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e 16,2008
我可以先將自己的精子或卵子冷凍保存嗎?
高雄長庚醫院生殖醫學科 黃富仁醫師
人工協助生殖技術從1978年在英國第一個試管寶寶誕生後,它的技術是日新月異。這其中包括了(1) 精子卵子體外授精術,它從簡單的精卵體外自然授精術(IVF)到將一隻精子注射入卵子細胞質內的技術(ICSI, 1992)。它克服了許多男性不孕症夫婦以前只能藉助捐贈精子才能懷孕生子之苦。(2) 胚胎培養技術,它從早期只敢做精卵輸卵管植入術(禮物嬰兒)到胚胎體外培養術,他已從2個細胞、4個細胞、8個細胞 期胚胎到現今已相當純熟的囊胚期胚胎。(3) 生殖細胞或胚胎的冷凍保存技術。這些技術提供許多臨床運用的幫助。例如男生或女生遇到身體有重大疾病或傷害,必須做侵襲性治療,譬如化學治療、放射治療等預計會造成治療後精子或卵子的傷害,甚至會有永久性損傷。這些情況,我們可以運用冷凍技術將精子或卵子冷凍保存,以備來日之用。但必須注意目前仍存在的一些限制:
1.卵子或卵巢組織或整的卵巢器官的冷凍保存技術,雖然目前有許多成功案例,但仍在實驗改進中,無法認定它是絕對安全的步驟。
2.生殖細胞的冷凍保存後,以後的解凍使用,仍必須小心人工生殖法的規定,如下列:
人工生殖法是為健全人工生殖之發展,保障不孕夫妻、人工生殖子女與捐贈人之權益,維護國民之倫理及健康。人工生殖是指利用生殖醫學之協助,以非性交之人工方法達到受孕生育目的之技術。受術夫妻是指接受人工生殖之夫及妻,且妻能以其子宮孕育生產胎兒者。
胚胎銷毀規定
1.限保存10年
2.受術夫妻離婚
3.受術夫妻一方死亡
生殖細胞銷毀規定
1.當事人死亡
2.保存10年 (自存自用者,可延長年限)
3.當事人要求
因此這個問題的答案是:我們不管是成年男生或女生,都可以將自己的生殖細胞冷凍保存起來,但一般期限不可超過10年。一旦當事人往生後,就必須解凍銷毀。在生前要解凍做人工生殖協助懷孕,必須要有夫妻關係才可為之。
人工協助生殖技術從1978年在英國第一個試管寶寶誕生後,它的技術是日新月異。這其中包括了(1) 精子卵子體外授精術,它從簡單的精卵體外自然授精術(IVF)到將一隻精子注射入卵子細胞質內的技術(ICSI, 1992)。它克服了許多男性不孕症夫婦以前只能藉助捐贈精子才能懷孕生子之苦。(2) 胚胎培養技術,它從早期只敢做精卵輸卵管植入術(禮物嬰兒)到胚胎體外培養術,他已從2個細胞、4個細胞、8個細胞 期胚胎到現今已相當純熟的囊胚期胚胎。(3) 生殖細胞或胚胎的冷凍保存技術。這些技術提供許多臨床運用的幫助。例如男生或女生遇到身體有重大疾病或傷害,必須做侵襲性治療,譬如化學治療、放射治療等預計會造成治療後精子或卵子的傷害,甚至會有永久性損傷。這些情況,我們可以運用冷凍技術將精子或卵子冷凍保存,以備來日之用。但必須注意目前仍存在的一些限制:
1.卵子或卵巢組織或整的卵巢器官的冷凍保存技術,雖然目前有許多成功案例,但仍在實驗改進中,無法認定它是絕對安全的步驟。
2.生殖細胞的冷凍保存後,以後的解凍使用,仍必須小心人工生殖法的規定,如下列:
人工生殖法是為健全人工生殖之發展,保障不孕夫妻、人工生殖子女與捐贈人之權益,維護國民之倫理及健康。人工生殖是指利用生殖醫學之協助,以非性交之人工方法達到受孕生育目的之技術。受術夫妻是指接受人工生殖之夫及妻,且妻能以其子宮孕育生產胎兒者。
胚胎銷毀規定
1.限保存10年
2.受術夫妻離婚
3.受術夫妻一方死亡
生殖細胞銷毀規定
1.當事人死亡
2.保存10年 (自存自用者,可延長年限)
3.當事人要求
因此這個問題的答案是:我們不管是成年男生或女生,都可以將自己的生殖細胞冷凍保存起來,但一般期限不可超過10年。一旦當事人往生後,就必須解凍銷毀。在生前要解凍做人工生殖協助懷孕,必須要有夫妻關係才可為之。
我可以做性別篩檢來選擇生男或生女嗎?
