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15日 20:01
新聞是否一種「公共財產」
香港特區政府最近把「版權法例」拿出來檢討,條例的保障對象,當然是那些媒體創作人及出版人,形式由書本以至影音或電腦軟體一概包涵。對於保障創作人利益的事情,我當然沒有多大異議,可是內裡亦包含了保障報章版權的部份,我卻對此有點保留,所持的理由有以下兩點。
其一,報紙的市場價值,理論上就只得 24 小時,一份報紙經過了大半天的時間,報販就會減價來促銷,而當其超過 24 小時之後,其市場價值就等於零,沒有人會願意附錢去買一份過期的報紙。
其二,報章上所刊登的新聞,產權屬誰?是屬於大眾?還是屬於報社呢?試想想,報上的新聞並不是報章編輯及記者的創作,而是記者們從坊間把訊息收集回來,再交由編輯整理,最後透過報紙這個形式發佈給大眾。我們附錢去購買一份報紙,那些錢就包括了這些編採人員的工資與及報社的營運費用。
其一,報紙的市場價值,理論上就只得 24 小時,一份報紙經過了大半天的時間,報販就會減價來促銷,而當其超過 24 小時之後,其市場價值就等於零,沒有人會願意附錢去買一份過期的報紙。
其二,報章上所刊登的新聞,產權屬誰?是屬於大眾?還是屬於報社呢?試想想,報上的新聞並不是報章編輯及記者的創作,而是記者們從坊間把訊息收集回來,再交由編輯整理,最後透過報紙這個形式發佈給大眾。我們附錢去購買一份報紙,那些錢就包括了這些編採人員的工資與及報社的營運費用。
假如我複印一份報紙上所載的新聞,而需要向報社繳納版權費用,我是認為有問題的。因為新聞是一種屬公共財產,而不是報社的私產,況且他們亦已經從市售的報章中賺取到應得的報酬,版權費用的徵收,其實是變相肯定了那些新聞就是報社的財產。
正如先前所說,報紙的壽命是很短的,它跟一般的消耗品其實沒有兩樣,我很難去想像一件具有消耗性的商品,居然會蘊藏著那麼多的內在價值來為生產商帶來額外的收入,恐怕亦沒有其他相近的例子。我認為,只有新聞圖片才能算作是報社的私產,皆因攝影本來就是一種創作、是藝術,只有獨一無二的物品才需要保護。
延伸閱讀:
1) 版權例修訂寧縱勿枉
2) 政府鬆綁水貨提早湧港
正如先前所說,報紙的壽命是很短的,它跟一般的消耗品其實沒有兩樣,我很難去想像一件具有消耗性的商品,居然會蘊藏著那麼多的內在價值來為生產商帶來額外的收入,恐怕亦沒有其他相近的例子。我認為,只有新聞圖片才能算作是報社的私產,皆因攝影本來就是一種創作、是藝術,只有獨一無二的物品才需要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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