說是無效的法令,那何錯之有呢?


祝大家活動成功
Posted by 塵埃 at 2008年11月10日 1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