高雄長庚婦產部 龔福財醫師
答案是不可以的。
台灣現況是不准做性別篩選,台灣的法令(根據人工生殖法第十六條第三款)明訂不可以鑑別胚胎是男(XY)或是女(XX)。精子之性別篩選也不准(根據人工生殖法第五條、和第十六條之第三款)。
一般醫學上做性別篩選的方法可分為兩方面:
(1)精子的篩選:它是用精蟲分離術,藉以分開男精子(帶一個Y染色體)或女精子(帶一個X染色體),然後把分離後的精子直接注入太太子宮內;做人工授精,寄望精子游到太太體內和卵子受精後,得男或得女,這也是一般民眾常有的認知。
事實上,目前科學上沒有準確、可靠的方法可以分離男(Y)、女(X)精蟲。市面坊間的報導缺乏根據,無法驗證。然而經有心人一再宣傳後,變得似無又若有,搞得社會一般人的認知變成:【不信者一笑置之,相信者仍相信有這方法】。
(2)胚胎性別鑑定:把受精後開始分裂的胚胎,在8個細胞的階段,抽取其中1-2個細胞,藉實驗室技術,鑑別該細胞是否帶有Y染色體,以判斷該胚胎是帶Y染色體的男 (有Y),或不帶有Y染色體的女(無Y),然後放回子宮內,讓胚胎著床懷孕。這是目前公認真正有效鑑別胚胎是男或女的方法。這種技術目前只被允許用在可能帶有性別相關遺傳疾病的夫妻身上(人工生殖法第十六條第三款),一般健康的人是不准做性別篩選的,所以目前即使這麼準確的技術,依目前法令也不能做。
至於另類方法(民間傳說):很多謠傳,令人眼花撩亂,例如:中國清宮秘方、唐氏秘方(中藥)、做愛時機姿勢、日本藥方、-----。不信者一笑置之;相信者卻很認真確定有這方法,而且一再的要人相信真的有這方法,甚至舉例說誰誰誰就是這樣才生男的(這些人特別喜歡用名人或明星為例),或者乾脆說我就是這樣才生下我兒子的。這些另類方法,屬於個人行為,夫妻倆在自己家裏操作,愛怎麼做就怎麼做,絕對沒有法令規定可以不可以做的問題。至於效果如何?事實上,可能百分之五十有效、百分之五十沒有效!(也就是百分之五十沒有效、百分之五十有效!)
答案是不可以的。
台灣現況是不准做性別篩選,台灣的法令(根據人工生殖法第十六條第三款)明訂不可以鑑別胚胎是男(XY)或是女(XX)。精子之性別篩選也不准(根據人工生殖法第五條、和第十六條之第三款)。
一般醫學上做性別篩選的方法可分為兩方面:
(1)精子的篩選:它是用精蟲分離術,藉以分開男精子(帶一個Y染色體)或女精子(帶一個X染色體),然後把分離後的精子直接注入太太子宮內;做人工授精,寄望精子游到太太體內和卵子受精後,得男或得女,這也是一般民眾常有的認知。
事實上,目前科學上沒有準確、可靠的方法可以分離男(Y)、女(X)精蟲。市面坊間的報導缺乏根據,無法驗證。然而經有心人一再宣傳後,變得似無又若有,搞得社會一般人的認知變成:【不信者一笑置之,相信者仍相信有這方法】。
(2)胚胎性別鑑定:把受精後開始分裂的胚胎,在8個細胞的階段,抽取其中1-2個細胞,藉實驗室技術,鑑別該細胞是否帶有Y染色體,以判斷該胚胎是帶Y染色體的男 (有Y),或不帶有Y染色體的女(無Y),然後放回子宮內,讓胚胎著床懷孕。這是目前公認真正有效鑑別胚胎是男或女的方法。這種技術目前只被允許用在可能帶有性別相關遺傳疾病的夫妻身上(人工生殖法第十六條第三款),一般健康的人是不准做性別篩選的,所以目前即使這麼準確的技術,依目前法令也不能做。
至於另類方法(民間傳說):很多謠傳,令人眼花撩亂,例如:中國清宮秘方、唐氏秘方(中藥)、做愛時機姿勢、日本藥方、-----。不信者一笑置之;相信者卻很認真確定有這方法,而且一再的要人相信真的有這方法,甚至舉例說誰誰誰就是這樣才生男的(這些人特別喜歡用名人或明星為例),或者乾脆說我就是這樣才生下我兒子的。這些另類方法,屬於個人行為,夫妻倆在自己家裏操作,愛怎麼做就怎麼做,絕對沒有法令規定可以不可以做的問題。至於效果如何?事實上,可能百分之五十有效、百分之五十沒有效!(也就是百分之五十沒有效、百分之五十有效!)
