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2月4日
關於馬英九綠卡之我見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3/4201781.shtml
美國在台協會指出,據美國移民與國籍法第二三七條,「視為放棄永久居留權」規定是:「如果你出現任何違反移民與國籍法第二三七條的行為,將構成失去永久居留權的要件,你可能必須接受移民法庭裁決是否仍擁有美國永久居留權」。
美國在台協會指出,據美國移民與國籍法第二三七條,「視為放棄永久居留權」規定是:「如果你出現任何違反移民與國籍法第二三七條的行為,將構成失去永久居留權的要件,你可能必須接受移民法庭裁決是否仍擁有美國永久居留權」。
237條裡完全沒提到主動放棄 自動失效等字眼阿
只說是失去永久居留權的要件
可能必須接受移民法庭裁決阿
美國移民局有明確的指出要放棄(喪失)綠卡只有兩個管道
一個是親自去移民局、美國海關、美國使館填寫I407
另一個是經過移民法庭判決
移民法裡寫的是哪些行為會讓移民法庭判決你喪失
只說是失去永久居留權的要件
可能必須接受移民法庭裁決阿
美國移民局有明確的指出要放棄(喪失)綠卡只有兩個管道
一個是親自去移民局、美國海關、美國使館填寫I407
另一個是經過移民法庭判決
移民法裡寫的是哪些行為會讓移民法庭判決你喪失
綠卡除了有居留的權力以外還必須負繳稅的義務
所以並不是你說要放棄就能放棄的
也不會有視同放棄或自動失效這回事
尤其是美國是個重視人民權利的國家
所有的權利的消除都必須經由法庭的判決
也一定會寄發辦決書或通知書
就算是你主動申請放棄也會有收執聯
就像酒後駕車要罰款
但是不表示你喝酒開車就一定要罰款
而是必須經過酒測才會被罰款
不然不管你喝的再多只要沒遇到酒測
都不會被罰款啦
引用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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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綠卡不是萬能, 但沒有綠卡共匪來時, 總統萬萬不能逃到美國
有綠卡當然沒關係, 但沒有綠卡關係大了, 因為共匪來或貪污被踢爆時, 總統不能逃到美國
Posted by liau
at 2008年02月21日 04:04
Posted by liau
at 2008年02月22日 1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