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看了一下SEX版,看到裡面戰了起來,議題是華岡之狼被放了出來,有支持也有反對,有從人權角度出發的,也有從被害者角度出發的,對於這種議題,本來就很容易有發揮的空間,尤其是有著相類似經驗的被害者親友帶著令人不忍故事出現後,象徵群眾情感的海洋就像遇到不理性的暴風雨般,波濤洶湧,而這時情感的大浪通常是十分容易淹過理性的孤島的。
我的情感也被挑起了。
法律不是用來制裁人的,強制性交在法律的文字上規定的就是這樣的生硬,就像沒有烤過的血淋淋的牛排,一點也不平易近人,只有法律系的人才啃咬吞嚥的下去。我想這應該是一般大眾對於寫出奇怪判決的法官的看法。10秒摸胸無罪!? 或許是因為犯罪時點在性騷擾防治法實行前所為,加害人行為也不到強制的地步,所以強制猥褻這個金箍套不住那隻一時手癢的孫悟空,加上以製造對立為職志的新聞業的渲染,很快就出現了那種摸了五秒還嗆聲的人。
10幾年的有期徒刑可以讓人改過?我想對於大部分的人,都會認為這種人是死不足惜,甚至會等著楊姓受刑人在環島的路上埋伏他、捅他幾下也說不一定,看起來法律似乎不是能夠解決這種出現加害人與受害人事件的一種好方法(像是殺人、強制性交、重傷害這些自人類存在就有的“行為“)。人類本來就不是理性的動物,情感與直覺才是讓我們生存到現在的重要因素,把行為套入刑法公式確定其為犯罪後再得出一定刑期的解,這是理性的層面,對於加害人報復的心態,對於受害者的安撫與憐憫,這是情感的層面,法官在下判決的時候,能夠把情感完全抽掉嗎?
對我來說,很難。
如果法律是理性的工作,那其實可以設計一個程式,只要把犯罪行為及各項變因輸入,出來就可以得到一定的解答了,幹麻那麼辛苦呢?以我現在的感覺,其實很多法律上的事務都是可以公式化的,所以作出這種INPUT、OUTPUT的電腦程式,大概可以處理百分之90我每天的工作(民事執行處法官助理)了吧。
但,法律真的能夠從人性抽離嗎?
如果我是法官,想著40多位被害者每天夜裡的惡夢,他們要吃的抗憂鬱症藥,他們家庭要承受的壓力,社工及親友要付出的心力、勞力,這些無法親眼見到及親身感受到的事實、情感,真的是與10幾年的有期徒刑相等的嗎?
我不知道如何下判決,可是法院不是用來報復人的地方,法律不是用來復仇的工具,我想如果我是法官,最後還是會寫出一個大概的判決吧,一個痛苦而沉重的判決,一個無法制裁人也無法安撫人的判決。
那我學法律何用呢?
其實這是一個無盡的問題,因為傷害已經造成,而且無法回覆,也無法彌補。所以無論怎麼爭辯,都沒有一個好的答案,法院本來就不是一個提供答案的地方,也不是解決問題的地方。
只能希望受害人不再痛苦,加害人改過向善。
2007.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