我可以提供提供子宮幫助不孕夫妻懷孕嗎?
高雄長庚醫院生殖醫學科 藍國忠醫師
正常生理的精卵結合,是在女性的輸卵管發生。
結合受孕的胚胎,接下來會從輸卵管進到子宮腔內,著床生長至足月,這是孕育一個生命的大概過程。
所以,「懷胎十月」基本上意味著女性子宮在整個懷孕過程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很不幸的,有部分不孕症夫妻,雖然有正常的精卵,卻由於女性先天上子宮發育異常或是因為疾病的處理,失去了子宮或是子宮不適合受孕,傳統上亦即失去了自己生育子代的功能。
現代的生殖科技使得這類擁有正常的精卵的不孕夫妻,在孕育自己子代的希望扭轉變成可能,臨床處理上的困難度與一般的試管嬰兒療程相較,並無特別難以克服的醫學複雜性,畢竟這類不孕夫妻,缺乏的只是一個放置胚胎孕育的健康子宮。
所以「我可以提供子宮幫助不孕夫妻懷孕嗎?」簡單的問句,衍生於前述的需求所提出的解決方案。
這就是廣為人知「代理孕母」的訴求。
雖然全世界不到十個國家允許代理孕母的制度,然而歐美各國多年以來陸續開始有人委託代理孕母懷孕生子。美國至今至少已有兩百名以上的小孩是藉由這種方式出生的。
然而我們關心的是,去年公布的人工生殖法有否規範了這個項目?是否對於這類弱勢不孕夫妻的困境,有所解決的方案的規範?
或許我們可以看看國健局網站關於人工生殖法對於這個項目的提問與回答:
「這次通過的人工生殖法有規範代理孕母嗎?如果我的子宮有問題,我可否請別人的子宮幫我懷孕?
這種代理孕母方式之人工生殖,因涉及科學、倫理、法律、社會道德等層面之問題,問題非常複雜,將另案立法。因此在本法中,並未對代理孕母相關事項加以規定。依目前的人工生殖法所稱受術夫妻,限妻能以子宮孕育生產胎兒者,代理孕母目前是無法辦理」
也就是說:如果單以牽涉倫理層面來探討,代理孕母自然承受人工生殖技術本身所帶來的倫理衝擊之外,有著牽涉層面更廣的複雜影響,每個層面也各自衍生個別與交錯的倫理糾葛,也是長久以來爭論的所在。不過,基本上異中求同的基本共識,委託代理孕母必須是在沒有其他辦法下的救濟手段,也就是婦女本身無法以自己子宮孕育胎兒的狀況,此時委託代理孕母是不得不然與情有可原的作法。
簡單舉例來說,代理孕母不外乎法律與商業化社會道德層面的問題。
法律的層面的因應,避免孩子誰屬的各種爭端,首要條件在於清楚定義親生母親何義?倘若以遺傳母親為親生母親,那麼,生了孩子之後,代理孕母就不可以霸佔不還。至於委託父母也不可以因故不要孩子,否則就是違法遺棄。不過,這樣的思考又與卵子捐贈的治療療程的「親生母親」的定義互有抵觸。
此外代理孕母難以避免「商業化」的疑慮。雖然可以透過立法給予倫理上沒有爭議的代理孕母開了方便之門,反對的意見,還是可以挑出鼓勵「金錢物化可以買到任何服務」,「有錢人更適合繁衍後代」「有錢婦女對貧窮婦女的經濟劫掠」一類的批評。然而,表達感激的必要報酬是無可厚非的,只是若以報酬為主要動機的代理孕母的確容易引發許多問題…
醫學可以解決問題,但是還是會伴隨相對的問題產生,但也不是因此而遲滯不前,同樣的法律規範在某種層面上的積極意義也在於解決問題而產生,就算不是十全十美,或許也踏出了基本共識的第一步。
所以對於希望對於倫理衝擊降至最低的「代理孕母的立法」未來還是可以期待的。
正常生理的精卵結合,是在女性的輸卵管發生。
結合受孕的胚胎,接下來會從輸卵管進到子宮腔內,著床生長至足月,這是孕育一個生命的大概過程。
所以,「懷胎十月」基本上意味著女性子宮在整個懷孕過程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很不幸的,有部分不孕症夫妻,雖然有正常的精卵,卻由於女性先天上子宮發育異常或是因為疾病的處理,失去了子宮或是子宮不適合受孕,傳統上亦即失去了自己生育子代的功能。
現代的生殖科技使得這類擁有正常的精卵的不孕夫妻,在孕育自己子代的希望扭轉變成可能,臨床處理上的困難度與一般的試管嬰兒療程相較,並無特別難以克服的醫學複雜性,畢竟這類不孕夫妻,缺乏的只是一個放置胚胎孕育的健康子宮。
所以「我可以提供子宮幫助不孕夫妻懷孕嗎?」簡單的問句,衍生於前述的需求所提出的解決方案。
這就是廣為人知「代理孕母」的訴求。
雖然全世界不到十個國家允許代理孕母的制度,然而歐美各國多年以來陸續開始有人委託代理孕母懷孕生子。美國至今至少已有兩百名以上的小孩是藉由這種方式出生的。
然而我們關心的是,去年公布的人工生殖法有否規範了這個項目?是否對於這類弱勢不孕夫妻的困境,有所解決的方案的規範?
或許我們可以看看國健局網站關於人工生殖法對於這個項目的提問與回答:
「這次通過的人工生殖法有規範代理孕母嗎?如果我的子宮有問題,我可否請別人的子宮幫我懷孕?
這種代理孕母方式之人工生殖,因涉及科學、倫理、法律、社會道德等層面之問題,問題非常複雜,將另案立法。因此在本法中,並未對代理孕母相關事項加以規定。依目前的人工生殖法所稱受術夫妻,限妻能以子宮孕育生產胎兒者,代理孕母目前是無法辦理」
也就是說:如果單以牽涉倫理層面來探討,代理孕母自然承受人工生殖技術本身所帶來的倫理衝擊之外,有著牽涉層面更廣的複雜影響,每個層面也各自衍生個別與交錯的倫理糾葛,也是長久以來爭論的所在。不過,基本上異中求同的基本共識,委託代理孕母必須是在沒有其他辦法下的救濟手段,也就是婦女本身無法以自己子宮孕育胎兒的狀況,此時委託代理孕母是不得不然與情有可原的作法。
簡單舉例來說,代理孕母不外乎法律與商業化社會道德層面的問題。
法律的層面的因應,避免孩子誰屬的各種爭端,首要條件在於清楚定義親生母親何義?倘若以遺傳母親為親生母親,那麼,生了孩子之後,代理孕母就不可以霸佔不還。至於委託父母也不可以因故不要孩子,否則就是違法遺棄。不過,這樣的思考又與卵子捐贈的治療療程的「親生母親」的定義互有抵觸。
此外代理孕母難以避免「商業化」的疑慮。雖然可以透過立法給予倫理上沒有爭議的代理孕母開了方便之門,反對的意見,還是可以挑出鼓勵「金錢物化可以買到任何服務」,「有錢人更適合繁衍後代」「有錢婦女對貧窮婦女的經濟劫掠」一類的批評。然而,表達感激的必要報酬是無可厚非的,只是若以報酬為主要動機的代理孕母的確容易引發許多問題…
醫學可以解決問題,但是還是會伴隨相對的問題產生,但也不是因此而遲滯不前,同樣的法律規範在某種層面上的積極意義也在於解決問題而產生,就算不是十全十美,或許也踏出了基本共識的第一步。
所以對於希望對於倫理衝擊降至最低的「代理孕母的立法」未來還是可以期待的。
我可以捐精、捐卵嗎?
高雄長庚醫院 人工生殖中心 蔣蘊芳諮詢師
小孩,是家庭生活的開心果,是夫妻相處的潤滑劑。沒有他,傳宗接代壓力頓至;沒有她,童稚歡樂笑聲不臨;沒有他,夫妻關係莫名緊張;沒有她,國家競爭能力下降。沒有小孩,從自己到家國,都會受到影響,小孩很重要吧!
很不幸的,有部分不孕症夫妻,男性不孕症裡有少數是屬於非阻塞性無精症患者,也就是說其睪丸因某些因素而無法正常製造精蟲,也因為無精蟲所以無法藉由輔助生殖技術來受孕,想受孕只能等待別人捐贈精蟲了,女性有一部份是屬於卵巢功能早期衰竭(POF)或高齡(Aged)而想懷孕者,由於卵巢老化已無法提供健康成熟之卵子,所以很難如願,真所謂 〝巧婦難為無米之炊〞。雖然輔助生殖科技已達成熟階段,但至今仍無法有效協助此類婦女,不過也不必氣餒,在絕望前,法律允許生殖細胞(精、卵)之捐贈,只要經由夫妻雙方同意且經由合法程序找到捐贈者,仍可藉由試管嬰兒技術來實現有子之心願。
我可以捐精、捐卵嗎?人工生殖法第八條規定(1),捐贈精卵者,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男性二十歲以上,未滿五十歲;女性二十歲以上,未滿四十歲
二:依規定實施檢查及評估結果,適合捐贈。
三:以無償方式捐贈。
四:未曾捐贈或曾捐贈而未活產且未儲存。
只要符合以上規定皆可捐精、捐卵。另據行政院衛生署公告(2),受術夫妻得委託人工生殖機構提供捐精者5,000~8,000元、捐卵者99,000元之交通營養費。
基於維護國民之健康及倫常觀念,並避免造成血統之紊亂,人工生殖法規範不得為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執行精卵捐贈之人工生殖,也規定人工生殖機構不得將同一捐贈者之生殖細胞同時提供二對以上受術夫妻使用受孕。此外,為恐日後人工生殖子女與結婚對象有血緣關係,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查詢防範。
財物佈施,心有不捨;講法佈施,力有未逮;那就效法菩薩利益有情滿眾生願之心腸,於國健局人工生殖法規範下,無所畏懼的佈施精卵,幫助不孕夫妻解除身心壓力之苦,獲得成功產子之樂吧!
其實捐贈精卵的意義就如同捐血一般,對自己沒什麼損失,卻滿足了需求者大旱望雲霓的渴望。何況,您有可能是顆諾貝爾的種子喔!莫要白白浪費了,讓我們做個快樂的捐贈者吧!
『暇滿人身難再得,苦樂總是兩相伴;人生常存悲憫心,利益有情積福德。』~共勉之
參考法規:
(1)人工生殖法
(2)行政院衛生署 署授國字第0960401478號公告
小孩,是家庭生活的開心果,是夫妻相處的潤滑劑。沒有他,傳宗接代壓力頓至;沒有她,童稚歡樂笑聲不臨;沒有他,夫妻關係莫名緊張;沒有她,國家競爭能力下降。沒有小孩,從自己到家國,都會受到影響,小孩很重要吧!
很不幸的,有部分不孕症夫妻,男性不孕症裡有少數是屬於非阻塞性無精症患者,也就是說其睪丸因某些因素而無法正常製造精蟲,也因為無精蟲所以無法藉由輔助生殖技術來受孕,想受孕只能等待別人捐贈精蟲了,女性有一部份是屬於卵巢功能早期衰竭(POF)或高齡(Aged)而想懷孕者,由於卵巢老化已無法提供健康成熟之卵子,所以很難如願,真所謂 〝巧婦難為無米之炊〞。雖然輔助生殖科技已達成熟階段,但至今仍無法有效協助此類婦女,不過也不必氣餒,在絕望前,法律允許生殖細胞(精、卵)之捐贈,只要經由夫妻雙方同意且經由合法程序找到捐贈者,仍可藉由試管嬰兒技術來實現有子之心願。
我可以捐精、捐卵嗎?人工生殖法第八條規定(1),捐贈精卵者,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男性二十歲以上,未滿五十歲;女性二十歲以上,未滿四十歲
二:依規定實施檢查及評估結果,適合捐贈。
三:以無償方式捐贈。
四:未曾捐贈或曾捐贈而未活產且未儲存。
只要符合以上規定皆可捐精、捐卵。另據行政院衛生署公告(2),受術夫妻得委託人工生殖機構提供捐精者5,000~8,000元、捐卵者99,000元之交通營養費。
基於維護國民之健康及倫常觀念,並避免造成血統之紊亂,人工生殖法規範不得為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執行精卵捐贈之人工生殖,也規定人工生殖機構不得將同一捐贈者之生殖細胞同時提供二對以上受術夫妻使用受孕。此外,為恐日後人工生殖子女與結婚對象有血緣關係,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查詢防範。
財物佈施,心有不捨;講法佈施,力有未逮;那就效法菩薩利益有情滿眾生願之心腸,於國健局人工生殖法規範下,無所畏懼的佈施精卵,幫助不孕夫妻解除身心壓力之苦,獲得成功產子之樂吧!
其實捐贈精卵的意義就如同捐血一般,對自己沒什麼損失,卻滿足了需求者大旱望雲霓的渴望。何況,您有可能是顆諾貝爾的種子喔!莫要白白浪費了,讓我們做個快樂的捐贈者吧!
『暇滿人身難再得,苦樂總是兩相伴;人生常存悲憫心,利益有情積福德。』~共勉之
參考法規:
(1)人工生殖法
(2)行政院衛生署 署授國字第0960401478號公告
可以死後取精生子嗎?
高雄長庚醫院 人工生殖中心 林姿妤醫檢師
人死後取精甚至生子,在人工協助生殖的技術上或許沒有很大的問題,但卻涉及到其他層面的問題,比如說道德、宗教、法律及家庭觀念等。首先,從已故亡者的身上取出精子,是否涉及對遺體不尊重?還有患者在生前是否已簽立遺書表示願意死後取精,否則進行此侵入性的手術也涉及當事人本身是否同意的意願與法律問題。再者,透過死後取精方式所生下的孩子,就注定一生中永遠沒有機會與親生父親相處的機會,如此對孩子的家庭教育是否會有所缺失呢?
以陸軍上尉孫吉祥不幸意外遭戰車輾斃後,他的未婚妻希望能幫他死後取精,再為他生子的事件為例,對相關當事人的影響來談。就孫連長本人而言,取精生子涉及當事人自由決定意願,就算他個人有意願生小孩,仍需有法定的程序來認可。
就未出生的小孩而言,一出生就注定在欠缺完整的家庭環境中生長,但並不是說單親家庭一定不好,現在社會上也有不少單親的家庭,一樣可以顧及小孩教養的問題,只是單親家庭子女要比一般小孩更早承擔家庭責任,且孩子一出生就注定沒父親,對於自己還沒出生就已過世的父親,根本沒有任何記憶或印象,這對他的人格發展難道不會有任何影響嗎?況且對小孩將來的法律權益也欠缺公平,因我國民法親屬篇有維護婚姻的價值,只保障婚生子女,而不保障非婚生子女。
而就他的未婚妻而言,他希望用為孫連長留下後代的方式讓愛意一直延伸下去,但在此事件中她經歷這麼大的失落跟傷痛,在情緒起伏不定的情況下做決定,是不是夠深思熟慮呢?未來要獨立撫養小孩的心態與能力如何?一旦時間久了之後,悲傷漸漸遠離,而思念也漸漸轉淡了,將來若再婚,小孩會被如何處理呢?
就當事人家屬而言,國人普遍有「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的觀念,家人當然極希望能有傳宗接代的機會,「死後取精生子」或許可以讓死者家屬感覺心愛家人的一部份生命仍延續著,但仍應冷靜長遠思考,不該只是滿足自身利益考量為動機,畢竟孩子是個獨立個體,他的出生並不只是要撫平傷痛及延續香火而已。
綜合上述各方面的情況與觀點,死後取精能否進行人工生殖,已經不是個案問題,除了當事人的意願也應慎重考量為出生子女的權益,在衡量我國目前的法令與機制,因於法無據,也沒有網開一面的空間,故死後取精生子的訴求,在各方面而言都不合適。
雖然「死後取精」在人工生殖法仍處於法律空窗期,但並不代表死後取精生子可以毫無限制,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是協助不孕症且經治療無效之夫妻,並且是以治療不孕症為目的,而不是做為創造生命的方法。
人死後取精甚至生子,在人工協助生殖的技術上或許沒有很大的問題,但卻涉及到其他層面的問題,比如說道德、宗教、法律及家庭觀念等。首先,從已故亡者的身上取出精子,是否涉及對遺體不尊重?還有患者在生前是否已簽立遺書表示願意死後取精,否則進行此侵入性的手術也涉及當事人本身是否同意的意願與法律問題。再者,透過死後取精方式所生下的孩子,就注定一生中永遠沒有機會與親生父親相處的機會,如此對孩子的家庭教育是否會有所缺失呢?
以陸軍上尉孫吉祥不幸意外遭戰車輾斃後,他的未婚妻希望能幫他死後取精,再為他生子的事件為例,對相關當事人的影響來談。就孫連長本人而言,取精生子涉及當事人自由決定意願,就算他個人有意願生小孩,仍需有法定的程序來認可。
就未出生的小孩而言,一出生就注定在欠缺完整的家庭環境中生長,但並不是說單親家庭一定不好,現在社會上也有不少單親的家庭,一樣可以顧及小孩教養的問題,只是單親家庭子女要比一般小孩更早承擔家庭責任,且孩子一出生就注定沒父親,對於自己還沒出生就已過世的父親,根本沒有任何記憶或印象,這對他的人格發展難道不會有任何影響嗎?況且對小孩將來的法律權益也欠缺公平,因我國民法親屬篇有維護婚姻的價值,只保障婚生子女,而不保障非婚生子女。
而就他的未婚妻而言,他希望用為孫連長留下後代的方式讓愛意一直延伸下去,但在此事件中她經歷這麼大的失落跟傷痛,在情緒起伏不定的情況下做決定,是不是夠深思熟慮呢?未來要獨立撫養小孩的心態與能力如何?一旦時間久了之後,悲傷漸漸遠離,而思念也漸漸轉淡了,將來若再婚,小孩會被如何處理呢?
就當事人家屬而言,國人普遍有「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的觀念,家人當然極希望能有傳宗接代的機會,「死後取精生子」或許可以讓死者家屬感覺心愛家人的一部份生命仍延續著,但仍應冷靜長遠思考,不該只是滿足自身利益考量為動機,畢竟孩子是個獨立個體,他的出生並不只是要撫平傷痛及延續香火而已。
綜合上述各方面的情況與觀點,死後取精能否進行人工生殖,已經不是個案問題,除了當事人的意願也應慎重考量為出生子女的權益,在衡量我國目前的法令與機制,因於法無據,也沒有網開一面的空間,故死後取精生子的訴求,在各方面而言都不合適。
雖然「死後取精」在人工生殖法仍處於法律空窗期,但並不代表死後取精生子可以毫無限制,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是協助不孕症且經治療無效之夫妻,並且是以治療不孕症為目的,而不是做為創造生命的方法。
我的冷凍胚胎可以保存多久?
高雄長庚醫院 人工生殖中心 曾雅容醫檢師
人工協助生殖科技不斷演進以及誘發排卵藥物的改良,使得接受試管嬰兒手術的不孕婦女,一次可以取得複數顆卵子,體外試管培養也可能多顆成功受精而發展為胚胎。植入所需的胚胎後,可將剩餘的胚胎冷凍至零下196度液態氮中加以保存,以備將來不論懷孕成功與否,受術夫妻計畫再次懷孕時,可以隨時解凍胚胎再植入,省去重複取卵的以不便與不適,同時也可以減少胚胎植入的數目,降低多胞胎的機會或減胎之苦。
在冷凍胚胎這個議題上我們可以從理論實務面和法理道德面來討論。
在理論實務面上:
依據分子動力學,溫度代表分子的總動能。當溫度逐漸降低時,分子的運動逐漸地停頓。當系統內全部分子的動能都趨於極低溫時,分子活動靜止下來,生殖細胞也將被長時間保存下來。將胚胎存放在攝氏零下196度的液態氮中,胚胎內的所有反應都處於靜止狀態,可能影響胚胎的因素除了人為操作凍存與還原技術差異之外,自然界中的輻射線是主要系統因素,但這些微量的輻射線要累積達到破壞細胞的劑量至少需要百年以上的時間,所以理論上冷凍胚胎至少可保存百年之久!
在法理道德面上:
胚胎的保存必然衝擊到社會的道德面,所以各國政府都訂定有相關的約束法條,我政府於2007.3.21公告實施”台灣地區人工生殖法”已詳盡的規範,直接明文限制生殖細胞之保存效期。以下摘錄自本法對應之條文:
第4章生殖細胞及胚胎之保護
第二十一條
捐贈之生殖細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人工生殖機構應予銷毀:
1.提供受術夫妻完成活產一次。
2.保存逾十年。
3.捐贈後發現不適於人工生殖之使用。
受術夫妻之生殖細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人工生殖機構應予銷毀:
1.生殖細胞提供者要求銷毀。
2.生殖細胞提供者死亡。
3.保存逾十年。但經生殖細胞提供者之書面同意,得依其同意延長期限保存。
受術夫妻為實施人工生殖形成之胚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人工生殖機構應予銷毀:
1.受術夫妻婚姻無效、撤銷、離婚或一方死亡。
2.保存逾十年。
3.受術夫妻放棄施行人工生殖。
由以上之討論我們可以很明確理解到,冷凍胚胎雖然可以為不孕夫妻帶來多次"對獎"的機會,但它的背後也沖激著道德矛盾,當生殖科技發展越快速,生命的定義就越模糊,”我的冷凍胚胎可以保存多久?”目前我們只能靠人為的法律來界定。
如何避免多胞胎懷孕
高雄長庚醫院 人工生殖中心 林易奇組長
一般來說,在人類女性自然月經週期中,通常只排出一個成熟卵子,所以人類大多數的懷孕是單胞胎。如果一次排出兩個以上的卵子,分別受精著床,稱為「異卵多胞胎」;同一顆受精卵在分裂分化的成長過程中,形成多個基因幾乎完全相同的胚胎,稱為「同卵多胞胎」。
自然受孕裡,約有1/80分之一是雙胞胎,而三胞胎機率大約僅有1/6400。近三十年來,不孕症治療的進步,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的發達及促進排卵藥物的使用,讓受治療婦女產生的卵泡數增多。植入較多顆胚胎,所以發生多胞胎的機會因此增加。
多胞胎懷孕容易引發一系列的妊娠合併症,多胞胎的胎數越高,懷孕期越縮短,早產和流產的機率越增加,新生兒體重也越輕。此外多胞胎懷孕讓孕婦的心臟、肝臟、腎臟功能負荷增大,妊娠高血壓的發生率顯著增加。在生產時,還容易出現大出血、心臟衰竭、甚至休克,所以多胞胎懷孕情形時臨床上多被歸類在高危險妊娠領域中。
2007年3月21日人工生殖法通過立法院三讀,經總統公佈實施。為了降低施行人工生殖技術多胞胎比率,人工生殖法規定一次最多只能植入4個胚胎。立法的精神就是為了保護孕婦和胎兒的安全,減少多胞胎的風險。
其實植入4個胚胎還是太多,仍然有機會懷3胞胎或4胞胎。植入的胚胎數越少多胞胎的風險就越低,為了減少植入的胚胎數或可選擇囊胚期胚胎植入(Blastocyte Embryo Transfer,BT)或單一胚胎植入術(Single Embryo Transfer,SET)。
一般做試管嬰兒,在實驗室培養胚胎二到三天後就植入子宮,為提高懷孕率通常植入3~4顆分裂期胚胎,較容易發生多胞胎的情形。如將胚胎培養到第五天的囊胚期,篩選去除生長停滯的胚胎,再植入1~2個囊胚;剩餘的囊胚則利用冷凍技術冰存起來,以備當次植入週期沒有懷孕時,再於適當月經週期解凍植入。這種作法除了可以減少多胞胎的比例之外還可以增加累積懷孕(Cumulative pregnancy rate)。
許多歐洲國家主張植入不超過兩顆的胚胎,但仍有懷雙胞胎的機率。在北歐丹麥單一胚胎植入術(SET)行之有年,丹麥的經驗顯示只植入培養兩天的單一胚胎也有大約三成的活產率,這充分顯現了丹麥致力降低多胞胎比率的決心。SET在台灣目前並未蔚為風潮,主要是擔心植入僅僅一顆胚胎有可能降低當次的懷孕率。但無論如何,盡量植數目少一點的胚胎來避免多胞胎懷孕,已經是台灣醫界大多數人的共識。
一般來說,在人類女性自然月經週期中,通常只排出一個成熟卵子,所以人類大多數的懷孕是單胞胎。如果一次排出兩個以上的卵子,分別受精著床,稱為「異卵多胞胎」;同一顆受精卵在分裂分化的成長過程中,形成多個基因幾乎完全相同的胚胎,稱為「同卵多胞胎」。
自然受孕裡,約有1/80分之一是雙胞胎,而三胞胎機率大約僅有1/6400。近三十年來,不孕症治療的進步,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的發達及促進排卵藥物的使用,讓受治療婦女產生的卵泡數增多。植入較多顆胚胎,所以發生多胞胎的機會因此增加。
多胞胎懷孕容易引發一系列的妊娠合併症,多胞胎的胎數越高,懷孕期越縮短,早產和流產的機率越增加,新生兒體重也越輕。此外多胞胎懷孕讓孕婦的心臟、肝臟、腎臟功能負荷增大,妊娠高血壓的發生率顯著增加。在生產時,還容易出現大出血、心臟衰竭、甚至休克,所以多胞胎懷孕情形時臨床上多被歸類在高危險妊娠領域中。
2007年3月21日人工生殖法通過立法院三讀,經總統公佈實施。為了降低施行人工生殖技術多胞胎比率,人工生殖法規定一次最多只能植入4個胚胎。立法的精神就是為了保護孕婦和胎兒的安全,減少多胞胎的風險。
其實植入4個胚胎還是太多,仍然有機會懷3胞胎或4胞胎。植入的胚胎數越少多胞胎的風險就越低,為了減少植入的胚胎數或可選擇囊胚期胚胎植入(Blastocyte Embryo Transfer,BT)或單一胚胎植入術(Single Embryo Transfer,SET)。
一般做試管嬰兒,在實驗室培養胚胎二到三天後就植入子宮,為提高懷孕率通常植入3~4顆分裂期胚胎,較容易發生多胞胎的情形。如將胚胎培養到第五天的囊胚期,篩選去除生長停滯的胚胎,再植入1~2個囊胚;剩餘的囊胚則利用冷凍技術冰存起來,以備當次植入週期沒有懷孕時,再於適當月經週期解凍植入。這種作法除了可以減少多胞胎的比例之外還可以增加累積懷孕(Cumulative pregnancy rate)。
許多歐洲國家主張植入不超過兩顆的胚胎,但仍有懷雙胞胎的機率。在北歐丹麥單一胚胎植入術(SET)行之有年,丹麥的經驗顯示只植入培養兩天的單一胚胎也有大約三成的活產率,這充分顯現了丹麥致力降低多胞胎比率的決心。SET在台灣目前並未蔚為風潮,主要是擔心植入僅僅一顆胚胎有可能降低當次的懷孕率。但無論如何,盡量植數目少一點的胚胎來避免多胞胎懷孕,已經是台灣醫界大多數人的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